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的扩大)
谈及收入差异时,一种常见的观点就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可避免。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本身就是有所差异的,因此不可能顾及到所有的社会成员。同时,市场化的经济发展必然引起更多的生产要素加入到收入分配中,这些要素的作用在经济开始起飞阶段得到了放大,因而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了。
这样的观点有理论支持。在增长经济学中,著名的库兹涅茨“倒U曲线”描述了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在工业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人均收入从低水平进入快速上升时期,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将先行扩大;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继续增加,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将逐渐降低。在用来解释后来的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变化趋势时,这一理论并没有得到更多数据的验证。类似的,国内学者在分析全国数据或是更为微观的分省与分县数据时,也没有得到一致的“倒U曲线”。不管是因为后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道路与早期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多有不同,还是因为这些后起国家中的其他社会与政治因素使得其整个分配过程有所不同,现在的结论至少是——在很多国家中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与这一曲线所预期的经济起飞阶段之后的下降正好相反。
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现实正是库兹涅茨理论的前半部分所言的差距扩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收入差距的扩大就一定是市场化的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在下面细分析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之后,可以清楚地发现某些市场化改革措施的结果是降低了而非扩大了原有的收入差距。在宏观层次上笼统谈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并不讨论具体的市场化措施是没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措施与收入差距的扩大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对应关系。有些市场化的措施导致收入差距增大,而另一些则可能导致收入差距的降低。
通过分析具体的经济发展措施,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市场化的经济发展使得稀缺人力资本的回报大幅度提高,教育水平不同的人群间的收入差别增大;同样的,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得企业内、外的工资差别都有提高;在比较不同企业单位时,更靠近市场运行的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内的工资差异远远高于那些仍然包含行政因素的国营企业。上述以及一些其他改革措施均拉大了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以及劳动力的流动却更有可能降低城乡间、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因为当前的劳动力流动的方向更多的是从农村到城市、从中西部到东部沿海;农产品的市场化有利于减少农产品价格过低的扭曲,有利于增加农村收入,从而降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只不过总体而言,在中国特定社会经济背景下(诸如城乡、地区、行业的分隔以及行政权力的集中等),特定的发展策略的选择使得拉大收入差距的改革措施的影响作用远远大于另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改革措施。如果历史是可控的实验,如果改革政策更多地强调了缩小收入差距的那些措施,那么市场化的改革并不一定就导致收入差距的快速上升。
公平与效率
社会功能论认为,社会中的工作在重要性上是有差别的。与此相应的,社会中的人群必然被分配到有所差异的社会阶层中。为了更好地将更有能力与天赋的人配置到更重要的岗位上,更重要的工作需要更有才能的人承担,并付给他们更高的报酬。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因此,社会阶层的出现与划分是社会发展功能的需要。
对于功能论的批判者来说,除去其理论逻辑上暗含的同义反复外,这一理论所描绘的在更大程度上是理想模型。在实践中,至少有两个被功能论忽略的因素干扰整个报酬体系。一是权力,有了社会阶层自然就有了权力的差异。握有权力的人群自然而然将维护已有的优势与攫取更多的利益,并扭曲功能论所期望的资源配置过程。另一个就是负向功能。报酬的差异所引起的后果既可以是激励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当这两者分别影响不同的社会群体时,则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一部分人的滥用权力(过度激励)而导致悬殊的收入差异,另一部分人则可能产生破坏性不满情绪(反向激励)。
以上两种理论的思想渗透进常见的有关公平与效率的争论之中。人们往往用公平与效率来评价发展的方向与策略,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的经济发展过于偏向获取效率而损害了公平。尽管与30年前相比,现在的个人收入差距增大了很多。但是,即使在微观层次,现在社会对于普通人而言,发展致富机会也增加了很多。这是30年前所不可比拟的。现在的发展策略需要加以完善,并更多地关心弱势群体。但是,整体的发展趋势是完全没有必要更改的。因为很有可能,这样的收入差距是换取发展机会的必然代价。
另一方面,权力介入分配过程引起的灰色收入,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违反机会公平的原则,并严重影响生产效率,对社会的稳定与长期发展都有极大的负面作用。发生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灰色收入,扭曲了生产要素的分配机制,使得资源无法高效配置,由此形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也最终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比如,对于当前高房价的讨论中,有人指出,各个审批环节中的灰色收入也是推高房价的因素之一。在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介入,使得权力滥用者直接将本该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公共转移支付纳入囊中。这直接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并导致社会不公。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过程中,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补贴的低价格住房,形成了有权力的占有多处住房,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百姓依然无法改善拥挤的居住条件。因此,无论从公平还是效率的角度来讲,都应该将权力寻租赶出分配领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8-1 08:4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