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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能失败

周泽:公民的力量(31)

去年我代理了全国多家企业起诉了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违法,掀起了反对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反垄断第一案”。电子监管码是一种防伪技术,在产品上张贴一个数码,录入到数据库,购买这些产品时,通过它提供的短信联络方式、电话联络方式,可以向这些数据库进行核验,起到核验真伪的作用。从防伪的意义来说,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却把它当成一个重要的监管措施来进行推广,到2008年达到高潮。国家质检总局为什么这么热心去推广呢?原来国家质检总局在这个做电子监管码的公司里持有30%的干股。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推广这家公司的业务,极大地损害了整个防伪行业其他企业的竞争利益,导致其他公司的业务大量滑坡。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业务不仅达不到实现产品质量监管的目的,相反还会给这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

  我们在反对电子监管码的活动中,我作为全国8家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以反垄断法提起了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通过诉讼,并对他们不断批评,后来质检总局停止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撤销了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机构。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提起的这个诉讼,法院最终以我们的起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理由没有受理。

  我在今年还参与了一个重要的公共活动,就是反对推广绿坝软件。有一家公司开发出一个叫做“绿坝花季护航”的软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广,说是从7月1日前,所有的电脑上都要安装这个软件,理由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什么要在所有的电脑里安装这样的软件呢?而且是要通过政府采购,由国家做预算的方式,花纳税人的钱来干这样的事。如果说这样的目的具有正当性,那在我们的社会里还有很多很多的事情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政府是不是都可以付钱去做这个工作呢?很显然是不行的。而且,我们最关心的是推广这样的软件,会不会对我们的利益造成损害?比如说所谓过滤不良网站,但什么是不良网站、不良信息,在我们不知情时就进行了拦截,就减少了我们对信息的获取。这可能是推广绿坝软件受到全社会抵制的原因。其中,我充当了急先锋的角色,第一时间就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建议,要求终止这样的行动,再不遗余力地通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批评、谴责,甚至给工信部发出了通牒,如果不终止的话会后患无穷,我们会以纳税人、公民的身份对他们采取诉讼行动。在全社会的抵制下,在我们的参与下,工信部宣布这个东西要暂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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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公民的力量(32)

基于对记者在这个社会里的作用,这几年有影响的涉及到记者权益的案件我都在参与,帮助这些记者,为他们奔走和呼吁。可能见到效果的就是辽宁西丰县警察进北京抓记者事件,在我们推动之下,这个记者被撤销了刑事诽谤的立案,西丰县的县委书记被责令引咎辞职。央视记者黎敏以受贿罪被山西检察院抓进去后,我除了为她奔走呼吁,还写各种理论文章探讨记者是否能构成受贿罪,在北京召开研讨会探讨这个问题,现在也实现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我认为,一个记者采集信息、披露信息,本质来说是公民的权利,与刑法上说的受贿犯罪所要规制的权力是有区别的,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长期是忽略的。通过我们这样的努力,现在已经澄清了很多的问题。

  这些年我做了很多案件,其实这些案件对我来说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具体的律师业务,其实更重要都是一种公民维权护法的行动。我曾经做过重庆的公务员一夜情案,与某一个同事有一夜情的经历,结果四年之后考公务员成为第一名,不录用他,说他没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有没有一夜情,这本身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拿来作为制裁一个人的依据,这是没有道理的。一夜情的经历都可以作为剥夺个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这样就比较麻烦了,而且有没有一夜情,这个东西你怎么去认定,如果说以一个人有没有一夜情的经历,作为个人品行是不是良好的标准,那是不是警察得天天跟着每一个人?否则无法判断每一个人的品行是否良好。

  这些年除了做这样的案件之外,自己也参与了一些公共案件,比如说邱兴华案、许霆案等等,这些人法律上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时,实际上都意味着公权力在滥用,都值得我们每一个公民去警醒的。通过这样个案,我们在做努力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事情因为我们的努力而改变了。

  清醒认识守护权利的现状与价值

  第一,公民权利是很容易受到权力侵害的。权利面对的常常是公权力,而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从而侵害权利。我们对公民权利始终要保持高度的关切,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沦为受害者,因而任何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意味着对我们的损害。面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时,我们要更多地关照公权力的运行,要习惯于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审视问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像我们的很多行动也不一定让每一个人都可以理解。比如说今年针对重庆高考状元更改民族成分事件,之前重庆并没有取消他的录取资格,后来在舆论的煽动下连录取资格都取消了。这就涉及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问题,但很多人并没意识到问题的存在。

  第二,权力总是容易被滥用的。因为权力拥有者也是社会的利益主体,也会追逐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层出不穷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不时出现的冤假错案,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公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滥权就是使用了人民没有授予的权力;任何的权力滥用都是对社会安全的威胁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作为国家权力的授予者,对公权力需要时刻保持警惕,要像防贼一样防范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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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公民的力量(33)

  第三,泛化的道德可能纵容权力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伤害。目前社会上有一种道德泛化的倾向。对于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人们往往会连其基本权利也失去尊重。比如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的父母改变他的民族成分,他在高考时就填报了少数民族,这可以说他不诚信和不道德,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不能成为剥夺他受教育权的理由。但对教育部门取消其录取资格,将其受教育权也剥夺了,我发现竟然有那么多的人在欢呼。还有,最近有法学专家担任重庆打黑案的辩护律师,网上很多人说他们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做这样的评价实际上是道德评价,似乎既然是黑社会怎么治理都不过分,但是法律要维护一个人的最基本人权,比如说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是涉黑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权当然也应该得到维护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什么好指责的呢?我们知道,道德是追求至善的,法律只要求人们维护基本的底线。但人们往往不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将法律问题泛道德化。泛化的道德往往会纵容公权力对公民权利、法人权利的侵害。而有时候一些公权力行使的非正当性也在泛道德化的公民情绪中被人们忽略。比如司法机关,通常也会假借民意来搞舆论公审、舆论公诉,很多反腐案件、打黑案件,刚刚启动侦查程序,或者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法院还在审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通过媒体将有关案件作为大案、要案通报、宣传,片面放大控方的声音。而老百姓当然都很支持打黑、反腐,恨不得把这些人碎尸万段了,但是如果国家权力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公布,制造强大的舆论,如何要求法院公正审判,如何让法院顶住这种压力,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

  第四,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时候正是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我曾经代理的八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违法的“反垄断第一案”中,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就是在监管产品质量的旗号下进行的,现在已经废止的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评选问题,作为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管措施,除了可能给评选者带来的利益之外,与公共利益有多少相关性也值得检讨。

  第五,法律并不总是公正的。在我们这些年的公民行动中,我发现法律并不总是公正的,有时候法律可能只是将某些利益集团、利益群体的利益固化下来,而牺牲了群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了公共利益。比如说国家农业税立法长期对农民不公平的问题。我们的很多法律,都深深地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社会各界普遍诟病的“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现象,通常也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为了法律的公正,总是需要我们去关注法律的制定,为它去斗争的。

  第六,法律是可能被利益群体劫持的!我前面提到的公路法关于养路费废止和燃油税开征的问题,就反映了这一点。本来公路法早就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先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由于收养路费的人安置的问题,法律的规定却长期得不到落实。法律实际上被利益群体劫持了。

  第七,现行的法律和执法、司法实践可能会让人失望。除了法律本身的缺陷,目前的法律实施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甚至可能是让人失望的。当我们看到法官的群体性腐败,冤假错案的不断曝出,可能我们通过很长时间树立的法律信仰,在一个案件中就被彻底改变。但现实是无法逃避,我们仍然需要对法律保持信仰!

  第八,始终相信我们是国家的主人,监督公权力是我们对国家的责任。我们应该随时摆正主人的位置,在公权力面前,不要奴化自己。

  第九,不公平、不合理的一切都可能被改变,但是需要我们去斗争,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遭遇到很多的毁谤,甚至可能付出代价,只要我们去努力,我觉得我们是可以改变一些东西的。公民其实是很有力量的,有时候只是我们放弃了这个力量,显得我们很无助、很无奈。我们应该看到很多人的维权行动正在或者是已经改变了社会,虽然在行动中很多人付出了代价,但是我认为他们都是为社会进步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都是会被社会记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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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能失败(34)

【摘要】公民精神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思想基础和非制度性资源,两者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公民精神的内涵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三个要素。公民精神缺失是当代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其原因有两方面:缺乏权利基因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滞后的现实社会体制。培育和锻造公民精神应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内涵要素的合理衔接三个方面的路径切入,才有可能达到目标。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化的过程。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


作者:董敏志



民主政治强调制度和运作机制,这当然正确,谁都明白没有制度保证的民主是不可靠的,甚至根本就无法建立。但对于民主政治而言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不在于 此,制度如何建立?如何维系或运行?如何监督?如何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如何纠正制度的缺陷?都与人的因素紧密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与人是相匹配的,并 相互适应、制约而构成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态。即有什么样的民众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同样,什么样的制度也将塑造什么样的民众。一个与臣民社会相匹配的一定是 专制政治,而民主政治则必然建立于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因此要建构和发展民主政治则必然要先培育现代公民,否则民主政治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要培育现代公民则必先培育公民精神,毋庸讳言,公民精神的缺失是当代国人面临的内在困境,也是建构民主政治的根本性障碍。      

    公民精神的内涵和对民主政治的重要影响      

    公民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三要素: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且三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和制约。    

    1、权利意识。包括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同样权利的认同。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将部分天赋权利转让于国家,委托国家来行使以求更好地保护 自身的权利。正因国家的权力不是天然具有的,是由民众授予的,所以国家及其政府就有义务忠实履行这一委托而不可滥用公权力,否则公民可随时收回委托,另择 贤能。另外就是在坚守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有同等的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哪怕他们与自己意见相左,是公民中的少数或弱势群体。公民自觉而理 性的权利意识既可通过参与政治有效建构和维系民主制度以选择和监督国家的管理者,又可履行与权利对应的政治义务,服从自己所选择的权力信托者的合法管理, 同时宽容地对待政治上的少数派或异端,承认并保护其应有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意。而专制政治中的臣民是没有权利意识的,他们或接受君权神 授思想,奴化自己,跪着仰视同类,或认同“成者为王败者贼”的“丛林原则”,否定政治对手的基本权利而走向另一极端,这就是专制政治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可 以说,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界碑,因为这是构成两种政治形态重要的思想与社会基础。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3 0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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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5)

2、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主政治就是由一系列公认的运行规则维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一旦规则制定并获得通过就必须执行。民主政治 是多数人参与的政治,各利益集团乃至每个人的权利和诉求都有表达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若没有一定规则是无法有序运作的。其中政治运行的程序就是重要的规则, 包括议事程序、立法程序、选举程序、决策程序、职位任免程序、利益表达程序等。公民的规则意识就是指对这些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如对规则不认同可以通过政治 途径在更高层界的程序框架内谋求改变规则,如对规则认同或不能依法改变规则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以自己利益之得失决定是否遵守既定规则。尊重和遵守规则是 民主政治的基础,否则政治秩序就会混乱,因为没有了规则也就没有了标准,人人都各行其是,民主政治就会崩溃。专制政治是不讲规则的,也没有稳定程序,一切 都以专制者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与专制政治相应的臣民也就没有真正的规则意识,就像一群在牧羊者鞭子下哆嗦的羊,完全依据牧羊者的脾性决定行为,躲避惩罚和 获得利益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可以断言,公民规则意识的有无或强弱是考量社会政治形态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3、责任意识。包括对自己政治行为的责任和对行为所体现的特定价值坚守的责任,前者是指具体的政治行为,后者是指坚守对社会和政治价值信仰的责任。民主 政治是公众参与的政治,也是公开的政治,需要每个公民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每个公民的政治行为都可能因彼此互动而成为推进或阻碍民主政治的影响因素,因而民 主政治也可视为责任政治。在伦理学意义上责任与义务有所不同,义 务是外加的,而责任是内生的,是自觉意识到并成为内在需求的义务。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责任意识支撑主要有两条理由,其一,政治是影响社会大局和公众利益的 事务,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之,否则是危险的。

     印度国父甘地曾说过,有七样东西可以使人毁灭:没有道德观念的政治,没有责任感的享受,不劳而获的财富, 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不道德的生意,没有人性的科学和没有牺 牲的崇拜。[1]无独有偶,法国学者路易斯.博洛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引用了拉贝莱名言:“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 [2] 政治上的无道德显然包括了责任意识的缺失。其二,与专制政治不同,民主政治是通过人们参与政治时尊重并自觉遵守既定规则维系的,这就需要政治参与者的责任 意识支撑。一旦规则被破坏,民主政治便会陷于混乱,因此公民的责任意识比在专制政治体制中显得更为重要。专制政治中的责任意识至多由少数政治精英承担,且多在威权之下被遏制或瓦解,而在民主政治中则囊括了所有的政治参与者。除了政治行为以外,责任意识还包括对特定的社会与政治价值坚守的责任,这是更高层次 的责任。将民主政治作为价值信仰,并坚守这一信仰便意味着对阻碍或破坏其价值偏好的专制行为或规则的反对和排斥,无论这种反对和排斥是否需要付出代价。如 果公民能达到这样的责任意识层次,那么民主政治便可固若磐石,什么力量也无法将其摧毁。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觉的责任意识,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 成熟的标准。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4 09: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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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6)

以上三个要素是相互关联的。权利意识能促进规则意识的生长,没有规则或不遵守规则,个人的权利便无法实现。这是因为在一个相 互关联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都需要他人的相应义务来保障,从而使每个享有权利者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他人的权利,因此一定的规则就显得十分重 要。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自然会促进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使人们的 规则意识得到生长和强化。这是很浅显的道理。同样,规则意识也促进了责任意识的生长,因为有尊重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必然会约束自己履行相应义务,这种约束经 常化则必然有助于将义务内化为责任感。而责任意识的生长则又有助于规则意识的强化,因为责任意识是将对规则的遵守义务内化为了自身需要。从三个要素的相互 关系看,人的权利意识无疑是首要推动力,处于互动的主导地位。     

   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分析     

    1.公民精神的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权利意识缺失。虽然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观 念深入人心和相应体制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开始生长和发展,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度也在提升,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理由有二,其一,这种权利意识还基本上 仅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领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务经营、人际关系等。在公共领域,在政治行为中的权利意识则要淡得多,至少还未在社会政治领域有普遍和深 刻地体现,因而对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这从人们行使选举权的随意态度中便可感受到。而且这种不成熟还囊括了社会中的精英人群,可见问题的普遍性。其 二,权利意识包括了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而现实生活中对他人权利的认同更为薄弱。很多人会关注自身权利但却往往忽视他人的同样权利,比如 开车的司机关注自己的行路权,将车开得飞快,但忽视了路人的通行权,以致将车祸出在本应保护行人的斑马线上。又如,抽烟是你的权利,但很多人会在公共场所 不顾他人侧目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笔者称之为片面的权利意识,对民主政治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   

    其次是规则意识缺失。虽然我们从小被要求循规蹈矩,但奇怪的是很多人的规则意识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人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几乎完全依据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决定,有就遵守,没就抛弃,规则成了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摆设。最常见的例子是在交通违规上,闯红灯、违规停车、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不胜枚举,虽然这么做未必真有利。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可发现违规现象,而且几乎可在任何社会阶层找到样本。这种规则意识的缺失使人十分担忧。因为规则意识的缺失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再次是责任意识的缺失。这里所言的责任意识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领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将公域与私域,己域和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对己责任有而对人责任无,家庭责任有而社会责任无。比如,一些办教育的 将管理学生的条规向己方倾斜,避免承担风险,而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则不在首要考虑之列。又如,一些医疗机构在制定相关条规时也多从有利于医者的角度出 发,以避免或减少责任风险,至于是否对患者最有利通常也不是首要考虑。这种对他人、社会和公共事务责任意识的缺失对民主政治建构与发展的影响显然是消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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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7)

2.导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有很多,笔者以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历史和文化传统因素,其二是现实社会体制因素。  

    从历史和文化传统看,在中国传统政治文 化中权利思想是缺失的,无条件服从是主导观念。特别在专制皇权社会,臣民无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统治的义务。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权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规则意识 的缺乏也与传统有关。按道理说,专制社会应当是培植循规蹈矩者的理想场所,经过专制威权的熏陶,人们的规则意识理应增强。但事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 于,专制和威权削弱了对既定规则遵守的自觉性,只需服从就行,而且因为规则的制定是少数统治者,服从的动力便是外在的约束,是趋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 所以在这里规则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趋利避害的结果。因此若遵循规则有利则遵循之,若违背规则有利则违背之,由此自觉而理性的规则意识便荡然无存了。这种 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也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建构。因为规则意识缺失,对规则尊重和遵守的责任意识当然也就无从生长。   

    从现实的社会体制看,公民精神生长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们的教育体 制并没有为权利思想的生长提供足够的空间,人们从小被教育要服从长者,要听话,要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绝对和相对的权利,似乎这种义 务与权利是没有关联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其次是我们的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公众参与政治提供广泛、可行和有效的体制内的路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们权利意识的 生长和成熟。因为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根本不能影响现实的时候,话语和选票所代表的权利就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权利意识自然受 到极大挫伤。其三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低效阻碍了人们对自身应有权利的追求,导致相应权利意识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维权活动中的屡遭挫败很多时候就源自于行政 体制的职责重叠、互相推诿而导致的权力无为。其四是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阻碍了人们规则意识的生长和发展。 只有公众参与并认同的规则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当然规则本身也应当具有合理性。而我们制定的规则有时就缺乏广泛听取意见的民主程序,甚至规则本身还欠合 理性,这当然很难培养起人们的规则意识来。其五是在我们的体制内还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以使恶意违规者无从躲避且得到惩罚。若违规者可以躲避 惩罚且有利可图,对遵守规则者的引诱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终将导致纷纷效仿而使规则形同虚设,如此人们的规则意识就永远无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会体制的不健 全影响着人们的责任意识在公共领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们的责任意识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响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体制内的资源掌控者,这是我们社会体制 的特征。因此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没有,而将有限的责任意识投向与自己命运相关的对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从以上分析可见,当前的 社会体制,包括政治体制是阻碍公民精神生长和发展的社会性因素。这一现实体制因素和历史与文化传统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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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8)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径思考     

    虽然公民精神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难。这是因为首先有多种影响因素纠合在一起,互相发生牵制作用,无法单路独进解决问题;其次是主体涉及面非常之 广,既包括社会精英层,也包括芸芸大众层,任何阶层都无法单独构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为公民精神内涵丰富,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和制约也增加了公民精神 培育的难度。因此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培育路径。这就是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同步进行;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理顺公民精神诸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从 基础入手建构整体。这样的路径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1.思想启蒙和社会体制变革同步进行。   
   
    公民精神是价值观,是信仰,是灵魂,是人内在素养的体现,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必须有相应的土壤才能生长。除了文化渊源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会体制便是其现实土壤,这里所说的社会体制包括了经济体 制和政治体制。因此变革传统的社会体制对培养公民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体制变革为思想启蒙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变革社会体制需要一定条件,除 了现实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十分重要,这将直接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而价值取向的确立与转变在形成它的社 会土壤尚未充分满足要求时,思想启蒙就十分重要。这样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动模型:思想启蒙使人们有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变革社会的精神动力,对不合理的传统社会 体制带来了变革推力。这种精神层面的推力一旦发挥作用,就有可能对社会诸多层面产生连锁反应而使体制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能使思想启蒙所传导的价值取 向得到强化巩固,并对社会变革产生更大的内在动力。因此这是个彼此关联的互动过程,我们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进的互动而不是相反。   

    2.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    

    任何社会中都有大众和精英阶层存在,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在现实层面他们都扮演着互补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过程中也不例 外。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的实施最终要有社会精英层承担,因为他们掌控着必需的资源,但最初的动力却未必来自于他们,特别是社会政治精英,因为他们通常是体 制的既得利益者,变革的动力往往不足。但社会大众则因其所处的草根地位而对社会的缺陷有切肤之痛,期待变革,他们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体优势构成了对精英 层的促变压力,推动了精英层中的有远见者积极回应大众需求,借势推动社会体制的变革。而且大众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强烈,其群体优势越明显,压力越大,越有 可能促使精英层的积极回应。而社会精英层实施的社会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释放、公民精神的生长提供了制度性空间。这样又构成了另一重互动关系:大众的民 主政治需求为他们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内驱力,也为社会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创造了条件。而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满足和公民精神 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引导和现实体制保障。大众和精英的互相影响和互动推进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变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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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9)

3.公民精神诸要素间合乎逻辑顺序的建构。    

    公民精神内涵包括多种要素,其中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是三要素: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但这三者关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与生长先后之 分。必须了解其内在逻辑关系并按其逻辑顺序分清主次、先后、轻重才能构成和谐整体以推动公民精神的发展与成熟。在这三要素中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基本的,必须 首先促其生长。理由是,权利意识是公民社会独有的精神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和动力资源,由权利的基点出发可形成义务观念。因为在一个相互关联且连续 博弈的社会中,不付出义务就无法享有权利,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代价,人的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就是一种义务,因而也就自然有助于规则 意识的生长。反过来从义务出发,或从规则的遵守出发就无法可靠导向权利结果,因为遵守义务满足了相对人的权利需求,但却失去了对同等回报的制约,因此这时 候义务就可能脱离权利而存在,变成了有人可享有权利而无需履行相应义务,而有人在履行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权利。离开权利的义务和没有权利为基础的规则遵守 是臣民社会和专制政治的特征,与民主政治相距甚远。当然规则意识的形成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稳固,因为规则意识本质上是对义务的自觉。对义务的理性认识可促 进人们权利意识的理性化,使其趋于成熟。理性而成熟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极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资源。其次,规则意识可促进责任意识的生长,因此将其放入 第二序列。理由是,规则的遵守是社会人的基本义务,而义务是社会的要求,是外在的,是对相应权利享有所支付的必要代价。责任则是内在的需求和自觉担当,处 于更高的义务层面。因此规则意识是责任意识的基础,而责任意识是规则意识发展成熟的结果。同时由于责任意识出于人的内在需求,所以对规则的遵守更为自觉和 坚定,由此可促进人们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巩固。要言之,责任意识在公民精神内涵的三要素中便处于最后序列。以上分析表明,以权利意识的生长入手促进规则意识 的生长,再导向责任意识的觉醒既符合三者关系的内在逻辑,又符合现代公民精神的价值理念。若没有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相应的价值坚守,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全有可能导向民主政治的反面,公民精神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应始终将促进和保障权利意识的生长、发展和成熟放在公民精神培育和锻造的首位。   

    毫无疑问,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还是个系统过程,须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权利意识切入到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生长不同层面各自互动而又相互整合协同的路径实现目标。另外这一过程还显示了社会心理学上 的马太效应:当社会成员普遍处于公民精神贫乏时,巨大的传统惯性和互相的牵制使每一步的前行都异常艰难。而一旦摆脱了惯性束缚,有了较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群 体基础之后便可快速生长、发展,获得广泛认同并内化为信仰,成为推进和支撑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和巨大动力。但无论其过程有多长,系统有多复杂,传统的阻碍 有多大,我们都应对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因为以其为内在支撑且相互匹配的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 流。   

    参考文献   

   [1]甘地其人. 新民晚报. 新民环球版,2006.1.26   

   [2]路易斯•博洛尔. 政治的罪恶. 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320

出处:「探索与争鸣」(2007年12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4 09: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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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能失败(40)

追求权力与改写规则


作者:黄卧云



建国60年大庆刚过,打开电视,从中央台到地方台,几乎全是革命斗争题材的电视剧,就像前几年电视里充斥着“阿玛、格格”一样。然而细看,虽然剧本的尺度较以往开放许多,让人们了解到更多的“革命细节”,但真正为人们回顾与反思历史提供新启示的作品仍然付之阙如。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以来,暴力与非暴力革命的概念一直都是国人理解革命的钥匙,但却鲜有人注意到,用手段代替对目的的解释很难让人满意。对革命的研究,归根到底应指向对良好结果和目的的欲求,因此从目的上区分革命,将为人们理解革命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视角。革命目的只有两个,要么为追求权力,要么为改写规则。而世事吊诡之处就在于,革命的目的经常是杂糅的,欲望与理想的混合,在革命过程中又常常悄然发生转化。

  任何社会都可能产生和遇到外部的或内部的危机,这是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压力或平稳、或激烈地释放出来,其方式就是改革、革命、乃至战争。改革如果是以权力自我为中心,那它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为,在这个点上,统治者的特权利益不能受到损害。经验告诉我们,改革者一旦发现改革出现了不利自己的信号时,就会突然转身退回到起点,等到制度运转再一次出现严重危机时,又开始新一轮调整。

  这样的改良不但不能消弭变革,而且孕育了变革。改良时期,一方面新的事务和新的原则普遍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被人们所接受,另一方面,一次又一次的改良失败后,民心无可挽回地背弃了旧制度。托克维尔在论述法国大革命时,引用了一位德国作家的话来表现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心理:“现存事务已经普遍刺伤人心,有时还变得可鄙。现在人们对一切旧的东西均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社会对统治者的改良最终失去信心,便是寻求革命的开始。

  不论革命者对掌权怀有的动机是否高尚,凡是把获取权力作为目标的革命,在手段上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如对暴力手段、组织纪律、思想统一的强调。如果成功夺权,其成员过去所形成的经验、原则、做派,将自动延续下来,并扩展到整个社会。

  因此,革命告诉后人,旧制度的瓦解不易,重建新的权力体制更难。对革命的目标来说,重建权力的阶段更加具有决定意义,全部的问题归结为,如何把权力基础置于新的民主原则之上。事情的根本困难在于,运用民主原则重建权力所需要的理性,可能在革命中丧失。革命摧毁了旧势力,也可能摧毁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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