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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能失败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1)

再次,统计方面存在实际困难。民间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又有大量民间组织特别是草根民间组织没有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即使政府像人口普查那样对民间组织进行统计调查,也无法得到确切的数据,更何况政府也从未有过这样的举措。学术部门由于缺乏社会普查的必要手段,只能以抽样调查和文献调查作为获取民间组织数量的主要渠道,其局限性同样极为明显。加上前面指出的对民间组织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获得关于中国目前民间组织的准确数据确实很难,只能大概估算。我们的估算是,现存各类民间组织的数量大约在300万个左右,这一估算包括了民政部门不计算在内的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服务组织和未在政府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等。

  如何评价中国公民社会在现实中的作用?在这一问题上,官员与学者之间的分歧并不比对民间组织数量的分歧小。一是民间组织作用大小的问题,二是民间组织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问题。

    从我们近年来所做的调研情况来看,尽管学者之间和政府官员之间对公民社会的判断不尽相同,但一般而言,对公民社会的作用,学者比官员看得更重,从而也更加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虽然近年来,政府对民间组织总体上也比以前更加重视,但远没有像学术界那样看重公民社会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制度供给、财政资助和舆论支持等都严重不足。

      改革开放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迅速崛起,并正在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市场经济在中国还很不规范、很不成熟一样,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也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远未定型和成熟。公民社会对治理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与一些学者过分夸大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正好相反,一些官员对公民社会的最大误判,就是过分夸大了公民社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消极作用。他们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领导,削弱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加上最近在东欧地区“颜色革命”中民间组织扮演的反政府角色,似乎证明了他们的这种判断。毫无疑问,中国的公民社会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从民间组织自身来看,良莠难分、管理失范、方向不明,合法的与非法的并存、与政府合作的与抵制的并存、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并存、营利的与非营利的并存、有形的与无形的并存。然而,必须承认,尽管民间组织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就其主体而言,它们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民主政治建设是一支健康的和积极的力量,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有着与党和政府合作的强烈愿望。同时还必须看到,民间组织对于政府而言恰如一把双刃剑,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得当,就容易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政府的对立面,成为反政府的力量,危害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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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2)

我们曾就中国公民社会对社会治理的意义做过案例研究,研究表明:公民社会的发展对于推动民主治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的兴起奠定了基层民主特别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以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的扩大,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而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别是农村和市民的自治组织,它们由城乡居民自愿选举产生,是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正是这两个植根于中国农村和城镇的最广泛的民间组织,日益成为基层民主最重要的载体。在保护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农村和街道事务、协调公民和政府间的关系、组织公民参与政治选举等方面,这些民间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善治的实质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但这种合作并不总是直接的,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进行协调,而民间组织就是这样一种中介。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将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政府;另一方面,将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其成员。民间组织正是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政府与公民间的合作,促进了善治。

第三,上个世纪80年代后成长起来的众多的民间组织,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尤其是那些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推动了政府的决策民主化。政府的改革既需要内部的动力,更需要外部的动力。在推动政府改革的外部动力中,既有来自公民个人的,也有来自民间组织的。而且后者通常要比前者更强大。

  第四,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某些公益事业由政府直接出面组织实施可能达不到最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和贫民的“希望工程”、“扶贫工程”中就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这些民间组织的所作所为改善了社会的形象,缓解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大了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感。

  第五,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的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改革开放前,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主要来自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民间组织大量生长起来后,政府开始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一些民间组织在发现本地或本部门的政府政策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国家法律后,有组织地抵制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迫于民间组织的压力往往能够改变原来的政策。民间组织愈是发展,政府的压力也愈大,它必须愈加小心谨慎地办事。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村民委员会十分健全和强有力的地方,乡镇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就比其他地方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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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3)

三、目标的定位

     目标的确定,事关公民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十分重要。如何定位中国公民社会的目标,涉及公民社会在中国社会发展中能够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从西方发达国家和东欧转轨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是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平台。因此,公民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推进国家的民主治理。

     毫无疑问,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主权或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推进中国特色民主 政治的既定目标。理想的公民参与,不是公民自发的、松散的、零乱的参与,而是有组织的参与。政府机构当然也是公民参与的组织者和发起者,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对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协调作用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政治成本,而且更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更能表达民意,更能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更符合民主的精神。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许多民间组织本身就是公民的维权组织。积极培育和依法保护民间公益组织和维权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的重要步骤。因此,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实质上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民主权利的坚强后盾。

  发展公民社会,最终是为了实现善治的政治理想。自从有了国家及政府之后,善政或仁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我国古已称之的“善政”或“仁政”,大体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goodgovernment”(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抽象地说,善政的内容,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基本类似,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较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毫无疑问,只要政府存在一天,这样的善政将始终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期望。但是,善政的政治理想在全球化时代遭到了严重挑战,对善政构成挑战的是“善治”。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结合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但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发展公民社会,能够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与团结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远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和对策。例如生态保护、基层民主、利益分配、矛盾调解、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综合治安等等,但我在这里想特别强调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在利益已经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而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的主体就是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紧密的或松散的、长久的或临时的民间组织。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主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角度,都离不开做好各种民间组织的工作。其二,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从古今中外的治理经验来看,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来实现的。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管理,既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政府与公民直接或间接冲突的重要途径。其三,民间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中共中央最近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民间组织植根于民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主要应指公民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正像公民的参与是有序的参与一样,公民的自我管理或公民自治,也不是无组织的。它要求有一个管理或自治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就是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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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4)

发展公民社会,有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一方面使得公民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可能把所有社会事务统统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执政能力,在不增加执政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前提下,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政府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高效益,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从一些传统的管理领域中退出来,但又不能使这些领域留下管理的真空,因而,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发展公民社会,可以促使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从各国公共服务改革的经验看,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政府可以将自己的部分管理权力分流给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府还可以将某些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民间组织。例如,公共教育、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治安联防等领域,让合格的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性的方式,分包或独自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四、特征的鉴别

     中国过去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而现在正在崛起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又有极大的不同,于是有人提出:中国是否形成了公民社会;如果说形成了,它有哪些特征?

     在我看来,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形成。一方面,它具有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府;它的主体是非政府和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它有自己既不同于政府系统又不同于市场系统的运行规律;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有着重大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它也像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一样,具有自己的明显特征。

     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虽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力图增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屡屡发布文件,规定党政权力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但是政府对重要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显著特点。这种政府对公民社会的主导性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的。其一,根据政府有关民间组织登记和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一个国家核定编制的正式党政机关作为它的主管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党政部门必须对该民间组织负政治领导责任。其二,绝大多数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民间组织都是由政府自己创立的,尽管它们最后从组织上逐渐脱离了其创办者,但两者之间依然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创办者照例通常是这些 民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其三,1998年中央政府发布文件,规定现职处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担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但是几乎所有重要的社团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从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原政府党政官员担任。其四,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经费原则上由自己筹集,但事实上至今还有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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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5)

 第二,中国公民社会具有特殊的制度环境。(1)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但其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2)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自身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民政部门主管审批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现行民间组织管理模式中的“双重管理”与“分级登记”、“分级管理”是相辅相成的。(3)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双重管理”的体制必然导致多头管理的格局。根据“双重管理”的规定,每个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而且其日常业务活动主要受主管单位的领导。由此而来的必然结果就是,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局面。(4)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相辅相成,都是管理民间组织的权威性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制度环境。(5)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一方面,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另一方面,在制度剩余的同时,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6)制度空间远远小于实际空间。这里所说的“制度空间”,就是按照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合法存在的空间;“实际空间”是指民间组织现实的存在空间。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空间随着其“合法性”标准的不同而极不相同。

       第三,正在形成之中的中国民间组织具有某些过渡性特征。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很不成熟。民间组织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民间组织的这种过渡性,是与整个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一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第四,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虽然1998年民政部修订颁布了试图规范民间组织的新的管理条例,但这一规范过程才刚刚开始。从组织体制上看,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类民间组织:(1)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它们实际上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直接接受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决定。(2)相当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各种行业管理协会,它们有一定的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领导人也由各级党政部门任免,享受干部待遇。(3)基本上民间化的学术性社团,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其主要领导由自己推选产生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享受行政级别。(4)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民间组织,它们没有行政级别。行政化程度很低。除了进行专业研究和交流外,还为社会提供某种专业性的服务,如中国管理研究院、中国开发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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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6)

第五,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很不平衡,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方面差距也很大。造成这种差距的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资源不同。一些民间组织的地位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如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妇联、青年团、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工商联等。而一般的民间组织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没有相应的制度资源。(2)传统文化基础不同。如中华民族有尊老的传统,老年协会的威信即源于此。(3)经济实力不同。经济实力强,能够吸引更多的成员,办更多的实事,因而容易得到社会的重视。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募集到巨额基金帮助贫困者和贫困儿童,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大。(4)领导威望不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即使具备上述条件,民间组织也极难有很大的影响和势力。多数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其主要领导往往拥有很高的个人威信,多是从权力机关中离退休下来的资深老干部,或是本身能力很强的专家能人。

五、困境与出路

     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重大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境。一些学者将中国公民社会目前的困境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1)注册困境:登记注册门槛高,年检手续繁杂,找“婆家”(业务主管单位)困难,导致大量民间组织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2)定位困境:一些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甚至变成了“二政府”;还有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利和避税为目的,存在着严重的企业化和商业化倾向,出现了角色定位困境。(3)人才困境:许多民间组织管理人员待遇低,办公条件差,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强,从而影响到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4)资金困境:来自政府、企业和国际基金的资助均很缺乏,资金严重不足;政府采购尚未惠及公民社会组织;企业捐款的减免税规定不明确;私人基金会的设立和运作面临多方面的限制。(5)知识困境:民间组织培训不够,信息渠道不畅,缺乏行动策略和专业知识。(6)信任困境:政府和公众对民间组织普遍缺乏足够的信任;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贪污、挪用、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导致公众的不信任;许多官员认为民间组织与党和国家相对立、“你强我弱”思想根深蒂固,防范、限制心理严重。(7)参与困境:民间组织及其成员虽有着很高的政治参与热情,但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8)监管困境:登记管理机关将管理重心放在“入口”上,忽视对其活动过程的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税务部门在监管中发挥作用很小;司法部门在监管中处于缺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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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7)

要使民间组织摆脱这些困境,目前应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要正确对待各种民间组织,从总体上说,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有远见的党政干部应当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上要对民间组织有明确而合理的定位和分类,这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前提。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分类,应当根据中国公民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各种民间组织中寻求最大的公约数。注重定位和分类的有效性。

  第三,要完善和健全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宪法关于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宗旨和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加紧研究制订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统一法律。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对已有的各种管理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条款,撤销重复的规定和条例,减少管理环节,防止政出多门,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改革现行的民间组织审批登记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登记注册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实行民政部门的单一管理体制。

  第五,加大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助。可以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对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资助;也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将政府的某些公共服务发包给资质较好的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民间组织的编制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度,使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也有自己可以依托的人事管理制度。

  总之,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政府服务质量。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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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能失败(28)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006年,其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另被《经济观察报》、《新世纪周刊》等多家媒体评选为“年度人物”,2008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

周泽:公民的力量



伸张权利是公民之责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

  为了保证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很多国家甚至确认了像公众人物这样的一些理论,明确公共官员对媒体提起的诽谤诉讼,除非公共官员能够证明媒体做这样的报道有实际的恶意,否则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的实际恶意就是明知道这样的报道是失实的,或者根本不顾及这样的报道是否失实,而推出来进行报道,诽谤官员。根据这样的理论,公共官员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诽谤诉讼获得任何的赔偿,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基本上可以毫无后顾之忧。从1964年纽约时报上诉萨利文案确定公众人物规则之后,在美国几乎没有公共官员跟媒体打官司获得胜诉的结果,这样的司法实践也极大地支持了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

  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实际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媒体监督,反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怕政府或者官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是窃取人民的利益,因而时刻盯着他们,像防贼一样防范他们的政府和官员。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民众对政府和官员的责任。

  对于政府和官员与老百姓的关系,我们过去往往都是从权利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对政府有监督权、批评权、有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利,在强调这些权利的时候,通常会说政府对我们有责任,往往没有想我们对政府和官员其实也是有责任的,而不仅仅是公共官员和政府对我们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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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公民的力量(29)

实际上前面我已经讲过了,我们老百姓相对于政府和官员的一些权利,我们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对于政府和官员这样的监督、控告、检举的权利,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我们的宪法赋予了种种我们针对于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利,比如说宪法里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说这是一种公民权利、是一种政治权利,实际上在某种意义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选举主体来说,主要是责任,我们如何对待我们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反映出的是我们对这个国家和公共官员的责任。可能有人没有认真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无疑是放任官员和政府随意产生,产生任何的官员和政府都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这样的话,我们怎么能够保证政府是一个对我们负责任的政府呢?我们的官员是对我们负责任的官员呢?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我们没有将这种权利当作一个责任对待,可能就会出现政府无法代表我们作为选民、老百姓的利益,官员无法代表我们选民、老百姓利益的情况。

  我们的批评、控告、检举、申诉等等权利,从责任的意义来说,我们是不能够放弃的,我们只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经常进行监督、批评,对他们的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经常进行批评、建议,对他们进行申诉、控告、检举,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共官员、政府能够向好的方向发展。

  很遗憾,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们几乎没有一个人完全地尽到了自己对于政府和官员的责任,现在情形正在发生一些变化,我们这个社会里涌现了很多积极的公民,我称之为积极公民或者是新公民,他们虽然不一定意识到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是自己的一种责任、是自己的一种职责,而可能仅仅是在为自己的权利去争取、去抗争,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在这样的斗争当中已经自然地使自己对政府公共官员的监督得到了履行。

  公民行动必能改变一些事情

  在一些人看来,宪法和法律可能没有什么用,但是在我看来,宪法、法律顶不顶用,很大程度上其实取决于我们老百姓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信奉的程度。如果我们不去使用宪法和法律,那可能对我们就没有任何的意义。这些年来我发现有很多人在坚定地信仰宪法和法律,不断地去实践它,用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发现结果是让我们非常惊喜的。最近郝劲松先生针对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所搞的“钓鱼式执法”,帮助这些受害者维权。郝劲松作为一个公民,是这个社会里的新公民,是积极的公民,这些年做了很多很有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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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公民的力量(30)

像郝劲松这样的公民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也在发生越来越多新的变化。作为一个公民,这些年来我也一直在观察我们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行使,我们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且以一个律师和学者的不同身份,努力来“帮教”我们的政府和官员学习依法行政。

  下面我想从这几年我参与的维权行动,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我做过的维权活动中,影响相对比较大一些的,到今天还会被人们不断提及的,是对废止养路费的推动。养路费在我国延续了很多年,据我研究的结果,应该是从20世纪初就开始收了。过去收养路费,实际上是为了敛财起的名目,但是一直延续下来了,从晚清政府到中华民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都在收养路费,但是人们从来没有去反思过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随着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这样的问题在不断地受到考问。一个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要对老百姓征什么税、收什么费,好像只要有某一个政府部门拍一下脑袋就可以决定下来。对于养路费的问题,1997年时制定的《公路法》《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来解决。但是考虑到养路费征收延续了很多年,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有的秩序,如果我们现在断然停止,可能对这种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因此法律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来逐步推行,在规定要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同时,又规定征收了燃油附加费就不能征收养路费。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明确规定,对公路养护资金国家要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征收养路费。后来据税务部门的人告诉我,1999年《公路法》通过之后,税务部门连税票都印好了,结果由于公路部门的抵制,这部法律一直没有得到实施。这样的现象一直延续下来。我在2006年对这些问题开始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实际上《公路法》早就已经取消了对养路费的征收,交通部门在之后征收养路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除了通过媒体对养路费的征收口诛笔伐,我还向立法部门提出了建议,要求责令各地立即停止养路费的征收。同时,我代理了一些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持续了大半年的时间,虽然没有促使交通部门立即停止对养路费的征收,但是通过这样的行动,在这个社会里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养路费的征收是违法的,也让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充分认识到这样的问题需要给予解决。这之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开宣布,我们要为养路费的终结定下一个日程表,最后在今年1月1日,养路费终于停止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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