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
作者:邓聿文
从中国现代化的角度看,新中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一个主要成就是公民社会的生成。改革前的30年,中国是一个政治主导的总体性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极大限制;改革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民间组织的出现,以及对政府无限权力的限制,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权责对等,以及开放、参与和法治的公民社会的雏形开始在中国形成。
中国公民社会在曲折中成长
公民社会是近年来学界讨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对于公民社会的含义以及中国是否生成公民社会的问题,学者看法不一。例如,俞可平把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他也认为中国存在公民社会。(俞可平,2007)俞的这一看法大致代表了学界对中国公民社会的主流观点。
我赞同俞可平的看法,不管公民社会的定义如何,它大致包含了以下一些基本的要素:
其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不讲究权利,只承担义务,这样的社会显然不是公民社会。但是,只讲究权利,不讲究义务,不承担责任,也不是一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中的公民首先意味着必须要有自主性,即自主地决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而不是由一个外在的"他者"来决定,不管这个"他者"是政府,是组织,或者其他什么。只有首先能够自主决策,才能承担义务和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
其二,私域的出现。公民社会要求有一个纯粹属于私人领域的生活。私域对于培养人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首先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体存在,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其三,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民间组织的存在。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是众多旨在保护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利益的民间组织,它包括注册的慈善组织、非政府发展机构、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组织、专业协会、工会、自助团体、商业协会、联合体等,这些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
其四,对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公民社会并不仅仅关注个人的私域,而对社会生活,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漠不关心。相反,人们自愿组成各种组织,目的是要通过参与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来更好地行使和保障个人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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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9 08:1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