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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译《法意》百周年纪念

严复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与他对宪政法理的译介(9)

宪、政二权合而归之一君,或统之以一曹之长官者,其国群之自由失矣……又其国之刑权,不与宪、政二权分立,而与其一合者,则其国为无自由也!盖使刑权与宪权合,是断曲直者,即为议法令之人,如是则是非无定,而民之性命财产,举以危矣!又使刑权与政权合,是行法令者,即为审是非之人,如是则断狱者,可滥其淫威,而狱之锻炼周内者众矣。故曰:无自由也! (孟德斯鸠,1981:221-222)

而严复更据此而判别中西歧路的根源:

  泰西文明之国,其治柄概分三权: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泰东诸国,不独国主君上之权为无限也,乃至寻常一守宰,于其所治,实皆兼三权而领之。故官之与民,常无所论其曲直。(严复,1986:147)

可见,在“泰东”制度结构中,统治者因“责任无穷”而具有无限的权力,而处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亿万百姓则“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并由此铸成国民权利和民间社会始终不能成长(“民之能事,无由发达”)的强权环境。

我们知道,立法、司法、行政在皇权统辖下联袂一体、并成为自上而下统治管束万民的工具,这是“秦制”以后中国法律体系和制度构架的基准,所以直到清代,“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①之类专权原则仍作为大一统国家的第一要义而被反复强调,并且与大致同时而日益渗透到西方社会中的“法治”方向背道而驰,因为后者越来越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汉密尔顿等,1997:246)。严复从这里入手剖析中国社会形态的特点,当然是直指“虐政”的要害。

严复还强调:国民是否具有广泛的社会权利和社会空间,这是“中西言治根本之大不同”。因为中、西政治权力的来源完全不同,宪政的法理在于政府一切权柄皆为国民所授予,所以行政运作的关键在于如何限制和监督国家权力(“惟恐其权之太盛,将终不利于民也”);而中国政治之特点在于“寸权尺柄,皆属官家”,其法理在于:一切行政行为都是权势者在行使由官府垄断的自己“固有”权力;直到最基层的衙门,其权力结构仍然是“县官以一体而兼三权,故法制有分部、分官而无分柄”;这种没有社会制衡的一体化政治结构的运行结果只能是“有法之专制”(严复,1986:245)!严复指出,因为中西的这种南辕北辙,所以那些认为圣朝政治和行政理念天经地义的中国权贵们,总是万难对“官权民授”的宪政法理有丝毫的理解,而他们的顽冥不化反过来又成了现代世界的笑柄。①

因为能够站在现代社会结构及其法理的制高点上,所以严复一眼看破:中国社会生活的无数层面中所以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形态和结果,其原因其实并不在于这一个又一个的具体分支之中。比如,西方商业公司的发展乃是建立在与中国迥异的制度机理之上,因此不仅中国商业发达极早但始终不可能产生现代商业形态,就是到了晚清洋务运动蜂拥而重商兴商,仍是空有热闹的外表而无法真正学到西方商业制度的核心内质。尽管当时政治和思想界深感此痛者不乏其人,比如康有为在1888年底的《上清帝第一书》中指出,中国在商业、工业、国防、教育等众多领域中群起效法西方,却得出化橘为枳的可悲结果:

  今天下非不稍变旧法也:洋差商局学堂之设,开矿公司之事,电线机器轮船铁舰之用,不睹其利,反以弊奸。夫泰西行者而富强,中国行之而奸蠹,何哉?上体太尊而下情不达故也。君上之尊宜矣,然督抚司道守令乃下至民,如门堂十重,重重隔绝,浮屠百级,级级难通。夫太尊在易蔽,易蔽则奸生,故办事不核实,以粉饰为工,疾苦不上闻,以摧抑为理。至于奸蠹丛生,则良法美意,反成巨害,不如不变之为愈矣。(康有为,19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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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此广泛社会现象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人们却长久地难以解释清楚;直到严复一语破的,原来其原因乃在于“吾民”从来都只有在统治者的发号施令之下才能举手投足,而这与欧美宪政国家的商业法理完全南辕北辙:

  欧美商业公司,其制度之美备,殆无异一民主。此自以生于立宪民主国,取则不远之故。专制君主之民,本无平等观念,故公司之制,中国亘古无之。迩者,吾国耸于外洋之富厚,推究所由,以谓在多商业,则亦相与为其形似,设商部,立商会,鼓舞其民,使知变计(王毅注:“变计”就是经济学)。一若向有大利在前,吾民皆梦然无所见,而必待为上之人为之发纵指示也者。(严复,1986:999)

所以严复的结论是,中西在经济成就上巨大差别的产生有着比商业形态本身更为深刻的根源:“其所以然之故,必不在商之能事,明矣”(严复,1986:999)———对照15世纪以后,欧洲商人以前所未有的资本和政治影响促成众多大型贸易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并使现代世界贸易体系开始建立的史实,①我们更可以知道,为什么严复从中西制度法理相互歧路之处着手分析中国商业的特点和命运,有着超乎他人的见地。再比如,严复从中西城乡公共环境或整葺完备、或荒芜破败的强烈对比中,看到的是这些现象背后中西社会机理的巨大差别,并告诉世人只有从国民权利及其社会组织结构这个制度源头上建立起良性成长的根基,才能使社会伦理告别“人各顾私,不知公德为底物、爱国为何语”的病态:

  吾游欧美之间,无论一沟一塍、一廛一市,莫不极治缮葺完……反观吾国,虽通衢大邑、广殿高衙,莫不呈丛脞抛荒之实象。此真黄白二种,优劣显然可见者也!虽然,是二种者,非生而有此异也。盖吾国公家之事,在在任之以官。官之手足耳目,有限者也,考继之所不及,财力之所不供,彼于所官之土,固无爱也;而著籍之民,又限于法,虽欲完治其地而不能。若百千年之后,遂成心习,人各顾私,而街巷城市,以其莫顾恤也,遂无一治者……最病者,则通国之民,不知公德为底物、爱国为何语,遂使泰西诸邦,群呼支那为“苦力之国”。何则?终身勤动,其所恤者,舍一私而外无余物也。夫率苦力以与爱国者战,断断无胜理也。故不佞窃谓:居今而为中国谋自强,议员代表之制,虽不即行,而设地方自治之规,使与中央政府所命之官,和同为治,于以合亿兆之私为公,安朝廷而奠磐石,则固不容一日缓者也。(严复,1986:985)

这类例子十分典型地反映出严复从制度结构的角度和层面来解析社会现象的理论方法。

其三,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秦制”以来的上述社会构架和制度法理,则中国的学习西方、变法维新终将于事无补。严复以宪政国家的国民有权监督国家财政为例,说明只有此类国民真实权利的普遍运用,才体现着现代制度的本质:

  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立宪之民,有囊橐主权,而可以监督国家之财政者也,吾国挽(晚)近言政法者,往往见外国一二政利,遂嚣嚣然欲仿而行之,而不知其立法本源之大异。自庚(子)辛(丑)以还,国之所议行者,亦众矣,然决知其于国终无补者,职此故耳! (严复,1986:1006) 类似的意思,严复曾反复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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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由于上述的原因,所以现代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可能从别人那里照搬过来,相反它必须是在自己的社会土壤和制度环境中逐渐生长扎根。严复在评论孟德斯鸠《法意》中描述罗马民主制制度效果的一段文字时不胜感叹:“此真惊心动魄之言也!”为什么孟德斯鸠提出的问题具有如此震撼的力量?严复的回答是,因为孟德斯鸠指出:即使是“至仁之国”,也不可能越俎代庖为别国建立起“仁制”,这是因为一个良性的制度,只能是“其民自为之”,而如果“其民而不自为,徒坐待他人之仁我”,则得到的只有相反的结果:

其君则诚仁矣,而制犹未仁也。使暴者得而用之,向之所以为吾慈母者,乃今为之豺狼可也。呜呼!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特制而已,非特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严复,1986:972)

把内生性、被国民自主掌握其方向命运的制度成长视为“民之所以常免于暴”的惟一保障,这是严复向国人介绍宪政制度时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出于这样的立场而展开对中国社会现象的分析,所以严复许多尖锐的论点长久地超出众人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范围,比如他强调,制度的善恶是远比统治者心性的善恶更根本的力量,所以即使是那些最得恶名的暴君,也不过是承袭了制度弊害的末流而已,在社会形态和制度法理的深层决定力量面前,他们与草民同样是不能自拔者:

  夫一国之制,其公且善,不可以为一人之功;故其恶且虐也,亦不可以为一人之罪———虽有桀纣,彼亦承其制之末流,以行其暴,顾与其国上下同游于天演之中,所不克以自拔者,则一而已。(严复,1986:943)

而直到侯外庐先生撰写的长文《严复思想批判》(刊于《新建设》1952年

3月号)中,严复的这类看法仍然被指责为“社会如此还能有进步与倒退的分别吗?”

四、严复对于中国走出中世纪路径的构想及其历史价值

综上所述,严复的思想与近代以来中国众多思想家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他的立场始终是:必须在广泛的社会形态、深层的制度法理、久远的历史文化传承脉络这三者相互贯通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说明中国社会复杂的生命性状,说明泰东、泰西之制度何以截然不同;而这也

就是严复反复强调“自然有机体之国家”(严复,1986:1291);“国者,有机之体也”(严复,1986:342)的深意所在。

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严复对于中国革新路径的设计也与其他思想家、革命家有着很大的分歧。最为人知的例子是1905年,53岁的严复以开平矿物局讼事赴伦敦,当时孙中山恰在英国,闻严复至遂上门拜访,谈话中严复说:“以中国民品之劣,民智之卑,即有改革,害之除于甲者将见于乙,泯于丙者将发之于丁。为今之计,惟急从教育上著手,庶几逐渐更新乎!”孙中山则表示异议说:“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君为思想家,鄙人乃实行家也。”(严复,1986: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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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看到的是,中国社会形态因其深层千丝万缕相联的“有机”结构,所以任何停留在局部、表层和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都不可能有理想的结果,于是在戊戌变法之年他说:
  
近日中西人士论中国弊政者,均沾沾以学校、官制、兵法为辞,其责中国者,何其肤廓之甚哉!中国之不可救者,不在大端,而在细事;不在显见,而在隐微……此病中于古初,发于今日,积之既久,疗之实难,无以名之,名之曰“离心力”而已。(严复,1986:467)因此他对改革路径的设计当然与排满革命者们大为不同,比如严复在辛亥革命之际甘冒舆论之大不韪而指出对于中国的贫弱腐败,汉人与满人同样具有责任:
  
中国之至于贫弱腐败如今日者,此其过不尽在满清,而吾汉族亦不得为无罪;则其言一出口,必将蒙首恶之诛、公敌之指,而躬为革命之少年与为其机关之报馆方且取其人而裂之矣。然而仆亦爱国之一男子,有问于我,必将曰:中国汉人程度真不足,而中国之贫弱腐败,汉人与有罪焉。何则,事已至此,诚不敢爱死而更欺吾同胞也。(严复,1986:556)

而早时他更曾断言:“民智不开,则守旧、维新,两无一可”(严复,1986:525);“民智不开,不变亡,即变亦亡”(严复,1986:539)!

这样的视角,当然决定了严复希望通过君主立宪、发展基础教育、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以地方自治等方式逐步培养国民运用民权的能力等等一系列长期的渐进道路而使中国走出中世纪,并且也决定了他后来以“保守”的态度,批评中国近代以来疾风暴雨式的政治变革以及相应的政治理念,比如他在1916年的看法:
  
至于任公(指梁启超),妙才下笔,不能自休。自《时务报》发生以来,前后所主任杂志,几十余种,而所持宗旨,则前后易观者甚众……顾而至于主暗杀、主破坏,其笔端又有魔力,足以动人。主暗杀,则人因之而然暗杀矣;主破坏,则人又群然争为破坏矣。敢为非常可喜之论,而不知其种祸无穷。往者唐伯虎诗云:“闲来写得青山卖,不使人间造业钱。”以仆观之,梁任公所得于杂志者,大抵皆造业钱耳……

(梁启超)自窜身海外以来,常以摧剥征伐政府,为唯一之能事。《清议》、《新民》、《国风》,进而弥厉,至于其极,诋之为穷凶极恶,意若不共戴天,以一己之于新学,略有所知,遂若旧制,一无可恕……

今夫中国立基四千余年,含育四五百兆,是故天下重器,不可妄动,动则积尸成山,流血为渠……英人摩理有言:“政治为物,常择于两过之间。”(见《文集》第五卷)法哲韦陀虎哥有言:“革命时代最险恶物,莫如直线。”(见所著书名《九十三年》者)任公理想中人,欲以无过律一切之政法,而一往不回,常行于最险直线者也。故其立言多可悔,迨悔而天下之灾已不可救矣!今夫投鼠忌器,常智犹能与之,彼有清多罪,至于末造之亲贵用事,其用人行政,尤背法理,谁不知之。然使任公为文痛詈之时,稍存忠厚,少敛笔锋,不至天下愤兴,流氓童,尽可奉辞与之为难,则留一姓之传,以内阁责任汉人,为立宪君主之政府,何尝不可做到。(严复,1986:631) 可见严复与时局潮流日渐激进的格难通,乃出于很深的考虑:社会改革的设计不可能有网尽天下之利的喜剧方案(“非常可喜之论”);只能不断在痛苦和谨慎的摸索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择于两过之间”)。

1945年陈寅恪在《读吴其昌撰梁启超传书后》一文中说:对于“高文博学近世所罕见”的梁启超,几十年以来的评论者总是诟病其“与中国五十年腐恶之政治不能绝缘”,将此视为他的不幸;但是在陈寅恪看来,这种批评实为肤廓之论,因为梁启超的“不能与近世政治绝缘者,实有不获已之故。此则中国之不幸,非独先生之不幸也”。

陈寅恪还把对于梁启超的评价放在中国变革之异常艰难的大背景中,并且引出自己在这环境之下,对于如何选择制度方案的态度转变:“余少喜临川新法之新,而老同涑水迂叟之迂。盖验以人心之厚薄,民生之荣悴,则知五十年来,如车轮之逆转,似有合于所谓退化论之说者”(陈寅恪,1980:148)①———而如果说陈寅恪的悲慨确是有感而发,并且被以后的历史证明有其根据的话,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联想到,其实早在陈氏之前几十年,严复这位对中西社会和文化同样有着过人了解(与陈氏相比,他对于中西制度结构及其法理的探究要深入得多)、同样是与近代以来的变法维新有着血肉关联的思想家,就曾反复告诫过世人,要警惕在“新法之新”催动下得出“如车轮之逆转,似有合于所谓退化论之说”那样的逆向结果。在很长时间里,举世流行的热望始终都是笃信一种“非常可喜”的制度方案如何能够使中国迅速富强,甚至“超英赶美”;所以相比之下,能够看到“如车轮之逆转”之悖论的严、陈等人不仅寥若晨星,而且更落得悲剧性的宿命和无奈。严复这位向中国介绍近代以来世界面目、尤其系统地向中国输入宪政法理的第一人,终其一生反而只能抱着那样“保守”的态度来评价世事的翻覆,这可能真像陈寅恪评价梁启超那样,是“实有不获已之故。此则中国之不幸,非独先生之不幸也”。

所以本文认为:如何评价严复的立场以及作为其根据的政治社会学理念,肯定还会有长久的歧见。但是在经历了严复以后近百年社会进程的翻云覆雨之后,我们至少应该看到,严复的选择并不是一个“保守”的评语就可以盖棺论定的。应该说20世纪中国的变革实践,非但没有使严复执著的保守、沉潜和悲观在层出不穷的“直线”和“非常可喜”式社会改革方案面前黯然失色,相反在他这些立场后面对于中西社会性质的深思、对于社会形态与制度方向之间“有机”联系的重视等等,却还是显示出不可超越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复的悲剧中其实还有许多可以给今人以启发的东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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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出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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