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与他对宪政法理的译介(8)
严复以欧洲诸多分治自立国家的相互并存、以“公法”作为彼此权界的准则,来对比中国的“同轨同文之盛”,由此得出“知欧洲分治之所以兴,则知中国一统之所以弱”的结论,可见中国始终未能走向法治社会,与其“一统之规”有着深刻的关联。严复在同期译著《社会通诠》的案语中还指出,正是中国社会形态与欧洲的不同,导致了两者制度方向上的完全悖逆,比如古典公民国家以来统治者必须经由被统治者选举(“推择”),就是中国“秦制”以后最为开明的圣贤也绝对想象不到的,因为中国制度环境中天经地义的,是皇权自上而下垄断一切官吏的任免权:
地方自治之制,为中国从古之所无……秦汉以还,郡县之制日密,虽微末如簿尉,澹泊如学官,皆总之于吏部……此吾国之治,所以久辄腐败,乃至新朝更始,亦未见其内治之盛也。总之,中西政想,有绝不同者。夫谓治人之人,即治于人者之所推举,此即求之古圣之胸中、前贤之脑海,吾敢决其无此议也。往者罗马之盛,官吏出民推择者大半……顾亭林尝有以郡县封建之议,其说甚健,然亦较欧洲地方自治之制,则去之犹甚远也。(甄克思,1981;149)
可见,从制度根基上说明“吾国之治所以久辄腐败”的机理,这是严复阐述所有重要问题时的自觉标准。
其二,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全能性的皇权自上而下垄断一切社会资源和社会空间,由此造成了与西方社会根本不同的发展方向。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西方君主的权力范围相当有限,因此这权限之外的社会伦理、工商经济、文化教育、宗教事务、营造建设等事业,都由民间或教会自主支配经营;而中国的皇权和代表皇权的各级官吏,都是身兼天、地、君、亲、师、兵、刑、经济、工程、教育、宗教、伦理等等一切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统辖权。严译英国学者甄克思《社会通诠·国家之行政权分》一章的案语中更指出,中西之间这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路径,正是中国在近代以来优胜劣败世界格局之下遭受悲剧命运的原因,只可惜国人看到西方的富强,往往只模拟其表面而不能有见于这深层的内因:
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夫彼专为君,故所重在兵刑,而礼乐、宗教、营造、树畜、工商乃至教育、文字之事,皆可放任其民,使自为之。中国帝王,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兵刑二者,不足以尽之也,于是乎有教民之政,而司徒之五品设矣;有鬼神郊之事,而秩宗之五祀修矣;有司空之营作,则道理梁杠,皆其事也;有虞衡之掌山泽,则草木禽兽,皆所咸若者也。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发达。使后(王毅注:“后”意为帝王,严复偏爱使用这类先秦语辞)而仁,其视民也,犹儿子耳;使后而暴,其遇民也,犹奴虏矣。为儿子、奴虏异,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则同。
是中西政教之各立,盖自炎黄尧舜以来,其为道莫有同者。舟车大通,种族相见,优胜劣败之公例,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乃目论肤袭之士,动不揣其本原,而徒欲仿行其末节,曰:“是西国之所以富强也”,庸有当乎? (甄克思,1981:133-134) 严复还指出,因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路完全来源于社会形态的这种建构,所以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不仅高度统合于皇权,而且以同样的统合方式向下贯达于无数地方官吏手中;这最是使全社会没有自由的空间、使百姓生命和财产时时处于统治威权“苛法”侵凌威胁之下的根本原因。所以严复对《法意》论述宪政社会基本原则的译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