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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的「民主四讲」及其评论

王绍光:民主四讲(11)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似乎是同义词。而在18、19世纪,这两个词的意思仍有天壤之别。前者是指人民参与治理国家;而后者只是禁止最高权力的世袭制。美国宪制安排的共和特征表现在西塞罗、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都曾鼓吹过的,君主(以总统为代表)、贵族(参议院)和人民(众议院)三者之间的平衡。这个构想的理论基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据说,如果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出现无政府状态。只有加上贵族制特有的智慧和君主制特有的秩序,民主制的优点才能得到发扬,其弱点才能得以克服。从民主的角度看,这种平衡的要害是限制人民行使权力。既然美国的国父们对民主很反感,他们当然不愿建立一个由众议院主导(或民意主导)的政体,而是希望用各种制度设计来削弱众议院的权力。
         
        首先是分割立法权,效仿英国的上议院,并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设立上议院。上议院的功能是“一个抗御……反复与激情的必要防护”(詹姆斯?麦迪逊语)。华盛顿说得更形象:“我们将(来自众议院的)法案倒入参议院的碟子里冷一冷。”这里的潜台词是,众议院容易发昏。既然参议院的角色如此重要,约翰?迪金森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事实上,在美国成立后的头126年里(即直到1913年通过宪法第17条修正案),参议员都不是由民众选举出来的,而是由各州的立法机构遴选出来的。
         
        其次是赋予最高行政首长——总统——“帝王般的权力”,使他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在刚刚摆脱母国统治的美国,当时不少人对赋予总统太多权力心存疑虑,害怕大权在握的总统会将共和制演化为专制独裁的帝制。但美国的国父们却不为所动。他们担心的反倒是民主政体会导致行政部门软弱无力。他们主张集行政大权于总统一人,并强调“舍此,不能保卫美国兔遭外国的进攻;合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它与帝王的区别是不能世袭。宪法只赋予人民间接选举总统(先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国选出总统)的权力,而没有罢免总统的权力。难怪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美国新宪法确定的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君主制”,托马斯?杰斐逊也附和说,它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第三是赋予具有贵族色彩且不受民意影响的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本来在制宪会议期间,对最高法院这项反民主的权力争议很大,结果在宪法中没有加以规定。但到1803年,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开创了最高法院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惯例,这个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成为美国宪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建国时之所以在建立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的同时,还必须附加一些类似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机制(即由选举团小圈子推选的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以及不经选举产生的终身法官),可以说是为了阻止人民直接参与政治。不少人以为,两院制、三权分立是民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实,这种设计的本意正是为了限制民主。立法权一分为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设计彻底颠覆了议会主权、立法权至上的原则。查尔斯?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说的一针见血:“这种制度的经济意义在于,有产精英阶层得以凭借其资源和知识的优势,在必要时获得有利的立法,而不受国会内多数的控制。”除了横向的分权外,美国又创造了纵向的分权,即联邦制。美国国父们之所以这样煞费苦心地设计多重制衡机制,不是因为他们服膺民主原则;恰恰相反,像马基雅弗利一样,他们对民主的核心原则(多数原则)存在“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说到底就是,为了保护少数人(亦即有产者)免受多数人(无产者)的暴政,他们拒绝信任人民。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中说得很露骨,他认为未来的美国政府应该与古代民主不同,“完全排除以整体身份存在的人民,以免它染指政府事务”。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评论很到位:“美国的宪法不是民主革命和反对英国体制的产物,而是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并且倾向于母国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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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民主四讲(12)

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是好东西。有产者担心,一旦允许大众参与政治,穷人势必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剥夺富人的财产,然后挥霍一空。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产者竭尽全力阻止民主的出现。知识精英认为让穷人来统治是愚蠢的想法,国家还是应该让那些专业的、出身高贵的人来统治。
         
        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客观上讲,有史以来,如果有什么“暴政”的话,在绝大多数地方和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但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这个简单的事实视而不见,却对偶发的“多数暴政”大加鞭笞。从柏克到贡斯当(176—1830),再到麦迪逊、托克维尔、穆勒,他们都把相当大的精力放在“防止多数暴政”上。他们究竟害怕的是什么呢?他们害怕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贡斯当认为“平民统治只能是一种暴政”;托克维尔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亵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与穆勒几乎同时的小说家福楼拜(182—1880)对民众也十分恐惧,他说得有点赤裸裸:“今后的剥夺个人自由的将不是专制君主,而是民众。”
         
        那么,人民当家作主为什么这么可怕呢?因为它可能侵害少数人的财产权。托克维尔有句莫名其妙的话:“民主政府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对少数个人利益的保护。”看看他的上下文很清楚,这里的“少数人”就是“有产者”、“债权人”、“富人”、“上层社会”、“知识精英”的同义语。穆勒特别强调“多数暴政”的一个表现形式是阶级立法。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富人都是少数,穷人都是多数,在许多问题上,这两个阶级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穆勒害怕多数阶级会用立法的方式损害少数阶级的利益。此外,穆勒还认为,在任何社会中,知识精英永远是少数,但他们对社会的发展却起着独特的作用,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必然会排斥知识精英。但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知道,历史和现实中的确有阶级立法,但大部分是代表少数阶级损害多数阶级利益的立法;历史和现实中的确都有阶级排斥,但大部分是少数阶级对多数阶级的排斥。可见,使用“多数”、“少数”这类词是一种障眼法,在19世纪大谈对所谓“多数暴政”的恐惧实际上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广泛参与政治的恐惧,是对无产者(即多数人)的统治可能否定资本主义财产权的恐惧,反对“多数暴政”不过是当时统治阶级以攻为守的一种策略。今天我们如果忘掉这个时代背景,不做阶级分析,盲目跟在所谓“思想大家”背后学舌,反对“多数暴政”,那真是荒谬、愚蠢之至。
         
        但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在19世纪,当主流思想家仍把民主看作坏东西的同时,人民大众对民主的要求却日益高涨。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出现以争取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1848—1849年间,法国、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相继爆发民众广泛参与的革命。虽然这些运动都以失败告终,但它们大大震动了欧洲的精英阶层。此后这些阶层中的一部分人开始意识到民主潮流难以阻挡,托克维尔和穆勒便是其代表人物。托克维尔(1805—1859)的观察是,“到处都在促进民主”。在托克维尔辞世那一年,穆勒(1807—1873)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尽管知识阶级中没有人喜欢它,民主还是不期而至。他的判断是,民主潮流的兴起“并不是思想家们鼓吹的结果,而是由于几大股社会群体已变得势不可当”。精英一方面害怕民主,一方面认识到民众的民主要求难以逆转。在这种背景下,谈“民主”的人多起来,“民主变革”也接踵而至。当然有产者对民主怀有极大的戒心。他们迫于形势不得不面对民主潮流且战且退。但他们对自己的底线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要尽可能地维护私有产权。为此他们不得不“打着红旗反红旗”,用在民主前加漂亮修饰词的方法来阉割民主、驯化民主。我们常常看到“自由民主”、“宪政民主”、“代议民主”、“程序民主”之类的提法,实际上这些修饰词都不是随便加上去的,而是一些人刻意加上去的。每个修饰词都是对民主的限制。有意思的是,在典籍充斥着对民主诅咒的时候,“民主”一词前面很少出现修饰词。一旦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开始拥抱民主时,民主的本质没人谈了,大家谈的都是带修饰词的民主,而且修饰词比“民主”来得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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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民主四讲(13)

三 民主的异化
         
        “自由”和“宪制”限制了民主权威的适用范围
         
        现在人们听“自由民主”听多了、听顺了耳,往往以为“自由”与“民主”两者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其实在很长时间里,这两者不仅被认为是不同的,而且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
         
        古典自由主义者在反抗君权、神权和封建贵族体制方面的确不遗余力,但他们争取的更多的是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不是真正的、普遍的政治参与权。自由是好东西,不过自由主义者未必有兴趣争取所有人平等享有自由的权利,并把民主当作自由的敌人。贡斯当(1767—1830)是19世纪早期法国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1819年所作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著名演讲里,贡斯当区分了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他正确地指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是指公民充分地、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然而,在古代人全面参与共同体事务的同时,共同体也可以干预个人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那时人们还没有明确划分出一个私人领域。虽然“个人在公共事物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释、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因此,他把“无限的人民主权”看作一种邪恶。直接继承贡斯当衣钵的托克维尔也对无限的人民主权表示担忧,“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但人世间任何人都不应拥有绝对权威”。追根溯源,他认为,“多数暴政”的制度基础是“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托克维尔并不反对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多数的意志,但他极为憎恶“无限权威”,因为“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种子”。为此,他有一段著名的独白:“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穆勒的看法与托克维尔大同小异。现代学者哈耶克也参与了对民主的声讨,他断言,“普遍盛行的民主制度所具有的致命缺陷:无限权力”。
         
        为了解决多数暴政问题,贡斯当、托克维尔、穆勒的思路非常接近,那就是不仅要对专制的权力进行制约,对民主的权力也要实行制约,使无限民主变为有限民主(美其名曰“有限政府”)。既然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为了削弱这种无限权威,就必须给公共权力规定一个明确和固定的界限,亦即把它限定在“公共领域”内,不得越雷池半步。与此相适应,划分出一个不受政治权威与社会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自由来规范民主,来限制民主的无限权威。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在我看来,这些就是我们所将进入的时代的立法者的主要目标”。穆勒同样祭起不干预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大旗,并将这一原则的使用范围从财产所有权领域扩展到思想文化和道德生活领域。那么如何保护这个不受干预的私人领域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时髦的字眼:“宪政民主”。

  相当多的人把“宪政”仅仅理解为“法治”,即政府必须落实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自身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但宪政的本来含义是用宪法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不管这个权力是由封建帝王行使,还是由民主政府行使。18世纪末19世纪初立宪运动兴起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有产者希望保证贡斯当所说的“现代自由”(或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不被民主大潮吞噬。贡斯当本人很清楚自己的目的,即要用所谓“自由”为民主设置障碍,最终“驯服”民主。宪政便是制伏民主烈马的僵绳,它用宪法禁止条款确认某些个人权利将不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以此限制民主权利行使的范围。当然,对有产者而言,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是财产权。亚当?斯密就反复强调,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富人,对抗穷人。因此,必须对私有产权进行整体上的保护,包括在宪法中特别列举私人产权,在它周围竖起一道警戒线,不允许任何人染指。很清楚,宪政主义在本质上是反民主的。在这个问题上,早期的宪政主义者毫不掩饰。例如,他们就不愿用“民主”称呼美国的宪政体制。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6-13 1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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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民主四讲(14)

民主需不需要刚性宪法限制是个老问题,从杰佛逊和潘恩时代开始就争论不休,没有定论。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讨论。即使民主需要宪法的刚性限制,应不应该把私人产权置于民主之上则又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产阶级当然希望把有关财产权的议题放到民主决策的范围之外,成为他们自己的禁苑。例如,在美国,私人产权曾经“神圣”过150多年,限定了美国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那时,有产者及其代言人可以借口“保护私人产权”宣布个人所得税违宪、反对政府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反对制定最低工资、反对设定最长工时、反对政府为穷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任何福利待遇。但将产权神圣化的结果是社会两极严重分化,阶级斗争日益激化,最终危及到资本主义制度生存。
         
        在这种背景下,从1937年开始,财产权逐步在美国丧失了其“神圣性”。现在,相比其他西方国家,美国恐怕仍是最崇尚私人产权的国家。但即使在那里,产权也不再被看成是一种东西,而是一束权利,包括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转让权等等。这些具体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例如,对产权的客体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对人拥有产权(奴隶);私人财产的使用(包括自家的前后花园)要服从各级政府的监管;由私人财产创造的收益要交纳各类税款。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禁止在不给予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但现在法院对“公用”的解释已变得如此宽泛,连强行拆除一片社区,交由通用汽车公司使用也可算作“公用”了。其他诸如房价管制,分区规划,劳工法,土地使用规范都是对私人产权的“侵犯”。因此可以说,现在私人产权已不再是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了。如果回到私人产权“神圣”的年代,哪会有什么“宪政民主”?只会有“宪政财主”。
         
        尽管如此,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下,公民可以用民主的方法决定一些事情,但是很多方面是政府不能决策的。这与雅典民主很不一样。在雅典时期,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无限大的,包括政治、社会、司法等各个方面,甚至延伸至私人领域。今天则不然,除了政治领域外,民主似乎普遍不适用。例如,公司的决策不能遵循民主的原则决定,公民私人生活的诸多方面也不用民主的方式决定,这就是所谓“自由”。所以,在“自由民主制”下,人民已经接受了对其使用民主方式进行决策的限制,使得民主决策的原则在人类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里面不能被运用。“宪政民主”也是一样,无非就是用宪法规定政府可以在哪些领域运作,不可以在哪些领域运作,民主的原则只能在适用的领域里面适用。十几年前,我刚到耶鲁大学政治系任教时,听说一位同事研究的课题是家庭内部生活的民主化。我当时接受的还基本上是主流的民主思想,就对这样的研究觉得非常奇怪。家庭生活怎么也要民主化呢?后来我逐渐理解到,民主的源头本来是适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局限在很小的领域(如隔几年投票选举一次)。绝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时间是花在公司里,而不是在严格意义的“政治”上。也许我们应该提出疑问,如果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不将这个好东西适用于与我们生活品质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呢?“自由民主”和“宪政民主”把“自由”、“宪政”置于“民主”之上,就等于把“民主”关入“鸟笼”。换句话说,“自由民主”、“宪政民主”就是“鸟笼民主”。“自由”听起来是开辟了一片新天地,实际上是给民主划了个圈,在一个小圈圈里,你可以民主;在圈圈以外,对不起,民主靠边站,那是“自由”和“宪政”的领地。这是一种非常有限的民主。
         
        “代议”限制了民众直接参与决策的机会
         
        上面说到,古希腊的民主是直接民主,即民众定期聚集在一起讨论有关社群大大小小的事,用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进行决策。也就是说,所有人直接参与决策,没有什么中间层来“代表”人民。卢梭对古希腊的这种直接民主制度推崇备至:“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亲自去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在古代共和国希腊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名词。”确实,17世纪以前,从没有人听说过什么“代议民主”。而在现代,由“民意代表”组成的“议会”俨然成为西式民主制度的基石,以至于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对民主而言,“代表”、“议会”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谁批评它们,谁就反民主。这些人忘了问自己一个简单的问题:今天被奉为神明的“议会”、“代表”到底源于何处?
         
        “代表”和“议会”的概念大概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教会,另一个是国王召集的议事会。教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组织。在中世纪,教会势力在欧洲无远弗届。为了召开跨地区的宗教大会,教会必须让各地的教区选派“代表”出席。这些被教区选出的代表据说可以全权“代表”他们来自的那些教区的教民。也许,我们可以把这种机制称为教会中的“代议制”。“议会”一词来自拉丁文,原意是指谈话式辩论,没有“代议”的含义。在中世纪的英国、瑞典、西班牙、法国、西西里等地,有时国王召集贵族开会,有时贵族要求国王开会,以便商量如何解决诸如税收、战争、王位继承等议题。通常,与会者来自不同的等级,目的是让他们“代表”社会中不同的等级;而且,不同等级的代表分头聚会,并不坐在一起开联席会议。后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各等级被归为两大块:贵族与平民(当然不是穷人,而是没有贵族头衔的有钱人);两帮人在不同的建筑物里开会,于是有了诸如“上院”、“下院”之分。对国王而言,这种被叫做“议会”的机构实际上是他的咨询机构。对其他参与者而言,“议会”是有产者阶级捍卫私有产权、与国王讨价还价的机构。卢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代议制“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总之,“议会”已存在了上千年,在大部分时间里,其参与者不是经选举产生的,它所做出的决议也无须经过大多数参与者的同意。由此可见,“代表”和“议会”原本都与民主毫无干系,只不过是中世纪欧洲教皇、君主和贵族为维护自己权力而做出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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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民主四讲(15)

那么,“代表”、“议会”是如何与“民主”挂上钩的呢?两方面的因素也许起了很大作用。
         
        一方面,在现代国家,实行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确有困难。从逻辑上讲,直接民主必须要满足至少五个前提条件才能行得通。第一个条件是公民的利益相差不大。如果一个政体里面有的人非常富有,而有的人非常贫穷,两极分化巨大,矛盾十分尖锐,在这样的政体里面几乎没有实行直接民主的可能性,因为这些人碰到一起话不投机,不打起来才怪。第二个条件是公民在种族、语言、宗教等方面也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即相同的人种,说相同的语言,崇拜相同的神。如果一个政体里面不同的人种,说不同的语言,彼此之间讲话都听不懂,显然是不能实行直接民主的。第三个条件是公民的总数不能太大。那么多少是上限呢?有的政治理论家认为,大概六万人是上限,否则就找不到开会的地方了;有开会的地方,彼此之间讲话也听不见,更没办法讨论了。因此要有一个人口规模的上限。第四个条件是公民得能够聚集在一起直接决定法律和政策,他们必须有表达自己利益、意愿、偏好的能力;否则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诡辩者牵着鼻子跑。第五个条件是政体必须是独立自主的,必须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独立于外部势力的干涉;否则,民众没法自己做主。
         
        从上述五个条件来看,现代社会要实行直接民主确实是不太容易了。14世纪初,欧洲大约有500多个国家,每个国家的规模就要比现在小很多。到19世纪初,很多国家都并在一起,规模已经有了扩大;到20世纪初,当时的国家又进一步合并(如德国、意大利),规模就变得更大了。现在从欧盟的发展态势来看,再过一段时间完全有可能会看到一个欧罗巴合众国。因此,当一个国家的规模越来越大时,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开全体公民大会确实变得非常困难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就没有其他途径直接参与政治过程。如果有意探索民众直接参与的新渠道、新方式,19世纪和20世纪一定能产生出不少参与民主的模式。
         
        另一方面的因素也许同样重要,或更重要,即有产阶级及其代言人对民众直接参与政治的蔑视与恐惧。议会民主是英国人的发现,其实质是以代议民取代参与民主,用少数来取代多数。在有产者看来,如果任由广大民众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民主便很难驾驭。一旦换成竞选“代表”,让“代表”构成的“议会”掌管国家大事,民主就驯服多了。有人以为,政体规模扩大是采取间接代议民主的唯一原因,其实不然。
         
        18世纪以前,从未有人把“代表”与“民主”连在一起。在17世纪,有人开始使用“代议政府”的概念,例如,洛克和孟德斯鸠都曾把具有君主立宪性质的政府叫做代议政府,并提出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希望由议会来行使权力,而不希望人民直接行使权力。至于那些由贵族把持的议会如何能“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他们就语焉不详了,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支持民主。
         
        第一位把“代表”与“民主”连在一起、组成新词“代议民主”的人大概是美国国父之一汉密尔顿(1757—1804),他在1777年首次使用了这个词。麦迪逊(175—1836)则把汉密尔顿称为“代议民主”的体制叫做“共和政体”,两者都与原来意义上的“民主”没多大关系。无怪乎,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评价道:“这种新的、代议民主原则的确立,使得以前几乎所有有关政府结构的著述都变得毫无用处。”在这里,“民主”一词已被赋予全新的含义,指称一种与古希腊民主全然不同的政治制度。代议制的好处和妙处到底在哪里呢?麦迪逊很直截了当,认为代议制是解决“多数暴政”的利器,因为它“通过一个从公民中挑选出来的机构,对公众的看法加以提炼和进行补充,以这些人的智慧,使他们能最清楚地了解真正的国家利益之所在,他们的爱国心和正义感也使他们不大可能出于短期和狭隘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利益。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经过人民代表的表述,公众的声音会比由他们自己直接表达更符合公共利益”(《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换句话说,人民是靠不住的,只有从人民中挑选出的“代表”,才靠得住。
         
        给予代议制更强有力的辩护的是美国革命时期的另一位思想家潘恩(1737—1809)。在同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伯克辩论时,他提出了一个看法:“古代的民主制国家根本不知代议制为何物,按照这种民主制,大多数人汇集在一起,以第一人称制定法律(从文法上来说)。简单的民主制不过是古代人的公共会堂。它既体现政府的公有原则,又体现政府的形式。但这些民主国家的人口增长和领土扩大之后,这种简单的民主形式就行不通了;由于不知有代议制,结果它们不是突然蜕化为君主制,就是被当时存在的那种君主制国家所吞并。要是代议制像今天这样为当时的人们所熟知,就没有理由认为现在称之为君主制或贵族制的政府会破门而出。”这里,潘恩提出了领土和人口规模对民主制度的挑战。在他看来,“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不过,潘恩也说过,即使是在小范围,代议民主也比直接民主更好。他相信,如果雅典采用代议制,一定比实行直接民主运作得更好。这就是说,不管领土、人口规模大小,潘恩都青睐间接的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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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民主四讲(16)

在大西洋彼岸,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1748—1832)也看好“代议制政府”,认为它是“从目标和效果上能够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的唯一政治形式”,是在时间、空间上可以采纳的唯一的“民主”形式。他同时大力抨击公众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的模式,认为它无异于无政府状态。1820年,詹姆斯?穆勒(1773—1836)赞叹道,代议制政府是“现代一个极为重要的发现”,它有助于找到解决一切困难(包括现实的困难与想象的困难)的途径。他认为,按照人民的利益使人民接受统治的唯一方法是人民管理自己。但由于在现代国家中,“直接民主”不可行,代议制就成了唯一可以采用的形式。这一制度通过使用选举权、代表的委任和免职以及议会来迫使统治者准确地反映人民的利益。
         
        詹姆斯?穆勒的儿子、功利主义的继承人约翰?穆勒(1806—1873)被公认为是19世纪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一书中,他先设定了一个评判最佳政府形式的尺度:“不用说,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在一切文明状态都是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而是指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在它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有最大数量有益的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在19世纪的条件下,“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这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当然穆勒并不希望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亲自担任公职,他只希望看到那些贤能之士才有此福分。在约翰?穆勒看来,代议制是唯一能一举两得的制度,它一方面提供政府管理所需的专业化和有特长的人才,另一方面又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穆勒认为,控制政府和管理政府之间有极大的差别。普通选民拥有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足矣,他们不必首接参与管理政府。政府的正当性可以通过民众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实现,而不必体现在民众直接管理政府。虽然,穆勒口口声声“民众”长、“民众”短,他其实很不相信民众的判断力,非常害怕“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会选出个非贤非能的政府。为此,他建议实行一种不公平的选举制度:越聪明的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应该分到越多的选票。可以说,对民众判断力和情绪的不信任是穆勒推崇代议制的重要原因。
         
        尽管无政府主义者普鲁东(1809—1865)断言,代议制根本不是民主;韦伯(186—1920)发现,“不管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政治都是少数人的游戏”;到1908年瓦纳斯(1858—1932)写《政治中的人性》一书时,他意识到,“关于最佳政府形态的争论已经结束,代议制民主明显胜出”,但他同时隐隐约约感到,这种“民主”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因为“一度附在民主上的光环早已消失了”。费边社成员科尔也不无揶揄地说,“19世纪最大的发现就是所谓民主政府根本不会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任何变化”。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类判断实际上得到许多不同派别人士的认同。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1848—1923)、思想家马斯卡(1858—1941)、米歇尔(1876—1936)提出了他们的精英理论和所谓“寡头统治的铁律”。在他们看来,不管是什么政体,民主也罢,不民主也罢,最终都是由一小撮精英分子支配。如果说代议民主与其他政体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它是一种披上了伪装的寡头政治。
         
        寡头政治十分难听。但不实行寡头政治,有产者又放心不下。林肯曾将民主定义为“民治,民有,民享”。但有产者认为民治是危险的,因为民众常常感情用事,欠缺理性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定义民主,让人们觉得经过某些程序产生的寡头政治其实还不错。约瑟夫?熊彼特(188—1950)完成了这个转换。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熊彼特批判了所谓“古典民主观”;在熊彼特看来,原来的民主观把人民放在首位而把他们对代表的挑选放在第二位是不对的。他把民主定义为“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这就彻底颠覆了民主的原意:把选举代表放在第一位,而把人民的决定权放在第二位。他对此毫不讳言,“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着任何明显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民主仅仅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将统治他们的人,但由于人民也可以用完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谁做领导人,我们必须再加上另一个标准以收窄我们对民主的定义,即候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在熊彼特手里,“民主”完成了从“人民统治”向“人民选择统治者”的转型:“人民”变成了“选民”;“民主”变成了“选主”。民主即是让人民在几个相互竞争的精英团体中进行选择,民众参与政治的作用便被限制在四五年选一次政府的范围内了。在过去几十年里,经过熊彼特改造的民主定义已被西方主流以及受西方主流影响的非西方知识精英奉为圭臬。有没有竞争性的选举成为他们评判一个政体是否民主的最重要甚至唯一标尺,至于人民是否真正能当家作主则显得不重要了。
         
        早在18世纪末,卢梭就对代议制的基本假设提出强烈质疑。他认为人民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他人代表。自由应当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恰恰违背了这一原则,在此制度下人民就会丧失自主。代议制造成的结果必然是“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为此他特别挑出英国的代议制进行鞭挞:“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用这句话批评熊彼特式的“民主”似乎也完全恰如其分。美国号称是实行代议制的典范,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却发现了那里存在一个若隐若现的“影子政府”,由政治老板们从幕后操纵选举和政党,而这些老板们本人既不是选举出来的,也不必对任何人负责。在他们操纵下选出来的人当然也好不到哪里去,结果就有了马克?吐温那句著名的俏皮话:“美国唯一明显的犯罪团伙就是国会。”除了美国以外,其他那些自称“民主”的国家也差不多。人们为当时的那些“民主制”起了很多绰号,如“公爵共和国”,“铁哥们共和国”,或“银行家共和国”等等。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了解到,原本与“民主”八竿子打不着的“代表”、“议会”以及衍生物“代议制”是如何一步步变成“代议民主”的。形象地说,如果“民主”原本是浓烈的二锅头,掺入“代表”、“议会”等糖水、香精、色素后,“代议民主”就变成了诱人的小香槟了。更准确地说,被“代议民主”劫持以后,“民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现在被用来表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与古代雅典民主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不少反民主的内容,如政治权利的放弃,将其转让给他人,而非自主地行使它。
         
        那么,代议制民主在多大程度转换了民主的实质呢?首先,代议制民主不再是参与式的民主。随着“代议制”对“民主”偷梁换柱的完成,人民直接、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的理念被淡忘了,参与变成一种间歇性的行为,每隔四年或者五年来一次,其他时候就当顺民了。第二,政党的出现。在直接民主中根本不需要中间媒介存在,但在间接民主中需要政党来充当利益整合的角色。第三,选举是代议制民主最重要的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把现在的“民主”叫做“选主”。一般老百姓的任务就是投票,把“主”选出来,投完票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回家该干嘛干嘛。普通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而是推举代理人来进行决策和管理,后者才真正享有决策权。就治理而言,无论是选民本身,还是民选的代议机构,他们都只是被动地对政府的决策做出反应,已完全谈不上什么自我管理了。不少人鹦鹉学舌把代议民主称为“间接民主”,好像它与“直接民主”都是“民主”,只是类型不同。其实,民主一“间接”、一排斥人民大众的参与,它就抛弃了民主政体的实质,变成了另一种政体,非但可能是不民主的,而且可能是反民主的。难怪有些思想家质疑“代议民主”到底是不是够格被冠以“民主”这一令人尊敬的称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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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的「民主四讲」及其评论(18)

评王绍光“民主四讲”


作者:赵鼎新



就我个人来说,如果这个世界中存在一个没有“修饰词”的民主国家,并且如果我有选择的话,我是绝对不会去那个国家生活的。近三十年来,中国发表的有关民主的著述不少,但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处方”式的工作。这些著述的作者大多对西方民主的具体运作机制及存在条件不甚了了,许多人也没有足够丰富的西方生活经历,但都把西方在二十世纪的强盛和发展看作是民主的成果,并把中国社会在不同时期存在的各种问题看作缺乏民主的表现。“只有民主才能实现中国的经济发展”、“只有民主才能消除官员腐败”、“只有民主才能解决社会收入不平等”、“只有民主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民主才能解决公共卫生和食品危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民主是个好东西”似乎成了一个不容争辩的铁理。

     王绍光先生的《民主四讲》与以往那些著作有很大的不同。《民主四讲》中虽然也有不少“处方”,但其核心则是描述和分析。《民主四讲》的第一章讲述希腊古典民主的起源与消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降的古典哲人和大量近代哲人对民主政体的厌恶,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对民主政体的恐慌,以及代议制民主在西方的形成和发展。第二章综述西方社会科学家关于代议制民主得以存在的条件的核心文献及其论点。第三章围绕代议制民主的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讲解其运作机制及其在发展中所形成的种种弊端。第四章则对代议制民主的实效进行评价,对代议制民主的得失进行反思和批判,并针对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民主四讲》展现了王绍光深厚的西学造诣及他对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深入了解,书中多处到位的点评也凸显了作者的多年积累和思考。《民主四讲》为中国读书阶层提供了一部了解西方民主的高质量入门教材,它走出了八十年代来盛行的“民主是个好东西”式的思维方式,表明了中国知识分子正在走出急功近利的启蒙而趋于成熟,这对今后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是一件好事情。我为王绍光《民主四讲》的出版叫好。

    《民主四讲》在学术上质量上乘,但书中的一些观点我却不尽赞同。为了深化对于民主和民主转型的认识,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提出以下分析供参考。

    王绍光对古典和近代政治哲学家的“反民主政治观”的分析十分精彩,但他忽略了西方近代政治理论家的反民主政治观对西方民主发展的正面意义。近代西方的大多数政治哲学家是进步保守主义者,他们中不少人认识到民主政治是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主要潮流,但同时也非常惧怕社会发展出一种谁人多谁说了算的“多数暴政”局面。正是基于这种思考,托克维尔才富有远见地提出(而不是王绍光所言的“莫名其妙”地提出):“民主政府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对少数个人利益的保护”。(31页)正如王绍光所言,在当时的西方,“自由”、“宪政”等思想及相应制度的提出和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旨在对民主加以限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立场。但是,这些思想和制度框架也为在西方居于少数派地位的左派知识分子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为西方工人阶级的抗争提供了思想和法律保障,并为西方民主和社会的渐进发展提供了可能。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的西方经历了世俗化和去贵族化、工业化和工人阶级的兴起,以及民族主义思潮和现代国家的形成及发展,其社会变动以及这些社会变动所带来的利益和阶层重组,带来的思想混乱不可谓不大。但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为英国、美国甚至是法国的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缓冲,为这些国家以及最后整个西方政治的渐进发展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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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王绍光“民主四讲” (19)

 王绍光对西方民主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其中许多观点我深有同感。中国今后如果发展民主的话,《民主四讲》中指出的西方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种种弊端都是应当努力克服的。王绍光同时提出,“自由民主”、“宪政民主”、“代议民主” 、“程序民主”中的每一个修饰词都是对民主的限制。对于这一论点我也同意。但是,王绍光认为这些修饰词都是在对民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认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而不是被阉割,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民主”。(242页)言下之意就是那些有修饰词的民主都不是真正的民主。就我个人来说,如果这个世界中存在一个没有“修饰词”的民主国家,并且如果我有选择的话,我是绝对不会去那个国家生活的。毛泽东在五十年代邀请党外人士帮助中国共产党整风。这一做法不能不说是一种民主。但在党外意见稍一不中听,政府就马上展开“反右”运动。超过五十万知识分子,包括前总理朱F基,都被打成了右派。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局面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时候提倡的民主没有“自由”和“宪政”加以限制,从而不能够对少数人的声音加以法律保护。“文革”期间,毛泽东发动群众,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不可谓不民主。但是其结果呢,却是一片混乱,大到武力相向的派性斗争和残暴的多数压迫少数的批斗会,小到由于一张匿名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而引起的自杀和家破人亡(王绍光曾经写过一本我个人认为是至今为止在西方发表的最优秀的关于“文革”的著作,他是“文革”研究的专家,我无需在此班门弄斧)。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文革”时代的“民主”,第一,没有“自由”加以限制,因此少数人的利益和声音得不到保护;第二没有“宪政”、“代议”和“程序”加以限制,因此恶意中伤成了家常便饭,肉体惩罚成了司空见惯,普通百姓不断被中央的和地方的、老的和“文革”中新涌现出来的大大小小魅力型政治领袖加以操控,而一旦脱魅了的政治人物会马上被大众在“灵魂和肉体上”同时扫入“历史垃圾堆”。王绍光强调,西方近代政治理论家的反民主政治观源自其阶级立场,但是我并不认为我的上述“反民主”言论是在为任何特权阶层辩护。“文革”中我在工厂工作了八年并经常在农村劳动,我深知工人和农民也不是铁板一块。就当前的工人而言,他们中间有白领和蓝领工人、外企合资或国有及私人企业的工人、技术和非技术工人、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工人、城市工和农民工、女工和男工、南方工人和北方工人,等等。他们的利益和兴趣十分不同,意见达成一致谈何容易。也就是说,在民主社会中,工人、农民中的各种群体,特别是少数群体的声音也需要有“自由”和“宪政”的保护。我这里无意为西方民主的现状辩护,而只是想表达对于没有“修饰词”的民主前景的担忧。

    在批判西方民主之余,王绍光还提出了一些建立新型民主的建议,其中有通过抽签来产生领导或进行决策、加强政治协商、利用现代网络加强百姓的政治参与(如网上民意调查、网上咨询、网上抗议、网上请愿、网上投票)、(250页) 以及“工作场所民主”。(251-256页)其基本精神是:必须以民众对各个领域决策的参与程度作为民主程度和质量的衡量标准;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度必须以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打破任何特权,尽力拉近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让百姓在政治和经济上全面当家作主。王绍光的许多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我在此想指出的是,作为制度,它们都有各自不可克服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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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王绍光“民主四讲” (20)

当个人之间或小群体之间产生矛盾时,抽签在没有任何共识的情况下不失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方法,但全国范围内抽签产生一个大国领导在今天的社会中恐怕只能想想而已。

    政治协商十分重要。在解决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时政治协商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但协商的范围(议题范围和参加者的范围)、协商的规则(比如怎么对待少数意见和利益),以及协商结果的产生方法,却必须明确、公正,而且有法律保证。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决策过程不可能样样拿来协商。有些问题永远不可能产生共识,国家却必须做出决策,因此,协商可能造成国家效率无比低下。有些问题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由协商导致的拖延就会贻误时机。大量的、常规性的政府日常事务还得由科层来处理,而在医疗和刑法等领域,由监督的专家处理还是比协商来得好。

    网上民主也很重要。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网上的意见只代表网民的意见,而过度强调通过网络来拉近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势必会导致领袖与百姓(网民)之间相互操纵的民粹主义的兴起。

    最后,工作场所民主的想法很好。但是,在私有制下老板会把自己的工厂拿来给工人“民主”吗?中国在毛泽东时代的公有制下,特别在“文革”中,曾经对“工作场所民主”大加实验,但却问题成堆。其核心问题是,如果一个工厂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工人就会放羊(即所谓的“搭便车”困境),于是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甚至是废品成堆)、劳动效率下降而成本大大上升。而如果一个工厂有着有力的领导班子,这个领导班子就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搞特权,从而逐渐背离“工作场所民主”。这可能就是为什么西方工人阶级往往是通过组织工会并罢工和示威,而不是争取“工作场所民主”来争取自身权益的原因。

    即使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也免不了需要占据关键职位的领导人。除抽签产生大国领导人这一在现代社会中决不可行的方法之外,王绍光所提出的其他建立“真正的民主”的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那就是,这些措施不能够为国家领导人的产生以及他们作为领导人的正当性提供一个能为大众认可的、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就这一点而言,竞争性的、程序的选举有自己的优点。把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选举上,只要选举被认为是公正的,这个政权及其产生的领导人就具有合法性。

      王绍光的《民主四讲》强调,“只有真正民主才是好东西”,(242页)也只有“真正民主”的社会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正义、人类幸福”。(243页)这似乎是肯定了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存在的可能性。对这一乌托邦情怀,我既感动又担忧。一方面,我认为,乌托邦精神和理想主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主要支柱。我同时认为,就中国知识分子目前的行事方式来看,乌托邦精神和理想主义精神在中国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但另一方面,经历过“文革”的我,深知在政治生活中保持现实主义的核心地位的重要性。政治上过于追求完美,往往会被一些政治家用完美理想作为口号,以“理想挂帅”绑架历史,结果给百姓和社会带来巨大灾难。同样重要的是,即使一个制度在其形成时十分完美有效,人们也会出于不同的自身利益对其加以利用,从而逐渐改变该制度的初始性质。一个有生命力的国家不仅需要有一个理想制度,更需要其国家和制度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王绍光虽然对西方民主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却没有涉及西方学者对民主转型失败和不成熟民主的社会后果的研究。在这里,我主要指的是由Juan Linz和Alfred Stepan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主编的一套《民主体制的崩溃》丛书,Jack Snyder的《从选举到暴力》、Mchael Mann的《民主的黑暗面》等等著作。我这里之所以提到这些著作,是因为它们对于中国读者的重要性。这些著作,以及许多其他相关的研究,将会为中国读者进一步展示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中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的困难,展示民主体制在面对各种具有截然不同价值观的群体之间的冲突(如民族冲突、宗教冲突)时的无力,展示民主一旦搞不好的话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

    尽管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我毫不否认王绍光《民主四讲》一书中存在的大量真知灼见,以及该书在中国出版的里程碑意义。让我们响应王绍光的号召——“以开放的心态来探索实现民主的新途径。”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2009年2月9日)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6-13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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