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问世后,政治哲学重新在学院中蓬勃起来,大量出色的著作纷纷涌现,对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各个层面作出深刻的价值反省及批判。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哈柏玛斯(Jurgen Habermas)所言,“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14]《正义论》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分水岭。试观过去三十年的各种政治理论发展,包括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右派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文化多元主义(multiculturalism)、差异及认同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and recognition)以至国际正义理论等等,几乎都以《正义论》为参照系展开各种论述。持平的说,要理解英美当代政哲的发展,不可能不以《正义论》为出发点。
Ⅱ
《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具体点说,罗尔斯希望用契约论及反思均衡的方法,证成(justify)一组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合理公平的社会分配原则。在政治光谱上,他的理论常被界定为自由左派(liberalism)又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最大特点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及更为平等的社会资源分配。在这一节,我会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对象以及分配的物品等。在第三节,我会将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与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作一对比,以显其独特之处。第四节则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及其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第五节将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并讨论稳定性(stability)的问题。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批评。
《正义论》全书处理的,是有关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social distributive justice)[15]。“正义”一词,可以指涉不同意思。它一方面可以作为一个实质性的道德判断,形容一个人,一个行为或一个制度是正义或不正义的(just or unjust)。但另一方面却可以中性地指涉一个主题,即正义的目的是关心该依据何种原则,决定人们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得的利益与负担。换言之,正义原则是指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罗尔斯称此为“正义的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它是形式化(formal)的,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实质正义的充分条件。要决定何种原则符合实质正义,不同理论必须提供更多的道德理由。罗尔斯称这些不同的理论为“正义的观念”(conception of justice)(p. 5)。因此,虽然效益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念或正义体系,对实质正义有截然不同的判断,但却同样接受对正义概念的理解。透过这种区分,罗尔斯想说明正义问题的独特性及重要性。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合作,正义问题便会出现。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而所有政治理论,必然是在辩护某种特定的正义观念。而每种正义观念的背后,则必然预设了某种对社会及对人的理解。
什么是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罗尔斯理解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p. 109)。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它资源适度匮乏(moderate scarcity)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对何谓美好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由于他们都重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总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在这种正义环境(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之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们却需要一组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但我们得留意,正义环境的出现,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rational egoist),参与社会合作只为极大化一己利益,并视得出的原则纯粹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严格来说,这样的原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各方迫于现实而作的暂时妥协而已(p. 122)。罗尔斯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能够作出道德判断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所谓互惠(reciprocity)必须是在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结果,而非由现实社会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来决定[16]。因此,我们应视社会为一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这种社会观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
而这样一个理想的公平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这样的社会有三个特点。第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它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pp. 4-5)。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帮助我们比较及判断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例如如果一正义原则只是由外在权威强加于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社会某部分人的认同,此原则便不值得追求。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publicly)接受同样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一共同标准作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unity)的基础。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亦能有效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罗尔斯最终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
既然社会正义关心的是社会分配问题,我们便须先界定社会的界限(boundary),否则便难以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社会体系,和其它社会没有任何联系,而只是一个自足的民族社群(self-contained national community)(p. 8, 401)[17]。国际正义并不是此书关注的问题,罗尔斯亦不讨论得出的原则能否用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资源分配[18]。即使在此封闭体系之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这个基本结构,包括规范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互相调合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人们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例如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等都属于基本结构的一部分(p. 6)。为什么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对每一个人的人生影响至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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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5-17 11:4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