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对于实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您有什么预见性的建议?
于建嵘:我想,农村土地流转最乐观的局面就是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各种农产品总产量,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农民流动,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坏的后果是中央出台的这一规则和制度,被一些强势集团利用,出现土地兼并,农民失地问题更加严重,土地的用途被非法更改,乃至冲击粮食安全等。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土地流转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制定严格的相关配套法律规章并严格执行,促进乐观的局面出现,预防坏的后果发生。
土地流转过程,有三个比较普遍、比较严重的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是, 地方政府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名义,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进行土地流转,甚至借土地流转谋取私人利益。因为农村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很大程度上在基层政府及其官员手上,往往是部分官员代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土地流转提到这样一个高度之后,地方官员可能会好象拿到一个尚方宝剑,把土地流转当做政绩来追求,农民的意愿和声音更会遭到漠视。如何防止这种问题普遍发生?我想最关键的就是如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的,农村的土地流转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农民的意愿,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前提下实行流转,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个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章来保证。
第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规模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大部分被规模经营户和政府及其官员拿走了,农户自己只得到可怜的少部分。如何在土地流转实现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遵循农民意愿,还要尽力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一个值得借鉴的办法是允许农民成立土地合作社。我们在河北青县以及东部部分县市都发现因为青壮年劳动力的大规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缺乏,出现土地抛荒现象时,这些地区的农民就以土地为入社的资本,组成各种专业合作社,既体现了自愿、平等的原则,也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还有一个办法是,建议政府给农民发土地承包权证,这样既可以解除农民的忧虑,给农民可预期的利益保证,同时也可防止土地流转到最后把所有的土地权益都流转走了。
第三是防止土地尤其是耕地在流转过程中变更用途,破坏耕地,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实际上,即便世界上许多农地私有化的国家,农地的转让也并非完全自由。以法国为例,为保护耕地,法律规定私有农地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搞建筑。为此,法国政府设立专门的农地整治公司。农民在出卖土地时,必须通知农地整治公司。如果农地整治公司认为买卖不合理,它就会提出收购农民的土地。法国这种农地买卖的限制制度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0年农村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也应如此,要坚决反对那种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行为。 在农村改革上,我们要做的就是要相信农民,相信他们懂得如何理性的思考,允许农民自我组织起来,尊重他们的创造,在法律的框架下让他们自己说话、自己行动,不能用不合法的手段束缚他们,同样也不能用某一种模式或经验来束缚他们。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20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