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西方民主,回归儒家本源
作者:蒋庆
吾友邓小军先生穷六年的时间与精力,作《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一书,以解决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能否结合的问题,进而解决中国文化与现代化在根本上能否结合的问题。该书三十余万字,文献丰富、条理清晰、观点鲜明,首论何为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逻辑核心,次论何为中国儒家思想的逻辑核心,最后得出结论:儒家思想在本质上,即在内在理路与核心逻辑上与民主思想具一致性,故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可以而且应当合乎逻辑地结合。该书是“五四”以来大陆学术界第一部专论与详论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可以逻辑结合的著作,亦是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在中西文化比较研究上罕见的一部力作。中国自“五四”以来在政治上一直盛行着反对儒家的思潮,认为儒家思想是帝制时代的产物,在本质上与民主思想格格不入,是阻碍中国政治走向现代的绊脚石,故中国政治欲走向现代必埋葬儒家思想不可。此种激烈反传统的思想在今天虽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批评,但仍深入人心,许多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都视儒家反民主为当然。故小军此书出,有力驳正此论,以其无穷之悲愿为儒家思想正名,欲了却儒学现代发展之大事因缘,其驳乱反正之功岂小补哉!
然而,读罢小军之书,细细寻绎,觉得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关联甚大,其中许多问题须慎重考虑,从容商讨,未可遽下论断,故书中仍有许多问题可再作商量。因读小军书触发出许多感想,在此谨将感想写出,以作一广义之评论,亦是对儒家思想与民主的关系另作一番检讨。
(一)天道与自然法
《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以下简称《儒》书)首先论述了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核心——自然法思想,然后又论述了儒家的天道思想,最后得出结论:儒家所说的天道与西方民主思想所说的自然法具有内在的、系统的、本质的一致性,此一致性正是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逻辑结合的基础。《儒》书言:
“儒家的天道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一致地以天道、自然法为宇宙自然的形上本体,一致地以天道、自然法为道德性的终极存在,一致地以天道、自然法为天赋人性的终极来源与终级依据。职是之故,儒家思想的天道与西方思想的自然性,乃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1)
又言:
“儒家思想的终极依据天道,与民主思想的终极依据自然法,在终极性、道德性的本质意义上,是一致的。儒家思想由天道、民主思想由自然法所推出的作为其政治思想直接依据、直接前提的天赋人性本善、天赋人性人人平等,则完全一致。”(2)
《儒》书将天道与自然法完全等同起来,值得商榷,因为天道与自然法产生于不同的文化体系,只是表面或某些方面相似,而本质和内容则有很大不同。如果简单地将二者等同起来,不仅会混淆二者的区别,还会误解儒家的义理系统,使问题更加复杂而不易解决。故欲正确理解天道与自然法,当首先了解二者的区别。 凡治西方政治思想史者皆知,自然法(Natural Law)一词最早产生于希腊的自然哲学流派,该流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普遍的理性实体,如泰力士所说的“万物始基”,阿那克西曼德所说的“无限者”,赫拉克利特所说的“逻各斯”和“一”即是。自然哲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人类理性来把握宇宙的客观法则,从而赋予宇宙以理性的特征。在自然哲学家眼中,宇宙是一理性的宇宙,理性是宇宙的本质。后苏格拉底出,虽将自然宇宙之外在关怀拉入人类心中之道德追寻,但仍沿自然哲学之路以理性来解决道德问题,把道德看作概念与知识。后柏拉图亦沿此理性之路构造出其“理念论”。至斯多亚学派,更是发挥自然哲学之理性特色而充其极,特拈出赫氏“逻各斯”一词而形成其独特的自然法思想。在斯多亚学派看来,在世界万物中存在着一种“宇宙理性”,这种“宇宙理性”是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则,即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就是所谓的“逻各斯”。(“逻各斯”按希腊文原义有“理性”、“理念”、“概念”、“思想存有”、“深入实在界与物质的观念”等义,(3)故有人将“逻各斯”直接意译为“理性”、“理念”。)虽然斯多亚学派非常关注道德问题,但仍步苏氏柏氏后尘,把道德问题看作一理性问题,只不过苏氏人心中普遍的善的概念变成了斯多亚派“宇宙理性”的善的自然法概念。其后两千年,不管自然法思想如何变化,如何错综复杂,其基本含义为“普遍的理性法则”则是诸家通义,故可以说自然法是西方思想重理性的产物,理性是自然法的根本特征。(据Erik Wolf研究,“nature”有十二个含义,“law”有十个含义,“natural law”将二者合起来衍生了一百二十多个含义,可见,自然法是西方思想史上最复杂、最歧义的一个概念。(4)尽管如此,自然法还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一切自然法的出发点均是理性”。(5)
反观儒家的天道观,与自然法思想有很大不同,儒家所说的天道不能完全等同于西方思想中的自然法。这是因为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文化首重“智的直觉”,而非重“普遍理性”,故儒家所说的天道是“性智的圆觉神悟”,而非“理性的普遍设定”。《儒》书以儒家的《易传》《中庸》来解释儒家的天道观,下面当仍依据此二书儒家将此“性”说成是无善无恶之“心体”、“性体”、“本体”、“良知”即是标明此“性”之超越绝待义。正因此“性”乃天之所命而超越绝待,故此”性”即人之所以为人之内在形上依据。由此可见,《中庸》所谓的“天命之性”、孟子所说的“尽心知性知天”之“性”,程子所说的“天人道性合一”之“性”,乃不与恶对之生命本体,此生命本体即《大学》所说的“自诚明之性”,阳明所说的“心之体之性”,船山所说的“生之理之性”。此“性”乃人之德性生命之终极依据,而非自然生命中“生之谓性”之本然,故此“性”非西方哲学中Nature一词所能涵盖,因Nature一词无超越绝待之生命本体义,而只是一“生之谓性”之范畴。是故,由Nature一词衍生的“道德理性”亦只是“理性”的一种形态,无超越绝待之生命本体义,其特征恰好是在善恶对待之二元思维中来推量确立普遍的理性法则。故西方自然法理论所说的“道德理性”仍属理性的范畴,而儒家所说的“道德心性”已超越了理性的范畴,二者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可硬性类比。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儒家所说的“道德心性”不是运用理性在道德上所设立的普遍规范,故儒家所说的“道德心性”非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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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7-3 08:4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