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二大传统各有不同的理路,各有不同的妙用,均得孔子之一体,在整个儒学大传统中各有其相应的地位与价值。正因为如此,在儒学传统的评判上就不能以某一传统为儒学正宗而判另一传统为儒学歧出。具体说来,就不能判孟学为儒学正宗而判董学为儒学歧出。即以《儒》书判董子为歧出的理由为仍:董子的人性说并非如《儒》书所言扭曲了原始儒家的人性本善说与人性平等说,而是更全面地从超验与经验的角度综合地理解人性。依董子,性如禾善如米,即人性虽在超验上有善之质但在经验上并未有善之实,故需礼乐制度使人性向善。然正因为人性在本源处(超验处)是善(:董子谓“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53))礼乐才可以使人性向善。故人性本善是制度所以能使人性向善的最终依据。至于董子“性三等”说,只是以经验上来来看性,人性在经验上之不齐并不否定人性在超验上之平等,董子“性三等”说虽不同孟子子思,但亦不可厚非。其次,董子所理解之天是隐形人格的意志之天,具有与人性不能完全合一等同的超越性,非如心性儒学所理解的天是义理化与人性化之天,能与人之心性完全合一。故依董子,天人之间具有一种超越性的分隔与紧张,此超越分隔之天是批判人事的形上大源。另董子所理解的天具有隐形的人格意志,是儒家所有祭礼制度可能存在的基础,因祭礼活动需要飨受献祭,而义理化心性化的天则无此可能。故取消了隐形人格意志之天,就意味着取消了儒家礼乐文化的基础,并使客观的超越性不复存在,因而批判现实人事缺乏超越神圣的力量。可见,董子所理解的天虽不同心性儒学,然来自《春秋》经“书灾异”的精神,在儒学传统上自有其价值,《儒》书不可一笔否定。至于在对待君臣的关系上,董子虽具有君尊臣卑的思想,但这只是在承认君主制具有其历史合理性的前提下人所共认的基本价值。因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可能接受且唯一合理的只有君主制,故儒家在君主制时代并不一般地反对君主制,而只反对暴君暴政。君尊臣卑,是君主制正常动作的基本要求,若此种要求不能实现而出现臣尊君卑,就会出现孔子《春秋》中所痛斥的“乱臣贱子”篡弑无穷的混乱局面,合法稳定的政治秩序将不可能,民众功;将备受政乱之苦。故董子君尊臣卑的思想与法家刻意尊君卑臣的思想性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董子毕竟是公羊家,其基本思想源自《春秋》经,《春秋》经中充满着批判无道君主的精神。通观《繁露》一书,此种批判精神随处可见,如董子高扬孔予“讥天子贬诸侯”的精神,推崇“大复仇”诛灭无道君主的精神,以及肯定“汤武革命”的精神,等等。可见,君尊臣卑是君主制时代的一般要求,具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不能戴上现代自由民主的有色眼镜无限夸大恶化此种思想,认为凡是讲君尊臣卑的就不是儒家的正宗而是儒家的歧出。若真如此,则两千年的儒学史上即无一真儒家,因为两千年来的儒家都是一般地承认君主制的,即使《儒》书所推崇的晚周原始儒家亦不例处。熊十力曾谓两千年来中国只有讲小康的奴儒,余英时谓汉代的儒家已经法家化,即是《儒》书以尊君卑臣乃判董子为歧出的张本。这种倾向实际上是用现代西方的平等思想来筛选儒学,不承认儒学的历史合理性,是一种变相的“西方中心论”和现代人的“大我慢”,最后必须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和前面所说的“儒学虚无主义”。故《儒》书追随此种时代倾向判董子为儒学歧出是没有道理的。
以上是我读《儒》书触发的感想以及对《儒》书中西文化比较方法与观点的基本评论。通观《儒》书,有失有得:其失,在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简单地对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进行类比,多有附会不当之处;并以西方标准为人类共法来衡量儒学,看不到儒学的自性特质而使儒学沦为西学的附庸,不能按其文化自我的要求建构开现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政治理念;由于《儒》书过分看重理性的逻辑证明,把整个结论都建立在普遍抽象的人性观念上,忽视现实政治中可能出现的吊诡,从而使儒学变质为思辨偏至的政治形上学而丧失其固有的实践智慧与中和精神。其得,则在于充量地发掘出了儒家的政治批判精神与反抗暴政传统,充分论证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生的进步作用和对欧洲启蒙运动发生的支授作用,有力地驳正了“五四”以来视儒家思想为帝制帮凶的偏见,在政治上为儒家正了名。
《儒》书在内在理路上追随的是当代新儒家建立在心性儒学上的传统,而心性儒学传统是儒家传统中一大纯正资源,《儒》书对此一资源进行了充量的发掘与弘扬,故正是在这一点上,《儒》书功不可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注释
(1)、《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邓小军著,四川人民出版社九五年八月出版,第397页。(以下简称《儒》书)
(2)、见《儒》书,第418页。
(3)、见《西洋哲学辞典》,第242——Z43页,(德)Brugger编著,项退结编译,台湾国立编译馆先知出版社一九七六年十月出版。另见《哲学大辞典》,第1465页,冯契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十月出版。
(4)、见Dictionary oft he History of Ideas ,Philipp Wiener主编,第三册第14页,美国纽约CharlesScrier’sSons出版社一九七三年出版。
(5)、见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一书第868页Natural Law条目,David M.Walker,主编,(英)牛津出版社一九八零年出版。
(6)、见《儒》书,第2页。
(7)、见《儒》书,第2页。
(8)、见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PhilipP.Wiener主编,第三册第14页,美国纽约CharlesScribner’sSons出版社一九七三年出版。
(9)、见《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第32页,(美)金勇义著,陈国平等译,邓正来校,辽宁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四月出版。
(10)、见《中西法律思想论集》,第12页,刁荣华主编,台湾汉林出版社一九八四年一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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