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作者:徐贲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经历了1989年事件后的沉寂,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讨论。就政治环境和讨论者的问题意识而言,“市民社会”理论似乎都是八十年代东欧在相似环境下出现的“公民社会”讨论的再演。如果我们仔细比较一下中国的“市民社会”和东欧的“公民社会”理念,就会发现,二者都有作为反抗策略的“现实政治”(realpolitik)因素。但是,在这之外,东欧的“公民社会”还包含了中国“市民社会”所缺乏的社会伦理秩序关怀,提斯马尼诺(V. Tismaneanu)称之为“大人道主义”。〔注1〕罗蒂(R. Rorty)也把公民社会称作为一种“世俗人道主义的文化。”他强调,公民社会的重要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的道德价值。〔注2〕
八十年代东欧的公民社会思考不只是一种学院式“理论”,而更是整个知识界和思想界(包括作家、艺术家、人文学者和科学家)反思人的极度生存困境的一部分。反思的对象首先是极权政治制度对人性和社会造成的毁灭性摧残。在这种思想气氛中产生的公民社会思考涉及了极权制度下许多重要而普遍的群体价值和秩序问题,如谎言对道德个人主体和社会关系的侵蚀、专制制度下的个人责任、人际关系中的背叛和出卖、孤独无助、信任匮乏、冷漠被动、恐惧隔阂。在这个基础上,公民社会理想代表了抵抗极权政治的人性资源,如团结、同情、真实、记忆、道德良知、美感,等等。
中国出现市民社会理论的九十年代初,东欧极权统治已经瓦解,东欧国家在向民主政治的转化中,正在遭遇许多困难。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问题便是,公民社会讨论曾促成极权统治垮台,但公民社会却并没有随极权统治的垮台而得以实现。东欧不少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淡、道德虚无主义、缺乏价值凝聚力和群体未来信心,继续困扰着公民社会的建设。有论者甚至就此发出了东欧公民社会“遭遇危险”的警告。〔注3〕同时,东欧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主义高涨,民族群体间的冲突更使社会受到了暴力冲突的严重威胁。提斯马尼诺对此写道:“不幸的是,(东欧)公民社会运动在(1989年以后的)现实政治需要中减弱,甚至放弃了它们先前的‘大人道主义’理想。种族、社会分歧和愤怒超过了人权,成为动员民众的主要力量。”〔注4〕
公民社会在东欧原本是作为对抗暴力压制的社会理想提出来的。只有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才能通过广泛的自愿参与来建立一种与专制暴力压迫不同的人际秩序。1989年以后的政治现实让人们发现,公民社会并不能在反抗暴政中自动形成。公民社会建设需要有它自己的价值原则、社会道德资源和个体公民素质条件。到了九十年代,八十年代欧洲公民讨论已经对我们有了两个重要启示。第一,九十年代事过境迁之后,人们之所以仍然对八十年代的东欧公民讨论保持兴趣,主要是因为它包含着对人和社会的道德价值关怀,这种价值关怀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有持久的意义。至于那些现实政治策略,如强调从“公域”退缩到“私域”的“反政治”、独立的“经济领域”等等,反倒是九十年代现实政治发展中最暴露出问题的部分。第二,八十年代东欧的社会价值关怀是一种在生存困境中被“逼”出来的思想。九十年代,先前的外逼力量消失,新的欲望,新的机遇,新的利益分化和新的矛盾冲突,都在不断分散社会的注意力。“大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关怀被下降到一个比“现实问题”远为次等的位置。结果是,虽然经济和政治自由有了发展,但公民社会却出现了危机。
这些东欧的经验在中国九十年代的“市民社会”讨论中似乎都没有能被考虑进去。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这都是很可惜的,因为东欧的经验已经在清楚地提醒我们,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仅仅作为一种对抗专制权力的策略是不够的。这一策略即使成功了,也不等于就实现了公民社会作为伦理秩序的理想。自从十八世纪以来,现代公民社会伦理秩序理想的具体内容虽不断有所变化,但公民社会一直是以伦理秩序理想保持着它的魅力。如果中国的公民社会讨论放弃这种理想,那么它就必然会沦为一种单纯的现实政治。现实政治是一种以实效或权力得失为优先考量,搁置或不考虑道德政治原则的实用政治。现实政治是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一. “中国市民社会”:策略和困扰
文革以后,中国面临艰难的社会重建任务。由于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止步不前,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虽有所松动,但对社会的宰制依然如故。国家和社会的紧张关系终于导致1989年的政治社会动荡和武力镇压。在沉寂了二、三年以后,知识界提出了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说法,社会重建和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重新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讨论中的“市民社会”也就是“公民社会”。以“营建健康的中国市民社会”为宗旨的社会构想,它的理想规范意图是很明显的。〔注5〕中国市民社会倡导者使用的是一种基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契约”模式,以此来想象在中国形成一种“理性”、“自主”和独立的公民社会秩序。〔注6〕他们所忽略的恰恰是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具有公民社会意义的契约关系不可能脱离现有的公共生活道德条件(正义、宽容、信任等等)去凭空构建。在基本道德条件已遭受文革毁灭性破坏的情况下,构建具有普遍道德意义的契约关系只是一个空洞的理想。在中国,市场交易契约只是一种基于利益交换需要的形式条文,它甚至可以成为权金勾结、黑箱交易的假面掩护。这种契约不仅不能增强社会信任,反倒会加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信任匮缺和犬儒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在政治权力之外确立自己的“独立”领域,但它并不就是一种具有社会正义规范作用的公民社会。十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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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20 11:1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