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理性对协商过程的作用,重要的在于理性的运用,即“公开利用理性”。所以,在这种语境下,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可被看作是对公开利用理性的认识论思考。这种思考既包含了程序方面,又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它以理想的赋予理性的程序来解释协商中的理性。这种理论认为,信念和行为之所以具有理性特征,在于它们可以通过正当的理性得到公众的支持。交往理性发生在话语之中。同样,罗尔斯主张“非完善程序论”,认为协商的恰当理由必须诉诸“正当性的公共基础”,以消除差异。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宪法框架内才是适当的,所有公民自由平等的本质可以合理地根据其共有的人类理性的原则和理想加以认可[8](pp.6-7)。
民主决策对自我反思和公开利用理性寄予了很高希望,这一点在多元文化现实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协商理论必然要面临处理普遍文化冲突造成的对公共理性制度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果民主协商的特征是民主公民在理性指导下动态应用多元公共理性,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包括合作、制度分化和道德妥协在内的协商就可以成为解决多元道德冲突的重要路径。那么,何种理性才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恰当路径呢?
在罗尔斯看来,“公开利用理性”作为公民解决这些困境和冲突的恰当方式似乎是合适的。但是,博曼指出:“事实上,没有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某些修正,公共理性将依然陷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困境之中,在它们为解决这些冲突提供确定答案而发挥作用的观点中,尤其如此。”[4](p.78)
博曼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观点的呢?他提出了两个步骤:“这种重建工作分为两步:第一,公共理性必须是多元的;第二,公共理性必须是动态的和历史的。也就是说,解决多元主义困境的两种民主路径必须放弃对公共理性的某些限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公共理性源自‘重叠共识’及其‘只存在一种公共理性’的假设。然而,即使哈贝马斯使公共理性更具动态性,他的概念也并不比罗尔斯的更具有多元性,因此也无法解决普遍冲突问题。”[4](p.81)因为多元文化现实的冲突需要在道德上达成妥协,需要形成公开的共识,寻求能够保持合作的最低共识,所以,在形成这种共识的过程中,多元、动态的公共理性就能够发挥作用,并能够适应政治规范和程序。公共理性,允许而不是否认或者回避民主政治中的冲突与分歧。
多元文化背景中出现的普遍冲突,能够通过理性的公开利用而得以解决,并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建构。这种可能性就是道德妥协,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关于堕胎问题的冲突。协商产生的实质性道德妥协具有普遍的解决模式:它们涉及承认其他人的理性,并将它们当作全部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自主权和生命的价值都被认为是公共理性。
多元公共理性在促进集体目标公共协商的同时,还能够通过互相批评和解释来改变各种不同文化的认知框架。公共理性能够促进不同文化族群批判性地反思自身文化,公开、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会改变参与者的信仰和认同,因为它能够包容其他参与者的理性和多样性。扬也认为:“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致力于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应该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利益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视相关的理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政策的正当性。虽然传统的共和主义存在某种精英主义的倾向,但当代的协商论者认为,较之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协商民主潜在地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平等性。”[9]
基于利益的民主体制并不阻止金钱和人数对于决策的影响,而协商理论则声称,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要求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能够尊重他人的观点和理由,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
此外,对理性的尊重和利用,还需要通过程序来保证。恰当的民主程序、相关安排等约束性规范能够保证利用理性解决多元分歧与冲突。这些程序,例如可能包括有投票程序等,它们能够合理地区别对待权利,以充分重视少数的意见。只有超越既有的限制,公共理性才能成为解决多元民主中原则冲突的有用规范。
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一方面深化了我们对于民主理论的讨论与认识,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真实性的路径。深入探讨协商民主中的各个关键要素,例如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等,对于把握其理论内涵与实质,引导当代各国的民主化实践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John Kekes.Pluralism and the Value of Life[A].Ellen F. Paul, Fred D. Miller, Jr., & Jeffrey Paul.Cultural Pluralism and Moral Knowledge[C].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3]詹姆?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
[5]Iris Marion Young. Inclusion and Democracy[M].Massac-huset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6]Carolyn M. Hendriks. Intergrated Deliberation: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J].Political Studies, 2006,Vol. 54.
[7]瓦德拉斯.协商民主[J].何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8]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9]I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S. Benhabib.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文章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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