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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1)

因此,如果不限制其他的普遍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未得到宪法保障,少数文化可能就会消失。这些特殊权利和权力是合理的、合法的吗?或者说,它们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呢?在电影《刮痧》中,作为移民的华裔居民,用中国传统的刮痧方法治疗儿童的疾病时,在美国却导致了医疗、道德、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剧烈冲突。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冲突,也是少数文化族群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经常遭遇的冲突。父母会根据自身文化背景和知识来为其产生某种疾病的儿童寻求治疗方式,而与不同文化背景的通常原则和医疗方法发生冲突,使这些冲突成为深层次冲突的原因不在于它是父母的“权利”与国家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在于表明这些冲突性原则处于危险之中的判决活动。因为在疾病“事实”上存在深层次的分歧,所以,提出任何解决方案都是非常困难的。道德和认知理性的交织使人们在儿童治疗问题上难以达成任何妥协,因为似乎不存在任何人都可接受的正当性的公共基础。另外一个例证就是随着移民的增加,法国移民的少数族裔在法语学习、文化融合等方面与法国主流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冲突,最终由于法国政府政策不当而导致大骚乱。

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多元主义事实的存在,首先可能使在这种环境中公民无法共享同样的集体目标、道德价值或世界观。其次,可能会因为拒绝承认不同的文化权利而导致强制融合与统一,从而牺牲多样性;或者以一种相互不隶属的、分离的状态维持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在事实上可能会限制协商民主的实践。

  但是,多元文化主义事实的存在,也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博曼认为:“就文化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众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但是,只有在公民能够学会如何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卢梭与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认为无法减轻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4](p.70)多元主义是怎样促进协商的呢?“文化多元主义应该会改变我们思考代表制的方式,但在这种方式中,我们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不同群体在同样政治过程和同样公民公共领域中的参与。文化多元主义还可能改变我们思考团体本身形成的方式。团体在文化上不应该是固定的范畴,相反,团体的形成应该是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公民社会中的团体多元性,只有在团体协作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塑造和重塑自身,并因此改善克服文化上固定的、弱势群体持续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时,才能促进协商。”[4](p.95)

  首先,多元的视角能够促进提出要求的人表达其作为公正诉求的建议,而不仅仅是自利或偏好的表达。集体政策的建议不需要根据所有人都能享受的共同利益来表达。尤其是,在存在结构性非正义的地方,至少有些正确诉诸正义的要求可能不会表达共同利益。甚至在没有矫正非正义时,对许多政治问题的恰当解决也会要求根据公众需求、认识并为处于特殊境地的人提供独特的需求。公共讨论中多元社会视角的存在有助于根据合法的正义要求来设计话语。所有人都可能提出自身的诉求,而集体决策必然要求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因此,个人或部分的偏好不能作为接受某项建议的充分理由,而依靠关于集体问题的不同视角来对他人做出解释会促进讨论中的参与者根据公正的、共同的诉求形成自己的建议。

  其次,不同视角、利益和文化之间的冲突能够使其他人了解到不同的经验,尊重不同的视角。注意倾听那些不同于我、我的团体的观点,让我知道了他们眼里我的境遇,以及他们认为我与他们的关系,对于具有不同权力、权威和特权的团体来说,这种视角背景尤其重要。这些关于其社会关系的不同、较少特权视角的表达,可以揭示出相对的偏见以及相对的盲目性。这样做能够导致对正义的必要条件的更好理解。同时,那些较少社会特权的视角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认知特权,他们可能也需要其他人理解其弱势的社会原因,或者认识到他们可能也存在错误。

  再则,表达、疑问、对话,以及挑战不同境遇的知识增加了人们的社会知识,虽然没有放弃其个人的视角,但倾听不同的观点,是影响不同境遇的人们能够理解建议和政策的方式。他们获得了关于不同社会领域会发生什么,以及社会进步怎样与不同观点相联系或冲突的知识。通过将这样一种间接理解内化,民主讨论和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得到了更广阔的、其自身片面的经验也嵌入其中的社会过程图景。这种更全面的社会知识可以更好地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以解决集体问题。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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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2)

民主理论家扬也认为,将团体视角中的差异看成是扩展每个人理解的资源,以重视其他人的视角,是一种理解民主交往的方式,但它只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从公共交往中的真实要素和趋势来推导我们通常经验到的表现在不公正和权力导向政治中的差异。这种理想至少可以发挥三种作用:赋予讨论中的特殊团体视角的包容原则正当性;作为能够衡量实际公共交往包容性的标准;使现实政治更符合理想[3](pp.302-303)。扬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协商民主中的多元主义的视角。

  

二、健康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



  对于民主、以至协商民主来说,都需要明确特定的条件。除了对于暴政施加制约的法治以外,健康民主发展所需要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其中还包括有允许公共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技术、制度等基础设施。

  公民社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从其开始使用以来,哲学家、社会理论家等从未停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位、作用、美德和界限的争论。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的团体和网络,它们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在扬看来,公民社会最好用像“活动空间”这样的空间术语来解释,在这样的空间中,“各种明确的活动”普遍产生于私人的、政治的和公民组织与网络之中[5](p.16)。从构成要素来说,公民社会包括有私人的家庭领域、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团体和其他形式的公共组织如媒体等。因此,公民社会排斥与国家相关的制度,如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以及完全以市场和经济生产为核心的各种组织。由于构成的多元因素的存在,公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空间。其中,各种组织、团体和活动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某些组织、团体和活动倾向于影响国家或经济;某些组织能够形成进步的观念,而其他的则更为保守,而且还有支持原教旨主义立场的组织;公民社会中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使某些团体在获得信息、劳动力和财政等方面更有优势。这些资源使某些团体组织得更有效,从而帮助他们更便于影响国家。公民社会的最主要、最明确的特征就是其“自组织”能力,即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能够“形成各种支持认同的交往活动、扩展参与可能性和创造稳定且巩固的网络”[5](p.163)。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争论逐渐占据了社会理论、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不管各种研究的背景如何,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主要在于强调其对于健康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研究者普遍认为,要实现良好运转的民主,公民社会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对于民主来说,公民社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公民社会能够使自主的个人在自愿组织之间自由转化,并因此创造出一种平衡国家权力的力量;公民社会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自身能力成长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是各种社群、非自利的个人或国家共同决定整体命运的场所,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决策能够使决策获得合法性;公民社会是公民学习民主的地方。信任、互惠等公民美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政治组织的活动形成的,并能够消除社会分裂、对立和冲突。

    那么,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公民社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呢?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卡罗琳?亨德里克斯认为,公共协商最好用话语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活动来界定,其中,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是关键参与者[6](pp.486-508)。协商民主理论应该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理论,公民社会的不同作用应该都体现在协商民主之中,从而共同促进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探讨和阐释。在这些讨论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社会在协商政治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围绕这个问题,协商理论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脉络,即微观和宏观脉络。前者集中于界定协商程序的理想条件,例如毕塞特和埃尔斯特等,这种理论仅仅就谁应该参与协商、怎样运用理性思考等进行了相关讨论;宏观协商理论家强调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的协商话语形式,如本哈比、德雷泽克、哈贝马斯等,其关注焦点是正式决策制度之外的、非结构化的、开放的对话。亨德里克斯认为,这两种协商民主理论的描述恰好是不同的。微观协商民主理论建议,在其愿意和有能力参与结构化的协商论坛时,公民社会的行为者应该参与协商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暗示公民社会需要采取交往行为的形式,开展与国家的合作。而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共讨论的非正式和非结构化的性质。根据这种概念,公民社会在国家之外并与国家相对的非正式政治活动中发挥作用。这些活动大概既需要交往行为,也需要策略行为[6](pp.486-508)。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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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3)

从微观视角来看,协商是发生在结构化论坛中的一种活动,其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聚集在一起决定一项议程,一起思考、推理和讨论,并选择一种结果。微观的目标是决策。微观论者强调的关键,是协商参与者都是相对公正的,都愿意倾听他人的意见,并承诺实现一种共有的对于集体利益的理解。微观协商理论家集中关注的是为公共制度中的协商提供理想模式,因此,他们的理论大多数都与西方民主国家现有的政治制度如立法机构等有关。不过,少数微观理论家更倾向于雅典式的协商论坛,将参与扩展到民选的代表。例如,科恩将协商程序定义为一种活动空间,其中,公民可以为政治议程提出问题,并参与关于这些问题的辩论。因此,如果参与者可以自由平等地决定议程,就设定讨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选择一种替代,那么,这样一种论坛就是民主的、协商的。微观理论家要求民选的代表和公民社会中那些愿意并有能力协商的行为者参与结构性论坛中的理性协商。

  从宏观视角看,协商是较少结构化的术语,其中,通过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网络和媒体参与开放的公共话语。宏观协商的目标是意见的形成。按照本哈比的说法,宏观协商生产的是一种“关于思考、争论和辩论的相互联结、重叠的网络和组织的”公开对话。对于德雷泽克来说,宏观协商指的是各种重叠话语(overlappingdiscourses)的争论。话语可以比作是连续性的故事情节,在事实、价值、神话和意见基础之上得以发展。它们意味着“一种共有的理解嵌入语言中的世界的方式”。宏观或话语的协商发生在社会中非正式的、“未开发的”空间,其中,交往是不受限制的、自发的。它包含着一系列从小范围面对面的讨论,到社会运动和媒体的行为的交往空间。话语的协商并不必然排斥类似抗议、抵制和激进行动等更为策略性的行为形式。

  在宏观协商中,公民社会发挥着一种支配性的作用。宏观理论家要求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如社会运动和赋权的公民,都站出来,积极地参与公共话语。在宏观协商理论中,人们希望通过参与交往行动,公民社会发挥一种对抗国家的不受限制、甚至是对立的作用。宏观协商民主可能表现得更具有包容性,并因此潜在地也更具合法性[6](pp.486-508)。宏观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民主解放的形式之中。公民社会是观念和话语形成、塑造和竞争的空间。公民社会的作用在于以一种不受限制的以及也许甚至是策略的方式动员国家之外的话语,而不是参与正式的协商。从理论上讲,宏观协商可能会吸引那些对支持特定结果感兴趣的团体和激进主义者。

  但是,不管是微观路径,还是宏观路径,都有批评者将其看作是精英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二者都无法避免精英的操纵,或者支配。

  对于宏观视角来说,有学者认为,如果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的团体无法集合起话语的潜能,那么,宏观协商就会很容易沦为协商民主论者所不愿看到的那种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政治。另外,即使是宏观理论家本身,也认为公共领域中存在潜在的交往扭曲。例如,哈贝马斯就承认,由于其无政府的结构,一般的公共领域……在不平等分配的社会权力、结构性暴力,以及系统地扭曲的交往的压制性和排他性影响面前更脆弱,而不是制度化为议会机构的公共领域。在批评者看来,在承认公共领域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潜在的交往扭曲方面,哈贝马斯做得还不够。例如,南茜?弗雷泽认为,我们不是要理解一个更大的公共领域,而是应该承认,现代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包含着各种不同的公共领域,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通常意味着,正是公共领域中更有权势的行为者支配着讨论和争论。

  对于微观视角来说,有学者指出,微观理论似乎意味着,只有那些愿意并有能力遵守这些协商规范的人才应该参与协商论坛。这就会导致理论家走进死胡同。但是,至于公民社会,微观理论似乎暗示着要排除在公共生活中更关注追求其自身议程而不是扩展其观点的那些人。极端地讲,这种观点意味着,许多党派支持者,如利益团体、社会运动和激进主义者都不可能成为有益的微观协商者。微观协商的这种排他性已经成为更多批评的根源。例如,差异民主论者担心,这种结构性的协商可能会排斥那些不熟悉正式辩论或权衡各种言论的人,或者那些可能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受压制的团体。

  很显然,不管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的视角看,公民社会对于促进协商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都存在着为批评者提供批评的理由。偏重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必然会导致或者排斥那些具有严格的或与团体相关偏好的行为者,或者将会赋予公民社会中的行为者在公共领域中解释、组织和动员其观念的资源优势。这两种倾向都存在着诸多局限。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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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4)

那么,怎样的视角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协商政治呢?亨德里克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整合的”协商体制。“我认为,一种更为整合的公共协商体制最好定义为一种发生在重叠话语领域中的活动,这些领域有些是结构性的、有些是松散的、有些是混合的,其中,每一个领域都会从公民社会中吸引不同的行为者。各种混合的话语领域是这种建议的关键组成部分,因为它们鼓励不同的行为者聚集在一起,交替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公共协商。在当代政治中完善协商质量的一条可靠路径就是建构各种能够聚合整个公民社会中各种不同声音的空间。”[6](pp.486-508)

  首先,“整合的”协商体制,既赞成协商领域的多样性,也主张在这些领域之间建立联系。协商体制包含着一系列各种领域和空间,某些特定的活动就发生在其中,在这种情况下,交往实践塑造了批判性的公共协商。这些空间和领域包括议会、委员会会议、利益相关者圆桌会议、专家委员会、社区论坛、专题研讨会和教堂活动等。

  其次,“整合的”协商体制是一种健康的体制,它包括各种各样的话语领域,有些是正式的,有些是非正式的,还有一些是混合的。多数领域都存在一种主导的交往形式,例如科学探讨、争论、谈判、共识或协商。与其他领域相比,有些更为结构化,有些更为公开、更具有包容性,有些是国家开始实施的,有些则源自公民社会。但是,这些领域决不是相互排斥的。有些行为者更愿意在若干领域中活动,从而能够利用不同的交往形式,并与不同的行为者交往。

  另外,这种“整合的”协商体制有助于将微观和宏观视角结合起来。它们鼓励可能通常处于宏观领域中的行为者(激进主义者、利益团体、公司等)和微观空间中的行为者(国会议员、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积极联系那些在这两种领域中都未有充分代表的行为者(公民个人等)。这种体制还能够将更广泛的公共话语与政治精英的对话和决策联结起来。其独特之处,还在于它获得了微观和宏观协商的利益,而又不用致使其各自的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趋向消亡。一方面,它们创造了微观协商空间,其中,日常公民能够平等互动,从问题中学习,质疑基本假设和前提,而最重要的是共同努力为决策者提供一种集体的建议。另一方面,这些混合的协商设计也欢迎那些更习惯于宏观协商的行为者如激进主义者、非政府组织、游说团体、专家和政府官员的贡献。公民陪审团成员欢迎所有这些行为者参与,并与他们分享其观点和经验。

  公民社会在协商民主中内在作用的差异,有赖于该理论是关注微观协商论坛的条件,还是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宏观话语。一方面,微观理论家支持公民社会及其代表参与结构性论坛的理性协商,其侧重点在于公民社会的参与者在正式的协商论坛中,他们具有相对未成形和易适应的偏好。相反,宏观理论渴望通过不受限制的交往,在解放民主中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这里,公民社会被看成是公共舆论形成、争论和完善的空间。

  但是,完全将协商民主理解成微观或宏观之中的某一方面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潜在地也是排他性的。因为,在实践中,所有的微观协商论坛都处于其宏观话语背景之中并受其影响。另外,公民社会,尤其在它与协商的关系上,是异质的和存在差异的。与其他行为者相比,有些行为者更愿意,也更有能力协商。此外,某些团体和公民可能会选择在微观协商论坛中与国家交往,而其他的可能会决定借助宏观协商行动对抗国家。

  

三、协商过程的关键在于公开利用理性



  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是保证协商过程能够合理趋向共识并诉诸公共利益的关键条件。协商过程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基于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1]这种集体的批判反思过程预设协商参与者都会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他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因为协商过程必然涉及围绕公共政策的观点、根据和理由必须清楚、有力,所以,协商理论家都倾向于强调理性在商讨和辩论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在科恩看来,协商必然是理性的,因为协商过程的参与各方都需要表明自己提出、支持或者批评各种政策建议的根据和理由。这些根据、理由和观点等会通过表达、陈述、沟通和交流等决定他们建议的命运。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理想的协商中,人们总是在运用“更好观点的力量”。人们提出建议并相应提出支持此类政策建议的根据,目的就是希望别人能够倾听这些理由,能够接受基于这些理由的建议。也可能很多建议会被拒绝,因为它们没有可接受的理由为之辩护。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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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5)

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理性对协商过程的作用,重要的在于理性的运用,即“公开利用理性”。所以,在这种语境下,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可被看作是对公开利用理性的认识论思考。这种思考既包含了程序方面,又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它以理想的赋予理性的程序来解释协商中的理性。这种理论认为,信念和行为之所以具有理性特征,在于它们可以通过正当的理性得到公众的支持。交往理性发生在话语之中。同样,罗尔斯主张“非完善程序论”,认为协商的恰当理由必须诉诸“正当性的公共基础”,以消除差异。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宪法框架内才是适当的,所有公民自由平等的本质可以合理地根据其共有的人类理性的原则和理想加以认可[8](pp.6-7)。

  民主决策对自我反思和公开利用理性寄予了很高希望,这一点在多元文化现实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协商理论必然要面临处理普遍文化冲突造成的对公共理性制度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果民主协商的特征是民主公民在理性指导下动态应用多元公共理性,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包括合作、制度分化和道德妥协在内的协商就可以成为解决多元道德冲突的重要路径。那么,何种理性才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恰当路径呢?

  在罗尔斯看来,“公开利用理性”作为公民解决这些困境和冲突的恰当方式似乎是合适的。但是,博曼指出:“事实上,没有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某些修正,公共理性将依然陷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困境之中,在它们为解决这些冲突提供确定答案而发挥作用的观点中,尤其如此。”[4](p.78)

  博曼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观点的呢?他提出了两个步骤:“这种重建工作分为两步:第一,公共理性必须是多元的;第二,公共理性必须是动态的和历史的。也就是说,解决多元主义困境的两种民主路径必须放弃对公共理性的某些限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公共理性源自‘重叠共识’及其‘只存在一种公共理性’的假设。然而,即使哈贝马斯使公共理性更具动态性,他的概念也并不比罗尔斯的更具有多元性,因此也无法解决普遍冲突问题。”[4](p.81)因为多元文化现实的冲突需要在道德上达成妥协,需要形成公开的共识,寻求能够保持合作的最低共识,所以,在形成这种共识的过程中,多元、动态的公共理性就能够发挥作用,并能够适应政治规范和程序。公共理性,允许而不是否认或者回避民主政治中的冲突与分歧。

  多元文化背景中出现的普遍冲突,能够通过理性的公开利用而得以解决,并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建构。这种可能性就是道德妥协,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关于堕胎问题的冲突。协商产生的实质性道德妥协具有普遍的解决模式:它们涉及承认其他人的理性,并将它们当作全部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自主权和生命的价值都被认为是公共理性。

  多元公共理性在促进集体目标公共协商的同时,还能够通过互相批评和解释来改变各种不同文化的认知框架。公共理性能够促进不同文化族群批判性地反思自身文化,公开、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会改变参与者的信仰和认同,因为它能够包容其他参与者的理性和多样性。扬也认为:“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致力于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应该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利益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视相关的理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政策的正当性。虽然传统的共和主义存在某种精英主义的倾向,但当代的协商论者认为,较之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协商民主潜在地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平等性。”[9]

  基于利益的民主体制并不阻止金钱和人数对于决策的影响,而协商理论则声称,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要求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能够尊重他人的观点和理由,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

  此外,对理性的尊重和利用,还需要通过程序来保证。恰当的民主程序、相关安排等约束性规范能够保证利用理性解决多元分歧与冲突。这些程序,例如可能包括有投票程序等,它们能够合理地区别对待权利,以充分重视少数的意见。只有超越既有的限制,公共理性才能成为解决多元民主中原则冲突的有用规范。

  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一方面深化了我们对于民主理论的讨论与认识,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真实性的路径。深入探讨协商民主中的各个关键要素,例如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等,对于把握其理论内涵与实质,引导当代各国的民主化实践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John Kekes.Pluralism and the Value of Life[A].Ellen F. Paul, Fred D. Miller, Jr., & Jeffrey Paul.Cultural Pluralism and Moral Knowledge[C].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3]詹姆?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
[5]Iris Marion Young. Inclusion and Democracy[M].Massac-huset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6]Carolyn M. Hendriks. Intergrated Deliberation: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J].Political Studies, 2006,Vol. 54.
[7]瓦德拉斯.协商民主[J].何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8]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9]I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S. Benhabib.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文章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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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6)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诞生


作者:宋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被称为介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的第三种社会力量——民间组织正在中国迅速崛起。本文集中探讨了中国民间组织崛起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历程、其承载的重大历史使命、其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崛起和发展中的策略。


一种力量,一种新型的力量,在日益强大的中国大地上徘徊。这种力量就是被称为世界发展史中有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第三种力量——庞大的民间组织。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中国成长和进步的必然。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关注这第三种力量将如何发展并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诞生。

一、政府、市场、民间组织:三种力量的使命观

1.  三种组织的概念

在世界的任何大小国度里,政府都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政治权力组织,政府执行的是国家意志,并且拥有军队、警察等强权手段和法律法规等强制规范等手段,来对国家实行政治化的管理和服务。由于政府的独一无二性,使得政府组织的管理具备了覆盖社会面最广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因此,无论在任何时代,只要政府组织的功能在正常发挥,它总是能以相对其他两种力量而言更强力的方式完成其对社会和历史进程的影响。在当代经济学中,政府组织被称为“看得见的手”,以表示政府对经济过程干预的直接性和透明性。

市场组织的概念是近代工业革命之后才诞生的。当工业和相关服务业成为世界经济成长的主要增长极时,市场组织对于世界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影响就变得极为重要了。市场组织的内涵在于,通过企业这种经营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运作,使企业的利润获得最大化的效果,以保证社会经济和政府税收的不断增长。由于市场组织的活动通常是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往往伴随着较大的成长风险,因此市场被当代经济学称为“看不见的手”。

民间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第三种力量。相比之下,民间组织既不具备政府组织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的那种强制性管理力度,也不像市场组织这只看不见的手可能隐含的巨大的经济发展机会和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组织的组织性质更加具有“柔性”,它的通达性使它更接近政府,它的草根性使它更接近市场,因此,它天然地成为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中间力量。

2.  三种力量的使命观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组织的核心使命是公平。当市场力量在自发的推进过程中,把社会的贫富差距拉开到很大的距离,可能引起经济危机和引发社会震荡时,需要政府组织这种力量全力以赴,运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运行过程实施强有力的干预,达到平衡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目的。

市场组织的核心使命则是效率。市场组织中的每一个因子都在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整个市场组织的运作看,它带给世界的基本图景就是快速发展,就是效率和效益。作为发展力量后起之秀的民间组织,它的核心使命又是什么呢?是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之间进行协调,防止政府组织的“公平”使命不经意间转化为“平均”的失误,也防止市场组织的“效率”使命不经意间转化为“失控”的危险格局。这样一种协调、润滑的角色,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使命自然就衍生为“和谐”。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对当前我们强调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新中国三种力量依次崛起的过程

1.  政府组织力量的崛起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以强有力的手段恢复了国家经济秩序,体现了政府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面前应有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然而,在随后将近30年时间的发展中,由于中国实施了计划经济体制,其调控作用走向公平的极端——平均主义。在相对单一的政府推动经济的格局下,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极其低下。在改革开放的全新社会发展格局下,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的各级政府组织也学会了各国政府通常采纳的宏观调控的本领,以应对市场组织在经济运作中出现的较大市场风险。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3 0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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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7)

2.  市场组织的崛起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震惊世界的改革开放,这幅宏伟的历史画卷是以从根本上扭转社会经济动力机制开始的。一种过去被错误地忽略的组织力量——市场组织被日益推上经济运行的大舞台。作为国民经济细胞的企业,以主人翁的姿态,搏击于国际国内市场上,正在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经济领域中最基础、最庞大、最有效的推进力量。

3.  民间组织的崛起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第三种力量,在国内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组织力量和市场组织力量在高度博弈中出现力量薄弱点甚至真空点时,中国的民间组织毅然放弃了原有的单薄化、边缘化的组织运行态势,大规模地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中间拓展自己的地盘,正在日益被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以及全社会认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高层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民间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国家高层的明确表态对民间组织的良性、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当前中国民间组织迅速崛起的背景条件

1.  中国正在脱胎成一个公民社会

中国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国内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的政治民主也在快速地进步,全社会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关心日益增长。于是,公民社会正在酝酿之中。公民社会的主要体现:一是国家和全社会更加明确地关注和保障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将其作为国家的基本行动纲领;二是公民的个性特征更加突出,拥有以相对独立的立场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活动的权利,民间组织正是公众参与这些重大活动时所采纳的独立活动形式;三是公民的个体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个体自由表现为法制框架内的自由;四是公民合法的组织化的重大活动具有明确的使命感,主要在于协调社会各个层面和类别的关系,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立志为建设公平、和谐的社会而努力;五是公民社会鼓励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使每个人都有一种亲身为社会做贡献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六是在公民普遍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的局面下,公民社会将成为一种极具亲和力的草根社会。

2.  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育到一定的水平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育到一定的水平,主要表现是,社会的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直接依靠市场调节,市场运行的法规、规范日益完善,并且,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已经在国际市场上成为重要的一员。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中国市场上和社会中积累的经济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的管理和协调机制难以应对,民间组织应运而生,必然从弱到强发展起来。

3.  政府和企业都迫切需要第三种力量扮演协调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经济问题、产业问题、企业问题需要宏观层面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然而,政府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它无法实际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去,于是,民间组织就成为政府组织的外围管理和服务能够合理延伸的恰当载体。作为市场组织主体的企业也对民间组织给予厚望。因为,企业必须通过外围组织体系的整合,才能在行业内形成联

合。民间组织置身企业之外,正是企业需要的协调者。

4.  原有松散、弱小的民间组织面临发展的抉择

民间组织在中国早已存在,但是,过去的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着机构松散、规模较小、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内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社会功能弱小、社会地位低下等等问题。从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看,目前也到了需要进行大发展的时候,有相当强的内在变革需求。事实上,中国的民间组织正面临着一次发展的重大抉择:要么顺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积极变身,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得到快速扩张,成长为具备社会中坚实力的第三种力量;要么退出历史舞台。民间组织原有的低级化的、依赖性的、维持状态的格局已经不可能存在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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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意志具有越来越大的包容性

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意志正在更多地包容和反映公民的意志,或者说,公民意志正在越来越普遍地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体现出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例如,听证制度就是政府制订政策前直接参考和接纳公民意见的行政行为方式。在国家意志越来越具有包容性的情况下,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表达独立意见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于是,公民组织化地参与社会活动的民间组织就有可能更多地、更大规模地发展起来。

四、民间组织在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1  民间组织能够有效推进国家民主政治的成熟

民间力量以什么模式推进民主政治?历史上曾出现过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民粹主义模式,是过度的民主,流露出无政府主义的色彩,是对国家民主政治的曲解;第二种是形式民主模式,是虚假的民主,流露出国家主义的色彩,也是对民主政治的背离;第三种是民间力量,它真正在推进民主政治过程中发生作用,是在法制化的前提下,主要依托民间组织、同时借助社会媒体和国家组织信息沟通渠道进行的。合法的民间组织成为积聚和反馈民众意志的重要平台,例如,研究会可向国家机构反映社会民主方面的深层问题研究结果,行业协会可反映市场和企业运作中政府改进的管理和服务方式,社区业主委员会可反映需要政府关心的一些民生问题,慈善机构可反映需要政府在慈善事业方面更多关注哪一类弱势群体,等等。

2  民间组织在调解社会矛盾、发展和谐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民间组织是由社会基层民众组成的,它们就存在于民间,就存在于社会基层,与人民大众没有本质性的距离和障碍。民间组织的这种形态决定了它们最具备对民众的亲和力,最了解民众的利益,也最能反映和代表民众的利益,因此,在调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往往具有较强的能力和实效。民间组织擅长调解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类:一是民众与政府组织矛盾;二是民众与市场组织的矛盾;三是民众内部的矛盾。显然,这些矛盾的成功化解,大大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充分反映了民间组织的巨大社会价值。

3  民间组织能大大替代政府的外围职能,放大政府的运行效率

在过去国家主义比较强盛的时代,中国的民间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组织的,例如许多行业协会就是政府办的,或者虽然由民间发起成立,但是由于政府权力和权威的不可替代性,这些民间组织不同程度地依赖于政府,事实上失去了民间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和社会存在价值。我们强调民间组织的独立性,不赞成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包办方式。但是,民间组织并不是与政府运作无关,事实上,民间组织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合理合法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下,民间组织发挥着替代政府外围职能的重要作用。过去的政府试图想包办一切,结果很多事情反而办不到、干不好。许多具体、琐碎的事务性工作,特别是与民众的协调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将大大拖累政府的工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将这些工作以恰当的方式接管起来,分流了政府在终端和社会基层的工作,从实际情况看,不仅比政府直接操作更有效果,而且明显放大了政府运行效率,充分显示了民间组织在与政府组织实施差异化合作中的日益重要的存在价值。

4  民间组织能够扮演市场协调者的角色

民众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生活,是与市场组织密切关联的生活。这就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关系和市场关系。民间组织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它们比政府组织介入或者由市场组织自身实施市场协调更具有社会效果,或者说,民间组织能够扮演更加成功的市场协调者的角色。例如,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通常是由同业企业联合成立的,其主要功能是:对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把握、提供相关重要信息;负责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一些政策扶持或产业调整的问题;在行业企业间进行纠纷的调解、行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等等。再如消费者协会,应该由民间联合成立,政府给予必要支持,主要功能是,对市场组织提供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对市场组织对消费者造成的侵权和伤害开展必要的责任追究以及调解工作等等。

5  民间组织是社会公益活动最庞大、最生动的落实群体

公益事业可以由社会各个层面来实施,例如,政府由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专职负责公益事业,市场组织也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经常性地为社会捐款捐物,表达企业的关怀。然而,政府组织是按照制度框架开展公益事业,它无法通过更多的人文、人力来切身体现公益的关照。市场组织对公益的投入更是有限,在更多的情况下,市场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带有企业广告推广的性质。

民间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则完全不同。首先,民间组织从事公益事业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而不是某种制度化和功利化的安排;其次,民间组织拥有大量的参与者,这些活生生的人直接参与公益事业,能够把公益事业的关怀通过人际交流直接带给受益者,大大增强了受益者对公益事业的美好感受。慈善机构、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等等,都是这种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代表。可见,民间组织是社会公益活动最庞大、最生动的落实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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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9)

民间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则完全不同。首先,民间组织从事公益事业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而不是某种制度化和功利化的安排;其次,民间组织拥有大量的参与者,这些活生生的人直接参与公益事业,能够把公益事业的关怀通过人际交流直接带给受益者,大大增强了受益者对公益事业的美好感受。慈善机构、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等等,都是这种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代表。可见,民间组织是社会公益活动最庞大、最生动的落实群体。

五、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概况

1  发展现状

从发展态势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民社会的显现,中国民间组织过去那种弱小、散乱、依附、动荡、空壳的尴尬局面正在迅速改变之中。

从发展数量看,近年来发展速度非常快,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34.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18.6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多个、基金会1138个。

从组织分布看,这些民间组织遍布全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从组织作用看,中国民间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形成不可忽视的第三种力量。

2  主要类型

从法理关系看,在中国现行的法规和管理体制框架内,民间组织一般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因此,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实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按其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大的类别,然后在三个不同类别的民间组织中再具体划分为相应的类型,如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种类型,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类型等。

另一类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这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政府其他部门或相应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挂靠的民办单位+如各种培训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登记的各种社区群团组织及境外在华非营利组织等。由于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范围只限于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

从组织功能看,中国民间组织主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策略咨询类: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咨询机构、政策导向的基金会等等。这些民间组织主要是为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提供组织发展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成果,以民间组织的独特视角公正地推进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健康发展。

行业协调类:包括各种形式的商会、行业协会、工会、联谊会、同学会、消费者协会等。这是民间组织中最大类别的组织系列之一,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这类民间组织就越强大,其影响也越大。

中介服务类:包括各种信息交流中心、社会事务调解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留学服务中心等等。中介类民间组织在社会供需双方起着牵线搭桥的重要作用,也肩负一定的社会调解功能。

社会服务类:包括各类培训机构、社区居民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这类民间组织虽然也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满足社会某种实际需要为目的。

社会公益类:包括各类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以筹集善款为目的的基金会等等。这类组织的公益活动主要表现在慈善救济、赈济救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城乡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许多领域。

3  基本特征

草根性。与政府组织的政治权贵导向和市场组织的财富权贵导向相比,民间组织发源于公民社会,运筹于国家基层,回馈于普罗大众,因此,是唯一一种没有权贵导向的社会组织。这充分体现了民间组织的草根性特征。有些民间组织尽管得到政府的资助或支持,但这并没有改变民间组织的非政府性和草根性特征。"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与市场组织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非盈利性特征。由于民间组织涉及面非常广,类别非常多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认可,有些民间组织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这只是维持这些民间组织正常运转的合理合法费用,与市场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形成鲜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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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特征

草根性。与政府组织的政治权贵导向和市场组织的财富权贵导向相比,民间组织发源于公民社会,运筹于国家基层,回馈于普罗大众,因此,是唯一一种没有权贵导向的社会组织。这充分体现了民间组织的草根性特征。有些民间组织尽管得到政府的资助或支持,但这并没有改变民间组织的非政府性和草根性特征。"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与市场组织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非盈利性特征。由于民间组织涉及面非常广,类别非常多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认可,有些民间组织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这只是维持这些民间组织正常运转的合理合法费用,与市场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形成鲜明的差异。

和谐导向性。从社会三大类组织各自的社会导向看,市场组织是典型的差异导向性,如果没有外力均衡,市场组织必然会把社会带向贫富差距拉大的格局中这是资本和利润趋向使然;而政府组织的基本社会导向是秩序,它不希望社会动乱,而求稳定,显然,政府组织追求的社会秩序是内涵强制管理手段的,秩序的实现手段可能比较刚性。而民间组织则表现为和谐导向性,是比较柔性的手段。把政府组织的秩序刚性手段和民间组织的和谐柔性手段相结合,就能够形成社会公平的力量,这种力量与市场组织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力量相搏弈,就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一种既有发展效率、又有社会公平的良好图景。

六、中国民间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  民间组织的弱小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中国的民间组织尽管在近年来得到很快的发展,然而,相比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强大格局,民间组织的弱小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种弱小态势的主要由来是:

第一,主要的民间组织仍然要面对政府强大的权力背景。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的强力运作模式。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这种强政府的发展模式,以至于很难想象在这种条件下,会出现一种由民间组织主导的重要的社会发展领域或发展模式。民间组织的“强”,不仅要有自身的努力,也要以政府组织逐步简政放权才有可能做到。

第二,市场和社会基层并没有对民间组织形成强有力的需求。当市场和社会基层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还是政府,真正在民间组织这个层面上就能使问题得到解决的很少很少。需求方面没有强烈寻求民间组织的替代功能。

2  民间组织普遍存在功能紊乱和缺失的问题

中国的民间组织五花八门,但不少组织处于功能紊乱或名存实亡的境地。有的常年不开展工作,不组织活动,如一些学会之类;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干着与组织名称和业务范围完全不相关的事情,甚至是违法的事情,如一些服务机构;更多的民间组织深受经费、人员等问题的困惑,处在上不去、下不来的尴尬境地。

3  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较弱

当前中国社会的三大力量中,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仍然是最强的,尽管有极少数政府公务员曾经出现过腐败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社会对政府的基本公信力。其次是市场组织的公信力。这些年来,中国崛起一批品牌型企业,由于这些企业为社会提供了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得社会正在逐步改变中国传统的轻商的观念,至少使中国民众在接受企业服务中,可以有选择的空间,不至于总是面对“奸商”的欺诈。但是,对民间组织来说,由于自身在社会上的作用相对较弱,又存在不少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让民众从深层次来采信民间组织,这仍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4.  民间组织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平台

民间组织的发育成长尚未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足够保障约束。目前并没有类似“民间组织法”、“中介组织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为民建组织提供保障,同时也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约束。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就呈现出相对混乱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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