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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1)

 

结束语



  虽然自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对公民社会作出了形形色色的界定,但从这些含义不同的公民社会概念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第一,公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领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第二,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某种或多种资源。第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因而,正确地理解这一关系,对于处理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益、自由与民主、效率与公平等现代性难题具有重大的意义。而这些思想家们之间最重要的分歧则在于两点:第一,公民社会究竟是一个经济关系的领域还是一个社会文化的领域,或既是经济关系领域又是社会文化领域?第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国家决定公民社会(如霍布斯和黑格尔的观点),还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如洛克和马克思的观点),或者二者处于双向互动的关系之中(如哈贝马斯的观点)。

  

注释:



  笔者注:“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通常有“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种不同译法。我们在研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采用“civilsociety”的哪种中文译法的问题。笔者在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地方都是使用“公民社会”这个词,但也有少数地方使用“市民社会”这个词,这样做的理由是: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相同概念,不至于在文章中产生用词混乱,以利于上下文的连贯和理解;另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忠于被引用作品原文,特别是忠于中国已有的翻译成果,如本文在介绍恩格斯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时采用的便是“市民社会”这个词。

  笔者注:“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通常有“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种不同译法。我们在研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采用“civilsociety”的哪种中文译法的问题。笔者在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地方都是使用“公民社会”这个词,但也有少数地方使用“市民社会”这个词,这样做的理由是: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相同概念,不至于在文章中产生用词混乱,以利于上下文的连贯和理解;另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忠于被引用作品原文,特别是忠于中国已有的翻译成果,如本文在介绍恩格斯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时采用的便是“市民社会”这个词。

  

参考文献:



[1]霍布斯1利维坦[M]1商务印书馆,19851
[2]洛克1政府论(下篇)[M]1商务印书馆,1964,641
[3]俞田荣1“市民社会”批判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J]1浙江社会科学,2002,(5)1
[4][5][6]黑格尔1法哲学原理[M]1商务印书馆,1961,203、197、1971
[7][8][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251、252、283、344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1人民出版社,1972,411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1人民出版社,1965,2471
[13]葛兰西1狱中札记[M]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1
[14]哈贝马斯1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1学林出版社,1999,(“1990年版序言”第29页)1
[15]查尔斯·泰勒1“吁求市民社会”,汪辉1文化与公共性[M]1三联书店,1998,1711
[16]何增科1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               

文章来源:文章来源:《前沿》(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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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2)

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


作者:孙发锋 赛明明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推进,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内涵、特征、演变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大量经验性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并不断发展,主要表现是非营利组织兴起,公民社会力量影响国家政策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国公民社会萌生的原因可归结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全球化参与、政治文化发展。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面临的国际环境,通过市场演化和政府建构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未来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



  关于公民社会,一个被广为接受的定义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一般认为,传统中国没有公民社会。尽管封建中国也有城市,但与封建西欧的自治市不可同日而语,根本不是中国公民社会萌生的土壤。中国的城市主要是皇室的营地和政治统治的枢纽,缺乏经济功能。城市商人处于明显的依附地位,即使有商人可以从事经营或贸易并成为富豪,但在政治上仍是软弱和无足轻重的[1]。因此,中国古代城市缺乏自治权和独立性,其兴盛“主要并不是靠城市居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冒险精神,而是有赖于皇室统辖的功能,特别是治河的行政管理”[2]。在晚清和民国时期,商业和运输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帮会组织,少数地方贤达和开明绅士能够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并影响国家政治生活。但在缺乏法治、政治腐败和军阀混战的背景下,这些新生事物非常脆弱。因此,它并未发展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新中国建国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社会主义认识上的偏差和国家政策的失误,导致社会国家化,国家过多地干预和压制社会。

  1978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迁,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断具备,生存空间不断拓宽。因此,就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而言,笔者不赞成那种否定公民社会已成为中国现实即中国当下不存在公民社会的观点。依笔者之见,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发展的过程。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或曰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第一,非营利组织兴起为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提供了最主要的结构性支撑。几乎所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都承认,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它的发展状况是衡量公民社会情况的关键指标。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发展就是公民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激增,性质和质量有了很大改观。据民政部2004年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民政部门共登记各类非营利组织26166万个,相对于1989年的4446个增长很快;另据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实际数目约300万个[3]。如此多的非营利组织并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涉及教育、卫生、科技等多个行业,种类繁多。而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明显增强。非营利组织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政府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多个文件用来规范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普通民众也从内心越来越认可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同时,中共中央专门下发文件,规定除工青妇组织以外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都不再由现职的党政领导人担任,现职副处以上党政机关的干部都不得担任民间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这使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最为明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政治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层自治有了实质性内容,涌现了大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宽泛的意义上,它们也是非营利组织)。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相对于强政治型的人民公社体制,村民自治无疑带给村民更多的民主权利、更多的个人自由。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中国村民自治如火如荼地展开,成为判断中国公民社会是否萌发的最生动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根据。

  第二,公民社会力量或民间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事实上,公民社会力量已经对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各种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作用,常常在某些重大政策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政策主张。一种情形是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某些商会、协会在综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群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输出,以维护和增进它们的利益。一些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就某些公共问题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受到政治决策者的重视、采纳,有的甚至成为政府决策者的智囊和参谋。譬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近年来不断进行环保宣传,提出种种环保建议,其影响所及使环保问题成为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4]213。另一种情形是,应党政决策机关的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中国党政决策机关在出台大政方针时,会主动征求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公民社会组织常常予以积极的回应和参与。第三种情形是,政府的政策行为损害了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利益时,该组织将代表其成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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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13)

除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外,公民个人也以多种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体现了公民个人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公民个人开始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例如,中国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就是在民间力量助推下于2004年出台的。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出台重大措施时,也常常主动听取公民个人的意见,这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价格法》就明确把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程序。同时,中国公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不是选择忍耐,而是通过诉讼、信访等方式讨“公道”“说法”。有关资料显示,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的一段时期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每周收到人民来信1500件[5]。近年来,在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根据信访部门反映查处的约占80%[6]。公民社会力量参与是中国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因素。连改革开放前被视为“禁区”的外交政策,现在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公民社会力量的影响[4]188。

  第三,公民社会力量日益明显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分担公共事务治理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改革开放前,政府几乎是唯一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垄断了公共事务治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到依靠科层制组织起来的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具有效率低下、成本过高和难以满足民众多元化、动态的需求等弊端。在此背景下,公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帮助妇女儿童、老弱贫残者和倡导环保等方面,公民社会力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它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这个社会团体举办。到1998年底的时候,它已资助失学儿童209187万名,援建希望小学7111所[4]71。在广大农村地区,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广大村民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本村的治安、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等公共问题。

  以上略带实证性的分析表明,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已成为客观事实。但是,中国公民社会尚未达到成熟和理想化的程度,它还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可以说是优点和不足相伴、并存。如同一位学者在谈到中国公民社会的特征时所说的,中国公民社会是自发性与人为性、民间性与官方性、自主性与依赖性、分离性与合作性相并存[7]。

  

二、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原因



  首先,市场化取向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瓦解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产生了明显影响。其一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培育了众多非营利组织。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之外产生的大量私营企业萌发了组织起来的愿望,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业性、地区性的私营企业家组织。同时,中国政府职能进行了深刻调整,企业必须联合起来成立各种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组织,以填补政府权力从经济领域收缩后所留下的管理空白。政企分开后,企业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从而为这种组织化联合提供了可能性。市场化取向改革还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性收入,为个人、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以及组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资源基础;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使人们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后,有更多的闲暇和兴趣去追求精神需求,由此产生了众多诸如摄影协会、登山协会之类的非营利组织。其二是市场化取向改革推动了中国公民个人权利的确立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与物的交易也是交易双方对物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易,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交易。也就是说,个体权利是交易发生的前提,而交易的发生又是市场形成的前提。在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驱动下,中国宪法和法律日益重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许多受到传统意识形态束缚的个人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召唤下,也出现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里。一种表现是,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其三是市场化取向改革使中国社会初步具备了多元主义的特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逐步实现了经济成分多元化、分配方式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阶层多元化和价值观多元化,瓦解了大一统式、同质化的传统社会,使中国社会越来越具备多元主义的特征。正因为市场化取向改革对中国公民社会萌发发挥如此重大的作用,有学者甚至预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公民社会的胜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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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14)

其次,政治体制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一方面,政府重视法制,尊重法治,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改革开放前,虽然法律也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在政治运动不断、极“左”思潮泛滥的情况下,公民结社自由仅具有形式上的象征意义。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变。公民提出结社申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很可能得到政府的批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开始转变职能,重新厘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政企分开,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通过这种改革,政府将自由首先还诸经济事务,扩大了经济自由的范围。同时,政府放松了对社会的高强度控制,还权于社会,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日益扩大。

  再次,全球化浪潮,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提供了契机。中国的全球化参与带来了西方的价值观念,不免鱼龙混杂。但作为西方文明主流的契约自由、利益诉求、平等开放、民主参与、公平竞争等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泊岸中国,并与中国的市场经济相映衬,已有植根于中国的种种迹象。这些精神和观念在传统中国明显缺失且难以自生。全球化还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了机遇。近年来,境外非营利组织纷纷涌入中国。各发达国家和境外非营利组织也向中国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把它们当做重要的资助对象和从事发展活动的伙伴。某些境外组织在对中国援助时,非营利组织已成为项目实施和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

  最后,政治文化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积累了精神资源。政治、经济的深刻变迁,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得到改造。人们开始思考权力与权利、自由与个性、功利与道义、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关系和张力,推动了新型政治文化的建立。特别是古代中国的“士”“儒”具有很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关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倡导“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新形势下,传统知识分子的公共精神得到了发扬和超越,并向一些普通公民身上拓展。例如,在国家计委组织的为“十五”计划献计献策征文活动中,90%以上的来稿是知识分子写来的[9]。事实上,每当重大政治事件发生时,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车间工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城市居民等都会进行热烈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论建构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前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社会湮没于国家。因此,政府权力有意识地从社会回缩是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起始点。这决定了政府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在西方历史上,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推进,逻辑性地演化出了较为强大的公民社会。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不会走这样的老路。它需要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推动,更需要政府的理性设计和建构。故而,从理论上讨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实质上可以转化为如何使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处于理想状态,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

    中外众多学者已对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种种模式。何增科在总结诸多学者论述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把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模式概括为: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0]。约翰·基恩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主要有五种,即安全国家、立宪国家、最小限度国家、普遍国家和民主国家[11]。应该肯定的是,这些模式均包含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却不能照搬照抄它们。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面临的国际环境,笔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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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5)

 第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权力支配社会是根深蒂固的存在。作为一个“外生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未来中国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获取赶超过程中的“后发优势”。另一方面,未来中国也需要改革政治结构,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培育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并防止政治权威因其不具有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向传统回归即“反现代化”的倾向。因此,推进现代化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共同需要,为了推进现代化,公民社会需要国家,国家也需要公民社会,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良性合作互动关系建立的基点。

  第二,中国目前已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如果能让这些职能组织逐渐发展和提高它们的代表性,并保持现有的垄断性地位,那么这些社会团体就有能力代表自己的成员参与政府决策,使政府对社会更具回应性、责任性,并确保集团成员接受职能组织与政府机构共同协商制定的公共政策。“新合作主义”在瑞士等国的成功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做法是有生命力的。

  第三,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度不平衡,语言、文化、宗教和民族构成相当复杂的超大型国家来说,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也许不会发挥有效的利益集中作用,相反,倒很可能因无法达成社会共识和政治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12]。

  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一个大方向,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这个大方向的最终到达,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即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是政府政策。政府是社会的核心治理者。政府政策是政府干预社会和调控人们行为的主要杠杆。因此,政府政策的内容如何、执行是否到位是影响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策往往是针对特定社会问题而作出的解决问题的临时措施,能够随时空的变换而变换,具有灵活机动的优点。某些做法对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必要的、有益的,但还未成熟,可先以政府政策的形式作出规定,一旦时机成熟再上升到法律、制度。政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种可控行为,经政策调整可以有效规避因政策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而引起的巨大社会动荡,及时矫正因政策失误引起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偏离良性合作互动关系的倾向。

  二是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使国家与公民社会各自的结构—功能体制更加完善和发达。政治、行政和司法组织结构及其功能体制在分化调整的基础上实现新的整合,更好地理顺三者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关系。同时,调整和完善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充实和提高公民社会的内在功能。特别重要的是搞好执政党自身建设,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党体制是联结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要中介机制。“一个强大的现代化政党体制的存在对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13]在中国尤其如此,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方针政策是否科学,党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如何,都是影响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相互关系的关键性因素。

  三是市场驱动。培育私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分散和分化社会利益、阶层和资源,呼唤私人领域的自由和权利,培育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契约、权利精神和自律意识,使之成为理性自由的公民社会主体。

参考文献:
[1]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M].徐式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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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J].人文杂志,2000(3):13-18.
[9]陆彩荣.各界人士积极为“十五”计划献计献策[N].光明日报,2000-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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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型态[M]∥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101-120.
[12]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95.
[13]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41.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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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6)

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


张勤




    改革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改革开放2O多年来一直面对的一对矛盾。目前中国的治理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私人经济部门和各种民间组织的力量日益发展壮大,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经济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对当代各种社会问题的适当反应,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社会政治的稳定,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长期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从上个世纪8O年代初进行全方位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动员的意义上来说,这种改革是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全面动员,与这种动员密切相关的就是社会秩序。因此,社会改革与发展、社会动员与社会秩序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雨后春笋地涌现出来。这些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构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他们在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以及从事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他们与政府在职能上初步形成一种互补与合作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改革的紧追性与社会稳定的现实性两难并存



  改革开放追求的是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是一个“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所走的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的道路。但是近年来一系列改革所导致的利益调整使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益处在各阶层之间的分配不平等,出现了多种层面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重大社会变局。而且在社会分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问题和新旧阶层“政治社会地位不一致”问题。加上我们在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心理适应问题,使社会近年来广泛弥漫着对国家和社会某些方面不认同现象和政治离心力加剧的倾向,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上升,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到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要解决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依赖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在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还更应该建立一种理性的、合作的、开放的、宽容的、具有建设性的政治文化氖围,通过公民社会的共同有效参与,通过发挥党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和智慧,积极稳步地推进各项改革,切实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众心理失衡。治理和解决贪污腐败、奢侈浪费、骄奢淫欲等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现代化过程中不能有效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创造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那么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到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

  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社会的有效治理与政治的稳定,因为改革开放的有效推行依赖的是可靠的组织渠道和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进而言之,改革开放的深入是调整原有利益结构的过程,它意味着利益、财富、权力、身份等不同资源的重新分配。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拥有资源权威分配权的政治组织,同样有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标,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否提供公平、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秩序,提供各阶层的利益保护机制,是政治组织能力强弱、权威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了诱致性非制度参与的扩大。在90年代初,邓小平再次推动了改革的步伐,但是,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依然处于敏感的探索时期。在这种敏感和探索中表现出来的政治改革与政治稳定的矛盾状态,可以用邓小平的一句话表现出来:“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小平甚至强调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掉”。邓小平的这些话,一直是中国经济政治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改革、发展、稳定”,这三个方面一直是中国领导人讲话和决策所依据的三个核心问题。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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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17)

中国的发展,不可能完全遵循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即通过完全市场化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方法来实现高速发展。中国必须更多地强调公平性,更多地注重民生,注重可持续发展。中国也不能仅靠企业短期利润驱动的市场机制,必须加强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的协调。

  尽管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但在强大的国际竞争面前,中国仍然处于劣势。“改革、发展、稳定”已经成为一组互为目的的动力连环。发展需要改革,改革需要稳定,而稳定又反过来要求改革与发展。因此对于中国社会发展来说,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是解决20多年来政治经济动员所凸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早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暹现在看来,真是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影响全国的社会稳定。目前中央已经开始启动自身的改革,全面推进党内民主4-P,进程,以保证有一个“得民心、顺民意”的执政党。应该看到,推动公民社会或各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j-于保证社会稳定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在20多年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政治现代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社会阶层结构分化推动了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造就和培育了新型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竞争意识和对社会变革的心理承受力,加快了中国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92和实现程度;市场化打破了地域和家族亲缘关系的藩篱等等。同时,我国政治现代化在现阶段以及今后长期内还将面临一些政治层面上的挑战,例如传统型身份壁垒问题、贫富分化和中间阶层弱小问题、政治地位不一致问题、社会分层机制方面的公平、公正问题等等,给政治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二、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社会政治的稳定



  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最初是针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立或对抗”的看法提出来的,属于解构性理论。对于在中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以及具体如何实现两者互动则缺乏讨论。之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重申对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超越,可以说是对“良性互动说”的一种补充和深化。它不但通过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论证了在中国建设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也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论证了其可行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综合性改革,尤其是199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以及社会自治的改革,为“良性互动说”提供了实体性支撑;近年来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则为此提供了良好的佐证。可以说,经济和社会从政治权力中逐渐分离出来,这是公民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是国家机器重构的胜利。作为一种新分析工具出现的治理理论同样是“良性互动说”的极其重要的理论补充。治理理论直接讨论的虽然是公共管理的方式方法问题,但却以公民社会理论为其基础,其实质上要回答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民社会中的各行为体与国家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合作共治。可以说,治理理论是在用西方式的话语来回答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早期所提出的却未能作出充分回答的“如何实现良性互动”的问题;它对于中国的“双轨制”变革模式以及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都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对此,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给予了比较大的关注。比如目前的“问绩于民”,就是要问政府为民办了些什么惠民、利民的事?办得如何,是否落到了实处,人民满意吗?倘若一年下来老百姓不知政府为百姓解决了什么问题,而只是读到了落实在纸面上、口头上的“一系列利民功绩”,那就不是真正的功绩。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者要沉下去,沉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愿望与要求,实实在在为民办事。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的提升,对干部政绩考核正在逐步趋向科学性、实效性。把“问绩于民”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新做法,就是改革干部政绩考核进程中的一个令人称道的可贵尝试。用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来衡量官员政绩,这样,老百姓的“小事”就会让领导干部感到压力,才能让他们充分关注和关心民生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群众标准”一直是我们衡量各项工作好坏的第一标准,但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验收上,社会组织很少有“话语权”,大多是“领导标准”凌驾于“群众标准”之上。在这样一种考核生态下,不少为官者特别是“一把手”,干工作、办事情,不是看群众的脸色行事,而是看上级领导的脸色行事;不是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取向,而是以上级领导满意不满意为取向。将干部的“政绩清单”还给群众,通过群众的“听证”、“审验”,不啻是防治虚假政绩的一剂良方,有助于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拉近了基层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尽管这项改革刚刚开始,但至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合作,体现了从“统治”转向“治理”、从“善政”转向“善治”。公民社会在绩效评估中的作用受到了高层的注意,国家、市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格局开始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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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1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情况下,保持了长期的政局稳定,中国目前被公认为世界上投资最安全的地方之一。中国之所以能够保持政局长期稳定,至少包括以下几条原因:首先,中国政府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推进速度、发展的实际速度同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有机地统一了起来,从而保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其次,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执行了一套较好的社会政策,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贫困问题、失业救济和保险问题、城市低收人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第三,中国政府较为成功地处理和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等战略的有力推进,尤其是通过一些政策的倾斜措施,增强了民族团结,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率等。第四,将社会公正作为善治的重要内容,主张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当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的,可持续的人类发展,体现在社会政策上就是致力于缩小贫富两级分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消除歧视性待遇,促进机会平等。

  

三、公民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长期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民参与是公民与政府相互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与控制,但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更多地受政治体制的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是衡量国家善治与政治文明程度的一条重要标准。中国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如中国农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发起了“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村级民主和村民自治有了很大的发展,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议事会在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大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和村规民约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转轨,我国社会各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自上个世纪8O年代改革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发生了权力要素的变化。在政治领域,形式上的选举已经成为例行公事,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草根民主”正在逐步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正在逐步扩大和深化。在经济领域,计划体制基本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农村改革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在城市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在社会领域,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公域的发展也有较明显的表现,其中,社会组织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规模和实力越来越大,管理水平和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刻。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广泛的社会动员,而社会成员在收入水平、政治意识、受教育程度上的提高必然激发政治上的参与热情;同时现代社会阶层的分化必然导致各个社会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必然要求参与政治过程,而且这种要求是通过合法的集体的渠道表达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社会认同和感召力。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现代化意味着各种新和旧、现代和传统的群体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是作为一个群体而存在的,意识到自己在与其他群体关系中的利益和要求。的确,现代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传统社会许多自觉的认同程度和组织程度都很低的社会势力中产生群体意识、内聚性和组织性。”目前,我国社会中地位上升和新生的阶层,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已经有了积极参政的要求,拥有了一定政治权利和地位后企图寻求进一步拓展更为广阔的政治空间。同时一些地位低下的阶层也要求通过政治参与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经济状况,诉求政治上的利益表达,对现存的政治体制承载能力提出了挑战。如若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民众对当前社会政治的不满,不利于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我们只有积极回应这些利益群体的政治表达,而不是消极压抑他们的政治诉求,积极稳妥地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合法途径有效地引导各种政治力量走“协商、法治、改革”的道路,化解各种政治风险,才能使现代化事业走上顺利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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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9)

 当今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为中国社会发展与政治稳定创造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它将继续推动中国的政治改革与发展。然而,要将这种推动力和发展趋势转变为现实的中国政治发展,则需要党和国家以及各阶层人民的共同努力。为适应当今社会分化的趋势,积极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首先,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促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的平等的发展。在新时期新阶段要继续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加速城镇化进程,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努力扭转东西部、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扭转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打破造成垄断行业和暴利行业的过高收入政策壁垒,通过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措施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发展动力和资源。其次,应当从政治上培养、扶持中间阶层队伍的成长和壮大,使这个阶层真正成为未来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的核心力量。中间阶层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是“既存秩序的新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的中间阶层已经产生,但尚未成为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主体力量,因此我们要从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促进政治现代化的时代角度和政治高度,扶持和培育中间阶层,促成其壮大和发展,逐步形成在社会阶层结构上,贫困阶层和最富裕阶层总量减至最少数,中间阶层占绝对优势的格局。

  只有公民社会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才能实现对政治社会生活的有效参与,形成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公民社会将更多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更多地参与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这将会使整个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大大加快,有利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①②④<邓小平文勘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第284页、第176页。

参考文献:
【l】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R】.2002.
【2】俞可平,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3】张勤.非政府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和作用【J】.公共行政,2007。(1).
【4】塞缪尔·亨廷顿.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5】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R】.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文章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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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20)

20世纪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转向,表明理论与实践更多地开始关注民主的真实性,更多地关注公共决策中的有效参与。多元文化现实是可以用来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资源;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协商民主运作的重要基础;而公开利用理性则是协商民主的关键。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


作者:陈家刚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在西方学术界兴起。协商民主研究的转向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及多元化趋势条件下,人们更多地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即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且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其中。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普遍关注和研究的拓展,必然要求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模式,构建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具有怎样不同的维度?即如何认识作为协商前提、基础、核心概念等相关因素,如多元文化、公民社会和理性等。本文将从多元社会现实、公民社会成长,以及理性应用等角度分析协商民主的相关要素。

  

一、多元主义现实与协商选择



  关于多元主义的内涵,有多种阐释。约翰?凯克斯(JohnKekes)认为,多元主义是由四个命题构成的:(1)实现美好生活所必须的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2)这些价值是彼此冲突的,而实现某些价值就会排斥其他价值;(3)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性标准,标准是多元的;(4)但是,价值冲突仍然存在合理的解决路径[1](p.44)。而一般来说,多元主义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以及关于共同的善的合理观念。这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采纳多个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把任何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个人也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2](p.8)。所以,面对自由、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以及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价值,而不是将任何一种特定价值置于优先地位。也就是说,不存在一种在所有情境中都具有优先地位的价值,任何单一的或复合的价值都不具有这样理性的、道德的权威。多元主义的结论是:主张某一个价值永远具优先性的论点是不合理的,虽然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普遍、恒久不变的,但是在如何享有这些基本价值的问题上,则会因历史、文化和个人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在协商理论中,多元主义同样受到了协商理论家的关注。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能够清楚地为人们提供关于民主观念的重要内容,即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那么,对于民主概念来说,合理多元主义的含义是什么呢?乔舒亚?科恩认为,人们在选择与自决、幸福与福利,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存在着持续的差异,在思考与实际生活相关的美德,以及个人和政治参与的意义方面也存在广泛的争执,而且对于这些观点的宗教和哲学背景也存在深刻的分歧,这就产生了合理多元主义问题[3](p.305)。人们在价值观念、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普遍的、深刻的冲突。这些差异、分歧、冲突,甚至没有明确的方式、路径以及实践能够使其走向融合。在当代社会,它们具有持久的特征也是政治制度无法消除的因素。

  虽然多元的社会事实是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在大多数民族国家中,不但宗教,而且在文化上都存在着差异。这些文化差异及其发展现在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分歧或冲突。因此,基于传统宗教自由和宽容的规范自由主义解决路径似乎也不再有效了。究其原因,可以说,当前的许多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是原则冲突。很明显,后者一般来说是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解决的。所以,有学者指出:“这些普遍冲突并不仅仅来自种族和文化少数族群的特殊情形。当秩序良好的少数族群共同体往往由于宗教原因而坚持不同的信仰体系时,难以解决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产生了。而当它们不仅仅是特殊信仰甚至原则的冲突,而是判决原则(principlesofadjudication)的冲突时,这些问题就变成了普遍的冲突。在普遍的冲突中,这些判决原则受到文化上的少数族群成员公民的质疑。”[4](p.75)保留地制度、移民文化冲突、依靠传统医疗方法治疗疾病而导致不同的文化冲突就是明显的例证。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存在着保护土著文化的保留地制度。在面临势不可挡的、侵略性欧洲文化时,保留地制度可以保护文化认同,保护了原住民的文化权利;但是,保留地制度在保护印第安人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非印第安人的权利;保留地制度保护了权利,但也维持了严重的、系统的贫困。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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