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华律师谈"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
(转帖)
2008年12月09日
华律网2008年12月9日讯 惊闻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之后
人民检察院职责之一: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察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检察院也应该自我检查一下了
2008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的黄静,接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无辜羁押10个月的研究生得到了国家赔偿近三万元。
一周后的12月4日,普法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人们不禁要问:检察院怎么了?检察院是不是也应该自我检查一下了?
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曾经是联合行动的,此后,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检察院为什么不能立即停止侦查,最高检察院为什么还“指令管辖”?为什么不通过记者李某的组织单位反映情况,而是便衣闯民宅,到了北京的管辖地抓人, 与北京的方方面面连个招呼都不打?
或许是接受了西丰警察进京抓法制报记者事件的教训。
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谁在监督检察院的活动?
二、山西杏花岭检察院是如何得到最高检察院的“指令管辖”批文?
问题出现在“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
吴某是广东人,吴某的弟弟当然不是山西杏花岭人,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等等罪名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
吴某是广东人,在山西“行贿罪”不能成立,李某在北京能够成为山西的“受贿罪”犯吗?
如果行贿、受贿行为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山西杏花岭,那么山西杏花岭检察院是怎么得到的“指令管辖”批文?
山西、北京同是平级的省与直辖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要上报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要上报山西省检察高院,山西省高级检察院与北京市高级检察院是平级单位,两者之间必须通过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杏花岭没有“上方宝剑”,没有“先斩后奏”的权利。
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令管辖”的前提,要么杏花岭区检察院隐瞒了事实真相与他们的真实目的,从而欺瞒了最高检察院骗取“批文” ;要么最高检察院与山西检察院之间有不可告人的勾结,否则为什么这么容易就得到了“指令管辖”的批文?
现在是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事事都能够做到高度透明,12月4日“全国普法日”这个特殊的日子检察院抓记者,杏花岭检察院重蹈“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 后輙,而且做得比他们还精明,不通过报社,便衣谎言进民宅!
我们呼吁人民大众的知情权,记者采访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维护法治的尊严,不能再现“史上最牛县委书记” 成为全国性又一大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我们呼吁保护记者,就像呼吁保障普通人的人身安全一样,也要保障记者采访时的人身安全。
央视不会等闲视之!大众舆论不会等闲视之!
三、记者李某受贿于男朋友?
如果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的当事人是吴某的弟弟,他们到底是恋人关系还是利用职位关系? 如何分辨呢?
假如其弟弟为了哥哥的事情,故意讨好记者李某,想要利用李某的记者身份帮助哥哥,那么现在到山西采访的有三名记者,不仅仅是李某一个记者,三个人的报道内容不可能差距太大。
记者的权利义务是给报社供稿,报社有编辑、有总编,而且涉及未决案件的披露更是要层层审批把关的,仅仅贿赂一个基层记者,是不能“谋得”吴某的哥哥想要得到的利益。
“她没结婚也没男朋友,李某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 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某不止一次说过吴某的弟弟追求她”。作为恋人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如果是前者冲着感情去的,检察院凭什么来抓人?
如果是冲着后者冲着记者身份,一个年轻记者的采访稿子也是央视要层层把关的,李某不可能就即刻就能够为吴某谋取到“利益” 。而且按照现在的舆论监督以及报社对记者文稿的审查,不次于最高检察院对于“杏花岭检察院的批文”的严格性。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检察长焉不知刑事诉讼法有“回避”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回避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
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公安部有明确意见了,而杏花岭检察院检察长不知道吗? “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检察长是“受害人”,检察长利用淫威去把记者抓来做自己的阶下囚,这个检察长真是太威风了,如果记者报导的事实成立,检察长本身有问题,岂不是成了“抓人封口”利用职权,为检察长自己谋取利益?
记者李某收受报导对象的男朋友的贵重馈送,但是没有为其哥哥某私利的权利,检察长确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蒙骗最高检察院得到“指令管辖”的批文来堵世人嘴的权益。
【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杏花岭检察长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他的手也太长了,可以到北京抓人、还要吊销记者证、还要限制采访自由!
比“最牛县长派警察抓记者”还猖狂!
这个检察长不应该回避吗?在杏花岭检察院的词典上没有“回避”两个字吗?
五、检察院杏花岭检察院如何面对律师行使辩护权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记者不是执法机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何在?
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如果李某涉嫌利用采访和报道为吴某谋得利益,与滥用职权则无关; 即使李某滥用职权出现虚假或误导性报道,则首先处理她的应该是央视,后果严重也应该是报当地执法机关,而不是太原杏花区检察院;
杏花区检察院在接受李某等采访过程中曾出现矛盾,如果李某涉嫌犯罪则应该有其他执法机构来执行。否则该检察院有公报私仇、滥用司法权力之嫌。
记者李某应该得到辩护权,现在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取保候审,进而可以要求释放。
杏花岭检察院也不是铁桶一个,也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我们拭目以待案情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马国华律师,华律网律师会员,北京市佑天律师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