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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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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记者

该记者曾采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 检方称该记者涉嫌受贿

(转帖)

(08/12/08 04:25)



■央视女记者4日晚从家中被带走,图为其位于东三环的住宅小区(上图)及房间住所(下图)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现场回放

  谎称地板漏水

  检方入户抓人

  李某是中央电视台一知名法制栏目的年轻政法记者,其住在东三环某小区。事发时,李某的邻居杨女士在其家中,杨女士和李某是同行,和李某私交甚好。昨天,杨女士夫妇向记者描述了抓人过程。

  据杨女士描述,12月4日晚7点多钟,杨女士正在李某家中串门,这时有人按门铃,称地板漏水了,要入室看看,李某就开门了。开门后,门口站有三男一女,均着便装,来人称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要李某跟他们走一趟,随后他们出示了拘传证。杨女士觉得事情太突然,赶紧给其做律师的老公刘先生拨打了电话。很快,刘先生也来到现场。他向干警出示了律师证后,要求对方也亮明身份,对方一一亮了检察官证件。刘先生看了干警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函件上还写有另外两家媒体记者的名字,一个是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另一个是国内某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刘先生称,他还注意到这份函件是复印件。

  为防止意外,刘先生提出异地管辖应通知当地警方。随后,四名干警和李某以及杨女士夫妇来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四名干警和李某走进派出所,但杨女士夫妇因是案外人被拒之门外。在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后,李某被四名干警带走。

  说法

  央视负责人

  前天赴太原了解情况

  昨天,记者来到中央电视台,欲采访李某的直接领导,这名领导称此事很突然,他们正在调查此案,同时拒绝透露具体细节。

  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12月5日,也就是带走李某第二天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的一名干警和一名看守所的干警来到中央电视台,要求电视台出具李某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台内任职等内容。央视负责接洽的领导称,他们须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出具材料,双方暂定当天下午交接材料,但是当太原检方前来取李某的材料时被回绝。据了解,拒绝提供材料的原因可能是: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

  据央视相关负责人透露,12月6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央视相关负责人前往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接待了他们。对于李某一案的管辖问题,何书生拿出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这是最高检指定该院处理此案的。据央视相关负责人转述,检察长还称,记者采访当天,他已经劝告记者别再进行采访,但记者没听劝告。

  昨天晚上,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当记者表达想采访央视女记者被抓一事时,何书生说,目前案件处于保密阶段,现在不回答任何相关案情,此外,他也没有义务向记者透露案件相关的情况。

  背景

  被抓记者曾采访过检察院

  同行的两名记者透露采访细节

  央视女记者李某在山西采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而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起案件的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昨天下午,经多方努力,本报记者找到两名当事记者,两名记者向本报透露了部分采访细节,并向本报记者出示了当事人举报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全部资料。

  两位记者出示的材料显示,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我们接到反映时吴某又被检察院抓了进去,这是第四次了。向我们反映情况的是吴某的弟弟。”记者张某说。两位记者透露,他们到检察院采访时,检察长何书生没在,该院另外一名负责人接待了他们。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昨天,这名记者播放了据他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此外,检察长还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

  案件隐情

  女记者与当事人

  弟弟关系暧昧?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的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但记者采访过程中,李某的几名好友却曝出李某与吴某弟弟之间的“隐情”。据介绍,李某第一次采访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案是在一个月前,这也是她第一次见到吴某的弟弟,采访线索也是由其弟弟提供的。

  “她没结婚也没男朋友,一直自己独居!”李某的邻居杨女士说。李某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杨女士说,她通过两次吃饭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再就是她发现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某的另一位好友梅梅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李某不止一次说过吴某的弟弟追求她。“他确实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梅梅很肯定地说,但对于买了什么贵重东西,梅梅却拒绝透露。但梅梅分析说,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那就不得而知了。

  据记者了解,目前案件尚无进展,本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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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波:检察官进京抓记者的三重法律追问

易波:检察官进京抓记者的三重法律追问

(转帖)

2008年12月09日08:35  

  作者:易波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北京青年报》12月8日)

  我们注意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向记者李某出示了拘传证,但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那么,这几位干警拘传李某后也应当就在北京进行讯问,检察院干警将其带回山西,这在程序上本身就是违法的。

  由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来对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行立案侦查,也是滑天下之大稽。众所周知,李某出事源于她到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采访了吴某的案件——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那么,无论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还是检察长何书生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杏花岭区检察院在本案中就应当回避,最高检何以偏偏要指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呢?

  再说了,李某是否涉嫌受贿罪也值得质疑。据知情人讲,吴某的弟弟确定送给李某贵重东西,但是,吴某的弟弟又是在追求李某,两人关系已经很不一般,作为恋人关系,送些贵重东西也在情理之中。

  记者有罪并非不可以依法惩处,但为了防范利用公权力来打击舆论监督,在对监督的记者进行立案前,首先就必须由相关部门将监督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调查清楚;其次,应当坚持程序正义,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杏花岭区检察院最好是请求最高检将李某涉嫌受贿案件指定到其他省检察院管辖,这是在全国民众面前撇清“报复性执法”嫌疑,重塑自身形象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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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公共舆论为何对进京抓记者如此敏感

李晓亮:公共舆论为何对进京抓记者如此敏感

2008年12月09日08:34  

(重庆时报)

  作者:李晓亮

  自从张志国导演了“西丰诽谤案”闹剧之后,“进京抓记者”似乎成了舆论扫描时的一个“敏感关键词”。任何相关消息,都能挑逗舆论的这根敏感神经。

  所以这条新闻雄踞当日某网站新闻排行榜之首:12月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进京,将央视女记者李某从住宅中带走。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该检察院,而检察院则指控记者收受当事人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26版)

  虽说山西版抓记者事件未留下太多明显的司法硬伤,但并不表明入户抓人就全无可商榷之处。该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

  而据参与采访的另两位记者所言,当事人吴某弟弟似乎在追求李某,就算李某收了他一些贵重物品,也未必就是“受贿”吧。且这两名记者也被指涉嫌犯罪,又作何解释呢?在李某等人采访的那起案件中,该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就牵涉其中。何书生要求记者不要采访,李某等人未听劝告;何还曾电话“威胁”:“你们将来受了处分不要后悔!”现在李某被抓,检察院该如何证明自己不是打击报复呢?

  李某等人的监督性报道,在何书生等人眼里或许要算“负面报道”。这一点上,何书生和张志国的感觉并无不同。只是作为检察官,何更会“善用法律”,“合法”地对不听话的记者施以惩戒。而这正是最可怖之处,假如司法公器竟能沦为私人玩偶,正义的边界会不会退守呢?这也是这条新闻褪尽铅华之后,还让舆论对其保持敏感的深层原因。

  我们知道,正是媒体的良知和记者对真相的不懈追寻,公共舆论对坚守正义的不屈努力,才使得罔顾公平正义,甚至践踏法律的恶行,不致甚嚣尘上。

  可“进京抓记者”的新闻也提醒我们,类似的舆论监督也可能被某些地方公权力视为“负面新闻”,欲除之而后快。但这里“正面”与“负面”的界定,显然不能以从政者个人好恶来判定,而只能以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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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二再地抓记者

中国最近一二再地出现抓记者,对中国是民主法制的国家形象损伤不小。

消息很快传向全球,会使世界怀疑中国的司法和立法。中国可是世界大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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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警察工作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司法部门工作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或理解为管理及支配),国际上现行较多为警察工作受检察院监督和制约(或理解为管理及支配),检察院工作受法院监督和制约(或理解为管理及支配),而法院工作受国会即在中国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制约(或理解为管理及支配),国会即在中国为人民代表大会为国民所选举和监督等。中国的人大和法院总的来说是不错的,各级不太或很少听到有什么问题。但关于警察和检察院的问题,听的就较多些了。显然,中国国家需要对警察工作和检察院工作加强监督和制约(或理解为管理及支配)。

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调查研究(查古今中外)如何加强对警察工作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或理解为管理及支配),要新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等。


现代化研 08-12-9 :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2503/83/27/9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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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进京抓记者是报复性执法

『时评』进京抓记者是报复性执法

2008年12月10日 08:17

(大河网  高福生)

大河网讯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谎称地板漏水敲开央视女记者李某的房门,以涉嫌受贿罪将李某拘走。此前,该女记者曾与另外两名记者赴太原采访该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规事实”。12月6日,央视相关负责人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了解情况,该院检察长何书生表示,此案是最高检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办理的。(12月9日《南方都市报》)


  在笔者的印象中,山西版“进京抓记者”事件是继年初辽宁西丰“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派警察进京抓记者后,相关执法部门炮制出的又一条爆炸性新闻。当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牛B”行为一经媒体曝光后,数百家网站在第一时间对此进行转载,各大门户网站也在首页要闻区做重点推荐,对民众产生了巨大的视角冲击,留言及跟帖异常火爆。愤怒的网民还给何检察长送上了一顶“最牛检察长”的帽子,给杏花岭区检察院送上了一块“最牛检察院”的牌子。

  众所周知,记者也是公民,如果确有受贿等不当行为,不仅应当抓也必须抓。但从新闻披露的情节来看,却无法判断记者的行为是否涉嫌受贿。相反,作为李某曾经采访的直接对象,作为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经济纠纷案的处理方,作为被指涉嫌滥用职权的当事方——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及检察长何书生,不但不自我避嫌,反而借助公权连夜进京抓人,实在是难脱“报复性执法”嫌疑。

  公众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此前李某和其他两位记者到杏花岭区检察院采访时,检察长何书生十分恼火,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在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语气非常“严厉”(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这位何大检察长还真是敢说敢做,随后便以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弟弟的贵重财物为由,上京拘传李某。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何大检察长不仅熟谙法律,亦会“善用法律”对不听话的记者“合法”地施以惩戒。他们拘传李某时,既出示了检察官证件,又出示了拘传证,还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的复印件,让人找不出瑕疵。可笔者却纳闷:既然是光明正大的抓捕,为何要谎称地板漏水敲开房门?既然有尚方宝剑,为何不出示最高检的原件?退一步说,即便李某真的存在受贿行为,也应交由第三方在地审理,怎么能由当事方检察院带离北京审理?

  近年来,诸如此类披着“正义”、“合法”的外衣,以“维护地方和部门形象”为幌子,视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为眼中钉、肉中刺,借助公权找记者的“茬子”,甚至不惜“挖地三尺”查找蛛丝马迹,欲除之而后快的“报复性执法”时有所闻。这不仅是舆论监督的悲哀,也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试想,如果记者因一篇曝光报道随时都有可能被抓走,那还有谁敢再进行舆论监督?!

  这次山西版“进京抓记者”事件再度警示我们: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报复性执法产生的深厚土壤。在当前国情下,要使“报复性执法”寿终正寝,需要从教育、监督层面努力,需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需要执法对象在知法守法之下,敢于并善于运用国家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是要加强对强权的制约,有效控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如此,“进京抓记者”的新闻才会淡出公众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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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华律师谈"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

马国华律师谈"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

(转帖)

2008年12月09日
  
  华律网2008年12月9日讯 惊闻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之后

  人民检察院职责之一: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察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检察院也应该自我检查一下了

  2008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的黄静,接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无辜羁押10个月的研究生得到了国家赔偿近三万元。

  一周后的12月4日,普法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人们不禁要问:检察院怎么了?检察院是不是也应该自我检查一下了?

  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曾经是联合行动的,此后,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检察院为什么不能立即停止侦查,最高检察院为什么还“指令管辖”?为什么不通过记者李某的组织单位反映情况,而是便衣闯民宅,到了北京的管辖地抓人, 与北京的方方面面连个招呼都不打?

  或许是接受了西丰警察进京抓法制报记者事件的教训。

  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谁在监督检察院的活动?

  二、山西杏花岭检察院是如何得到最高检察院的“指令管辖”批文?

  问题出现在“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

  吴某是广东人,吴某的弟弟当然不是山西杏花岭人,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等等罪名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

  吴某是广东人,在山西“行贿罪”不能成立,李某在北京能够成为山西的“受贿罪”犯吗?

  如果行贿、受贿行为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山西杏花岭,那么山西杏花岭检察院是怎么得到的“指令管辖”批文?

  山西、北京同是平级的省与直辖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要上报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要上报山西省检察高院,山西省高级检察院与北京市高级检察院是平级单位,两者之间必须通过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杏花岭没有“上方宝剑”,没有“先斩后奏”的权利。

  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令管辖”的前提,要么杏花岭区检察院隐瞒了事实真相与他们的真实目的,从而欺瞒了最高检察院骗取“批文” ;要么最高检察院与山西检察院之间有不可告人的勾结,否则为什么这么容易就得到了“指令管辖”的批文?

  现在是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事事都能够做到高度透明,12月4日“全国普法日”这个特殊的日子检察院抓记者,杏花岭检察院重蹈“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 后輙,而且做得比他们还精明,不通过报社,便衣谎言进民宅!

  我们呼吁人民大众的知情权,记者采访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维护法治的尊严,不能再现“史上最牛县委书记” 成为全国性又一大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我们呼吁保护记者,就像呼吁保障普通人的人身安全一样,也要保障记者采访时的人身安全。

  央视不会等闲视之!大众舆论不会等闲视之!

  三、记者李某受贿于男朋友?

  如果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的当事人是吴某的弟弟,他们到底是恋人关系还是利用职位关系? 如何分辨呢?

  假如其弟弟为了哥哥的事情,故意讨好记者李某,想要利用李某的记者身份帮助哥哥,那么现在到山西采访的有三名记者,不仅仅是李某一个记者,三个人的报道内容不可能差距太大。

  记者的权利义务是给报社供稿,报社有编辑、有总编,而且涉及未决案件的披露更是要层层审批把关的,仅仅贿赂一个基层记者,是不能“谋得”吴某的哥哥想要得到的利益。

  “她没结婚也没男朋友,李某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 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某不止一次说过吴某的弟弟追求她”。作为恋人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如果是前者冲着感情去的,检察院凭什么来抓人?

  如果是冲着后者冲着记者身份,一个年轻记者的采访稿子也是央视要层层把关的,李某不可能就即刻就能够为吴某谋取到“利益” 。而且按照现在的舆论监督以及报社对记者文稿的审查,不次于最高检察院对于“杏花岭检察院的批文”的严格性。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检察长焉不知刑事诉讼法有“回避”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回避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
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公安部有明确意见了,而杏花岭检察院检察长不知道吗? “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检察长是“受害人”,检察长利用淫威去把记者抓来做自己的阶下囚,这个检察长真是太威风了,如果记者报导的事实成立,检察长本身有问题,岂不是成了“抓人封口”利用职权,为检察长自己谋取利益?

  记者李某收受报导对象的男朋友的贵重馈送,但是没有为其哥哥某私利的权利,检察长确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蒙骗最高检察院得到“指令管辖”的批文来堵世人嘴的权益。

  【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杏花岭检察长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他的手也太长了,可以到北京抓人、还要吊销记者证、还要限制采访自由!

  比“最牛县长派警察抓记者”还猖狂!

  这个检察长不应该回避吗?在杏花岭检察院的词典上没有“回避”两个字吗?

  五、检察院杏花岭检察院如何面对律师行使辩护权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记者不是执法机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何在?

  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如果李某涉嫌利用采访和报道为吴某谋得利益,与滥用职权则无关; 即使李某滥用职权出现虚假或误导性报道,则首先处理她的应该是央视,后果严重也应该是报当地执法机关,而不是太原杏花区检察院;

  杏花区检察院在接受李某等采访过程中曾出现矛盾,如果李某涉嫌犯罪则应该有其他执法机构来执行。否则该检察院有公报私仇、滥用司法权力之嫌。

  记者李某应该得到辩护权,现在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取保候审,进而可以要求释放。

  杏花岭检察院也不是铁桶一个,也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我们拭目以待案情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马国华律师,华律网律师会员,北京市佑天律师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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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应回避“回避”问题

最高检不应回避“回避”问题

(转帖)

2008-12-10 3:44:17

(东方今报)   

□盛大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9日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详细报道见A03版)
    最高检的表态证实了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指定受理”的说法,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指定”就没有问题。
    此前的报道说,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而李敏的采访显然带有 “舆论监督”的性质。另据同去太原采访的他报记者透露,他们采访期间曾受到何书生威胁,并有录音为证。这些信息足以证明,何书生与此案有着很大的利害关系,甚至是直接利益相关人。让杏花岭区检察院及何书生检察长侦办此案,岂不是“自己审自己”吗?
    也许,最高检在指定之前不了解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及何书生检察长与李敏的“恩怨”,但现在肯定知道了。既然知道,那就不能“无可奉告”。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程序上明显不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不管李敏到底做过什么,也不管杏花岭区检察院得到怎样的结论,只要侦办者确实是利害关系人,那么此案就不可能取信于人,最高检也会因为这样的“指定”而损害自己的公正形象。因此,此案的“回避”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们期待着最高检变更此前的“指定”,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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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京抓央视记者看检察长的所为

从进京抓央视记者看检察长的所为

2008-12-10 09:10

  央视知名法制栏目记者李某连同两名同行,日前前往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采访涉嫌滥用职权一事,12月4日晚被该院法警以涉嫌受贿连夜抓走。同行称他们曾接到过检察长何书生阻止采访的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笔者以为,这一新的“进京抓记者事件”至少有违程序正义。(见12月8日新华网)

  其一,杏花岭区检察院实为利害人,理应回避。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该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将吴某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同行的记者称,“我们接到反映时吴某又被检察院抓了进去,这是第四次了”。该检察院是否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尤其是作为“诬告陷害罪”受害人的何书生是否涉嫌打击报复,权威部门应立即立案调查。

  其二,记者采访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既然该院具此重大嫌疑,作为当事人理当公正地接受采访,据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记者缘何受到阻挠?这是否正说明此次采访正中要害,惹急了该院?

  其三,被抓记者李某是否真的受贿尚值得推敲。据知情人透露,李某是在一个月前第一次采访该院涉嫌滥用职权案时,才第一次见到提供采访线索的吴某的弟弟。之后,其弟开始追求并无男友的年轻女记者。“他确实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可见采访行为在前,暧昧关系在后。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尚不得而知,该院由此指控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显属操之过急,有“慌不择路”之嫌。

    其四,既然在“采访门”中检方作为利害人,当依法理回避,又何以会得到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这需要最高检就此函件公开理由,以释公众之惑。

  这总让人想起辽宁西丰原县委书记张志国曾派警察进京抓法制日报记者,最终因“法治意识淡薄”被责令引咎辞职的政治丑闻。由于权力难以被监督,导致被滥用,对媒体监督打击报复的行为愈演愈烈,此番有可能就是一次升级版,这种恶劣行为居然堂而皇之一再上演,无疑是对媒体监督的无情示威,亦是权力恣意妄为的拙劣表演。

  对央视记者被拘事件,除应当引起高层纪检和检察机关以及地方人大机构的关注,及时予以专案调查、跟踪监督、将案情进展结果公之于众外,媒体还应对“采访门”深入采访调查,据理力争,还原事件真相,依法保卫记者采访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当然,如果李记者真的涉嫌“受贿”,也绝不要护丑。

(稿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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