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法治是现代世界历经各种制度模式优胜劣汰之后而形成的基本共识。当代超国家治理机制的出现打破了主权国家时代单一的权力制衡体制, 形成了多层次和多样态的宪政格局, 法治因此演变为多层次和多样态的规则体系和多层次和多样态的程序化治理状态。
全球时代的宪政与法治
作者:宋显忠
宪政与法治是现代世界的基本共识。现有的相关研究多囿于英美的国内法范畴, 缺少必要的横向比较,未能呈现出宪政与法治在全球化进程中的现实寓意。本文试图超越传统的研究路径,透过近现代的政治与法律发展历程, 梳理宪政与法治及其所指制度模式的来龙去脉。
现代世界的主要语言都有与中文的法治相对应的语词, 用以描述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这些词都可以译为中文的法治, 但是所指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法治, 指的是君主专制下的官民依法办事的理想状态。西方的学术语言中,与之相类的是德语文献中的“Rechtsstaat (或译为法律国) ”, 代表欧洲大陆法典化时代的一种法治理想, 追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及执法部门的依法裁判。二者强调的都是规则秩序而非权力控制, 政府的权力并非法治的对象。因而所谓法治不过是形式上的规则之治, 实为当权者的专制。现代主流的公法理论对法治的界定,采纳的是英文的“Rule of Law”一词的用法和含义。
英文的“Rule of Law”的前提是原生于英格兰, 经过日不落帝国的殖民统治而扩展至北美、澳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ConstitutionalGovernment (或译为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 ”这一政府组织模式, “Rule of Law”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治理状态的一种形象描述。“Rule of Law”与“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互为表里。与专制主义法治观不同的是, 英语民族的“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意味着政府或政治本身即处于“Rule of Law”状态之下, 政府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并服务于国民权利之保障。为了避免语义混淆, 现代公法理论习惯上将宪政与法治并称, 用以限制法治的用法与含义。这一界定并非单纯地出自对英语民族的心理偏爱, 而是现代世界历经近现代的政治与法律发展而形成的基本共识, 其背后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不同制度模式的竞争与优胜劣汰, 是16世纪以来的欧洲列强竞逐与日不落帝国的脱颖而出, 是20世纪美国的崛起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 是东西冷战与西方阵营的最终胜出。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9-13 10:0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