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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

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0)

6.1、三种不同的战略选择

  在发展中国家,权威性需求和民主化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政治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变革、落后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这一事实,经常导致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不稳定、权 威流失、社会失范乃至现代化的中断或挫折。于是,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步骤,对于落后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我们面临着以下三种不同的战略选择:

  1、威权保守型战略,也即抑制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建树政治权威,并在政治权威的领导下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变革,而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成就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权威,从而达到政治 稳定和社会进步的目标。这显然与新权威主义的主张颇为接近。新加坡以及民主化之前的台湾和韩国是其典型代表。

  2、民主开放型战略,也即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为范本,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建设,努力使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发展与社会和经济变革同步并进,以促成经济、社会与政治的 全面变革,不断满足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合理要求。威权保守型国家时常会在遇到突发性危机时突然向民主开放型转变,而民主开放型国家也会突然出现“民主化的中断”,逆转为威权 保守型国家。在亨廷顿提出的五种民主化模式中,以阿根廷、秘鲁、玻利维亚等国为代表的轮回型,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韩国等国为代表的二次尝试型,以及以菲律宾、智利、乌拉圭等国为代表 的间隔民主型,都出现过上述情况 。这说明,在发展中国家贸然推行“全盘西化”的民主开放型战略会具有极大的政治不稳定性与风险性。

  3、“间距”渐进型战略,也即在保持两个“必要间距”的前提下,渐进地推动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第一个“间距”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变革与宪政制度化(包括民主制度化与制度民主化)的全面展 开之间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也即首先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变革,而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成果不仅会奠定宪政制度化全面展开的基础,而且也会为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扫清一系列障碍,创造良好 的条件。第二个“间距”是指在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和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的“高热期”之间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也即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必须走在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 参与的“高热期”前面,否则就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政治风险。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坚持宪政制度化相对于民主参与化的优先地位。在政治体制改革共识不足、改革目标模糊、价值取向冲突的发展阶 段,采用“间距”渐进型战略尤为必要,因为只有这一发展战略才能为政治现代化积累成熟的前提条件,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从而避免政治现代化进程因“早产”而畸形发展甚至夭折。

  然而,在威权主义国家里,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往往紧随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汹涌而来,并且总是超前于宪政制度化的建设。于是,问题便产生了━━我们怎样才能使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 既与经济和社会的变革保持必要的“间距”,又能领先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高热期”?唯一的方法就是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也即在合理的时段内对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 与予以合理的抑制和积极的引导,以缓冲宪政制度化发展的巨大压力。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意味着诸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集会、请愿自由、公开竞选自由等等易于激发社会动 员和政治参与热情超前地迅速成长的一系列因素,都将受到有限的、合理的引导和控制。但选择“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的首要前提是,必须首先具备一个现代化的、倡导变革的、明智而有效能的政 府,否则,“合理的抑制”政策就有可能沦为反动专制的借口和工具,从而压制民主力量,阻遏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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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1)

选择“间距”渐进型战略,除了首先需要一个明智而有效能的政治权威之外,也需要周密制定的一整套政治发展战略。从改革开放开始到不远的将来,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大体上可以被划分为 “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审慎的政治改革服务于经济建设,并以经济改革为中心,对民主参与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 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和“参与民主化”阶段等三大阶段,对于各 个阶段的政治发展步骤、内容与进度,我们都应有科学、系统、明确、切实可行的战略安排(包括改革时间表),从而以期构成对政治权威的一种“法理性”制约,以保证在政治权威的自觉推动下能 按照预定计划实现既定目标。这一发展战略必须首先明确宪政制度化的最终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必须既能保持“社会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满足社会发展形势的现实需要,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未 来趋势,否则,这一发展战略就会难以获得应有的“合法性”或“可行性”,从而失去政治动员力和政治生命力。

  威权保守型和民主开放型战略,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国家和一定的“政治权威”运作下,或许会取得成功,但这两种战略成功实施的前提条件一般较为复杂而苛刻,政治风险也较高。尤其对于一 些正在具有着现代化理念的“改革型”政府领导下走向现代化的多民族落后国家而言,“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显然具有着最大的比较优势,因为只有这种战略选择才可以将“合法性危机”与“传承 性危机”(也即“历史断裂性危机”)始终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巩固政治权威,避免“政治衰朽”,从而使政治权威有足够的效能推动既定的政治现代化进程。

  6.2、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

  中国是采用“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的典型国家,这一发展战略把当代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划分为以下三个彼此联系的不同阶段:

  一、“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1978—21世纪初叶)。由于在这一阶段大部分时期,经济改革的任务异常复杂而艰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或发育不够成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逐步趋向多元化, 而其它的政治现代化条件也不完全具备,这就使宪政制度化(包括民主制度化与制度民主化)的具体目标模式难以成熟,甚至只有模糊的轮廓,因此难以形成政治共识。于是,这一阶段的政治体制改 革主要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局部改革,为经济建设开路、护航,而并不涉及全局性、深层次的政治体制变革。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宪政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经济变革,落后于自发成长 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要求。政治体制的权威性与社会的稳定性由此受到潜在的强有力的挑战。因此,对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要求予以合理的抑制和积极的引导就成为必要。在这一阶段, 诸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集会、请愿自由、公开竞选自由等等易于激发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要求的一系列行为,都将受到有限的、合理的引导和控制。而这一做法不仅缓冲了宪政制度 化的压力,而且也为夯实宪政制度化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果不这样做,就必然导致政治冲突加剧、政治权威流失、社会主义失败、中华民族分裂的严重后果。在这一阶段,我们成功地确立起了 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与司法工作,以使国家政治法律体系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开始逐步确立法治与宪政精神,并在其它各领域推行具有探索性和尝试 性的政治改革措施(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积累全局性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但在这一阶段最重要也最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莫过于对宪政制度化具体目标模式的超前性探索 与建设性研究,莫过于争取政治体制改革共识的理性化行为。而抑制与引导政策的积极意义,也以这种探索、研究与理性化行为的产出成效性为前提。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7 1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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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2)

 二、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21世纪初叶—?)。在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政府机构改革也已顺利完成,立法工作跃上新台阶(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公民的法治与宪政意识逐步提高,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继续发展,而深层次的经济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局面而难以继续推进,导致要求政治 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前一阶段对于宪政制度化具体目标模式的建设性研究成果与政治共识的积聚,使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成为可能。于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治体制改革逐步进入全 局性的宪政制度化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思想解放与人的解放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改革的先导,社会政治生活日趋活跃。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原则与理性精神将为社会稳定提供保证,而适当地保留运 用“积极的引导政策”的主动权,维护并加强改革的领导者权威也十分必要,因为政治稳定是宪政制度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这一阶段,宪政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执政党领导体 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人大制度改革、政协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选举制度改革等,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制度体系。21年前,邓小平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今天,我们也已经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中国共产党,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在中国共 产党。政治体制改革要成功,就必须首先建设一个具有完备制度作保障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切实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并处理好党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领导和 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三、参与民主化阶段。当宪政制度化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也即当新的政治体制得以确立,“参与民主化”的一系列前提条件都已具备时,“积极的引导政策”就该完全结束自己的历史使命, 使政治现代化进程进入“参与民主化”的发展阶段。参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普遍提高,为公民参与的扩大创造了平和、理性、健康的环境。在这一阶段,国家对结社自由、新 闻、言论、出版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以及公民游行、示威、集会、请愿等政治诉求的自由,都将依照宪政原则与法律规定予以充分保护。在完全的法治秩序下,政府开始支持社会动员以巩固宪政制度 ,扩大政治参与。这无疑将是政治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影响最深入、最广泛、最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的伟大阶段,因为它的到来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的基本建成。

  也许有人会说,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渐进性特征,所以提出任何改革进度与时间表,都将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任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度与时间安排 表,那么人民就会怀疑我党进行宪政改革的诚意,怀疑我们会无限期地推迟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曾在1992年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 本主义道路。”“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没有一点闯的 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不冒点风险,办什么事情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万无一失,谁敢说这样的话?”“从 现在起到下世纪中叶,将是很要紧的时期,我们要埋头苦干。我们肩膀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啊!”他还意味深长地预言到:“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 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这种需要再投入“三十年的时间”才能形成的各方面的一整套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当然既包括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与合理的 科技、教育、文化制度,也包括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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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3)

从1992年向后推30年,正好是2022年(也即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从1978年到2022年,则有44年时间,将近半个世纪。那么,长达 半个世纪的政治体制改革,难道对有些人来说仍然是太快了吗?回顾历史,从1898年的“百日维新”、1901年的“新政改革”、1906年的“预备立宪”,到1907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正 式宣布为期9年的“预备立宪”开始(允诺9年后即召开国会,推行宪政),总共不过9年时间。但人们仍然认为9年预备期太长,并迫使清政府宣布把9年预备期缩短为5年,决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 推行宪政。结果怎样呢?改良的步伐还是跟不上革命的步伐,1912年2月12日,清王朝宣告灭亡。再看国民党政权,从1928年6月宣布“训政时期”开始,到1948年3月宣布“结束训政,实施宪政”, 不过20年时间(其间还经历了10年国共战争和8年抗战),但结果又怎样呢?宪政改革的步伐还是跟不上革命的步伐,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宣告覆灭。为什么会这样呢? 因为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缺乏宪政改革的主动精神与自觉意识,不是他们带领人民推行宪政改革,而是人民迫使他们推行宪政改革。更何况慈嬉对“百日维新”的镇压早已使人们对清政 府失去信心,而蒋介石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背叛,也早已使人民大众看清了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本质。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乃知国家事,成败因人心。殷鉴实不远,千秋旧事新。今朝固守旧,明日空哀鸣。难道我们共产党人也要哀清政府和国民党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共产党人吗?!

  我们已经进行了整整21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今天,距离“十月革命”一百周年也仅有18年时间,距离建党一百周年仅有22年。所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是要四平八稳,而是一定一定 要加快!如果我们能在2017年到2021年间完成宪政制度化的艰巨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民主制度,进入“民主参与化”阶段,那么,这一新型的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制 度就将是我们给予“十月革命”一百周年和建党一百周年最好的献礼。

七、关于宪政制度化基本内容的建言

  当前,我们正处于“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的最后时期,肩负着为即将到来的“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准备条件的历史使命。对宪政制度化的基本内容进行科学、全面、深入的超前性探索与建 设性研究,同时积极推进解放人本身、解放生产力的进步历程,是21世纪初期理论界最重大、最迫切的任务。这一理论创新的任务完成得怎样,不仅关系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命运,更关系到我们 的党和国家在21世纪的兴衰存亡。

  笔者愿提出以下六点改革建言,作为一种不一定成熟的探索性、前瞻性思路,以抛砖引玉,供理论界同仁商榷研究。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7 09: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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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4)

一、实行党内法治,扩大党内民主。

  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略,意义十分重大。国家的法治化必须首先从执政党内的法治化做起,因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民主化,首先有赖于执政党内政治生活的法治化 、民主化。实行党内法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与作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应恢复年会制和常任制,以便定期讨论、决定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的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国内外形势和党建工作,并监督决策的实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党内最高“立法机关”,负有制定完备的党纪党法党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党内民主生活,使党内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 、制度化的重大责任。实行党内法治,就必须使全党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威,就必须切实做到党纪党法党规面前人人平等。

  2、加强党的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全国党代会选举产生,互不隶属,平行对全国党代会负责,向全国党代会报告 工作并受其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执行由全国党代会通过的党纪党法党规的最高“司法机关”,它必须根据“党法”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如开展有关党内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重要党务领导 干部任职资格审查等项工作,并严格依照党纪党法党规的条文对全党所有党员(包括中央委员、总书记)进行监督和查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党代会决议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仍然是全党团结的象征,具有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地位。但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总书记必须完全执行党代会决议,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不得干涉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司法”与监督工作,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不得越权干涉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党代会决议以及行使对全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等职权的工作。其他各级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代会负责,其领导成员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代会通过产生。其实早在1920年9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 ,就提出要建立一个地位相当高、职权相当大的很有权威的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也明确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中央委员 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它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进一步明 确规定:(1)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监委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 会、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3)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如有不同意见,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 ,可提交本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在紧急情况下,也可把问题提交上一级监委解决;(4)监察委员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会的机构,并有权给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委托任务;(5)监委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离。然而,这些原则却并未得到很好履行,后来在斯大林主持下俄共十八大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改由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由中央委员会领导,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列宁提出的党内监察工作原则能得到很好履行,那么斯大林的绝对一元化领导、戈尔巴乔夫解散苏共的叛党行经都不会得逞。这些历史 经验教训很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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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5)

3、实行党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内民主。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就是要按照党内公开的原则进行党的领导活动和党务活动,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使党员群众既能参与制定政策、在党内建设性地批 评党的政策,又能清楚了解各级、各位领导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因为这是所有党员正确履行民主监督权与选举权的前提条件。推进党内民主 ,首先要按照“民主”的共性原则,逐步建立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如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选举制度、干部制度、党员建言制度、平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政策讨论与辩论制度等等),使党的领导机关依“法”治党,使党员群众依“ 法”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其次,要明确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多数党员的意志既要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上,又要体现在对各级领导人的选举、监督、弹劾和撤换 上,以实现列宁建党思想的一条基本原则:“使党的所有上层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出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实现这条原则就能使官僚主义与腐败现象无所遁形。再次,一定要明确每 一个共产党人都应当是共产主义觉悟者,而不仅仅是党的政治工具。为此,当代共产党人必须首先使自己树立正确的民主化的思想方式和民主化的政治价值观念,而后才能带动人民群众建树民主理性 。正确的民主化的思想方式和政治价值观念,就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方法论。这一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破除教条主义迷信,努力使自己学习并掌握好马克思主义的 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追求真理,提高觉悟,创造性地思考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模式和方针、政策;必须破除对领导、对上级的盲从态度,坚持真理,尊重事实,理性化地思考党员 的权利、义务、责任、作用、价值与行为,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小局与大局、民主与集中、人民性与党性的关系。作为中国共产党人,我们应当像维护自己的双眼一样维 护党的民主和团结,而绝不能使党成为“独眼龙”。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党内民主的实现必然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操之过急只会适得其反。

 二、实行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工作独立性差的两大原因,一是司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二是司法机关对各级党组织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司法改革就是要破除这种依附性,增强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从而 奠定法治社会的基础。司法改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点: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7 0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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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6)

1、集法院、检查、司法行政机关于一体,设司法院。国家司法院与国务院并列,都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家司法院下设宪法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宪法 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国家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国家司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及院务委员组成国家司法院院务委员会,统一协调所辖相对独 立的各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关系。司法工作委员会除下辖律师管理机关、公证管理机关、狱政管理机关、法制监督机关、法制建设机关、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机关、司法外事机关等机构之外,还统一 主管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工作,如司法系统的任职资格考试(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等)和任免、调动、惩戒等事宜。此外,也可以考虑改变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做法,以进一 步排除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扰。这一系列措施改变了把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干预之下的现行体制,有利于提高法官、检查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与素质,确保司法工作不受行政干预, 实现司法公正。

  2、建立职业法官和职业检查官制度。一是要把住法官、检查官的进口关,使司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都能严格按照法官法、检查官法的有关规定选拔和任命法官、检查官。二是对法官、检查官应当 实行不可更换制,即法官、检查官被任命后,只要没有法定的违法失职情形,就应任职到退休为止,不得随意更换,以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三是法院院长、副院长和 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查官中选任,而不允许从外行调入或转业。四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和上级检察院的检查官应从低一级法院或检察院中择优选拔,以保证他们具有优良素质和丰富 经验。

  3、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司法公开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并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也可以设立审判工作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各委员会均由 50%有关知名法律专家和50%有关优秀法官组成,负责对各专业的一些疑难案件向审判人员提供专门咨询,但不干预独立审判工作。要保证使法官和检查官只服从法律,使他们绝对不受司法系统内外 任何组织与个人(包括党组织、院领导以及国务院或地方行政领导)有悖于法律精神的任何干扰。

  4、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院党组织系统。司法工作当然不能没有党的领导,但各级党组织(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个人凭借一定的党权)对司法工作的干涉却必然严重损害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在 采取组建司法院等司法改革措施之后,司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将不复存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必须改革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首先,要使司法院党组织在党内具有相对独立自主的组 织人事权,如规定司法院系统党组织在严格遵守党纲、党章、党纪、“党法”、党规的前提下具有相对的组织独立性,即在中纪委的直接监督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指导下,召开本系统的党代会;由各 级司法院系统党代会通过选举方式差额提名本级司法院领导候选人名单,报中纪委严格依照有关“党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中层与基层党代会提名名单还应首先报上一级司法院党委同意), 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国家司法院院长在形式上应通过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提名),然后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选举后,产生该级司法院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当选者 将直接兼任本级司法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职务;应规定民主党派不在司法院系统活动,所以经提名、选任产生的司法院领导人均为共产党人;司法院系统中,除选任产生的领导成员之外,其他 工作人员均应通过严格的考任制产生;司法院纪检委领导成员由中纪委提名,经司法院党代会通过产生;司法院纪检系统均接受中纪委直接领导,而不接受司法院各级党委的任何领导,但应向司法院 同级党代会报告工作;司法院系统党的最高负责人(也即国家司法院院长)根据有关党的组织法规定兼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职务。经过改革,司法院党的各级领导成员(不包括党的纪检领导成 员)的产生不再受司法系统外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影响和干扰,只要由本系统内党代会提名,并符合党的有关明文规定,经纪检委资格审查通过,即可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司法院党 组织在司法院系统内绝不具体干涉任何司法工作,它的职能作用主要是负责各级司法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工作、开展司法院系统内党员的正常组织生活、保证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严格执法、与党员 的司法腐败行为作斗争等。在这一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新体制必须充分体现以下原则:(1)国家法律至上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党纲、党章、党纪、“党法”、党规制约原则;(4) 党管干部原则;(5)党不具体干涉司法工作原则;(6)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结合原则(例如司法院党委成员人选是经由党代会差额提名、中纪委资格审查、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从而使人民代表的 意志能够最终影响党组织的领导人选,充分体现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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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7)

 三、改革人大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 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民代表的 作用。此外,我们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改称人大常委会为参政理事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位与作用必须得到进一步加强。具体措施就是首先把人大常务委员会改名为人民参政理事院,简称“参 理院”,其成员改称“参理员”,全部实行专职化,并规定凡当选为参理员者,必须与原工作单位、原所在政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脱离一切关系,以便使其能排除局部利益的干扰,公正、负责地从全 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行使代议代理权,但共产党人身份的参理员在与其原所在党组织脱离关系后,其党籍自动转入参理院共产党党团;其次,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地方人大主任、副主任均改称 国家参理院主席、副主席及地方参理院主席、副主席,原人大常委会组成、任期、产生办法等大原则基本保持不变,但职权范围应有所扩大,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具体内容应得到必要的改进,并不 断提高参理院工作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现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作用与社会影响力。

  2、保证党在人大中的领导地位永不动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要想巩固,就必须首先保证党在人大中的领导地位永不动摇。在人大代表及其 参理院参理员的民主选举中,一定要保证我党在人大及其参理院中获得优势地位。参理院必须实行专职化,而当选为参理员的所有共产党员应组成共产党党团。共产党党团将作为参理院中唯一的一个 政党党团,在参理院中发挥重要作用。参理院主席应由参理院共产党党团推荐,经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而副主席应在参理院全体会议上竞选产生。共产党党团将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 的特别直属党组织,接受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样,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作出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就能经由共产党党团通过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参理院的法律化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党在人大及其参理院的政治领导,并通过这种政治领导和法治的有效方式来间接地进一步实现党对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原则性指导。

 3、改进人大选举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人大代表与参理员竞选制度,并依法推行政见代表制,也即人民代表竞选人或参理员竞选人必须向选民或行使选举权的人大代表公开个人政见,接受选举人质 询;选举人根据竞选人政见及对竞选人道德品质与参政议政等多方面能力的评估,来决定投票意向;竞选人必须对个人政见及支持自己的选举人负责;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人民代表与各级参理员,将 会更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此外,应规定所有各级人民代表、各级参理员都必须经过基层竞选产生。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7 0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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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8)

 4、大力加强宪政制度化的立法工作,逐步扩大人民民主。宪政制度化的进度决定于立法工作的速度和质量,所以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意义重大。我们需要早日制定完备的《社会主义人权保 障法》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法》等多部法律,以逐步扩大人民民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 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可获得物质帮助等 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除维护公民的个人人权,我们还应认真维护公民的集体人权;而 维护任何人权都必须以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基础,基本人权也即特指公民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其中又要以公民的生存权为最基本的人权,以公民的政治权利为 最关健的人权,以公民的经济权利为最根本的人权;公民的生存权必须通过公民的政治权利来保障、通过公民的经济权利来实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中,又尤其以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竞选自 由与诉愿自由至为重要;所谓言论自由,即指公民依法通过集会讲演、新闻媒介、出版物等各种形式来充分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所谓结社自由,即指公民依法根据备案监督原则而不是根据批 准管治原则来结成某种社会团体并进行合法的社团活动的自由;所谓竞选自由,即指公民依法作为竞选人或选举人有平等地参加竞选活动的自由;所谓诉愿自由,即指公民为了获得某项权益或表达对 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当处分侵害行为的不满,依法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愿、复议申请、诉讼以至进行合法的游行、示威活动的自由;但是任何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均不得危害整个中华民族 的集体人权,尤其是绝对不能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即必须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进步与社会发展为前提。为此,我们就必须努力畅通民主渠道,积极调控社会矛盾 ,开展政治文明教育,加强政治行为立法 ;就必须在各地建设人民广场作为人民集会的专门场所;就必须在各地开设人民议政厅作为人民咨政、参政、议政的专门场所;在各地人民议政厅应经常性 安排有关参理员、议政员(即政协委员)、政府官员、司法官员、人民代表等向自由自愿参加的人民群众做工作报告或演讲,并进行平等的交流,以通报要情、宣传政策、沟通意见、答辩质询,从而 使有关各方与人民群众能始终保持血肉联系;任何公民也均可在人民议政厅发表或讨论政见、提出或反映意见,有权向有关方面提出诉愿、质询和咨询,并有权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答复;人民议 政厅必须依法管理,正确引导,推进公开性,增加透明度,提高效率,增进理解,从而加强人民对国家有关机关工作的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政治生活良性发展。总之,只有切实保障社会 主义人权,有效保证民主渠道畅通,人民群众才能自觉采用理性、平和、健康、积极的方式参政议政,并放弃已无必要的极端民主方式,积极地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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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9)

四、改革政协制度,促进民主协商。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它为加强和推进多党合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政治协商制度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获得新的发展。

  1、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人民议政院,使其成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宗教团体代表以及各阶级、各阶层、各行业、各界代表、港澳台代表、华侨、归侨代表与其他特邀人士等组成的广泛的人民政治协商与议政参政机关。议政院成员称议政员,均应按照经同级参理院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议政院席位划分名额及议政员资格、产生办法和程序,由各有关方面直接酝酿推举或内部竞选产生。各级议政院主席均由中国共产党提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在议政院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各级议政院均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确立和完善人民议政员推选或竞选制度,并依法推行精英代表制。议政员一般不实行专职化。每一个议政员均应能集中代表和反映所代表利益团(群)体的具体利益,并在该利益团(群)体中深孚众望。所有当选议政员在任期内均对其特定的推举单位或选举单位负责,并不得与所代表的原工作单位、原所在政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脱离关系,如必须脱离关系,则该议政员应当辞职,然后再由原推举或选举单位重新推举或选举。

  3、议政院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议政院将依法行使广泛的参政议政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审议权等,但主要发挥参政议政、质询监督、政治协商等功能,旨在充分表达各利益团(群)体人民的意愿,并在意愿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广泛进行政治协商,督促解决问题,同时加强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社会的合作团结与和谐发展。议政院的最重要价值就在于它能发出最具代表性的不同的声音,而这些不同的声音将在参理院、政府部门和执政党中得到有机的整合。五、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

  五、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

  新民本主义制度下国有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政府既拥有公共行政权,又拥有国有产权,甚至还拥有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权。这三项权力统掌于政府手中,使政府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 一角落。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基本上相当于一级政府官员,他们受政府委派,对政府负责,由政府调迁。在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问题也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一方 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作为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相竞争的国有经济的产权管理者,扮演着“被仲裁者”的角色。这种经济关系不仅制造出了“官僚化 经济”的毒瘤,而且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从法律上来说,公共行政权的运用应以行政法为基础,而国有产权的运用应以经济法为基础,这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只解决政企分开和第一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却不解决第二种“两权分离”(即国有产权与公共行政权分离)的问题,国有企业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解决,政府机构改革 也不会获得最终成功。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把当前的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分解为性质不同的政府企业和人民所有制企业。政府企业主要包括只能由政府管理的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经济宏观调控的大型基础产业和一 些非盈利性基础企业,除政府企业之外的国有企业则均应改革为人民所有制企业。人民所有制企业的一切财产属于人民,并应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事务全权代理常设机构??参理院代行产权管理权 。参理院下设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负责组织人民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有关人大代表及人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则应共同参与组织企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招聘 经理人员,由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工作。人民所有制企业最终只对参理院负责,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高薪招聘优秀的经理人员。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 委员会由参理院选举产生的参理员组成,参理院以及人代会根据人民所有制资产增殖幅度来评价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所以,经营效益将直接与经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收入与 业绩评价挂钩。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资产增殖、利润增加为首要目标,所以,当某一企业难以再产生利润,或者卖掉这一企业再转而投资其他企业会带来更丰厚的经营回报时,董事会会像私 营企业主一样毫不犹豫地把这个企业卖掉或关闭,而把关闭企业带来的诸如失业人口增加等社会问题交由政府解决。这样,人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就得以甩掉包袱,获得与私有经济、集 体经济同等灵活的经营机制,而产权转让市场也将获得大的发展。人民所有制企业所获取的赢利可分为税后利润和税收两大部分,税收上缴人民政府,税后利润上缴参理院。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7 10: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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