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财产权, 今天某农民家庭所承包的5 亩土地, 市场价已经是250万元。政府强制性地从中取得225 万元( 90%) ,只付给该农民家庭25 万元(往往更少), 这样的10%的补偿比例是合理的吗?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补偿的标准应当基本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 而不能任意剥夺农民之应得。
合理的土地补偿政策
根据以上分析, 农民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土地出让金,其合理的安排应该怎样?山西省在《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2006) 中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8]
上述政策由省一级政府制定并发布, 应该是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农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讲, 土地补偿费中有20%留给集体组织, 是合理的。集体所得可以发展集体经济, 加强社会服务。因此,土地出让金的合理分配按如下比例分配, 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即:政府( 或有关部门) 得10%;集体经济组织得20%;承包土地的农民得70%。
或者是: 政府取得出让土地的合理开支( 开垦新耕地和土地整理费等, 这几笔开支的总数估计不超过出让金的10%) ,将所余出让金的20%给农村集体组织, 将80%给予承包土地的农民。分配农民的部分,是一次性补偿, 还是解决农民的安置和社保, 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而确定。可能比较合理的安排是: 取出一部分解决农民的社保( 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活保障等) , 其余大部分支付给农民, 作为农民的财产所得。这样的安排可以称为“保障加支付”的政策。
新政策的效益预期
这种合理的承包地补偿政策, 很可能得不到许多地方官员的赞同。因为他们将失去一大笔地方预算外的收入。但是从国家和人民利益考虑,新政策必将带来以下的巨大效益:
⒈将使几千万失地失业农民大军成为创业大军
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已经并正在造成一支人数达到几千万之多的农民失地失业大军。一次性补偿的办法,由于补偿金很有限, 大批农民几年后就将失去生活保障。采取“土地换保障”的办法, 由于每月的生活补助费非常低( 100-200元) , 大批农民只能勉强地艰难度日。据我在农村亲自见到, 许多很有经验的40-60 岁的农民,现在只能在分得的住房中, 过着最低水平的生活,天天打麻将消磨时间。这实在是农村优秀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农民失业大军是我国当前及今后长时期内, 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
如果实行上述“保障加支付”的政策, 每个农民家庭,不但能得到各种社会保障( 医疗、养老、基本生活等) , 大约还能得到100 万元以上的财产收入。农民依靠这笔财富, 完全可以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 或合资建立股份公司。具有农业经验的农民,可以从有土地的农民手中得到土地转让, 发展规模农业经营; 或建立股份制的农业公司。因此, 新政策必将加快我国的规模农业和高效农业的发展。
总之, 我国将会出现一支庞大的农村创业大军,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⒉将加速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现在我国国家领导人特别关心三农问题, 千方百计帮助农民能富裕起来。那么,明确并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权, 调整承包地征收的补偿政策, 给予农民本来应该属于他们的财产所得,无疑是使大量农民致富的一条最有效的途径。我2006 年去台湾访问时, 特别注意台湾的农业经验和农民生活。由于台湾在土地改革后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价格急增, 使得台湾的农民都富裕起来。农民的经济收入超过一般的城市工薪阶层。台湾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 就是农民经济。郊区农民的富裕, 必然会带动广大农村农民的致富,亿万农民的致富必将拉动我国经济的基本动力--内需。
新的土地补偿政策, 暂时地确实会使地方政府减少收入。但是从较长时间看,又会使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因为大量的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发展起来后, 地方的税收肯定是会增加的。现行政策实际上是“杀鸡取蛋”, 而新政策是“养鸡生蛋”。富裕的农民和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最大希望之所在。
⒊将有效地遏止农业用地的过多丧失
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 政府得大头) , 必然使得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出让有很高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必然导致全国耕地的过快过多地丧失。中央提出的关系子孙后代利益的确保18 亿亩耕地的重大目标, 事实上很难落实。
新的土地补偿政策, 地方政府从土地转让中直接所得有限,会有效地抑制政府对出让土地的冲动。这个情况对于中央和省二级政府控制耕地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无疑是有利的。
⒋将使城市化得到有序发展
城市化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但是城市化需要有序地发展。如果房地产业发展了,而人民收入没有相应提高, 房产必然滞销, 很容易导致房地产业的泡沫化。新政策将使大量的失地农民富裕起来, 使民营经济得到发展, 带动更多人民的就业和致富。也就是说,可使城市化和国民经济得到同步的有序增长。
本文作者相信, 本文所提出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的新政策,虽然会遭受不少人的反对, 但它对于国家, 对于人民, 特别是对于农民都是十分有利的。本文主要是从理论观点上讨论土地权益的归属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问题,提出政策调整的大的方向。至于政策的具体变动、新政策的具体制定, 还有待各方面专业人士的慎重研究。
注:
[1] 郑成思, 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3
[2] 安邦, 中国面临新一轮城市土地改革运动, 和讯网, 2006
[3] 地价也疯狂, 新华网, 2007
[4] 2007 年南京地价报告发布, 龙虎网, 2008
[5] 江苏省政府正式颁布征地补偿办法, 扬子晚报,2005
[6] 东乡县招商优惠办法, 每日甘肃网, 2007
[7] 淮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法律网, 2002
[8]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中国法制信息网, 2006
其他重要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
资料来源:《炎黄春秋》(2008 年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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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10-31 09:1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