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修宪风云
作者:韩永
逻辑上,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形式,无民主即无宪政,宪政的本意在于主权在民。正如此,宪政法律秩序必然追求民主,民主是宪政法律秩序的首要因素。宪法是固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所以我们回到起点,还原新中国历史上历次修宪的细节与故事,以期更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民主精髓。修宪也是一个舞台,每位参与者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各不相同。
李步云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搞了一点“小动作”。
1980年7月份,李步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报到的第二天,他就领了一份特殊的任务:为叶剑英委员长写一个发言稿,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为1982年宪法的修改定调。
在与另外一个人合写的这份发言稿里,李步云承认加入了一点个人的观点——他往这个发言稿里塞了两样东西,一是立法民主,另一是“司法独立”。
文稿没有大的变动。李步云说1982年宪法修改有三点值得铭记,一是在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国家机构”之前;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一个,就是有关公民的定义。
谁是公民
“由于公民定义模糊不清,很多人就给全国人大写信,问我到底是不是公民,全国人大也没法答复,只是含糊其辞。”李步云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源于李步云1979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这一文章的思想源泉,可以追溯到他在1978年12月6日发表在该报上的另外一篇文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文已被公认为中国法律界在“文革”后思想解放的开山之作。美联社的“中国通”约翰-罗德里克评其为“政治法律领域一个重要转折的标志”。
而当时,在公民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只要有中国国籍就是,另一个认为人民和公民是一个概念,敌对分子不是公民。敌对分子包括地富反坏右,后来又扩大到一些被判刑的人。
《罪犯》一文发表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囚犯拿着刊有此文的《人民日报》,跟监狱管理人员叫板,讨要权利。监狱不尊重犯人权利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陷入被动的监狱管理方对该文满腹意见。一位地方劳改局的副局长说:“讲罪犯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为什么就不能多给我们一些权力呢?”一次高规格的检察长会议也对此文提出公开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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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9-5 09:0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