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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

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0)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政党活动基本上是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党之间的合作和分裂、斗争,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党派合作与斗争。其他政党只处于从属或附庸地位。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还决定与中国国民党组织联合战线, 旨在推动国民党的改组和革新, 其目标是打倒军阀, 完成国民革命。国共合作对中国宪政运动、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政理念有正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 为此有必要回顾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与实践, 考察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演进。

  1912年, 在南京成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 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开始了民主宪政的实验。孙中山熟悉西方英美式民主政制, 号召“奉大法以治国”。“大法”即指宪法, 亦即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他强调宪法“为立国之大本”。他痛斥军阀“蔑法律而徇权势”, 认为“民国若不行法治之实, 则政治终无根本解决之望”。他几次领导“护国”、“护法”的斗争, 旨在“树真正共和于根本不拔之基”, “俾全国永处于法治之域”。

  在探索建立“完全民国”的过程中, 孙中山看到了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重要性, 多次声称:“国家必有政党, 一切政治始能发达。”“若无政党, 则民权不能发达, 不能维持国家, 亦不能谋人民之幸福”。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贯串民主共和精神并与时俱进的。他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的特征是“三大主义皆基于民”。列宁赞誉孙中山是“充满着崇高精神和英雄气概的革命的民主主义者”。

  1912年8月, 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以后, 以“巩固共和, 实行平民政治”为宗旨。这时他极力主张, 中国实行议会政党政治应以英美为模范, 实行两党政治。一国政党之兴, “只宜二大对峙, 不宜小群分立”。显然, 此时的孙中山主张两党制而不是“一党治国”, 他是在中国把政党政治与法治同现代民主宪政实践结合起来的第一人。他认为“只有以人就法, 不可以法就人”。他倡导的法治是以民权为基础的。他说: “宪法者, 国家之构成法, 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这同仅仅把宪法视为统治者治国治民的“根本大法”或统治工具的观念, 有很大不同。他认为法律上的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 国民是国家的主人翁, 左右统治权力者, 为多数之国民。“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 “用人民来做皇帝”。

  孙中山的政党理念是先实现“以党建国”, 即依靠革命政党以革命方式夺取政权; 然后再“以党治国”。民国创建后, 他把革命党时期实行“军法、约法、宪法”的“三期”的构想, 修改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中“训政时期” (他规定为6年) 要实行“以党治国”。强调此时期内, 不能搞议会选举, “一切军国庶政, 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他把新创立的民国中的人民比做“初生婴儿”, 而“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 其职责在于对“婴儿尽保养、教育之责, 使之成为自觉的国家主人。待主人成年后, 就还政于民, 实行宪政, 党权让位于民权, 隶属于民权之下”。

  可见, 孙中山的“以党治国”论是一种过渡措施, 有时间的限制(只6年) ; 同时, 他还批评了把“以党治国”歪曲成党员做官、党人治国的谬误。他说: “所谓以党治国, 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 然后中国才可以治; 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 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 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 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 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 诸君要辨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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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1)

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 1922年1月, 孙中山在建国和建党方略上作了重大的改变, 在政治理念上基本抛弃了西方政党模式, 接受苏俄顾问对于中国国民党改组的指导, 明确表示:“法美共和国皆旧式的, 今日唯俄国为新式的; 吾人今日当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 “此后欲以党治国, 应效法俄人”, “要取法俄国革命党的组织”。

  1924年, 经过改组以后的中国国民党, 号称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革命阶级的联盟, “以党治国”与“联俄”“容共”的政策, 是此时国民党的基本纲领。国民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及宣言等一系列文件, 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联俄、联共、扶助工农”的新三民主义; 所制定的新党章基本确定了按照布尔什维克党模式建党和按照苏俄模式“以党治国”的新方针, 并吸收了共产党人和其他工农革命分子加入国民党; 仿照俄共的组织制度, 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纪律。这一系列的举措, 为赢得北伐战争的胜利, 奠定了政治和组织基础。但也因为抛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和政党政治的一些积极因素, 仿效俄国共产党的“党专政”瑏瑥, 成为国民党政权确立“党国”体制的理论基础。

  孙中山的“训政”和“以党治国”方略, 在理论上低估了人民的民主要求与觉悟, 在实践上也有违“以法治国”的宪政原则。虽然它是有严格限制的(时间短暂, 并强调只是以主义治国) , 但却被其后继者所利用、篡改。蒋介石搞“训政”长达20余年, 实行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党国体制, 完全背弃了孙中山的民主宪政与法治精神, 蜕变为官僚资产阶级专政。

  纵观孙中山的建党思想与实践, 应当说他是中国现代政党制度和宪政运动的首创者和不懈推行者, 特别是他将建党同建立“完全民国”和实行“宪法之治”、“还政于民”的目标联结起来,这些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人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构想, 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其后国民党所推行的“以党治国”, 则如邓小平所指出的, 对中国共产党是一种遗毒。

  (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人民和武装力量, 先后建立了江西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政府, 在局部地区成为执政党, 局部地采取了一些民主法制措施。如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和土地法、劳动法等文件, 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宪法大纲规定苏区政权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这是中国前所未有的、属于劳动人民的地方政权, 形式上也比国民党政府超前地试行宪政, 对于宣传和动员工农群众, 巩固和扩大红军和革命根据地有一定作用; 同时也有利于以政权地位同南京国民党政府作斗争。但在严酷的被“围剿”的战争环境底下, 不可能真正施行宪政; 何况, 从名称到体制完全仿效苏联, 并没有脱出阶级专政、党专政的格局。党权高于政权之上, 一切军政大事概决于党和红军, 更无严格的法制。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也造成某些恶果。如在富田事件、反AB团等内部“左”倾残酷的肃反斗争中, 不经司法审判, 凭党的领导人和红军将领个人的决定就可将同志宣布为“反革命”, 被枪毙者不少, 显示其与民主的宪政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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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2)

 (三) 抗日战争时期

  由于1937年日寇入侵, 在全国抗日浪潮推动下, 蒋介石发表谈话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使国共二度合作, 共同对敌。这是一种双方各自拥有部分政权和军队的合作, 但无统一战线的具体组织形式, 也无形诸文件的共同纲领, 只有遇事谈判协商的调节机制, 两党各自代表不同阶级与利益集团, 在抗日统一战线中又联合又斗争。这是不同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新形式。

  1938年3月,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设立国民参政会, 作为各党派参与的“咨询机构”, 中共方面的毛泽东、董必武等7人作为参政员(第四届增加了周恩来) 。第一次会议在武汉举行, 大会通过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发动广大民众抗战以救危亡”等有积极作用的提案。抗战时期的参政会共历4届, 开会共14次(其中自1945年7月第四届第一次会议起, 中共参议员即拒绝参加) 。至1947年5月会议后, 因国民党已决定召开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参政会宣告结束。

  在参政会, 中共议员提出了一些促进政治民主化的提案, 对国民党政府行使权力有一定的舆论约束作用。1944年9月的三届三次参政会议上, 董必武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立即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 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主张, 虽遭国民党的拒绝, 但受到民主党派人士的赞同, 在国统区有重大的政治影响。

  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 于1937年9月正式成立并得到国民党政府的承认。各抗日根据地也先后成立乡、区、县政府。1939 年又成立了边区参议会, 在参议会中都实行“三三制”的组织结构。董必武指出: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 就是反对一党包办, 反对一党专政(引者注: 这里的‘一党’是指共产党) , 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 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 反对一党专政的”。这是符合宪政与共和精神的。1940年,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 中国未来要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它既不是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 也区别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要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同年2月20日, 他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 揭批蒋介石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 “是在挂宪政的羊头, 卖一党专政的狗肉”, 指出: “宪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他提出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口号, 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这时, 在重庆的《新华日报》上, 著名法学家、共产党员张友渔教授等人发表了许多论述宪政、批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评论文章, 在国民党统治区民主人士和进步青年中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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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3)

但也毋庸讳言, 在革命的民主进程中, 也并非十全十美。表现在党政关系上仍然没有摆脱国民党“以党治国”和苏共“党专政”的影响。为此, 1941年4月, 邓小平在他《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严厉批评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 遇事干涉政府工作, 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 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党员高于一切”。他指出这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他尖锐地说: “‘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 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认为, 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 “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 而不是包办, 不是遇事干涉, 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由于“党权高于一切”又往往不是党的集体权力而是党中央的领导人和各级党委书记个人决定一切, 因而产生不少弊端。延安整风后的“抢救运动”一夜之间就“抢救”出一窝一窝的“特务”。“王实味事件”的定性和处理(最后未经法院审判就将他枪毙) , 都表明当时对人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监督权利的漠视和对法治的蒙昧。当然也同宪政精神相悖。

  (四)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4 - 6月, 在延安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 号召打败日本侵略者, 解放全国人民, “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 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更广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 领导解放后的全国人民, 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瑐瑣。这个国家是“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 即“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瑐瑤。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后的政治纲领, 体现了共产党对实施宪政的追求。报告中批判了国民党所谓“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实质上是“封建法西斯的独裁国家, 并不是人民大众的民主国家”。重申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要求。并指出: “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 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瑐瑥。报告还以专门一节的篇幅论述和要求实现“人民的自由”,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 是最重要的自由”。

  “这种联合政府一经成立, 它将转过来给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瑐瑦。同时报告还确认“‘军队是国家的’, 非常之正确, 世界上没有一个军队不是属于国家的。..什么时候中国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出现了, 中国解放区的军队将立即交给它”。

  毛泽东提出的这些新民主主义政治纲领, 为中国共产党勾画了在新中国实行民主宪政的蓝图, 却被国民党当局完全拒绝。虽然后来根据国共签定的“双十协定”, 于1946年1月10 - 31日举行了有国、共、民主同盟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 “协商国是, 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会议各项问题” (“双十协定”) 。在共产党与各方协调、磋商、妥协下, 通过了有利于实现人民民主的宪法草案、国民大会案、政府组织案、和平建国纲领和军事问题案等5个决议案, 但后来都被国民党撕毁。国共第二次合作破裂, 内战开始, 旧宪政运动至此以失败告终。               

出处:「广东社会科学」( 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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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114)

新中国修宪风云


作者:韩永



逻辑上,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形式,无民主即无宪政,宪政的本意在于主权在民。正如此,宪政法律秩序必然追求民主,民主是宪政法律秩序的首要因素。宪法是固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所以我们回到起点,还原新中国历史上历次修宪的细节与故事,以期更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民主精髓。修宪也是一个舞台,每位参与者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各不相同。

  李步云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搞了一点“小动作”。

  1980年7月份,李步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报到的第二天,他就领了一份特殊的任务:为叶剑英委员长写一个发言稿,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为1982年宪法的修改定调。

  在与另外一个人合写的这份发言稿里,李步云承认加入了一点个人的观点——他往这个发言稿里塞了两样东西,一是立法民主,另一是“司法独立”。

  文稿没有大的变动。李步云说1982年宪法修改有三点值得铭记,一是在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国家机构”之前;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一个,就是有关公民的定义。

  谁是公民

  “由于公民定义模糊不清,很多人就给全国人大写信,问我到底是不是公民,全国人大也没法答复,只是含糊其辞。”李步云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源于李步云1979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这一文章的思想源泉,可以追溯到他在1978年12月6日发表在该报上的另外一篇文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文已被公认为中国法律界在“文革”后思想解放的开山之作。美联社的“中国通”约翰-罗德里克评其为“政治法律领域一个重要转折的标志”。

  而当时,在公民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只要有中国国籍就是,另一个认为人民和公民是一个概念,敌对分子不是公民。敌对分子包括地富反坏右,后来又扩大到一些被判刑的人。

  《罪犯》一文发表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囚犯拿着刊有此文的《人民日报》,跟监狱管理人员叫板,讨要权利。监狱不尊重犯人权利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陷入被动的监狱管理方对该文满腹意见。一位地方劳改局的副局长说:“讲罪犯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为什么就不能多给我们一些权力呢?”一次高规格的检察长会议也对此文提出公开批评。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9-5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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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5)

 李步云的导师、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张友渔在关键时刻保了他一把。他在一些重要的场合明确表态,说这篇文章没有问题,“如果说有问题,最多是说早了点。”

  到了中央书记处后,李步云找到了一个为自己“翻案”的绝好机会。按照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拟定草案,提交委员会讨论,修改后再提交中央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前,中央书记处要先把第一道关。作为其中为数不多的法律专家,李步云得以对宪法修改稿先睹为快,并就其中的争议问题,选择恰当的时机发出自己的声音。

  1981年底,他再次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在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强劲发力:“如果这些人不是公民,那他们是什么?是人?是国民?他们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宪法上说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他不是公民,宪法就不能对他适用。那他既不能享受权利,也不用承担义务。”“那这些人的行为用什么来调整呢?专门为他们制定一部宪法吗?”

  后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一位同事告诉李步云,他的这一番言论,已经说服了很多人,最终在该委员会的一次讨论中被吸纳。秘书处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写作班子,当时的秘书长是胡乔木,李步云的导师张友渔是副秘书长。胡乔木后来生病住院,起草工作事实上由张友渔主持。曾经参与过1954宪法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也是秘书处的成员之一。

  公民定义的颠覆,其影响非同小可。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不吝赞美,说其“改变了几千万人的法律地位”。

  人权入宪

  此时,人权在国内还是一个忌讳的字眼。李步云之前发表的几篇文章,也没有敢用人权这一称谓,只是说要保障公民的权利。1983年,李步云和法学所老所长王叔文去中南海开了一个会,领回来一个任务:清除精神污染。当时,学界的精神污染典型有两个:一个是无罪推定,另一个就是人权,他的那篇《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就是一个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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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6)

 法学所所长王家福找到李步云,希望他参加批判人权的写作小组。李步云提出一个条件:不能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也要讲人权。我们可以画几个杠杠,说明我们的人权和他们的人权是有区别的。王家福说:好。后来由于反资产阶级自由化正在兴头上,大家的注意力全转移到那儿,这事也就不了了之。

  到了1991年,国际形势发生巨变,苏联东欧解体。这件事给中共高层震动很大,出了19个题让有关部门去调查,社科院领了其中的大部分。这些调查试图弄明白一件事:苏联东欧为什么突然间倒下?

  社科院两个调查组带回来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一说苏联的解体,是因为戈尔巴乔夫的叛变和帝国主义的颠覆;另一个结论则是这些国家的制度有问题。后一个调查结果呈交上来时,社科院一位副院长不高兴了,说我让你们去调查,你竟然给我拿出这么个结论?调查组成员也不示弱,说你不是让我去调查嘛,我查出来的就是这么个结论。

  李步云后来给高层领导讲课时,也强调这么个逻辑:如果苏联制度没有问题的话,谁想搞垮它也搞不了。

  正是从此时起,中国领导人的提法开始发生转变。“不再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了,改口说社会主义也有人权。”但此时中国所提的人权,只谈人权的特殊性,不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与西方世界的争论也一直僵持不下。

  1992年下半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要社科院写本书,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一共22章,李步云负责“人权”这一章。写完后,李步云就接到电话让他少讲人权的普遍性。

  李步云说人权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不同意修改。后来,在李步云去美国访问时,这条被删除。

  但半年后,情况发生变化。1993年6月25日,中国经过反复研究,同意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起草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这个文件有四处讲了人权的普遍性。

  此后,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里,人权不再是一个忌讳的字眼。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报告里,也正式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人权入宪并非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1999年修宪,被邀参与座谈的李步云在中共中央提供的总共6条修宪方案里,并没有看到他渴望的人权的字眼。他为此精心准备的发言,也完全没有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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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7)

 不过,在6条宪法修改建议中,他如愿看到了“依法治国”的字眼。自从他1979年10月发表《论以法治国》一文并引发经久不息的讨论以来,李步云也见证了“依法治国”入宪的整个旅程。在他看来,最具有转折意义的是1996年2月8日中央高层的一次讲座。

  当时,司法部圈定了两个题,最终确定为“关于实行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个题。主讲人本来定的是李步云,但在试讲过后,司法部决定临阵换将,由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王家福主讲。

  在这次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一个讲话,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1999年的宪法修改,原来的提法本来是“依法制国”,李步云联合王家福、刘海年,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建议将“依法制国”改为“依法治国”,并将江泽民的这一讲话附在后面,最终高层拍板,“依法治国”走完了入宪的最后旅程。

  而人权入宪,最终被推迟了5年。2004年修宪,李步云再次被邀参与由吴邦国主持的专家座谈会。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没有提供中共中央的修宪方案。李步云第一个发言,他提出的第一个建议,就是人权入宪。在现场的总共5位宪法专家中,还至少有两位准备了这样的建议,一位是徐显明,另一位是许崇德。

  激辩“专政”

  2004年修宪,像这样的专家座谈会还有5场。江平和吴敬琏被邀请参与了其中的一场。与其他人不同的是,他们事先就此开了一个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副院长江平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开研讨会的目的在于集思广益。“我们有一个考虑,既然宪法修改,多征求意见不是更好吗?”在1999年修宪时,吴敬琏也曾经接到邀请,但由于时间紧促,基本上没有提出什么像样的建议。

  此前,江平和吴敬琏合作,在上海科协名下注册了一个民间组织——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他们在研究所发了通知,希望所里能先就宪法的修改发表意见。

  研讨会汇聚了20多位国内顶尖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这些学者的部分建议,被江平带到了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的修宪研讨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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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8)

 江平被安排在第4个发言,由于总共只有8位专家,每个人发言的时间都比较充裕。他总共提出了5点个人建议,除了主张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和人权入宪外,他还提到了几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一是宪法修改的指导原则问题。他说,现在似乎形成了一个规律,就是一届新的党代表大会开完就要修改宪法,而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否则,仅把党纲党章修改的精神用之于宪法的修改,是不严肃的。”

  此外,江平认为“三个代表”在序言中写进去未尝不可,“但不能非常生硬,更不能不伦不类。”“应当把‘三个代表’的精神考虑进去,而不是光写这四个字。”“而且我当时还说,我们过去有一种理解,就是宪法里面不能够用缩写的词,‘三个代表’如何翻译成英文呢?”

  许崇德建议写进“三个代表”,但一定要加上引号。“有人反对,说法律没有带引号的,我查了外国的宪法,法国宪法序言里说:法国人民都拥护人权公约,那个人权公约是加引号的。还有苏联宪法中也有‘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表述。我就给有关部门打电话,说国外有这样的先例。”

  有关宪法修改的程序问题,江平说,宪法修改由执政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的草案不是不可以,但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修改稿。“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江平还谈到宪法监督机制的问题。“大家都认为宪法实施中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宪法规定内容应该扩大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违宪的问题无法得到纠正。”他提及孙志刚案和“三博士上书”,“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监督违宪机构。这个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 “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江平结束讲话后,吴敬琏发言。“他讲的主要问题是宪法要公开。应该公告、通知到每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提意见。”

  “当时应该说还是在一个很随便的气氛中讨论的。没有反对我的声音,都是个人发表个人的意见。”江平说。

  博弈与妥协

  宪法每一个条文的修改,并非轻而易举,过程中充满了激烈的博弈,妥协有时候也在所难免。作为1982年宪法修改秘书处成员的许崇德,对宪法修改中的有些场景至今难忘。

  这种讨论的氛围让许崇德心旌荡漾,他想起自己参加1978年宪法修改座谈会上的一幕场景:当时,他主张将国家主席重新写入宪法,被某钢铁厂的一位团委书记当场喝止,理由是“毛主席反对”。

  1978年宪法修改发生在当年的3月份,此时距离代表着思想解放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还有9个月的时间。而1982年宪法修改的真正主帅彭真,此时尚未出山。

  从1978年开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给这次宪法的修改铺上了浓重的民主底色。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副院长江平在校内开了一门《西方民商法》,校内反响热烈,校外也相安无事。

  彭真在“文革”中被整的经历,给1982年宪法修改留下了很深的烙印。比如,许崇德说,彭真非常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不仅把其位置提至国家机构之前,还把人格尊严和人身保护都写进了宪法。“人身保护过去也有,但没有这么强调。他自己亲身经历了‘文革’受迫害的遭遇,有切身体验。”

  宪法还有一个条文,就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彭真在稿子上特别加了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句。”

出处:「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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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119)

【作者题记】“政治滞胀”是指政治改革停滞、政治参与热情高涨和政治通货膨胀,失望以及政治不景气同时存在的政治现象,它使得威权国家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困境与难题。在这些困境与难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奢谈什么“北京共识”,显然是不明智的。如果说我们的确需要一种“北京共识”,那也首先应当是如何达成将改革推进到政治领域的“北京宪政共识”,着力提高社会主义宪政创制与供给能力。当我们解决了这些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避免了现代化中断或社会动荡,建成了宪政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民富国强、公民自由、人民民主与社会公正的伟大目标,我们也许才有资格回顾和总结所谓的“北京共识”与“中国模式”的人类历史进步价值。                                                                  

政治滞涨背景中的政治现代化问题


——评“一元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


作者:华炳啸



一、关于政治滞胀理论的一般原理

  众所周知,滞胀本意是指经济停滞(Stagnation)与高通货膨胀(Inflation),失业以及经济不景气同时存在的经济现象。“滞”是指经济停滞,“胀”是指高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一般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也即货币购买力下降。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供远小于求)。

   “滞”与“胀”的对立统一关系,还表现在两者总是互相钳制、互相掣肘、互为起伏的。要医治经济停滞,就得采取膨胀政策,如扩大财政支出,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增加货币发行量,降低利息率,扩大公私信贷,通过政府的大量采购来人为地创造市场,等等。所有这些,势必加剧通货膨胀。反之,要医治通货膨胀,就得采取紧缩政策,如压缩财政支出,控制货币发行量,提高利息率,抽紧信贷,等等。从而导致银根吃紧,投资疲弱,市场萎缩,而这又势必加剧经济停滞,甚至诱发经济危机。正因为这样,所以“滞胀”这种并发症很难医治。

  在本文中,我将引入滞胀理论来分析“一元民主理论”所遭遇的现实困境。这种政治学意义的“滞胀”是指政治改革停滞、政治参与热情高涨和政治通货膨胀,失望以及政治不景气同时存在的政治现象。“滞”是指政治改革停滞,“胀”是指政治通货膨胀。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流通的“货币”即政治合法性。政治通货膨胀是指:在政治合法性流通不畅的条件下,由于政府所提供的日益强化的阐释性政治合法性(政治纸币)——即统治的意识形态供给大于人们对于这种阐释性政治合法性的实际需求,而导致这种“政治纸币”贬值。政治通货膨胀的实质是宪政民主制度的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供给远小于需求)。在这里,作为虚拟的阐释性政治合法性存在的“政治纸币”的流通,首先依赖于政治纸币使用者(被统治者)对于政治纸币发行者的政治信任与政治认同,这种政治信任建基于这种“政治纸币”的现实购买力,而政治认同则建基于公民对这种“政治纸币”背后所支撑的整个体制是否合乎宪政、是否合乎普遍的社会基本价值以及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的一种综合判断。常识也告诉我们,只有当阐释性政治合法性能够兑现或转换为实质性政治合法性的时候,也即当“政治纸币”能够在符合政治期望与满足参与需求的前提下换取(购买)到公民所需要的政治消费产品(这种特殊产品与现代化的政治制度创制与供给能力密切相关)的时候,它才是真正有价值的。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9-6 10: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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