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贴者按】陈敏昭,河南灵宝人。三门峡行政学院计算机信息中心主任、经济学副教授。近年来发表了一系列「解放思想从言论自由开始 」、「和谐发展与社会制度理性化 」、「政府与市场的异构及其改造 」、「制约公共权力的途径选择」、「市场与公权力关系的再探讨 」等政治探讨的前沿性论文。作者认为: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人类社会经济的长久健康的发展,得力于市场机制和受约束的公权力体系的双重有效运作,任何偏向于一极的行为都将把人类引向歧途。整个社会应尽可能地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社会公共利益。本栏目将分两次转贴 (标题为编贴者所加),另一篇为「现代政治文明论 」(见本栏),供读者们参考。
市场与公权力关系的再探讨
公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权力作为一种能力是无形的,无法为人们的感官所直接捕捉到,但是当权力通过国家暴力的支持而存在时,它们便由无形转化为有形,成为依附于具体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集团、国家机构或法律文件上统摄人们并为之所感知的力量。
社会中有两类不同的权力:一类是有形权力,或称国家权力、公权力,即获得制度形式并受到国家力量支持的权力,它们主要表现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及由法所确认的各种权利中的权力;另一类是无形权力,或称非国家权力、非公共权力,它们主要表现为习惯、传统、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中非国家形态的权力。
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社会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缔和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
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阶级统治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种种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社会公众的合理性。
近代以降,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谋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强化了、加剧了公权力的私有性,从而制约和阻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对我们来讲,既然我们理智地选择了市场经济,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地、深入地认识市场和公权力,把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即便是真正属于政府的权力,我们也要用“精钢”做的“紧箍咒”把它限制起来,让它切实把公权力用实、用好、用对,莫“逾矩”。事实上,公权力的自我授权、自我扩张等非法膨胀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严重公害。
(一)、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产生效率的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是交换的场所和纽带,而市场机制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以价格、供求关系和竞争三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的一套有机系统:
(1)资源配置遵循产权规则。在所谓的计划经济模式中,资源配置奉行的是等级规则,即首先建立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然后界定行为人在等级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进而界定与该位置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权力。谁的行政级别高,谁的资源配置权力就大。在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则遵循产权规则和信用规则,即资源配置的权力与行为人拥有的资产量、信用度成正比。为此,就需要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来确立排他性产权,这不仅使交易者能在市场上开展公平的现货交易,而且可以与其他交易者缔结具有法律保障的契约关系,形成多样化的交换方式和财产转让方式。所以,排他性产权的确立和建立在严密法律体系基础上的信用机制的形成是市场机制有效协调微观决策的充分必要条件。
(2)分散的决策。居民个人、家庭和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给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根据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独立地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为此,微观主体的预算约束必须是刚性的,即他们必须量入为出。在市场经济中,各种要素所有者的收入由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决定,即劳动所有者获得工资收入,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土地(房产)所有者获得租金收入,知识、技能和信息拥有者获得其相应收入等。
(3)自由和平等竞争。市场经济作为合同经济,所有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人的地位和机会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他们在机会均等、公平交易准则的约束下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包括消费选择自由、开张与停业自由、就业选择自由和交易自由等。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强迫他们做他们并不愿意做的事,他们进行竞争所凭借的是各自的经济实力和比较利益。
(4)价格协调。在分散化决策条件下,是什么因素使分散决策免于陷入混乱呢?用什么来协调形形色色有不同能力与欲望的人的行动呢?怎样才能保证需要做到的实际上也能实现了呢?是价格机制。价格在组织经济活动方面起三个作用:第一,传递信息;第二,提供一种刺激,促使人们采用最节省成本的生产方法,把可得到的资源用于最有价值的目的;第三,决定谁可以得到多少产品——即收入的分配。这三个作用是密切关联的[1]。在市场上,价格作为显示资源稀缺性程度的信号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它能自动协调微观决策,从而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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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6-27 11:1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