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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

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0)

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主要 是改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增加政府税收、增加就业机会,所以对于政府而言,不管是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参理院,而不再归属政府)、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私人所有制企业,只要能创 造更多的税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就是好企业,由此,多种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政府从此甩掉了国有企业的沉重包袱,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以资产增殖、利润增加为宗旨的参理院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除了将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 再投资出去,以创造更多利润外,还将向参理院上缴一部分合理提留的利润资金,用于发展人民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义务教育事业。这样,人民所有制企业的效益将直接与我国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挂钩 ,人民所有制经济越发展、越壮大,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也就越高。于是,切身利益将驱使人民高度重视人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由此对人代会、参理院、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强大的压 力和有效的监督力度,推动人民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通过以上改革,政府与人民所有制企业都甩掉了不该背负的包袱,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同时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企业竞争能力,并明晰了 产权关系,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

 六、革新执政方式,试行竞选组阁。

  执政党如何实现对政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关键、最敏感的问题。一方面必须把竞争机制引进政治领域,另一方面则必须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领导不受挑战,难度可想而知。虽然深层次地探讨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度,但不入禁区,焉得真理?为此,笔者愿在此提出一种大胆超前的新思路??竞选组阁制,供大家推敲研究。

(一)改革的基础:巩固新的政治权力架构模式

  新的政治权力架构模式的确立是进一步推行竞选组阁制的基础。通过上述五步改革,党政领导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继续巩固、完善这些新的体制。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8 12: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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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1)

1、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国家元首与四院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也即国家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经中国共产党司法院系统党代会推荐(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司法院院长一名,兼任司法院副院长的宪法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一名、司法部部长一名,以及院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家司法院;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经选举产生参理员若干名,然后经共产党党团提名(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人代会选举产生参理院主席一名,并经参理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国家参理院;根据上届国家参理院提议、全国人代会审定通过形成的国家议政院席位划分名额,各有关方面已于两届人代会之间通过 直接酝酿推举或内部竞选方式产生国家议政员若干名,同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上一届国家主席提名、上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已产生议政院主席一名,并经议政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了国家议政院,由国家议政院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工作;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推荐、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一名,并经总理提名、人代会通过产生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司法院、国家参理院、国家议政院与国务院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形成图示(略)中的关系。

2、完善新的执政党领导体制。经过改革,全国党代会真正成为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纪委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同时,中纪委也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真正成为了党内最高“司法机关”。党的最高领导人产生的办法将别具一格。在全国党代会上,选举产生两套国家主席(兼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竞选提名名单,然后由两套竞选班子在全国人代会上进行竞选辩论演说。根据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的原则,国家主席当选者将自动兼任党的总书记兼党的军委主席,副主席当选者将担任党的政治局常委。此外,在党内组织关系上还将出现重大变化。在中纪委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下,有司法院党委(领导整个司法系统所有党员)、机关党委(领导国家公务员系统中所有党员)、参理院共产党党团、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部队系统所有党员)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主要领导其他企事业、社区、乡村等单位群众中的党员)等不同类型的党组织。其中,司法院党委和机关党委是党设在国家工作机关中的党组织,为避免国家工作机关外党组织(尤其是中央委员会)人为干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所以要允许他们召开自己系统内的党代会,具有比一般党组织更多的自主权(主要是组织人事权)。这些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并保证司法公正或保证依法行政,但不干涉具体司法工作或行政工作。中纪委将通过直接的党纪检查来从组织上保证这些党组织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中央(执行)委员会将通过共产党党团的立法活动(这些立法活动把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变为国家意志)和“依法”加强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来保证这些党组织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努力。参理院共产党党团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是我党在人大和军队实现 党的领导的重要力量,所以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产生,党内多种关系如何理顺,如何切实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等等 问题,都需要很好解决,并使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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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2)

(二)改革的目标:差额竞选,党政分开。

  1、差额竞选国家总理。

  在政府换届前,由全国党代会通过民主程序向国家主席同时推荐出两名国家总理候选人,然后由国家主席向全国人代会同时差额提名。两名总理候选人及其竞选班子在人大经过公开竞选演说、 辩论和答辩后,由全国人大代表最后选举产生国家总理,并授权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进行政府组阁工作。

  2、实行党政分开。

  邓小平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 。所谓党政分开,是指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分开,也即划清党组织和国 家政权机关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政治结构合理化、政治关系法治化、政治行为规范化、政治秩序 民主化。党政分开的关键和难点问题,一是党究竟应该如何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以推动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化进程?二是如何在 实行党政分开的同时,也即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第一个问题是党政分开的实质内容,第二个问题是党政分开成败的关键。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 标志着我党治理国家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即开始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这一重大变化无疑为下一步实行党政分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一个最重要标志就是党必须守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所以尤其要破除党包办一切的旧观念,树立党的领导主要是依法实现政治、思想和组 织领导的观念。其中,政治领导是指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党籍代表和参理院中的共产党党团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提出国家的大政方针建议,提出立法建议,通过民主程序和法治方式间 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指的是依法、依程序考察和推荐重要干部,而不是任意的组织干涉)。邓小平指出:“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 级党组织应该把大量日常行政工作,尽可能交给政府、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 工作。” 党负责向国家推荐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委成员、参理院主席、司法院院长、国务院总理、议政院主席等重要领导人物,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国家参理院制定国家发展的政治 方向、政治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这一切必须是一个反映和集中工人阶级和人民意志的民主过程,必须合宪、守法。当党提出的法案或人事任免建议遭到人代会或参理院与议 政院否决时,党必须服从,并另行提出;党如果有违宪行为,宪法法院必须依法判决违宪(党的中央委员会已无法干预司法院党组织内部的一般人事安排,且司法院党组织也无权干预宪法法院等机关 任何具体的司法工作,这就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为可能);党的中央委员会只能监督政府工作,或通过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参理院的活动间接地影响、制约政府,但无权直接命令或干预 政府工作;除了共青团外,党无权向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与组织发号施令,而只能通过党在人大和参理院的立法活动,也即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团体与组织的活动;党组织无权直接干预人 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企业的活动,而只能在工会的合作下通过参加企业监事会(以人民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股份部分代表者的身份)来监督企业活动;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任务是监督并支持村委会 工作,并使自己的党员在公正、公开、自由、民主的基层选举中进入村委会发挥作用,而不是直接领导村委会工作。党的工作重心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争取群众、引导群众,是起重要 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实行党政分开,不仅能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而且还能使党组织超脱于矛盾丛生的具体政治事务之上,从而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但是,我们也必须认 识到,“党政分开”只是相对的和一定程度上的“党政分开”,而且“党政分开”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出现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而只能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如何使党在更具有挑战性的新形势下增强党的 战斗力、凝聚力,并继续探寻既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又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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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3)

 3、改革的现实意义。

  通过党的执政方式的全面改革,我们一方面可以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能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确立宪政秩序,积极推动全社会自由、和谐、健康、全面地向前发展。这一改 革无疑具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些现实意义主要集中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改革后的党内领导体制呈现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关系,在这种全新的组织关系中,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内任何人及其组织都具有着实现“党内法治”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 威,而中央(执行)委员会则完全掌握着军队(包括武警部队)的领导权,并通过对各级参理院共产党党团的领导而实现党在参理院以及人代会的政治领导。党还通过司法院党总部加强了对司法工作 的政治领导,通过机关党总部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领导。过去我们总是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过于强调党政分开有可能削弱党在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造成党的群众工作萎缩的局面 ;不强调党政分开却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更有损于党的领导。但新的党的领导方式却能够更好地解决好这些关系,使党焕发出新的政治活力。对于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者而言,谁能密切联系群众、 争取群众、引导群众,以“人民公仆”的形象切实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谁能深入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赢得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普遍认同,谁能提出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 的合理性方案、以“廉洁高效”的党风、政风赢得人民及其人民代表的衷心拥护,谁就能赢得公共权威,赢得更多的合法性政治资源。竞选的强大压力将远远胜过以往党内的任何说教,迫使党员干部 都把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党的一项基本工作,都把党的廉政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的觉悟与素质)、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的参政议政水平)、 竞选与执政的政策调研工作(提高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执政为民能力)视为党组织的生命来高度重视。这样,党的群众工作、基层工作、党员教育工作、政策调研工作等党的重要工作,以适度有序的 竞争为动力,必定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强化,从而打开新的局面。此外,宪法应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各级政府首脑、各级司法院院长、各级参理院主席、各级议政院主席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人 担任,这将是作为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即人民民主宪政的具体体现。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带来的不是党 的领导的削弱,而是党的领导的加强。通过改革,党不仅形成了“集权而不专制、分权而不分离、制约而不失衡”的新体制,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还把竞争机制引进到党内,引进到国家 政治生活,从而使党政一潭死水变活水,揭开了党的领导方式变革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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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4)

(2)不是分化而是统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团结统一首先有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党代会的最有力保证,有全党统一的党纲、党章、党纪、党的组织的强有力保证;其次,党内最高“司法机关”??中纪委拥有着至高无上的“依法 治党”的权力;中纪委对下属各级纪检委实行垂直领导,有权依法撤消下属各级纪检委的处分决定,有权越过下属各级纪检委直接调查处理党员违纪事件;党内无论是谁(上自总书记、各党总部负责 人等党的领袖,下到普通党员一律平等),只要违反党纪(包括发表有违“四项基本原则”或党纲的言论或有贪污腐败行为等等),中纪委都有权自行立案调查,如果证据确凿,中纪委有权依“党法 ”从严惩处;被纪检委开除党籍者,其所在党组织组织关系立即终止(不论是某党部党员还是参理院共产党党团党员),如果其人还担任有关党政要职,即使担任党的总书记兼国家主席或司法院党组 织系统领导人兼司法院院长等重要职务,也必须依法立即辞职,留下空缺依法补选;最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不仅对具有相对自主权限的党的组织系统具有思想和政治领导权,而且还拥有军队实权 和影响人大及其参理院决策的决定性权力;党的总书记依法兼任党的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其担任的国家主席职务并不完全是个虚职,他不仅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提名产生国家司法院 院长、国家参理院主席与国家议政院主席,而且有权搁置或否决国家参理院通过的部分法案或决议,有权在非常情况下提议解散政府,要求提前大选;这些权力使党的总书记必然成为中央(执行)委 员会乃至全党的政治核心,成为党的大政方针的有力保证者,并成为党领导下的适度竞选活动这一“杠杆制度”的坚实有力的支点。

  (3)不是动摇而是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改革的口号是:“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这意味着我党开始由代人民当家作主向支持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转变,也标志着新民本主义政治制度开始被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所替代, 而正是这一伟大的转变将使我党获得人民永远而可靠的支持,使我党再也不会面临“社会主义制度危机”和总体性挑战。“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首先体现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竞选活动中。 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独立的判断来选择党经过民主程序所提出的不同的领导班子来组织政府,有权对不同的领导班子提出任何批评,而这种批评丝毫不会动摇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一般而言,政府难 免要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因为世界上还从来没有不犯错误的政府。在今天,当政府被发现犯了一个大错误时,人们特别抨击或反对的首先不是政府,而是领导政府的整个中国共产党,这一点使得 党更容易受到攻击,也更不容易应付遭受攻击的局面,从而使整个党变得谨小慎微而异常脆弱,经不起公开的责难,并且很难在“正常批评”和“恶毒攻击”之间划清界限,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去压 制尖锐的批评。人们普遍感觉一党制不民主,部分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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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5)

但在改革之后,如果当第一套领导班子所组织的政府出现严重问题并引起人民强烈不满时,人民不会对整个中国共产党发泄任何怨气 ,而只会限于对第一套领导班子表达不满,并会考虑在下次大选中是否要改投其他领导班子的票。人民有了选择执政者、参与政体运作的权利,就再也没有任何必要去采取过激行为反对国体。对于政 府而言,必须依法推行“政府权威制”,使政府的政策在法律和任期范围内不因人们一时的反对而被迫终止(因为有些政策要在推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明断是非)。这样,即使有合法的抗议政府的示威 活动(“合法性”保证不妨害社会秩序),政府也不必恐慌。合法的抗议活动(抗议活动是否合法最终由司法部门裁定,而政府再也无法通过党内领导关系或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活动),不会再被视为 阴谋颠覆政府的反革命事件,而只会被视为是表达政治诉愿的一种方式。“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还表现在国家重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上。党负责向人民差额推荐干部,由人民最后从中作出抉 择(也可以全部否决,要求重新提名),这是“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原则的充分体现。在党内一些重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上,也体现着“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的原则。例如,党的总书记的产 生要经过“a:被党代会提名为国家主席候选人;b:被人代会选为国家主席;c:以国家主席当选者身份被党代会自动认可为党的总书记”这三个步骤,其他党的重要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也与之相似。 也就是说,党的重要领导人不仅首先要得到党内认可,而且还要最终得到党外人民群众的认可。总之,只有人民手中的最后一票,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党与人民的这种鱼水交融之情,使任何反对社 会主义制度的图谋都注定要失败。此外,党内新的领导体制使党的中央机关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这就使党的中央机关更不易受到攻击。无论是政府还是司法部门出现任何大的问题(如司法腐败或政 府官员腐败),一般都不会使党的中央机关直接陪着蒙羞受辱,遭受重大牵连,这就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使党的中央机关可以利用相对超脱的地位和国家主席的权威驾驭局势,消解矛盾,维护社 会稳定。这也就大大缓解了党中央所承受的巨大政治冲击压力,大大降低了以党中央为矛头的政治冲突系数,从而使党中央成为全党团结与统一、正确领导与坚强核心的象征,并更好地发挥政治领导 作用与政治调控功能。

  (4)不是扰乱而是改进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而深化的改革,大大革新了党内领导体制,改进了党对政府工作、人大工作、司法工作、政协工作、群众工作等的领导,使民主之中有集中,集中之中有民主,既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确立 和巩固了宪政民主体制。此外,党和国家的新体制提供了功能强大的监督系统,使民主监督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新体制下,贪污腐败将无以遁形,廉洁高效将蔚然成风,党的领导将得到净化, 党的信仰与追求(包括共产主义理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获得勃勃的生机,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欣欣向荣。

  (5)实现了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广泛的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譬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参议两院制,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根本制度,也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根本原则,使参议两院制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所有代议制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在参理员竞选过程中实行“政见代表制”,另一方面在议政员推举过程中则实行“精英代表制”;一方面使 参理员要在尽量避免受特定出身或背景影响的基础上,积极客观地代表全体人民的声音和共同利益参政理事,另一方面又要使议政员充分代表其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或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声音和特定 利益参政议政;一方面在参理院实行专职化,另一方面在议政院却实行非专职化;一方面由议政院充分发扬来自各方面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由参理院正确实行对各方面民主意见的合理集中;一方 面在参理院实行共产党党团一党团制(非共产党人只能以无党派人士的身份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在议政院却实行多党合作制与民主协商制等等。此外,我们还由此确立了和谐竞争制与科学民主制原 则,建立了一元调控下的职能分立制与一元协调下的合作制衡制政治结构,既强调了党中央权威与政府权威,又实现了党内民主与适度有序的竞选,从而丰富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理论与实践。而这 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不仅激活了僵死的政治局面,巩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而且还促使中国由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向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过渡,并由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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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6)

 3、改革的理论依据。

  (1)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能搞一元化的一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当然首先就要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但工人阶级政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 多个。一百多年前的巴黎公社,就采取了多个工人阶级左翼党派共同参加普选活动的民主制度。一些发达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也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经历了发达的资本主义民主制阶段的工 人阶级,只能选择多党民主制,也即多个左翼政党联合执政或轮流执政。既然资产阶级搞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需要,那么无产阶级搞多党制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甚至有的共产党理论家认为 ,社会主义必然意味着左翼多党民主制,一党专制必然意味着不是社会主义。而我们要确立的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一党制,既不同于传统的一党制,也不同于多党制。

  (2)关于“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理论。“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理论认为,在组织有机体结构中,除了多元化结构和一元化结构之外,还存在一种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 。在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中,“一元”是一级元或上位元,“有限元”是次级元或下位元;“一元”反映组织有机体内的同一性或稳定性,“有限元”则反映组织有机体内的对立性或演进性 ;组织有机体内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上位元对下位元活动的原则性调控与平衡来实现,而其演进性则必须通过“有限元”之间的分立竞争机制与协调机制来实现;上位元总是体现着组织有机体的整体协 调性原则,而下位元则体现着有限元之间的异质互补与同质相竞原则;在组织整体性原则规定的范围内,上位元拥有一定的最高调控权、制约权和裁决权,而下位元则拥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弹劾权 和申诉权;上位元确定着组织有机体演进发展的方向,而下为元则提供着组织有机体演进发展的动力;上位元规定着组织有机体的根本性质与实质内容,而下位元则决定着组织有机体的具体运作方式 与发展形式。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中的下位元数量与功能,既不是取决于上位元加强统一与效率的需要,也不是取决于下位元加强制衡与竞争的需要,而是取决于组织有机体的整体性功能在 制度上长期获得最优发挥的客观需要。一元化结构是一种组织“板结体”内的有序僵化压力型结构,多元化结构在其初期则总是表现为一种松散组织混合体内的无序分化冲突型结构,而一元调控下的 有限分立元结构却是一种组织有机体内的有序自由发展型结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原理来改革党政体制,并同时既要坚决反对政治一元化,也要坚决反对政治多元 化。

  (3)关于“和谐竞争”理论。“和谐竞争”是由矛盾协调律演绎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它旨在解决存在共存性矛盾的事物的内在发展机制问题。由于事物的发展是绝对不均衡的,所以在事物之间或事 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差异,而普遍差异又构成了普遍联系的必要条件。普遍联系使不均衡发展的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既建立了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的联系,又产生了相互离异和 相互排斥的关系,于是就形成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所以,没有矛盾就没有发展。矛盾又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而所有矛盾又都 同时具有着两种属性,即同一性和对立性。当矛盾的对立性大于同一性时,矛盾就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往往以激烈的突变方式进行;反之,矛盾就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而这种矛盾 的解决则往往以比较平和的渐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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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7)

对抗性矛盾发展的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如革命力量战胜反动力量,真理克服谬误等等;另一种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如奴隶主 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曾导致双方“同时消亡”,并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等等。非对抗性矛盾又可分为融合性矛盾和共存性矛盾,而其矛盾发展的结果也各不 相同。融合性矛盾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最后总能达成对立面的融合,总能依据一系列原则,在一定的发展机制和条件下,通过矛盾各方的斗争、妥协与转化,而促使旧的事物平和地融合成一个新的 事物,如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的城乡矛盾和党内或人民内部不同意见之间的矛盾等等。在这里,矛盾之间的转化式融合是其显着特征。共存性矛盾的各种对立面却是长期共存、和谐发展的,它能够依 据共同的基础和原则,在一定的发展机制和条件下,通过矛盾各方在共同所依赖的系统中的某种交换功能,来促使事物在维护系统质的根本稳定性的前提下,实现矛盾各方协调互补式或平等竞争式的 和谐发展,如生命体内各器官之间的矛盾和政治体制中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代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间的矛盾等等,因此,矛盾之间的功能性共存就成了其显着的特征。在共存性矛盾的各对立 面之间,异质互补、同质相竞是一个基本原则,异质互补的基础是同体异质分工协作,同质相竞的基础是同体同质竞位选优。于是协调与竞争就成为了存在共存性矛盾的事物得以发展的动力源泉。竞 争产生系统活力,协调产生系统效率,同体性产生系统合力。有合力、有效率、有活力的系统发展机制,就是和谐竟争的系统发展机制。合力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效率是和谐竞争机制赖 以发展的保障,而活力则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运行的动力源泉。

  若要使共存性矛盾能量获得和谐竞争机制的转换消解与整合释放,从而推动事物本身的和谐发展,那么就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主观地夸大对立性,忽略同一性,使对立性极大,那么共存性矛盾 就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从而造成无序的混乱状态;如果主观地夸大同一性,掩饰或人为地抑制对立性,使同一性极大,那么共存性矛盾中的显性矛盾能量就会转化为隐性矛盾能量滞存起来,而抑制 矛盾也就是抑制发展,所以这必然会造成表面有序的僵化停滞状态。所以在调控、处理共存性矛盾时,对矛盾的同一性与对立性比重,应大体遵循黄金分割法予以调控,既要使矛盾系统内的同一性略 大于对立性,又要使系统内留有培育竞争活力的足够余地。这类矛盾系统的系统同一性孕育着系统合力,系统对立性孕育着系统协调进化的功能。而所有这些目标,都只能通过一定的机制来实现。这 种和谐竞争的机制,已能被人工地建构起来。在建构和谐竞争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矛盾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它绝对不可能被强行消灭;强行限制或消灭矛盾的行为只能导致矛盾 的恶性隐伏郁积;共存性矛盾的正确解决,不在于限制或消灭矛盾,而在于疏导和整合矛盾;矛盾同时也只能依靠一定的和谐竞争机制来自然解决,而不能依靠任何的一元化垄断命令机制来主观生硬 地解决,也就是说,千变万化的复杂的系统矛盾群的疏导及消解,与系统发展动力能源的整合及释放,都离不开近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模型的一种和谐竞争机制。所以说,没有和谐竞争,就没有共存 性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和谐发展。根据上述“和谐竞争”原理,我们就可以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一党制(也即一元调控下的职能分立制与一元协调下的合作制衡制党政结构)有一个全新 的认识。

  (4)关于“科学民主制”理论。“科学民主制”理论认为,在政治组织运行方式中,除了独裁制、直接民主制、自由民主制、精英威权民主制之外,还有一种科学民主制。直接民主制是一种最彻底 的民主制,强调直接民主与议行合一;自由民主制是一种普遍、直接而推行自由多元化的竞选式代议民主制,强调民主与制衡;精英威权民主制是一种普遍、间接而推崇秩序化的察举、荐选或选拔式 的决策精英层内部民主制,强调权威与效率;而科学民主制则是一种普遍、真实而推行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体制(也即复合式新一元主义民主体制)的竞选式代理民主制,强调兼顾民主与权威、 制衡与效率,强调民主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开放性与民主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其本质是民主集中制。从政治体制的角度看,直接民主制是一种超现实的无党派民主制,难以在大范围 内实现;自由民主制是一种非科学的内耗式民主制,它必然同自由多党制相联系;精英威权民主制是一种民主性不足的集体权威制,它一般同开明一党制或一党独大制相联系;科学民主制则是一种以 合理制衡与和谐竞争为显着特征的人民民主制,它必将同符合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原理的民主一党制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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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8)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实质上是一种民主制,集中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 集中,民主应当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所以过于强调民主或过于强调集中的行为都是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形而上学的表现。民主集中制必须具体化、科学化和 制度化,而科学民主制正是具体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一种当代民主集中制。

  以上六点改革思路,构成了宪政制度化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也就是“新改革构想”的核心内容。“新改革构想”最早形成于1988年10月,系统提出于1994年12月至1996年5月,并在《现实社会 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1995年4月)和《关于十五年后中国新改革的思想提纲》(1996年5月)这两本小册子中,得到了原则性阐述。从1988年到1996年,我经历了“八九政治风波”和政治体 制改革的徘徊调整时期,目睹了东欧苏联共产党政权的垮台和民主化大潮给全世界所带来的历史性冲击,也和所有的中国人一样感受到了国内腐败现象的变本加厉和社会主义制度潜在危机的扩大。但 我作为中国共产党人,从未动摇过对社会主义理想的信念以及对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心。然而,我也忧心忡忡地深切意识到,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是形势之所迫、大势之所趋、民心 之所向、存亡之所系。不坚持改革,就只有亡党亡国!不进行深刻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就不会成功,社会主义事业就不会振兴!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为了让五星红旗永远飘扬, 为了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条文早日成为生动的现实,我谨最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现在开始,要加大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力度。首先要创造一种思想民主、学术自由、政治宽容、政府鼓励的研究环境,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应当支持,就不要压制;其次,应 当允许在政治学界内部开展“百家争鸣”,并允许新改革理论继续完善,参加学术争鸣;再次,一定要加强党和政府决策层与政治学界广泛的接触和交流,以便争取早日使我党能够拿出一套全局性政 治体制改革的成熟方案,并使全党上下就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达成共识。

  二、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会议上,一定要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并在十六大后认真考虑研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战略步骤和进度安排。笔者认为,以下有关政治体制改革 的进度安排值得我们参考研究:

  1、第一步,以实行党的纪检制度和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法治党”和“法治国”。

  2、第二步,以实行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宪政制度化进程。

  3、第三步(最迟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一百周年庆典前),以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差额竞选总理、推行党政分开为重点,夯实宪政制度的基础。

  4、第四步(最迟在2021年建党一百周年前),扩大社会主义竞选与参与民主制度的适用范围,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开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新时代。如果这一目标能够 顺利实现,那么这一改革成果无疑将是我们给予建党一百周年的最好献礼,也是我们对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最好纪念(他在1992年曾有一个“30年后”的历史展望)。

  5、第五步(最迟在建国一百周年庆典前),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并把改革开放政策继续深化、推进到各个领域,全面开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新局面,保证在2049年前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至少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在适当的时候,建议把我党“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更精确地表述为“一个中心、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即明确我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重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其中,人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目标,经济建设是根本手段,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

  四、中国需要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不首先进一步解放人本身,就不能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所以建议党和国家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和法 治教育,维护法治秩序,另一方面要分清敌友,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扩大人民内部的人民民主,适当放宽对合法结社和新闻出版的限制,广开言路,兴利除弊,切实改善党和国家对社会团体与新闻单 位的领导与管理方式。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

  也许笔者的上述理论观点和建议不乏错谬之处,但只要这些理论观点和建议能够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的作用,或者哪怕是发挥了一丝一毫的参考价值,那么我也就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艰难而伟 大的历史进程,算是尽到了一个普通共和国公民和一个普通共产党人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我愿用我的第一本小册子中的最后一段话结束全文:

  “如果说我正在如履薄冰,那么就请帮助我早日穿越这浩瀚的冰湖,抵达那人民民主的彼岸吧;如果说我注定要落入冰窟,那么就请允许我火热赤诚的心灵,融化这千年的坚冰,开通社会主义的航线吧!”

  1995年:《现实社会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中《后记:不信东风唤不回》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出处:「草根网·华炳啸首页」(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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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8-28 1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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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 (109)

[提 要]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中反对一党专政, 倡议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 对中国走向人民民主起过重要作用。在纪念百年宪政运动之际,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宪政运动历程中的作用及其经验与教训, 值得加以回顾和总结。

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


作者:郭道晖



   我之所以称为百年“宪政运动”, 而不说是百年“宪政”, 是觉得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中国的宪政几乎一直处于前赴后继争取实现的运动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中倡议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 领导中国走向人民民主。在纪念中国百年宪政运动之际, 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宪政运动历程中的作用及其经验教训, 值得加以回顾和总结。

  一、什么是宪政

  笔者认为, 宪政有三要素: 人权、民主与法治。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 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为目的, 创制宪法(立宪) 、实施宪法(行宪) 、遵守宪法(守宪) 和维护宪法(护宪) 、发展宪法(修宪) 的运作全过程。实行宪政还必须贯彻“共和”精神。宪政包涵以下一些基本元素:

  1. 人民是宪政的主体。宪法不只是执政党和政府“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 宪法的本质首先是“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书”。尊重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是宪法的基本

  原则, 也是执政党和政府应承担的核心义务。

  3. 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实行宪治。

  4. 实行宪政要贯彻“共和”精神。强调权力和社会资源全民共有、共享、共治。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与公民权。

  5. 宪法是死的条文, 宪政是活的宪法, 宪政三要素的运作过程是动态的。

  6.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动力和支柱。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并不能因此

  得出有了宪法必然就有宪政, 或没有宪法(如英国无成文宪法) 就一定没有宪政的结论。

  由此可见,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没有宪政精神和宪政运作, 宪法就徒有其名, 只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已。宪法是靠实行宪政来得到实施、维护和完善的, 因此, 宪政也是宪法的动力和精神支柱。

二、民主革命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政历程

  对照上述宪政的本质和原则, 下面对民主革命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政历程略作评述。

  (一) 建党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

  中国共产党不是像西方那样在有了宪法和民主宪政制度才据以产生的政党, 而是在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自行建立的革命党。当时通过的党纲对中国革命的性质与现阶段的任务, 还只是根据《共产党宣言》规定为“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消灭阶级”、“采用无产阶级专政”等等。1922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除保留上述党的最高纲领外, 已明确其政纲是要“消除内乱, 打倒军阀, 建设国内和平”; “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 达到中国民族完全独立”。体现了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的追求, 但还限于工农阶级专政的民主, 而不像后来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所提出的建立各阶级的联合政府那样广泛“共和”的宪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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