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
上一节我只是将正义原则的内容与其它理论略作对照,但并未探究原则背后的道德理据及证成方式。这一节我将集中讨论罗尔斯的假然契约论及反思均衡法。先重温一下他的基本问题:如果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么透过甚么方法,可以得出一组最能符合这种要求的正义原则?很显然,我们今日不会再认同这组原则源于上帝的旨意,亦难以接受它由一外在权威强加于我们身上。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该组原则能够被所有合作者共同接受。罗尔斯希望论证,他的正义原则将会在一个公平的契约环境下,得到立约者的一致同意。他希望改良源自洛克、鲁索及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将其提升到一个更普遍及更抽象的高度,从而证成他的正义原则。
但契约论却得面对几个困难。第一,所谓的契约,是否真的存在过呢?如果不是,意义何在?我们又干吗要接受它的约束?罗尔斯对此说得很清楚,它的契约论是非历史的及假设性的。它并未真的存在过。契约只是一个方法,又或一个思想实验,将与正义原则相关的道德考虑模塑(model)进立约环境中,从而帮助我们找出最为合理一致的原则。第二,我们怎么可能保证立约环境是公平的呢?毕竟现实生活中,由于先天及后天的因素影响,人与人之间总有各种的不平等。如果立约各方强弱悬殊,得出的原则必然有利于强势的一方。第三,即使在一公平的环境下,根据什么方法,某组特定的原则会被一致选取?换言之,即使假然契约论是一个可取的方法,罗尔斯依然得设法证成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同时又令得特定的原则能被一致同意。
为解答第二个问题,罗尔斯遂提出以下的构思:设想在一个仿真的契约环境中,即他所称的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遮去了所有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天赋及能力、所属的阶级及社会地位,以及各自特定的人生观、性格等。他们亦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的程度等,但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general facts),例如政治及经济的运作规律,心理学的一般法则,亦了解良序社会的基本特点及稳定性的重要等。更重要的是,立约者虽然不知道他们人生目标的内容,却知道离开无知之幕后,各人都会有特定的人生理想,亦知道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财富)是发展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及价值观念的能力)及人生目标的必要条件。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的(rational)自利主义者,既不妒忌亦不关心其它立约者的境况(mutually disinterested),只是理性计算什么原则能令他们得到最多的基本物品[31]。
为何要这样设计原初立场?罗尔斯的论证是极为复杂的,每一项规定都可以给出不同的道德理由支持。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可以保证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令所有立约者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选择。在无知之幕下,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议价能力,没有人可以基于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而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每个人有同等的权利,自由提出建议及否决别人的提案。为何这样的平等如此重要?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最深刻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出身环境造成的不平等。一个天生聪敏或成长于富裕家庭的人,在出发点上必然远较那些残疾或家境贫困的人,在竞争上有更大的优势及享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但这些不平等,从道德的观点看,却是任意(arbitrary)及不应得的(p. 16)。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而只是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一样。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的时候,罗尔斯乃利用无知之幕的设计,将这些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证立约者在一个平等的立足点上进行选择。“我们必须透过调整原初立约的环境,将世界的任意性改变过来”(p. 122)。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设计体现了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令到最后得出的原则,必然是一个公平协议的结果。他因此给他的理论起了一个特别的名称:公平式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p. 11)。
但立约者的价值观念为什么也应被排除出去呢?我们直觉上也许会同意,天资及出身的差异不应影响正义原则的选择。但一个人的宗教及价值信念,显然是我们深思熟虑的选择,亦和应得与否无关。如果一个人深信他的宗教或道德信念是最真、最有价值的,为什么他不可将此作为正义原则的基础?这里最少有两层考虑[32]。第一是和价值多元主义有关。由于我们活在一个正义的主观性环境(subjective circumstances)之中,人们持有不同且不可化约的(incommensurable)宗教观及价值观。由于正义原则必须能公开地为合作者一致接受,如果容许立约者知道他们的价值观念,他们便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这其实意味着,在一个多元社会中,社会合作及统一的基础不可能建基在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之上(p. 288)[33]。
第二层考虑则和罗尔斯对自由人(free person)的理解有关。如第二节中指出,自由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实践价值观念的道德能力,能够独立于任何既定的人生目标,对当下的欲望、目标以至最基本的信仰作出理性反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甚至放弃原来的信条。合作者不会视自己一生必然依系于某种特定的信仰,因为人的判断难免会错,又或由于内外环境的转变,而改变自己的兴趣追求。因此,正义原则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种特定的价值观,而是确保一个实践自由的条件,让人们可以自主地形成、修改及选择他们的人生目标(pp. 131-132)。人对自由选择的重视,优先于他们任何特定的价值观念。无知之幕遮去了立约者的价值观,正是用一种更为抽象的方式,反映这种自由人的理想。原因很简单,因为在这种无知的境况下,立约者自然只会考虑那些最能保障及实践他们最高序关怀的原则。自由人的另一面向,在于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庸或臣服于某一社团的意志之下(例如奴隶便不是自由人),而能够自发地对社会安排提出独立的诉求。在原初立场中,立约者可以不受任何既定的义务、角色及他人的限制,自由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正体现这种精神。最后,自由人有自由意志对自己选择的目标(ends)负责。这可以从立约者能够尊重正当的优先性,主动修改或调整既定的目标及欲望,以不逾越正义原则的限制中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