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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

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8)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实质上是一种民主制,集中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 集中,民主应当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所以过于强调民主或过于强调集中的行为都是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形而上学的表现。民主集中制必须具体化、科学化和 制度化,而科学民主制正是具体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一种当代民主集中制。

  以上六点改革思路,构成了宪政制度化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也就是“新改革构想”的核心内容。“新改革构想”最早形成于1988年10月,系统提出于1994年12月至1996年5月,并在《现实社会 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1995年4月)和《关于十五年后中国新改革的思想提纲》(1996年5月)这两本小册子中,得到了原则性阐述。从1988年到1996年,我经历了“八九政治风波”和政治体 制改革的徘徊调整时期,目睹了东欧苏联共产党政权的垮台和民主化大潮给全世界所带来的历史性冲击,也和所有的中国人一样感受到了国内腐败现象的变本加厉和社会主义制度潜在危机的扩大。但 我作为中国共产党人,从未动摇过对社会主义理想的信念以及对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心。然而,我也忧心忡忡地深切意识到,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是形势之所迫、大势之所趋、民心 之所向、存亡之所系。不坚持改革,就只有亡党亡国!不进行深刻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就不会成功,社会主义事业就不会振兴!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为了让五星红旗永远飘扬, 为了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条文早日成为生动的现实,我谨最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现在开始,要加大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力度。首先要创造一种思想民主、学术自由、政治宽容、政府鼓励的研究环境,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应当支持,就不要压制;其次,应 当允许在政治学界内部开展“百家争鸣”,并允许新改革理论继续完善,参加学术争鸣;再次,一定要加强党和政府决策层与政治学界广泛的接触和交流,以便争取早日使我党能够拿出一套全局性政 治体制改革的成熟方案,并使全党上下就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达成共识。

  二、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会议上,一定要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并在十六大后认真考虑研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战略步骤和进度安排。笔者认为,以下有关政治体制改革 的进度安排值得我们参考研究:

  1、第一步,以实行党的纪检制度和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法治党”和“法治国”。

  2、第二步,以实行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宪政制度化进程。

  3、第三步(最迟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一百周年庆典前),以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差额竞选总理、推行党政分开为重点,夯实宪政制度的基础。

  4、第四步(最迟在2021年建党一百周年前),扩大社会主义竞选与参与民主制度的适用范围,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开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新时代。如果这一目标能够 顺利实现,那么这一改革成果无疑将是我们给予建党一百周年的最好献礼,也是我们对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最好纪念(他在1992年曾有一个“30年后”的历史展望)。

  5、第五步(最迟在建国一百周年庆典前),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并把改革开放政策继续深化、推进到各个领域,全面开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新局面,保证在2049年前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至少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在适当的时候,建议把我党“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更精确地表述为“一个中心、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即明确我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重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其中,人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目标,经济建设是根本手段,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

  四、中国需要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不首先进一步解放人本身,就不能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所以建议党和国家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和法 治教育,维护法治秩序,另一方面要分清敌友,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扩大人民内部的人民民主,适当放宽对合法结社和新闻出版的限制,广开言路,兴利除弊,切实改善党和国家对社会团体与新闻单 位的领导与管理方式。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

  也许笔者的上述理论观点和建议不乏错谬之处,但只要这些理论观点和建议能够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的作用,或者哪怕是发挥了一丝一毫的参考价值,那么我也就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艰难而伟 大的历史进程,算是尽到了一个普通共和国公民和一个普通共产党人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我愿用我的第一本小册子中的最后一段话结束全文:

  “如果说我正在如履薄冰,那么就请帮助我早日穿越这浩瀚的冰湖,抵达那人民民主的彼岸吧;如果说我注定要落入冰窟,那么就请允许我火热赤诚的心灵,融化这千年的坚冰,开通社会主义的航线吧!”

  1995年:《现实社会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中《后记:不信东风唤不回》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出处:「草根网·华炳啸首页」(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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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8-28 1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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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 (109)

[提 要]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中反对一党专政, 倡议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 对中国走向人民民主起过重要作用。在纪念百年宪政运动之际,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宪政运动历程中的作用及其经验与教训, 值得加以回顾和总结。

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


作者:郭道晖



   我之所以称为百年“宪政运动”, 而不说是百年“宪政”, 是觉得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中国的宪政几乎一直处于前赴后继争取实现的运动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中倡议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 领导中国走向人民民主。在纪念中国百年宪政运动之际, 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宪政运动历程中的作用及其经验教训, 值得加以回顾和总结。

  一、什么是宪政

  笔者认为, 宪政有三要素: 人权、民主与法治。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 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为目的, 创制宪法(立宪) 、实施宪法(行宪) 、遵守宪法(守宪) 和维护宪法(护宪) 、发展宪法(修宪) 的运作全过程。实行宪政还必须贯彻“共和”精神。宪政包涵以下一些基本元素:

  1. 人民是宪政的主体。宪法不只是执政党和政府“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 宪法的本质首先是“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书”。尊重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是宪法的基本

  原则, 也是执政党和政府应承担的核心义务。

  3. 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实行宪治。

  4. 实行宪政要贯彻“共和”精神。强调权力和社会资源全民共有、共享、共治。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与公民权。

  5. 宪法是死的条文, 宪政是活的宪法, 宪政三要素的运作过程是动态的。

  6.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动力和支柱。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并不能因此

  得出有了宪法必然就有宪政, 或没有宪法(如英国无成文宪法) 就一定没有宪政的结论。

  由此可见,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没有宪政精神和宪政运作, 宪法就徒有其名, 只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已。宪法是靠实行宪政来得到实施、维护和完善的, 因此, 宪政也是宪法的动力和精神支柱。

二、民主革命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政历程

  对照上述宪政的本质和原则, 下面对民主革命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政历程略作评述。

  (一) 建党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

  中国共产党不是像西方那样在有了宪法和民主宪政制度才据以产生的政党, 而是在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自行建立的革命党。当时通过的党纲对中国革命的性质与现阶段的任务, 还只是根据《共产党宣言》规定为“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消灭阶级”、“采用无产阶级专政”等等。1922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除保留上述党的最高纲领外, 已明确其政纲是要“消除内乱, 打倒军阀, 建设国内和平”; “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 达到中国民族完全独立”。体现了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的追求, 但还限于工农阶级专政的民主, 而不像后来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所提出的建立各阶级的联合政府那样广泛“共和”的宪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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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0)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政党活动基本上是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党之间的合作和分裂、斗争,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党派合作与斗争。其他政党只处于从属或附庸地位。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还决定与中国国民党组织联合战线, 旨在推动国民党的改组和革新, 其目标是打倒军阀, 完成国民革命。国共合作对中国宪政运动、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政理念有正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 为此有必要回顾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与实践, 考察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演进。

  1912年, 在南京成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 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开始了民主宪政的实验。孙中山熟悉西方英美式民主政制, 号召“奉大法以治国”。“大法”即指宪法, 亦即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他强调宪法“为立国之大本”。他痛斥军阀“蔑法律而徇权势”, 认为“民国若不行法治之实, 则政治终无根本解决之望”。他几次领导“护国”、“护法”的斗争, 旨在“树真正共和于根本不拔之基”, “俾全国永处于法治之域”。

  在探索建立“完全民国”的过程中, 孙中山看到了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重要性, 多次声称:“国家必有政党, 一切政治始能发达。”“若无政党, 则民权不能发达, 不能维持国家, 亦不能谋人民之幸福”。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贯串民主共和精神并与时俱进的。他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的特征是“三大主义皆基于民”。列宁赞誉孙中山是“充满着崇高精神和英雄气概的革命的民主主义者”。

  1912年8月, 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以后, 以“巩固共和, 实行平民政治”为宗旨。这时他极力主张, 中国实行议会政党政治应以英美为模范, 实行两党政治。一国政党之兴, “只宜二大对峙, 不宜小群分立”。显然, 此时的孙中山主张两党制而不是“一党治国”, 他是在中国把政党政治与法治同现代民主宪政实践结合起来的第一人。他认为“只有以人就法, 不可以法就人”。他倡导的法治是以民权为基础的。他说: “宪法者, 国家之构成法, 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这同仅仅把宪法视为统治者治国治民的“根本大法”或统治工具的观念, 有很大不同。他认为法律上的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 国民是国家的主人翁, 左右统治权力者, 为多数之国民。“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 “用人民来做皇帝”。

  孙中山的政党理念是先实现“以党建国”, 即依靠革命政党以革命方式夺取政权; 然后再“以党治国”。民国创建后, 他把革命党时期实行“军法、约法、宪法”的“三期”的构想, 修改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中“训政时期” (他规定为6年) 要实行“以党治国”。强调此时期内, 不能搞议会选举, “一切军国庶政, 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他把新创立的民国中的人民比做“初生婴儿”, 而“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 其职责在于对“婴儿尽保养、教育之责, 使之成为自觉的国家主人。待主人成年后, 就还政于民, 实行宪政, 党权让位于民权, 隶属于民权之下”。

  可见, 孙中山的“以党治国”论是一种过渡措施, 有时间的限制(只6年) ; 同时, 他还批评了把“以党治国”歪曲成党员做官、党人治国的谬误。他说: “所谓以党治国, 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 然后中国才可以治; 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 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 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 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 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 诸君要辨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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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1)

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 1922年1月, 孙中山在建国和建党方略上作了重大的改变, 在政治理念上基本抛弃了西方政党模式, 接受苏俄顾问对于中国国民党改组的指导, 明确表示:“法美共和国皆旧式的, 今日唯俄国为新式的; 吾人今日当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 “此后欲以党治国, 应效法俄人”, “要取法俄国革命党的组织”。

  1924年, 经过改组以后的中国国民党, 号称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革命阶级的联盟, “以党治国”与“联俄”“容共”的政策, 是此时国民党的基本纲领。国民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及宣言等一系列文件, 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联俄、联共、扶助工农”的新三民主义; 所制定的新党章基本确定了按照布尔什维克党模式建党和按照苏俄模式“以党治国”的新方针, 并吸收了共产党人和其他工农革命分子加入国民党; 仿照俄共的组织制度, 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纪律。这一系列的举措, 为赢得北伐战争的胜利, 奠定了政治和组织基础。但也因为抛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和政党政治的一些积极因素, 仿效俄国共产党的“党专政”瑏瑥, 成为国民党政权确立“党国”体制的理论基础。

  孙中山的“训政”和“以党治国”方略, 在理论上低估了人民的民主要求与觉悟, 在实践上也有违“以法治国”的宪政原则。虽然它是有严格限制的(时间短暂, 并强调只是以主义治国) , 但却被其后继者所利用、篡改。蒋介石搞“训政”长达20余年, 实行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党国体制, 完全背弃了孙中山的民主宪政与法治精神, 蜕变为官僚资产阶级专政。

  纵观孙中山的建党思想与实践, 应当说他是中国现代政党制度和宪政运动的首创者和不懈推行者, 特别是他将建党同建立“完全民国”和实行“宪法之治”、“还政于民”的目标联结起来,这些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人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构想, 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其后国民党所推行的“以党治国”, 则如邓小平所指出的, 对中国共产党是一种遗毒。

  (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人民和武装力量, 先后建立了江西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政府, 在局部地区成为执政党, 局部地采取了一些民主法制措施。如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和土地法、劳动法等文件, 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宪法大纲规定苏区政权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这是中国前所未有的、属于劳动人民的地方政权, 形式上也比国民党政府超前地试行宪政, 对于宣传和动员工农群众, 巩固和扩大红军和革命根据地有一定作用; 同时也有利于以政权地位同南京国民党政府作斗争。但在严酷的被“围剿”的战争环境底下, 不可能真正施行宪政; 何况, 从名称到体制完全仿效苏联, 并没有脱出阶级专政、党专政的格局。党权高于政权之上, 一切军政大事概决于党和红军, 更无严格的法制。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也造成某些恶果。如在富田事件、反AB团等内部“左”倾残酷的肃反斗争中, 不经司法审判, 凭党的领导人和红军将领个人的决定就可将同志宣布为“反革命”, 被枪毙者不少, 显示其与民主的宪政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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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2)

 (三) 抗日战争时期

  由于1937年日寇入侵, 在全国抗日浪潮推动下, 蒋介石发表谈话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使国共二度合作, 共同对敌。这是一种双方各自拥有部分政权和军队的合作, 但无统一战线的具体组织形式, 也无形诸文件的共同纲领, 只有遇事谈判协商的调节机制, 两党各自代表不同阶级与利益集团, 在抗日统一战线中又联合又斗争。这是不同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新形式。

  1938年3月,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设立国民参政会, 作为各党派参与的“咨询机构”, 中共方面的毛泽东、董必武等7人作为参政员(第四届增加了周恩来) 。第一次会议在武汉举行, 大会通过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发动广大民众抗战以救危亡”等有积极作用的提案。抗战时期的参政会共历4届, 开会共14次(其中自1945年7月第四届第一次会议起, 中共参议员即拒绝参加) 。至1947年5月会议后, 因国民党已决定召开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参政会宣告结束。

  在参政会, 中共议员提出了一些促进政治民主化的提案, 对国民党政府行使权力有一定的舆论约束作用。1944年9月的三届三次参政会议上, 董必武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立即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 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主张, 虽遭国民党的拒绝, 但受到民主党派人士的赞同, 在国统区有重大的政治影响。

  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 于1937年9月正式成立并得到国民党政府的承认。各抗日根据地也先后成立乡、区、县政府。1939 年又成立了边区参议会, 在参议会中都实行“三三制”的组织结构。董必武指出: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 就是反对一党包办, 反对一党专政(引者注: 这里的‘一党’是指共产党) , 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 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 反对一党专政的”。这是符合宪政与共和精神的。1940年,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 中国未来要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它既不是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 也区别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要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同年2月20日, 他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 揭批蒋介石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 “是在挂宪政的羊头, 卖一党专政的狗肉”, 指出: “宪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他提出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口号, 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这时, 在重庆的《新华日报》上, 著名法学家、共产党员张友渔教授等人发表了许多论述宪政、批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评论文章, 在国民党统治区民主人士和进步青年中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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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113)

但也毋庸讳言, 在革命的民主进程中, 也并非十全十美。表现在党政关系上仍然没有摆脱国民党“以党治国”和苏共“党专政”的影响。为此, 1941年4月, 邓小平在他《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严厉批评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 遇事干涉政府工作, 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 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党员高于一切”。他指出这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他尖锐地说: “‘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 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认为, 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 “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 而不是包办, 不是遇事干涉, 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由于“党权高于一切”又往往不是党的集体权力而是党中央的领导人和各级党委书记个人决定一切, 因而产生不少弊端。延安整风后的“抢救运动”一夜之间就“抢救”出一窝一窝的“特务”。“王实味事件”的定性和处理(最后未经法院审判就将他枪毙) , 都表明当时对人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监督权利的漠视和对法治的蒙昧。当然也同宪政精神相悖。

  (四)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4 - 6月, 在延安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 号召打败日本侵略者, 解放全国人民, “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 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更广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 领导解放后的全国人民, 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瑐瑣。这个国家是“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 即“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瑐瑤。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后的政治纲领, 体现了共产党对实施宪政的追求。报告中批判了国民党所谓“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实质上是“封建法西斯的独裁国家, 并不是人民大众的民主国家”。重申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要求。并指出: “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 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瑐瑥。报告还以专门一节的篇幅论述和要求实现“人民的自由”,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 是最重要的自由”。

  “这种联合政府一经成立, 它将转过来给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瑐瑦。同时报告还确认“‘军队是国家的’, 非常之正确, 世界上没有一个军队不是属于国家的。..什么时候中国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出现了, 中国解放区的军队将立即交给它”。

  毛泽东提出的这些新民主主义政治纲领, 为中国共产党勾画了在新中国实行民主宪政的蓝图, 却被国民党当局完全拒绝。虽然后来根据国共签定的“双十协定”, 于1946年1月10 - 31日举行了有国、共、民主同盟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 “协商国是, 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会议各项问题” (“双十协定”) 。在共产党与各方协调、磋商、妥协下, 通过了有利于实现人民民主的宪法草案、国民大会案、政府组织案、和平建国纲领和军事问题案等5个决议案, 但后来都被国民党撕毁。国共第二次合作破裂, 内战开始, 旧宪政运动至此以失败告终。               

出处:「广东社会科学」( 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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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114)

新中国修宪风云


作者:韩永



逻辑上,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形式,无民主即无宪政,宪政的本意在于主权在民。正如此,宪政法律秩序必然追求民主,民主是宪政法律秩序的首要因素。宪法是固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所以我们回到起点,还原新中国历史上历次修宪的细节与故事,以期更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民主精髓。修宪也是一个舞台,每位参与者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各不相同。

  李步云在1982年宪法修改时搞了一点“小动作”。

  1980年7月份,李步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报到的第二天,他就领了一份特殊的任务:为叶剑英委员长写一个发言稿,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为1982年宪法的修改定调。

  在与另外一个人合写的这份发言稿里,李步云承认加入了一点个人的观点——他往这个发言稿里塞了两样东西,一是立法民主,另一是“司法独立”。

  文稿没有大的变动。李步云说1982年宪法修改有三点值得铭记,一是在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国家机构”之前;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一个,就是有关公民的定义。

  谁是公民

  “由于公民定义模糊不清,很多人就给全国人大写信,问我到底是不是公民,全国人大也没法答复,只是含糊其辞。”李步云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源于李步云1979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这一文章的思想源泉,可以追溯到他在1978年12月6日发表在该报上的另外一篇文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文已被公认为中国法律界在“文革”后思想解放的开山之作。美联社的“中国通”约翰-罗德里克评其为“政治法律领域一个重要转折的标志”。

  而当时,在公民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只要有中国国籍就是,另一个认为人民和公民是一个概念,敌对分子不是公民。敌对分子包括地富反坏右,后来又扩大到一些被判刑的人。

  《罪犯》一文发表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囚犯拿着刊有此文的《人民日报》,跟监狱管理人员叫板,讨要权利。监狱不尊重犯人权利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陷入被动的监狱管理方对该文满腹意见。一位地方劳改局的副局长说:“讲罪犯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为什么就不能多给我们一些权力呢?”一次高规格的检察长会议也对此文提出公开批评。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9-5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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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5)

 李步云的导师、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张友渔在关键时刻保了他一把。他在一些重要的场合明确表态,说这篇文章没有问题,“如果说有问题,最多是说早了点。”

  到了中央书记处后,李步云找到了一个为自己“翻案”的绝好机会。按照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拟定草案,提交委员会讨论,修改后再提交中央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前,中央书记处要先把第一道关。作为其中为数不多的法律专家,李步云得以对宪法修改稿先睹为快,并就其中的争议问题,选择恰当的时机发出自己的声音。

  1981年底,他再次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在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强劲发力:“如果这些人不是公民,那他们是什么?是人?是国民?他们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宪法上说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他不是公民,宪法就不能对他适用。那他既不能享受权利,也不用承担义务。”“那这些人的行为用什么来调整呢?专门为他们制定一部宪法吗?”

  后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一位同事告诉李步云,他的这一番言论,已经说服了很多人,最终在该委员会的一次讨论中被吸纳。秘书处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写作班子,当时的秘书长是胡乔木,李步云的导师张友渔是副秘书长。胡乔木后来生病住院,起草工作事实上由张友渔主持。曾经参与过1954宪法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也是秘书处的成员之一。

  公民定义的颠覆,其影响非同小可。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不吝赞美,说其“改变了几千万人的法律地位”。

  人权入宪

  此时,人权在国内还是一个忌讳的字眼。李步云之前发表的几篇文章,也没有敢用人权这一称谓,只是说要保障公民的权利。1983年,李步云和法学所老所长王叔文去中南海开了一个会,领回来一个任务:清除精神污染。当时,学界的精神污染典型有两个:一个是无罪推定,另一个就是人权,他的那篇《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就是一个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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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6)

 法学所所长王家福找到李步云,希望他参加批判人权的写作小组。李步云提出一个条件:不能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也要讲人权。我们可以画几个杠杠,说明我们的人权和他们的人权是有区别的。王家福说:好。后来由于反资产阶级自由化正在兴头上,大家的注意力全转移到那儿,这事也就不了了之。

  到了1991年,国际形势发生巨变,苏联东欧解体。这件事给中共高层震动很大,出了19个题让有关部门去调查,社科院领了其中的大部分。这些调查试图弄明白一件事:苏联东欧为什么突然间倒下?

  社科院两个调查组带回来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一说苏联的解体,是因为戈尔巴乔夫的叛变和帝国主义的颠覆;另一个结论则是这些国家的制度有问题。后一个调查结果呈交上来时,社科院一位副院长不高兴了,说我让你们去调查,你竟然给我拿出这么个结论?调查组成员也不示弱,说你不是让我去调查嘛,我查出来的就是这么个结论。

  李步云后来给高层领导讲课时,也强调这么个逻辑:如果苏联制度没有问题的话,谁想搞垮它也搞不了。

  正是从此时起,中国领导人的提法开始发生转变。“不再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了,改口说社会主义也有人权。”但此时中国所提的人权,只谈人权的特殊性,不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与西方世界的争论也一直僵持不下。

  1992年下半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要社科院写本书,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一共22章,李步云负责“人权”这一章。写完后,李步云就接到电话让他少讲人权的普遍性。

  李步云说人权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不同意修改。后来,在李步云去美国访问时,这条被删除。

  但半年后,情况发生变化。1993年6月25日,中国经过反复研究,同意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起草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这个文件有四处讲了人权的普遍性。

  此后,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里,人权不再是一个忌讳的字眼。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报告里,也正式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人权入宪并非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1999年修宪,被邀参与座谈的李步云在中共中央提供的总共6条修宪方案里,并没有看到他渴望的人权的字眼。他为此精心准备的发言,也完全没有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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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修宪风云(117)

 不过,在6条宪法修改建议中,他如愿看到了“依法治国”的字眼。自从他1979年10月发表《论以法治国》一文并引发经久不息的讨论以来,李步云也见证了“依法治国”入宪的整个旅程。在他看来,最具有转折意义的是1996年2月8日中央高层的一次讲座。

  当时,司法部圈定了两个题,最终确定为“关于实行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个题。主讲人本来定的是李步云,但在试讲过后,司法部决定临阵换将,由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王家福主讲。

  在这次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一个讲话,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1999年的宪法修改,原来的提法本来是“依法制国”,李步云联合王家福、刘海年,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建议将“依法制国”改为“依法治国”,并将江泽民的这一讲话附在后面,最终高层拍板,“依法治国”走完了入宪的最后旅程。

  而人权入宪,最终被推迟了5年。2004年修宪,李步云再次被邀参与由吴邦国主持的专家座谈会。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没有提供中共中央的修宪方案。李步云第一个发言,他提出的第一个建议,就是人权入宪。在现场的总共5位宪法专家中,还至少有两位准备了这样的建议,一位是徐显明,另一位是许崇德。

  激辩“专政”

  2004年修宪,像这样的专家座谈会还有5场。江平和吴敬琏被邀请参与了其中的一场。与其他人不同的是,他们事先就此开了一个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副院长江平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开研讨会的目的在于集思广益。“我们有一个考虑,既然宪法修改,多征求意见不是更好吗?”在1999年修宪时,吴敬琏也曾经接到邀请,但由于时间紧促,基本上没有提出什么像样的建议。

  此前,江平和吴敬琏合作,在上海科协名下注册了一个民间组织——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他们在研究所发了通知,希望所里能先就宪法的修改发表意见。

  研讨会汇聚了20多位国内顶尖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这些学者的部分建议,被江平带到了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的修宪研讨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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