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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百周年祭与宪政社会主义

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89)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此外,“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也就是说,民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包括法制民主化和民主法 制化)在21世纪初叶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是重中之重。同时,江泽民同志还满怀信心地提出:“展望下一个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 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时,使国 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周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 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这一精神来审视从改革开放开始到21世纪中 叶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就会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改革的战略选择与战略步骤有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六、宪政改革的战略选择与战略步骤

  邓小平同志曾深具远见地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然而,如何才能有领导 、有步骤地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如何才能不断地使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目标成为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鲜活的现实?笼统而抽象的大目标固然已经明确,但人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 具体道路与具体步骤等问题的热情关注,使得我们对于这一现实问题进行大胆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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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0)

6.1、三种不同的战略选择

  在发展中国家,权威性需求和民主化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政治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变革、落后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这一事实,经常导致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不稳定、权 威流失、社会失范乃至现代化的中断或挫折。于是,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步骤,对于落后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我们面临着以下三种不同的战略选择:

  1、威权保守型战略,也即抑制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建树政治权威,并在政治权威的领导下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变革,而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成就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权威,从而达到政治 稳定和社会进步的目标。这显然与新权威主义的主张颇为接近。新加坡以及民主化之前的台湾和韩国是其典型代表。

  2、民主开放型战略,也即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为范本,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建设,努力使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发展与社会和经济变革同步并进,以促成经济、社会与政治的 全面变革,不断满足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合理要求。威权保守型国家时常会在遇到突发性危机时突然向民主开放型转变,而民主开放型国家也会突然出现“民主化的中断”,逆转为威权 保守型国家。在亨廷顿提出的五种民主化模式中,以阿根廷、秘鲁、玻利维亚等国为代表的轮回型,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韩国等国为代表的二次尝试型,以及以菲律宾、智利、乌拉圭等国为代表 的间隔民主型,都出现过上述情况 。这说明,在发展中国家贸然推行“全盘西化”的民主开放型战略会具有极大的政治不稳定性与风险性。

  3、“间距”渐进型战略,也即在保持两个“必要间距”的前提下,渐进地推动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第一个“间距”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变革与宪政制度化(包括民主制度化与制度民主化)的全面展 开之间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也即首先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变革,而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成果不仅会奠定宪政制度化全面展开的基础,而且也会为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扫清一系列障碍,创造良好 的条件。第二个“间距”是指在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和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的“高热期”之间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也即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必须走在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 参与的“高热期”前面,否则就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政治风险。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坚持宪政制度化相对于民主参与化的优先地位。在政治体制改革共识不足、改革目标模糊、价值取向冲突的发展阶 段,采用“间距”渐进型战略尤为必要,因为只有这一发展战略才能为政治现代化积累成熟的前提条件,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从而避免政治现代化进程因“早产”而畸形发展甚至夭折。

  然而,在威权主义国家里,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往往紧随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汹涌而来,并且总是超前于宪政制度化的建设。于是,问题便产生了━━我们怎样才能使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 既与经济和社会的变革保持必要的“间距”,又能领先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高热期”?唯一的方法就是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也即在合理的时段内对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 与予以合理的抑制和积极的引导,以缓冲宪政制度化发展的巨大压力。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意味着诸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集会、请愿自由、公开竞选自由等等易于激发社会动 员和政治参与热情超前地迅速成长的一系列因素,都将受到有限的、合理的引导和控制。但选择“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的首要前提是,必须首先具备一个现代化的、倡导变革的、明智而有效能的政 府,否则,“合理的抑制”政策就有可能沦为反动专制的借口和工具,从而压制民主力量,阻遏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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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91)

选择“间距”渐进型战略,除了首先需要一个明智而有效能的政治权威之外,也需要周密制定的一整套政治发展战略。从改革开放开始到不远的将来,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大体上可以被划分为 “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审慎的政治改革服务于经济建设,并以经济改革为中心,对民主参与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 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和“参与民主化”阶段等三大阶段,对于各 个阶段的政治发展步骤、内容与进度,我们都应有科学、系统、明确、切实可行的战略安排(包括改革时间表),从而以期构成对政治权威的一种“法理性”制约,以保证在政治权威的自觉推动下能 按照预定计划实现既定目标。这一发展战略必须首先明确宪政制度化的最终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必须既能保持“社会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满足社会发展形势的现实需要,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未 来趋势,否则,这一发展战略就会难以获得应有的“合法性”或“可行性”,从而失去政治动员力和政治生命力。

  威权保守型和民主开放型战略,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国家和一定的“政治权威”运作下,或许会取得成功,但这两种战略成功实施的前提条件一般较为复杂而苛刻,政治风险也较高。尤其对于一 些正在具有着现代化理念的“改革型”政府领导下走向现代化的多民族落后国家而言,“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显然具有着最大的比较优势,因为只有这种战略选择才可以将“合法性危机”与“传承 性危机”(也即“历史断裂性危机”)始终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巩固政治权威,避免“政治衰朽”,从而使政治权威有足够的效能推动既定的政治现代化进程。

  6.2、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

  中国是采用“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的典型国家,这一发展战略把当代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划分为以下三个彼此联系的不同阶段:

  一、“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1978—21世纪初叶)。由于在这一阶段大部分时期,经济改革的任务异常复杂而艰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或发育不够成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逐步趋向多元化, 而其它的政治现代化条件也不完全具备,这就使宪政制度化(包括民主制度化与制度民主化)的具体目标模式难以成熟,甚至只有模糊的轮廓,因此难以形成政治共识。于是,这一阶段的政治体制改 革主要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局部改革,为经济建设开路、护航,而并不涉及全局性、深层次的政治体制变革。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宪政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经济变革,落后于自发成长 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要求。政治体制的权威性与社会的稳定性由此受到潜在的强有力的挑战。因此,对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要求予以合理的抑制和积极的引导就成为必要。在这一阶段, 诸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集会、请愿自由、公开竞选自由等等易于激发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要求的一系列行为,都将受到有限的、合理的引导和控制。而这一做法不仅缓冲了宪政制度 化的压力,而且也为夯实宪政制度化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果不这样做,就必然导致政治冲突加剧、政治权威流失、社会主义失败、中华民族分裂的严重后果。在这一阶段,我们成功地确立起了 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与司法工作,以使国家政治法律体系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开始逐步确立法治与宪政精神,并在其它各领域推行具有探索性和尝试 性的政治改革措施(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积累全局性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但在这一阶段最重要也最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莫过于对宪政制度化具体目标模式的超前性探索 与建设性研究,莫过于争取政治体制改革共识的理性化行为。而抑制与引导政策的积极意义,也以这种探索、研究与理性化行为的产出成效性为前提。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8-27 1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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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1)

1、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国家元首与四院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也即国家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经中国共产党司法院系统党代会推荐(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司法院院长一名,兼任司法院副院长的宪法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一名、司法部部长一名,以及院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家司法院;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经选举产生参理员若干名,然后经共产党党团提名(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人代会选举产生参理院主席一名,并经参理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国家参理院;根据上届国家参理院提议、全国人代会审定通过形成的国家议政院席位划分名额,各有关方面已于两届人代会之间通过 直接酝酿推举或内部竞选方式产生国家议政员若干名,同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上一届国家主席提名、上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已产生议政院主席一名,并经议政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了国家议政院,由国家议政院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工作;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推荐、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一名,并经总理提名、人代会通过产生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司法院、国家参理院、国家议政院与国务院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形成图示(略)中的关系。

2、完善新的执政党领导体制。经过改革,全国党代会真正成为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纪委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同时,中纪委也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真正成为了党内最高“司法机关”。党的最高领导人产生的办法将别具一格。在全国党代会上,选举产生两套国家主席(兼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竞选提名名单,然后由两套竞选班子在全国人代会上进行竞选辩论演说。根据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的原则,国家主席当选者将自动兼任党的总书记兼党的军委主席,副主席当选者将担任党的政治局常委。此外,在党内组织关系上还将出现重大变化。在中纪委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下,有司法院党委(领导整个司法系统所有党员)、机关党委(领导国家公务员系统中所有党员)、参理院共产党党团、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部队系统所有党员)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主要领导其他企事业、社区、乡村等单位群众中的党员)等不同类型的党组织。其中,司法院党委和机关党委是党设在国家工作机关中的党组织,为避免国家工作机关外党组织(尤其是中央委员会)人为干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所以要允许他们召开自己系统内的党代会,具有比一般党组织更多的自主权(主要是组织人事权)。这些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并保证司法公正或保证依法行政,但不干涉具体司法工作或行政工作。中纪委将通过直接的党纪检查来从组织上保证这些党组织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中央(执行)委员会将通过共产党党团的立法活动(这些立法活动把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变为国家意志)和“依法”加强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来保证这些党组织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努力。参理院共产党党团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是我党在人大和军队实现 党的领导的重要力量,所以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产生,党内多种关系如何理顺,如何切实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等等 问题,都需要很好解决,并使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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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2)

(二)改革的目标:差额竞选,党政分开。

  1、差额竞选国家总理。

  在政府换届前,由全国党代会通过民主程序向国家主席同时推荐出两名国家总理候选人,然后由国家主席向全国人代会同时差额提名。两名总理候选人及其竞选班子在人大经过公开竞选演说、 辩论和答辩后,由全国人大代表最后选举产生国家总理,并授权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进行政府组阁工作。

  2、实行党政分开。

  邓小平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 。所谓党政分开,是指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分开,也即划清党组织和国 家政权机关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政治结构合理化、政治关系法治化、政治行为规范化、政治秩序 民主化。党政分开的关键和难点问题,一是党究竟应该如何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以推动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化进程?二是如何在 实行党政分开的同时,也即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第一个问题是党政分开的实质内容,第二个问题是党政分开成败的关键。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 标志着我党治理国家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即开始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这一重大变化无疑为下一步实行党政分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一个最重要标志就是党必须守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所以尤其要破除党包办一切的旧观念,树立党的领导主要是依法实现政治、思想和组 织领导的观念。其中,政治领导是指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党籍代表和参理院中的共产党党团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提出国家的大政方针建议,提出立法建议,通过民主程序和法治方式间 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指的是依法、依程序考察和推荐重要干部,而不是任意的组织干涉)。邓小平指出:“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 级党组织应该把大量日常行政工作,尽可能交给政府、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 工作。” 党负责向国家推荐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委成员、参理院主席、司法院院长、国务院总理、议政院主席等重要领导人物,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国家参理院制定国家发展的政治 方向、政治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这一切必须是一个反映和集中工人阶级和人民意志的民主过程,必须合宪、守法。当党提出的法案或人事任免建议遭到人代会或参理院与议 政院否决时,党必须服从,并另行提出;党如果有违宪行为,宪法法院必须依法判决违宪(党的中央委员会已无法干预司法院党组织内部的一般人事安排,且司法院党组织也无权干预宪法法院等机关 任何具体的司法工作,这就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为可能);党的中央委员会只能监督政府工作,或通过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参理院的活动间接地影响、制约政府,但无权直接命令或干预 政府工作;除了共青团外,党无权向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与组织发号施令,而只能通过党在人大和参理院的立法活动,也即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团体与组织的活动;党组织无权直接干预人 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企业的活动,而只能在工会的合作下通过参加企业监事会(以人民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股份部分代表者的身份)来监督企业活动;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任务是监督并支持村委会 工作,并使自己的党员在公正、公开、自由、民主的基层选举中进入村委会发挥作用,而不是直接领导村委会工作。党的工作重心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争取群众、引导群众,是起重要 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实行党政分开,不仅能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而且还能使党组织超脱于矛盾丛生的具体政治事务之上,从而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但是,我们也必须认 识到,“党政分开”只是相对的和一定程度上的“党政分开”,而且“党政分开”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出现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而只能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如何使党在更具有挑战性的新形势下增强党的 战斗力、凝聚力,并继续探寻既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又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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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3)

 3、改革的现实意义。

  通过党的执政方式的全面改革,我们一方面可以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能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确立宪政秩序,积极推动全社会自由、和谐、健康、全面地向前发展。这一改 革无疑具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些现实意义主要集中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改革后的党内领导体制呈现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关系,在这种全新的组织关系中,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内任何人及其组织都具有着实现“党内法治”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 威,而中央(执行)委员会则完全掌握着军队(包括武警部队)的领导权,并通过对各级参理院共产党党团的领导而实现党在参理院以及人代会的政治领导。党还通过司法院党总部加强了对司法工作 的政治领导,通过机关党总部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领导。过去我们总是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过于强调党政分开有可能削弱党在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造成党的群众工作萎缩的局面 ;不强调党政分开却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更有损于党的领导。但新的党的领导方式却能够更好地解决好这些关系,使党焕发出新的政治活力。对于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者而言,谁能密切联系群众、 争取群众、引导群众,以“人民公仆”的形象切实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谁能深入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赢得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普遍认同,谁能提出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 的合理性方案、以“廉洁高效”的党风、政风赢得人民及其人民代表的衷心拥护,谁就能赢得公共权威,赢得更多的合法性政治资源。竞选的强大压力将远远胜过以往党内的任何说教,迫使党员干部 都把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党的一项基本工作,都把党的廉政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的觉悟与素质)、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的参政议政水平)、 竞选与执政的政策调研工作(提高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执政为民能力)视为党组织的生命来高度重视。这样,党的群众工作、基层工作、党员教育工作、政策调研工作等党的重要工作,以适度有序的 竞争为动力,必定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强化,从而打开新的局面。此外,宪法应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各级政府首脑、各级司法院院长、各级参理院主席、各级议政院主席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人 担任,这将是作为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即人民民主宪政的具体体现。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带来的不是党 的领导的削弱,而是党的领导的加强。通过改革,党不仅形成了“集权而不专制、分权而不分离、制约而不失衡”的新体制,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还把竞争机制引进到党内,引进到国家 政治生活,从而使党政一潭死水变活水,揭开了党的领导方式变革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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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4)

(2)不是分化而是统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团结统一首先有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党代会的最有力保证,有全党统一的党纲、党章、党纪、党的组织的强有力保证;其次,党内最高“司法机关”??中纪委拥有着至高无上的“依法 治党”的权力;中纪委对下属各级纪检委实行垂直领导,有权依法撤消下属各级纪检委的处分决定,有权越过下属各级纪检委直接调查处理党员违纪事件;党内无论是谁(上自总书记、各党总部负责 人等党的领袖,下到普通党员一律平等),只要违反党纪(包括发表有违“四项基本原则”或党纲的言论或有贪污腐败行为等等),中纪委都有权自行立案调查,如果证据确凿,中纪委有权依“党法 ”从严惩处;被纪检委开除党籍者,其所在党组织组织关系立即终止(不论是某党部党员还是参理院共产党党团党员),如果其人还担任有关党政要职,即使担任党的总书记兼国家主席或司法院党组 织系统领导人兼司法院院长等重要职务,也必须依法立即辞职,留下空缺依法补选;最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不仅对具有相对自主权限的党的组织系统具有思想和政治领导权,而且还拥有军队实权 和影响人大及其参理院决策的决定性权力;党的总书记依法兼任党的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其担任的国家主席职务并不完全是个虚职,他不仅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提名产生国家司法院 院长、国家参理院主席与国家议政院主席,而且有权搁置或否决国家参理院通过的部分法案或决议,有权在非常情况下提议解散政府,要求提前大选;这些权力使党的总书记必然成为中央(执行)委 员会乃至全党的政治核心,成为党的大政方针的有力保证者,并成为党领导下的适度竞选活动这一“杠杆制度”的坚实有力的支点。

  (3)不是动摇而是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改革的口号是:“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这意味着我党开始由代人民当家作主向支持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转变,也标志着新民本主义政治制度开始被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所替代, 而正是这一伟大的转变将使我党获得人民永远而可靠的支持,使我党再也不会面临“社会主义制度危机”和总体性挑战。“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首先体现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竞选活动中。 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独立的判断来选择党经过民主程序所提出的不同的领导班子来组织政府,有权对不同的领导班子提出任何批评,而这种批评丝毫不会动摇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一般而言,政府难 免要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因为世界上还从来没有不犯错误的政府。在今天,当政府被发现犯了一个大错误时,人们特别抨击或反对的首先不是政府,而是领导政府的整个中国共产党,这一点使得 党更容易受到攻击,也更不容易应付遭受攻击的局面,从而使整个党变得谨小慎微而异常脆弱,经不起公开的责难,并且很难在“正常批评”和“恶毒攻击”之间划清界限,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去压 制尖锐的批评。人们普遍感觉一党制不民主,部分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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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5)

但在改革之后,如果当第一套领导班子所组织的政府出现严重问题并引起人民强烈不满时,人民不会对整个中国共产党发泄任何怨气 ,而只会限于对第一套领导班子表达不满,并会考虑在下次大选中是否要改投其他领导班子的票。人民有了选择执政者、参与政体运作的权利,就再也没有任何必要去采取过激行为反对国体。对于政 府而言,必须依法推行“政府权威制”,使政府的政策在法律和任期范围内不因人们一时的反对而被迫终止(因为有些政策要在推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明断是非)。这样,即使有合法的抗议政府的示威 活动(“合法性”保证不妨害社会秩序),政府也不必恐慌。合法的抗议活动(抗议活动是否合法最终由司法部门裁定,而政府再也无法通过党内领导关系或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活动),不会再被视为 阴谋颠覆政府的反革命事件,而只会被视为是表达政治诉愿的一种方式。“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还表现在国家重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上。党负责向人民差额推荐干部,由人民最后从中作出抉 择(也可以全部否决,要求重新提名),这是“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原则的充分体现。在党内一些重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上,也体现着“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的原则。例如,党的总书记的产 生要经过“a:被党代会提名为国家主席候选人;b:被人代会选为国家主席;c:以国家主席当选者身份被党代会自动认可为党的总书记”这三个步骤,其他党的重要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也与之相似。 也就是说,党的重要领导人不仅首先要得到党内认可,而且还要最终得到党外人民群众的认可。总之,只有人民手中的最后一票,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党与人民的这种鱼水交融之情,使任何反对社 会主义制度的图谋都注定要失败。此外,党内新的领导体制使党的中央机关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这就使党的中央机关更不易受到攻击。无论是政府还是司法部门出现任何大的问题(如司法腐败或政 府官员腐败),一般都不会使党的中央机关直接陪着蒙羞受辱,遭受重大牵连,这就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使党的中央机关可以利用相对超脱的地位和国家主席的权威驾驭局势,消解矛盾,维护社 会稳定。这也就大大缓解了党中央所承受的巨大政治冲击压力,大大降低了以党中央为矛头的政治冲突系数,从而使党中央成为全党团结与统一、正确领导与坚强核心的象征,并更好地发挥政治领导 作用与政治调控功能。

  (4)不是扰乱而是改进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而深化的改革,大大革新了党内领导体制,改进了党对政府工作、人大工作、司法工作、政协工作、群众工作等的领导,使民主之中有集中,集中之中有民主,既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确立 和巩固了宪政民主体制。此外,党和国家的新体制提供了功能强大的监督系统,使民主监督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新体制下,贪污腐败将无以遁形,廉洁高效将蔚然成风,党的领导将得到净化, 党的信仰与追求(包括共产主义理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获得勃勃的生机,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欣欣向荣。

  (5)实现了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广泛的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譬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参议两院制,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根本制度,也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根本原则,使参议两院制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所有代议制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在参理员竞选过程中实行“政见代表制”,另一方面在议政员推举过程中则实行“精英代表制”;一方面使 参理员要在尽量避免受特定出身或背景影响的基础上,积极客观地代表全体人民的声音和共同利益参政理事,另一方面又要使议政员充分代表其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或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声音和特定 利益参政议政;一方面在参理院实行专职化,另一方面在议政院却实行非专职化;一方面由议政院充分发扬来自各方面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由参理院正确实行对各方面民主意见的合理集中;一方 面在参理院实行共产党党团一党团制(非共产党人只能以无党派人士的身份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在议政院却实行多党合作制与民主协商制等等。此外,我们还由此确立了和谐竞争制与科学民主制原 则,建立了一元调控下的职能分立制与一元协调下的合作制衡制政治结构,既强调了党中央权威与政府权威,又实现了党内民主与适度有序的竞选,从而丰富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理论与实践。而这 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不仅激活了僵死的政治局面,巩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而且还促使中国由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向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过渡,并由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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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6)

 3、改革的理论依据。

  (1)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能搞一元化的一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当然首先就要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但工人阶级政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 多个。一百多年前的巴黎公社,就采取了多个工人阶级左翼党派共同参加普选活动的民主制度。一些发达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也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经历了发达的资本主义民主制阶段的工 人阶级,只能选择多党民主制,也即多个左翼政党联合执政或轮流执政。既然资产阶级搞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需要,那么无产阶级搞多党制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甚至有的共产党理论家认为 ,社会主义必然意味着左翼多党民主制,一党专制必然意味着不是社会主义。而我们要确立的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一党制,既不同于传统的一党制,也不同于多党制。

  (2)关于“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理论。“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理论认为,在组织有机体结构中,除了多元化结构和一元化结构之外,还存在一种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 。在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中,“一元”是一级元或上位元,“有限元”是次级元或下位元;“一元”反映组织有机体内的同一性或稳定性,“有限元”则反映组织有机体内的对立性或演进性 ;组织有机体内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上位元对下位元活动的原则性调控与平衡来实现,而其演进性则必须通过“有限元”之间的分立竞争机制与协调机制来实现;上位元总是体现着组织有机体的整体协 调性原则,而下位元则体现着有限元之间的异质互补与同质相竞原则;在组织整体性原则规定的范围内,上位元拥有一定的最高调控权、制约权和裁决权,而下位元则拥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弹劾权 和申诉权;上位元确定着组织有机体演进发展的方向,而下为元则提供着组织有机体演进发展的动力;上位元规定着组织有机体的根本性质与实质内容,而下位元则决定着组织有机体的具体运作方式 与发展形式。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中的下位元数量与功能,既不是取决于上位元加强统一与效率的需要,也不是取决于下位元加强制衡与竞争的需要,而是取决于组织有机体的整体性功能在 制度上长期获得最优发挥的客观需要。一元化结构是一种组织“板结体”内的有序僵化压力型结构,多元化结构在其初期则总是表现为一种松散组织混合体内的无序分化冲突型结构,而一元调控下的 有限分立元结构却是一种组织有机体内的有序自由发展型结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原理来改革党政体制,并同时既要坚决反对政治一元化,也要坚决反对政治多元 化。

  (3)关于“和谐竞争”理论。“和谐竞争”是由矛盾协调律演绎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它旨在解决存在共存性矛盾的事物的内在发展机制问题。由于事物的发展是绝对不均衡的,所以在事物之间或事 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差异,而普遍差异又构成了普遍联系的必要条件。普遍联系使不均衡发展的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既建立了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的联系,又产生了相互离异和 相互排斥的关系,于是就形成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所以,没有矛盾就没有发展。矛盾又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而所有矛盾又都 同时具有着两种属性,即同一性和对立性。当矛盾的对立性大于同一性时,矛盾就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往往以激烈的突变方式进行;反之,矛盾就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而这种矛盾 的解决则往往以比较平和的渐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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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社会主义宪政(107)

对抗性矛盾发展的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如革命力量战胜反动力量,真理克服谬误等等;另一种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如奴隶主 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曾导致双方“同时消亡”,并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等等。非对抗性矛盾又可分为融合性矛盾和共存性矛盾,而其矛盾发展的结果也各不 相同。融合性矛盾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最后总能达成对立面的融合,总能依据一系列原则,在一定的发展机制和条件下,通过矛盾各方的斗争、妥协与转化,而促使旧的事物平和地融合成一个新的 事物,如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的城乡矛盾和党内或人民内部不同意见之间的矛盾等等。在这里,矛盾之间的转化式融合是其显着特征。共存性矛盾的各种对立面却是长期共存、和谐发展的,它能够依 据共同的基础和原则,在一定的发展机制和条件下,通过矛盾各方在共同所依赖的系统中的某种交换功能,来促使事物在维护系统质的根本稳定性的前提下,实现矛盾各方协调互补式或平等竞争式的 和谐发展,如生命体内各器官之间的矛盾和政治体制中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代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间的矛盾等等,因此,矛盾之间的功能性共存就成了其显着的特征。在共存性矛盾的各对立 面之间,异质互补、同质相竞是一个基本原则,异质互补的基础是同体异质分工协作,同质相竞的基础是同体同质竞位选优。于是协调与竞争就成为了存在共存性矛盾的事物得以发展的动力源泉。竞 争产生系统活力,协调产生系统效率,同体性产生系统合力。有合力、有效率、有活力的系统发展机制,就是和谐竟争的系统发展机制。合力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效率是和谐竞争机制赖 以发展的保障,而活力则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运行的动力源泉。

  若要使共存性矛盾能量获得和谐竞争机制的转换消解与整合释放,从而推动事物本身的和谐发展,那么就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主观地夸大对立性,忽略同一性,使对立性极大,那么共存性矛盾 就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从而造成无序的混乱状态;如果主观地夸大同一性,掩饰或人为地抑制对立性,使同一性极大,那么共存性矛盾中的显性矛盾能量就会转化为隐性矛盾能量滞存起来,而抑制 矛盾也就是抑制发展,所以这必然会造成表面有序的僵化停滞状态。所以在调控、处理共存性矛盾时,对矛盾的同一性与对立性比重,应大体遵循黄金分割法予以调控,既要使矛盾系统内的同一性略 大于对立性,又要使系统内留有培育竞争活力的足够余地。这类矛盾系统的系统同一性孕育着系统合力,系统对立性孕育着系统协调进化的功能。而所有这些目标,都只能通过一定的机制来实现。这 种和谐竞争的机制,已能被人工地建构起来。在建构和谐竞争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矛盾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它绝对不可能被强行消灭;强行限制或消灭矛盾的行为只能导致矛盾 的恶性隐伏郁积;共存性矛盾的正确解决,不在于限制或消灭矛盾,而在于疏导和整合矛盾;矛盾同时也只能依靠一定的和谐竞争机制来自然解决,而不能依靠任何的一元化垄断命令机制来主观生硬 地解决,也就是说,千变万化的复杂的系统矛盾群的疏导及消解,与系统发展动力能源的整合及释放,都离不开近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模型的一种和谐竞争机制。所以说,没有和谐竞争,就没有共存 性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和谐发展。根据上述“和谐竞争”原理,我们就可以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一党制(也即一元调控下的职能分立制与一元协调下的合作制衡制党政结构)有一个全新 的认识。

  (4)关于“科学民主制”理论。“科学民主制”理论认为,在政治组织运行方式中,除了独裁制、直接民主制、自由民主制、精英威权民主制之外,还有一种科学民主制。直接民主制是一种最彻底 的民主制,强调直接民主与议行合一;自由民主制是一种普遍、直接而推行自由多元化的竞选式代议民主制,强调民主与制衡;精英威权民主制是一种普遍、间接而推崇秩序化的察举、荐选或选拔式 的决策精英层内部民主制,强调权威与效率;而科学民主制则是一种普遍、真实而推行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体制(也即复合式新一元主义民主体制)的竞选式代理民主制,强调兼顾民主与权威、 制衡与效率,强调民主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开放性与民主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其本质是民主集中制。从政治体制的角度看,直接民主制是一种超现实的无党派民主制,难以在大范围 内实现;自由民主制是一种非科学的内耗式民主制,它必然同自由多党制相联系;精英威权民主制是一种民主性不足的集体权威制,它一般同开明一党制或一党独大制相联系;科学民主制则是一种以 合理制衡与和谐竞争为显着特征的人民民主制,它必将同符合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原理的民主一党制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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