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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国和日本

黄遵宪与日本明治文化(18)

比较初版与定稿,《日本杂事诗》的修正大体可分为删、增、改三类。完全删去的并不很多,有些因为何如璋的《使东杂咏》已先着笔,其“多纪目见所既详者,今不敢复述”,如初版第106首咏电报之作, 即与“火车、电线、邮便,《使东杂咏》俱有诗”(注:第16、49首注,《日本杂事诗》,(香港)天南遁窟活字版。下引此本诗及注,均不再注明。)同例而不存;有些则以所记无关紧要或太近民歌而与整体的诗史风格不协调落选,前者可举出原第88首“喜薰香”为例,后者则有涵括日本民间情歌而成的第117首可作证明。改写的情况比较复杂, 有分合的变化,如一分为二或合二为一,也有由于原作记述不全面或诗语粗率而改制,更值得注意的还是贯穿其中的去贬词、多褒扬的主导原则。增加的篇目,则大抵出于原未述及而此时觉其重要者,或初作仅一笔带过,太简略,特抽出独立成篇。虽然增添的部分关于礼俗者居多,以使全书更近乎竹枝词的体式要求,但因与改作均可见黄遵宪对明治新政的态度,故在本文中合并考察。

在《日本国志》中,黄遵宪曾详述萨摩、长门诸藩在促成明治维新过程里的巨大作用,并对藩士们立会结党以左右政局的情形颇感兴趣。定稿本《日本杂事诗》因补入一诗,表现在废藩置县、请设议院以及组党活动中,藩士的浩大声势:

呼天不见群龙首,动地齐闻万马嘶。甫变世官封建制,竞标名字党人碑。(注:第7首,《日本杂事诗广注》。以下凡出自此本者, 亦不再注。)

日后黄遵宪之从事维新变法运动,在湖南开南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热心演说中外大事与政治原理,其根源可远溯至此。而当年的湘省,也确曾被国外视为可比日本的萨摩、长门诸藩(注:参见梁启超《戊戍政变记》卷八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横滨:清议报馆,1899年)、陈三立《巡抚先府君行状》(《散原精舍文集》)卷五,上海:中华书局,1949年)。后文有云:“当是时,江君标为学政,徐君仁铸继之,黄君遵宪来任盐法道,署按察使,皆以变法开新治以己任。其士绅负才有志意者复慷慨奋发,迭起相应和,风气几大变,外人至引日本萨摩、长门诸藩以相比。湖南之治称天下,而谣诼首祸亦始此。”)。其他如吟咏改用阳历、推行印花税、监狱的文明管理诸诗,均明显表见黄氏对新政的赞许之情。而若联系其归国后的政治作为,则尤以报纸与警察二事关系重大。

在黄遵宪出国前,除登录上谕和奏折的《京报》外,内地所能见到的近代化报纸,尚只有在上海创办的《申报》、《新报》等三四种。来日后,东京日报林立的情景,给予黄遵宪深刻的印象。按照《日本国志》的记述,1878年(即明治十一年,黄抵日次年),“东京及府、县新闻纸共二百三十一种;是年发卖之数,计三千六百一十八万零一百二十二纸。”而“在东京最著名者,为《读卖新闻》、《东京日日新闻》、《邮便报知新闻》、《朝野新闻》、《东京曙新闻》,多者每岁发卖五百万纸,少者亦二百万纸”(注:《日本国志》卷三十二《学术志一》。)。《日本杂事诗》初稿于是有诗曰:

一纸新闻出帝城,传来令甲更文明。曝檐父老私相语,未敢雌黄信口评。

诗注中虽赞赏“新闻纸山陬海澨无所不至,以识时务,以公是非,善矣”,并称其“述时政者,不曰文明,则曰开化”,毕竟还太看重其反效应:“然西人一切事皆借此以达,故又设诽谤朝政、诋毁人过之律,以防其纵,轻议罚锾,重则监禁。日本皆仿行之。”定稿本则从诗到注,全部推翻重写。诗云:

欲知古事读旧史,欲知今事看新闻。九流百家无不有,六合之内同此文。

注文也相应改为全力表彰:“新闻纸讲求时务,以周知四国,无不登载。五洲万国,如有新事,朝甫飞电,夕既上板,可谓不出户庭而能知天下事矣。”并与国中既有的品类相比较,认为:“其源出于邸报,其体类乎丛书,而体大而用博,则远过之也。”这一更改,也与《日本国志》突出“新闻纸论列内外事情,以启人智慧”(注:《日本国志》卷三十二《学术志一》。)的说法趋于一致。

具此认识,1895年归国后,黄遵宪即有办报的意识。其言,“见当道之顽固如此,吾民之聋聩如此,又欲以先知先觉为己任,借报纸以启发之,以拯救之”(注:光绪廿八(1902)年十一月一日函,《黄遵宪致梁启超书》,《中国哲学》第8辑,第376 页, (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显然已将报纸视为最有力的启蒙工具。因而,1896年,当维新派团体强学会被封禁后,黄遵宪立即“倡议续其余绪,开一报馆”,并“自捐金一千圆为开办费”,又写信请梁启超加盟,“专任撰述之役”。这即是在中国近代报刊史上赫赫有名的《时务报》。且开办之初,事无巨细,黄氏均一一过问:“创办时所出印公启三十条,系由(梁)启超初拟草稿,而公度大加改定”;英文翻译乃由黄托人代请,东文翻译古城贞吉,亦由其托日本驻上海总领事代请;“所立合同,亦出公度之手”;甚至“其致函各处劝捐,托各处派报,亦多公度之力”(注:梁启超:《三十自述》,《(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上册,(上海)广智书局,1905年;梁启超:《梁卓如孝廉述创办时务报源委》,《知新报》,第66册,1898年8月。)。因黄氏慷慨解囊,布置周详, 慧眼识人,主笔梁启超如鱼得水,才堪大用,《时务报》才得以风行海内,卓有成效地宣传了变法图强的思想,成为戊戌以前最有影响的刊物。

而黄遵宪在日本初见警察局之设,任湖南按察使时仿行其事,则是其一生政绩中最值得称道之举。起初,黄对警察制度并未特别看重,《日本杂事诗》初稿即将警视局与消防局以一诗合咏:“花棒横持当佩刀,严妆竟日彻深宵。烛龙报道人家火,楼上悬钟早乱敲。”到定稿时,则变为各自题咏。记警察一诗作:

时检楼罗日历看,沉沉官屋署街弹。市头白鹭巡环立,最善鸠民是鸟官。

注云:“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大凡户数二万以上,设一分署。六十户巡以一人。司扦掫者,持棒巡行,计刻受代,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黄遵宪并上溯中国古史,以考其职守,认为是“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匡人、撢人、禁杀戮、禁暴氏、野闾氏、修闾氏数官之职。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但所谓“略类”,仍非一事,故其结论为:“西法之至善者也。”

参照《日本国志》,述警视厅一节已对此制大加褒扬,称:“余闻欧美诸国,入其疆,皆田野治,道途修,人民和乐,令行政举。初不知其操何术以致此,既乃知为警察吏之功。然则,有国家者,欲治国安人,其必自警察始矣。”经由日本社会和体验,黄遵宪已认定警察系统为西方政体中的精华,乃一切行政制度的基点,并进而产生以之变革中国旧制的念头:“中国有衙役,有讯兵,苟悉行裁撤,易以警察,优给以禄而严限其权,为益当不可胜计也。”(注:《日本国志》卷十四《职官志二》。)而一旦时机成熟,纸上的议论便迅速转化为实际的操作。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6-5 00: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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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宪与日本明治文化(19)

1897年,黄遵宪到湖南。当时,湘地集中了一批锐意变法的先进之士,群策群力,使该省风气大开,成为各项新政的试点,为随后到来的百日维新积累了经验。黄遵宪作为巡抚陈宝箴的副手,也有上佳表现。而最为其倾注心血之事,正是设立保卫局。直到临终前一二年,黄氏对此举念念不忘,致函梁启超时,尚嘱托于其身后,“愿公作一传,详述此意,以告天下”(注:《黄遵宪致梁启超书》,《中国哲学》, 第8辑,第385页。)。梁氏也果然不负死友重托, 所撰《嘉应黄先生墓志铭》,开篇即述甲午战后,湖南力行改革,黄公佐助陈宝箴之情:

先生时方任湖南盐法道署理按察使,与陈公戮力殚精,朝设而夕施,纲举而目张。而其尤为先生精心的措注者,则曰保卫局。保卫局者,略仿外国警察之制,而凡与民利民瘼相丽,为一方民力所能自举者,悉统焉。择其乡邑之望分任之,而吏董其成。创布之初,民颇疑@3,后乃大欢。先生方欲推布一切,以图久远,而朝局变,党祸起,先生与陈公得罪而去,而天下事益不可为。

此文作于1909年,虽距黄遵宪去世已有四年,但对其创办保卫局的良苦用心仍不敢说破,而只含混叹息曰:“嗟乎!古有以一人之用舍系一国之兴亡者,观于先生,其信之矣。”(注:《嘉应黄先生墓志铭》,《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5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至于保卫局如何关乎一国之兴亡,则尚待破解。

实则,就在黄遵宪托付梁启超代达心事的同一信中,黄氏先已道破玄机。这就是以保卫局“寓民权”之意。而其一念发动,则源于出使日本等国的经历:

自吾随使东西,略窥各国政学之要,以为国之文野,必以民之智愚为程度。苟欲张国力,伸国权,非民族之强,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何以自立?苟欲保民生,厚民气,非地方自治,则秦人视越人之肥瘠,漠不相关,民何由而强?早夜以思,府、县会会议,其先务之亟矣。既而又思今之地方官受之于大吏,大吏又受之于政府,其心思耳目,惟高爵权要者之言是听。即开府、县会,即会员皆贤,昌言正论,至于舌敝唇焦,而彼辈充耳如不闻如何?则又爽然自失,以为府、县会亦空言无益。

经百般推求,黄遵宪最终认定的救国良方,正是他许为“西法之至善者也”的警察制度:

既而念警察一局,为万政万事根本。诚使官民合力,听民之筹费,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

到湖南后,此志幸而能付诸实行,自然令黄氏大为欣喜。而其说动陈宝箴之词,也只是为避免人去政亡之患,必须“官民合办”,“民食其利,任其责,不依赖于官,局乃可不撤”。而其“于此寓民权”之意,则“终未明言也”。

倒是志同道合的唐才常与谭嗣同能窥见其心思。唐曾作《论保卫局之益》一文大力鼓吹其事,末云:“今夫泰西、日本之有警察部也,长官主之,与凡议院章程不同。平心而论,此事本官权可了。而中丞、廉访(按:分指陈宝箴与黄遵宪)必处处公之绅民者,盖恐后来官长视为具文,遂参以绅权,立吾湘永远不拔之基。”(注:《论保卫局之益》,《湘报》,第2号,1898年3月8日。)谭嗣同又就此加以发挥, 抉破其底蕴为:

而保卫局特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也。自州、县官不事事,于量有保甲局之设。其治地方之权,反重于州、县官。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焉耳。

并引“公法家”之言,“凡民间所办之事,即他人入室,例不得夺其权”,而肯定“历常变而不败者,又舍是莫由”(注:《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湘报》,第25号,1898年4月4日。)。即是说,保卫局乃是以绅权(即黄所说“民权”)为根本,实际承担了地方自治的功能。其要义在于,以保卫局为全部行政体系的基本单位,使其所握有的权力高于地方官。绅权(民权)发达,则地方行政便不再受历任长官的制约,此之谓“地方自治”。

这也是黄遵宪考察日本及欧美各国政治后,更推进一步得出的结论。他对自己修正先进国家警察制度的发明十分得意,明告于梁启超曰:

仆以为警察善政不归于乡官区长之手,而归于行政官,此亦泰西文明美犹有憾之证也。仆以为,以民卫民,以民保民,此局昉之于中国,他日大同之盛,太平之治,必且推行于东西各国也。

而从赞赏日本的警视局开始,到发现其中的白璧微瑕,思有以补偏救弊,期望对人类社会作出贡献,黄遵宪思想演变的疾速、思虑的深入以及志向的高远,在当年确可谓独步一时。而其削官权以争民权(绅权)、实行地方自治的深心,在戊戌以前的专制政体下,必然会被视为心怀异志的叛逆行为。因而,在谭嗣同一语说穿之后,黄氏曾“为之一惊,恐此说明而挠阻之者多耳”。并且,直到黄去世后,清朝未被推翻前,梁启超仍不敢明白道出其间真意,致使黄遵宪“或者东西大国采而行之,仆虽死亦必瞑目矣”(注:《黄遵宪致梁启超书》,《中国哲学》,第8辑,第384—385页。)的想望,迟迟不能为世人所知。 但此一事例倒能真正见出,黄遵宪从明治新政出发,最终达到了怎样的思想高度。

字库未存字注释:
@1原字为宀下加六
@2原字为串字竖的左边加丿
@3原字为马右加越去走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6-14 13: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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