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最差的权力制约方式,就是地方行政权的三分,事情发生在明代。明代继承了元朝的地方建制,行省制度,对于元朝蒙古帝国这种军事帝国来说,行省的划分,还差强人意,但是对于以农耕人为主的明朝而言,行省实在是太大了。
奇怪的是,明初的统治者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恢复过去的州郡,而是维持行省,然后在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上打主意。他们撤销了元代的行中书省,代之以行政权三分——分设布政使司,长官布政使,分管民政和财政,按察使司,长官按察使,负责刑狱诉讼,设都指挥使司,长官都指挥使,负责一省驻军队管理训练,三个机构各自为政,互不统属。原本的打算是让它们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相互牵制,避免尾大不掉,地方专权。
然而,三个机构互相牵制制约的目的倒是达到了,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都受到了压缩,谁也难以单独决定一件稍微大一点的事,但行政效率,却低到了极点。古代的行政事务,往往是互相牵扯,难分彼此的。
按察使负责地方的治安,手里却没有军队,必须借助都指挥使,治安事件的处理,又须跟布政使管辖的地方官协调,如果需要动用钱粮,又需要布政使请示户部。而中央六部,各有各地“条”,对下面都是条条管理,各管各的业务,每个中央部门都得跟三司打交道,彼此交叉,不胜其烦。一个地方的行政,权力三分,结果是三分的权力,什么都做不了。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中央只能加派一个三司之上的总督或者巡抚来,负责统一协调。
因此,中国古代政治的经验告诉我们,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比较有效的方式是之上而下的单独系统的监察,而监察权有效的行使,关键在于社会舆论的存在,监察权变成分肥权,是监察机构最大的危险,要想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监察人员的定期轮换是必要的,但最重要的是保证舆论的对行政权和监察权都有制约,用现代社会的话来说,就是要有舆论的第四权。
当然,如果所有的权力机构,包括监督权,都只对上负责,对最高位置的一个人负责,那么只要身处这个地位的人不想有所作为,再沸腾的舆论是可以被无视的,那么监督依然可能归于无效。
资料来源:「张鸣的BLOG 」(
http://blog.sina.com.cn/zhangmin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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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6-17 00: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