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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 [打印本页]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7 16:03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

目录
(1)萧延中: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第1-第10楼)
(2)邓聿文: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第11-第16楼)
(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第17-第27楼)
(4)周泽:公民的力量(第28-第33楼)
(5)董敏志: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第34-第39楼)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



  主讲人:萧延中(中国人民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 )
  时间:8月12日
   嘉宾评论:
  清华大学 王名教授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孙立平教授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杨平秘书长
  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总干事 庄爱玲
  野草文化执行主任 何磊

  我们现在说的公民性我们叫公民精神,指的是深层的道德信念,我看成是一种利益,公民性最重要的东西实际上是为人的一种基本的道德底线,由于某种制度,使这种道德底线被扭曲,或者被掩盖,或者看不见。我们强调公民性的时候,很重要一点就是我们在相信人类道德良知对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与政府治理、与经济增长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我们谈到现代性,很重要一点是我们现在的目光过多的关注一种物质的发展,人的精神存在的东西已经被排斥到社会的边缘,这是蕴藏重大危机的精神现象,不仅中国这样,自从启蒙运动以后,整个社会都成为现代性的双刃剑,一方面你得到了现代化给你带来的好处,另外一方面你付出的代价是人知为人的基本良知。

  512地震之所以让我们感动,之所以使我们到今天还在谈论它,还在继续推动它的精神,在700亿善款,在我们角度上,善款不仅仅是物质的东西,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髓。像这样一种说法,在我们的古人早就说过。什么是头呢?没有头,至善是一种理想,公民性是一种理想。

  在这个角度上,我们说公民社会就是被公民性所充满的社会,这个社会不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上课过程中跟学生讨论,有的学生说公民社会是不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以外另外一种新的社会,不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而是社会发展的理念,不是一种公立性的实用工具,而是一种理性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的东西用什么体现出来,这首诗在网上流传了很长时间,今天我们再盘这首诗的时候,我们还会被这首诗所感动。是什么东西在感动我们?感动我们的不是物质的东西,诗中讲孩子快,抓紧慢慢的手,去天堂的路太黑了,妈妈怕你碰到头,快抓紧妈妈的手,让妈妈陪你走,如果指的是具体的孩子,如果这里的妈妈是一个抽象的妈妈,我们说这个妈妈就叫做公民性,我们说公民性很复杂、很抽象。

公民性的理论在书里都有,分成价格框架性要素,一个是政府系统,一个是市场系统,另一个就是公民系统,三个系统有三个不同逻辑,虽然逻辑互相之间有关联,但是主体逻辑有自己的目的,这三个是互动和互补的。512的过程中间我们用了大量的按理说这种情况。

  三十年里中国人用我们的智慧了探索了一种到今天仍然有争议但是带来巨大成就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不是西方经济学给出的市场体系,在中国特色框架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当然还有很多的问题。

  这三十年过去以后,后三十年我们将面临什么呢?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4 09:25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7 16:13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2)

经过我们的描述性研究和其他学者的研究,我们初步有一个大的判断:在未来三十年,我们在继续完善市场经济前提下,我们社会发展的问题将成为特别突出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和你的政治体制不吻合的时候,社会问题就相当的突出,这时候切入点有两个可能性:一个政府体制改革,另外一个社会体制改革,如果我们政府清清楚楚的,和NGO和我们公民社会达成一种合作,这个社会的结构就比现在的结构优化的多,现在你想这样做也好,你不想做也好,历史要逼着你这样做。刚才大家给政府提了很多很多意见,从主观角度上他有权力,他非常爽,他凭什么放这个权力,事实告诉我们他不放不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过程是不可避免的。

  这张图上数据告诉我们,我们社会组织的增长在中间1988年时候很小,刚刚放开一点,1989年出事以后马上紧了,到1990年时候由于法律的出台,这个指标紧跟着冲上去了,这样的状态不是很正常的,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到1998年政府出台政策,使社会组织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叫社会组织,一部分叫社会团体,分开以后我们看到社会团体这块在下降,比如从政府中间剥离出一块,和政府分开了,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剥离出来以后社会组织这块随着人均GDP的增长一直在增长,我们可以按照这个趋势去做,如果保证人均GDP继续增长的话,我们会看到大量的社会问题,贫富不均的问题出现,环保的问题出现,所有社会问题都是我们NGO最关心的问题。以后的三十年,其实是社会组织大调整的三十年,书的结论没有做,因为我们没有那么长时间做数据,512地震对于当下的中国意味着什么,给我们一个强烈的暗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社会体制的变革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当然,我们不是预测家,我们不知道将来怎么变,但是变是肯定的。

  512地震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第一政府、市场、公民三方面紧密合作,这种合作是一种必要的张力,你不要指望合作中间没有摩擦,没有摩擦的合作从来就没有过,因此,不要由于一时的冲突,比如刚才辩论时候双方就有冲突,这种冲突实际上是对话,正是在这种对话的过程中间,我们在于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路径,最后的选择不是哪一方面的意志所能决定的,所以是平行四方形,大家意见来了以后大家共同讨论、共同决策,形成的结果既不是你的意志的体现,也不是他的意志的体现,而是中间意志,政府有一点动作,是出于政府的某种考虑,你不要紧张,他也不是要掐死你的一种表现,互相博弈、互相玩、互相磨合就能走向前进。

  NGO自身的建设,我们发现NGO的问题不少,我提一个事实,当我们全民把关注点都放到汶川地震的时候,我们其他的震区几乎没有人去,我看到一个小册子,我看到以后很震惊,地震七天以后媒体才开始在报纸上报道,跟汶川第一反映的差别如此之大,都是中国的地方,为什么差别这么大,甚至跟上面商量说把给汶川的善款善款物调给我们一点零头行不行,结果说不行,无疆大爱,这就是有疆,这就是公民社会的不成熟,我们要走的路任重道远,不能说在前面一马平川,一个地震把中华民族震的比美国公民性还要高,那是不可能的,现在持续性开会。政府可以失败,市场可以失败,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在逻辑上,完全可能失败,政府也自律,也有失败的时候,我们公民社会本身也可能失败,对于这种巨大的可能性,我们晚起步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社会参与和公民意识》主题演讲+嘉宾点评(速记版)

(未完待续)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8-17 16:20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36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3)

王名:我主要从三方面讲:一个是公民性,通过这样的概念试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汶川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精神遗嘱,或者汶川精神到底是什么,我非常崇尚汶川精神,我也被汶川精神深深的打动,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到底在精神方面我们得到了什么?我们民族得到了什么?我们是不是得到了共同的价值理念、美好社会的愿景,为这个美好社会愿景形成一种强烈的认同、追求,我觉得好象不是特别多。

我觉得公民性可能是我们社会在转型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我们不是公民,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来自于另外一种文化、另外一种政治结果,我们的文化和我们的政治结构其实并没有培育这些东西,包括强烈的认同,很快就灰飞烟灭,现在回想起来好象是昨日的东西一样,精神上留下的东西不是特别多。

第二方面,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或者从遗产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其实不完全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我觉得堰塞湖要冲下来多好,今天上午听完以后,我觉得堰塞湖根本就没有,哪有什么堰塞湖,80%、90%都在政府,根本没堵着。回过来反思制度,制度层面有吗?台湾也好,日本也好,都有相应的制度框架,我们的制度有什么变革吗?汶川以后在制度层面、在环境层面有什么变革吗?可以分几个不同层面:政治层面也是一个制度,政治层面说不定往回走了,公民社会空间真的大了吗?我觉得还真不敢这样说,我不能非常明确的判断,只能说是一种感觉。

通过汶川地震,我们进行反思非常必要,从公民视角来看,留下的遗产真的不是很多。真的是任重道远。第三个问题,怎么样改变这样一种格局?思考非常必要,现在回过来反思,包括参与灾后重建,一定要跟政府博弈,争取可能的机会和空间,最后萧教授讲到博弈,我觉得非常必要,回顾汶川,当初有一个空间政府给我们了,我们没有很好的抓住,即使抓可能也抓不住,不管怎么说,这些空间我们一定要抓住,努力跟政府对话、沟通、博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遗产真正变成真实的公民社会。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8-18 20:37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38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4)

孙立平:我真的很不适合在今天这个场合讲话,这个场合应该说点鼓劲的话,但是我的心情比较阴暗,在这种心态情况下我说三句话,三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我们是在中国改革开放31年之后坐在这讨论中国的公民社会问题,31年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人20多岁、30来岁工作,现在应当退休了,如果一个人30年前是30来岁、20多岁,那时候他身为一个孩子,现在孩子也能生孩子了。一代人的时间,改革开放31年,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他方面的成就我们不说了,但是中国的公民社会究竟在哪里?刚才萧教授在讲这个问题,我有点赞成王名教授的意思,中国有法国一个公民社会?甚至退一步说,我们能够容纳公民社会的制度框架和社会生态在什么地方?我们系有一位教授,也是我的朋友,当然也是同事,他的几个学生都在做公民社会的研究,过一段时间就问他的学生公民社会形成了吗?学生说没有,过段时间再问学生形成了没有,学生还说没有,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的反思,要看我们公民社会发育究竟遇到了什么问题。

  第二个意思,一场大灾难给我们这个社会提供了和衷共济甚至也是精神升华的机会,在这个机会中人们看到了高尚,也看到了崇高和社会的进步,汶川地震后我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叫"用制度固化进步的成果",中国社会历来都不缺乏进步,我们经常会进步,有时候进步的相当不错,哪怕这30年我们把各个时期出现的进步合在一起,可以说中国社会和今天就大不一样,但是中国问题是社会往往有了进步之后过一段进步就没了,非典时候人们就说社会要进步,过一段回去了,汶川地震又要进步了,今年猪流感没弄成,要弄成了,又得进步一回,我们社会能够看到进步的积累吗?所以要考虑进步的机制。

 第三个意思,为什么要有社会?去年年末比利时几个月时间里没有政府,人民的生活井井有条,说明了社会的重要性。这几个简单例子可以说明为什么要有社会,这个社会实际上是一种人类自我进行组织的方式,这个社会同时面对着两个东西: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东西,实际上还有一个东西人们很少讲,有人叫做能动社会,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面向国家的,能动社会是面向市场,也就是说社会有两个面向:社会、国家和市场构成了社会大众的三个重要主体,三个主体当中如果没有社会会怎么样?假如放到今天这样的背景下,在中国逐步实现市场经济背景下,我觉得可以预见两条:第一条,这个市场有可能会成为坏市场,一个市场如果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市场,得有一个能动的社会在制约着它,比如我们讲企业社会责任,这是和消费者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和消费者的公民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企业为什么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因为有一个社会的存在,如果没有社会,可能是一个坏事情,没有社会,在市场经济提出下可能会有一个比原来的权力更全面、更任性的权力,为什么?过去我们的权力是无所不包的权力,但是那时候经济是简单的经济,没有社会,那时候处理的问题很简单,最主要的是生产资料的调拨,解决这些问题就行了。一个社会实行了市场经济,而且经济生活在复杂化,在这时候如果没有一个社会,会要求一个比计划经济更大的权力来管理这个社会,由于有市场经济机制的支撑,有几十年经济发展成果的支撑,会更加强有力,更加任性,更加无孔不入。所以我们在这样一个时代社会的意义究竟在哪里。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8-18 20:39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40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5)

主持人:孙立平教授是当今中国思想最深刻的社会学家,老孙每一次发言都能给人震撼。下面请杨平发言,杨平在我心目中地位很高,不是因为他做秘书长,他以前办过一个非常优秀的杂志,他是主编,做的非常好,他现在又进入我们这个圈子里来了,希望他能够做的一样好。

  杨平:谢谢给我这个发言机会!本来我也想倡导悲观的论调,前面已经有两个倡导了悲观的论调,我还是乐观一点。我对公民社会乐观的理由有两条:第一条,以我个人为例,早年我在体制内混,混到局级了,后来不如意,官场好多事玩不转,还有好多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不具备,就想跑,我记得美国有一个名人说过,民主不是别的,就是你有地跑,我就跑到了国企,还能活,在国企混着混着发现不舒服,再往外跑,跑到NGO来了,中国既然有NGO,他们说叫公民社会,我觉得这是个进步,早年体制外没地活,如果说咱经商技能比较差,又没有能力赚钱,同时又没有在官场混的能力,到哪去是个问题,公民社会的好处就是当不了官、挣不了钱的人有地去,为了给自己鼓劲。

  我们说是公民社会,或者说我们在实现自己理想时候有一个吃饭的地,这是个进步,这个进步在十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第二条,公民社会的提法说了很长时间,也有说叫市民社会,也有说叫公民社会的,这个概念怎么界定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纳税钱的来源,如果是私营企业、个人纳税占多数的时候,市民社会就来了;如果说国有企业、公家纳的税比个人纳的税多,这个社会还不能叫公民社会,也不能叫市民社会。为什么?不管这个社会怎么办,出钱的人要说了算,迟早会向这个方向发展。今天我们大家都感觉到困惑,理想中期盼的公民社会一直没来,为什么?纳税肯定不过,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创造的财富在整个社会财富比例中还不占主要份额,于是公民社会就没来。为什么我们今天能够坐在这谈这个问题?我们心怀揣着理想的公民社会,就像当年共产主义一样,为什么?因为已经有40%几的税是个人交的了,有一波人在这市我们这些出了钱的人要有一定的权力,因为很大一部分财富来自于民间,这是可以乐观的一个理由。社会财富来源主要源自民间土壤的创造,还有一个历史过程,怎么样诱导这个过程,肯定充满了矛盾和曲折,如果是市场经济社会的话,财富主要来自于民间,公务员拿的钱主要是老百姓交的税,我觉得会变过来,跟过去交皇粮的概念是不同的,这是我乐观的两点理由。

  我们今天在这谈公民社会也罢,谈市民社会也罢,我觉得很重要,但是不是在座这批人重点关注的问题,我觉得应该关注我们这些NGO组织、我们这些公益组织应该想想如果社会真的靠我们这些人治理,如果这个社会有三分之一天下,交给公民自己来治理,你能管的好吗?有能力管好吗?我觉得确实还不行,因为时间太短了,技能不够,资源太少了,我们应该好好的磨炼自己的专业技能,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定位、宗旨,要好好的把自己的公共产品磨炼成熟,为社会做出贡献。在这个过程中你会不断的成长,等大家真的都有这种技能的时候,那时候我们就会向孙老师报喜,说公民社会来了!来了!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44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6)

主持人:下面请爱玲说一下对箫老师主题的看法。

  庄爱玲:谢谢大会的邀请!刚才谈到社会参与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也有很多体规。在汶川地震之前我们看到很多报刊杂志一直在说中国人的冷漠,有一个研究说中国只有1%的企业真正在做企业社会责任这件事,只有大了大灾大难的时候中国人的责任意识才会觉醒。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汶川地震中几乎每一个人跳都出来做他该做的事情,人性空间是有良知的,但是什么时候能够出来?一定要到大灾大难的时候才能跳出来吗,每个人都有他的社会角色,不管他是官员、学生,还是做企业,但是他都有良知。汶川地震事件发生之后,其实给予很多有这样良知、有愿望想做事的人一些机遇,这样的机遇最好不要发生,事实上提供了这样的机遇,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你是非常有钱的人,还是有知识的人,甚至很多老百姓没有多少钱但是也可以做。汶川地震发生以后,不仅仅是大企业家第一时间赶到了地震现场,山东兄弟开着拖拉机到了现场。社会怎么样能够提供更好的机制?不但使你能够参与,而且还要提供平台,公益组织是其中一种平台。作为公益组织来说,NGO也好,NPO也好,一定要有能力,今天讨论过程中我们提到了各种各样合作模式,让人家参与,你必须有很多资源,要让大家能够平等的参与,要有环境。在公民建设过程中,其实是公民责任教育缺失,不管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人们重视的是能力和知识的教育,无论高校,还是公益性组织,应该把这件事情作为一件大事来做,进行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只有建立了公民可以参与的社会机制以后,中国公民社会才能够尽早的到来。

  主持人:我们这组最年轻的是何磊,野草文化的主持人,512地震之后何磊一直在四川修厕所,今天不讨论厕所问题,我们讨论公民社会问题,现在请在座最年轻的、最有朝气和活力的何磊发言。

  何磊:野草这个团队平均年龄20岁,我们的确在灾区修建了大量厕所,厕所和公民社会有非常直接的联系,原因很简单,改革开放30年,吃喝的问题都解决了,玩的问题也就是了,我们建的厕所此厕所非彼厕所,我们建的是生态厕所,通过无害化处理,使人们感觉很舒服,城里的厕所浪费水,这是民生问题当中非常细小而又不被关注的问题,我们关注了,刚才说到有一部分成了公害,我们要检讨,为什么检讨呢?因为没有经验,到今天我都不知道我是不是NGO,NGO的定义大家都在探讨,我觉得很模糊,请告诉我们什么叫NGO,我觉得到今天为止我还不知道,我也不想知道,我们就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野草文化成立以后基本上都做一些没有人知道的小事情,为什么我说厕所跟公民有关系,厕所是80后的年轻人在做,而且他们做的非常愉快,你不觉得这是公民意识吗。我再说公民社会,今天谈公民社会我认为为时过早,我们有公民吗?今天是居民,我非常认可今天萧老师的话,公民性,公民意识,已经在野草这样的年轻团队里生根,救灾以后我们没有参与,我们能力有限,我们也受了灾,野草在家里陪孩子和老人,灾后重建是漫长过程,需要有公民意识的人用理性方式做,我们未来可不可能做一点实实在在事情?

  我们后来选择了厕所,有一个公厕到今天废掉了,为什么呢?没人维护,我们当时心里很愉快,觉得是好处,各位可以考虑给点维护费。怎么办呢?我们继续干,没有经费我们想办法,因为我们有公民意识,我们想解决问题的途径,今天我们在四川保护区建立了以水源保护为主导的厕所,用的很好,我们也很愉快。野草也希望未来继续做厕所。做的过程中我们也在反思,野草这样的NGO参与救灾、参与灾后重建做公共事业的动机是什么?自利而利人,大家以结果为导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结果?我个人觉得是对于我们自己有收获是最重要的。合作精神是我们感受最大的,野草这帮年轻人没有资源、没有能力、没有背景,我们有的是行动,通过这样行动力的初衷我们获得了很多机构的帮助,野草走到这一步,一年多时间了,每一个非常小的事情都得益于各位的关隘,公民社会需要环境,尤其像我们这样草根的NGO,我们不是需要被支持,我们需要合作,野草强调的是合作,前提是合作精神,野草不断的强化自己,别的可以没有,我们一定要有合作精神,这是我们最大的体会,一定要有合作精神。第二点,发现需求,了解需求,做实事。他们有一个非常好的动机,他们不好是因为能力弱,但是他们的确有一个非常好的动机,在这样的动机下是完全可以整合的,完全可以有效、有序持续下去。第三个收获,这一年多来我们觉得最大困难是我们花很多精力筹资,到现在为止我们筹的资也不多,但是我们筹的非常痛苦,最大的痛苦就是不被理解,最大的痛苦就是别人不理我。既然我们有了公民意识,那我们就要有行动,野草未来希望从NGO转到社会组织,今天NGO为什么比较尴尬?NGO是国外引进的理念,有执行力的问题。郭宏老师说:公益、公益,公共利益,18岁以上都可以关注,而且可以从身边做起,她就这样对她们家小孩说的。公益行为一定会成为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谢谢大家!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48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7)

主持人:因为厕所比较好干,又是人们的必需品,地震初期和后来很多组织都在做这样的事情,大家的方式方法差异是非常大的,何磊他们一直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努力,非常不容易,他们比较困难,有钱的基金会还有组织又很痛苦,找不到像样的NGO进行资助;另一方面NGO又感觉没有钱干事,这些都是有道理的。老萧境界比较高,杨平比较实际,考虑钱的问题,你们表面上看起来有些冲突。

  萧延中:为什么最到把公民性定义为礼貌?礼貌就是日常时候中的小事情,和公民性有何相关?其实有一部分问题刚才何磊已经回答了,厕所的问题就是公民性问题,30年前会80后如果放着官不追、放着市场部做、放着钱不挣给人家修厕所,当爹、当妈的干吗,他有脸在社会上活着吗,我们不是要道德,也不是要高尚,萧延中30年前敢干这个事情吗,有这个机会干这个事情吗?没有,今天大家能够坐在这开这样的会议,30年前可以想象吗?我们面临的情况复杂性太多了,这个书不好写,希望孙教授能理解我们,否则就不能出版,咱们这事就办不成,讨论提纲时候几乎打起来了,公民社会是什么样?中国社会有一套东西,我们也不知道是时间东西,是好的是坏的也说不清楚。我们说我们让我们的NGO自己知道我们在做什么,我们这一代人辛辛苦苦做这件事情,将来会给我们的后人留下什么东西?我们活着的价值究竟何在?你说激情,确实有激情,我们干什么呢?梁启超早就说过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我们没有任何意图说现在我们就是一个公民社会了。512让我们看到了一种使命,看到了一种愿景。我们丝毫没有说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少了,公民社会建立起来,我们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复杂,不是越来越简单,面临这么强大的政府,人家的权力是值钱的,如果权力不值钱,就不会那么拼命的保卫它,博弈过程是非常艰苦的,但是没有这么一个混淆,永远就达不成。

  非常感谢评论人给我提出这么尖锐的问题,包括王名教授,这些都是大腕,我不多说了,还有二位没有见过的后起之秀,无论怎么说,我们不是鼓劲,也不是灰心,512期间,那么多孩子都走了,这个民族记住点什么没有,你们如果能记住点什么,就对得起他们!我们采访下边的志愿者,我们问他们公民社会是什么?他们说不知道,从来没听说过,这就对了,人家就是在干这个事情,不是从概念开始的,教授把特别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他捐点钱,他说不行,家里有困难。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49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8)

嘉宾:512地震以后,我一直希望能够做些事情,从512开始我就觉得自己有一定的公民性,我属于从512之后就唤醒公民性的那一类人,我的朋友中512的志愿者很多,地震之后我大部分朋友想留在灾区为灾民服务,也有很多人放弃了原来的工作留在了灾区,但是大部分人没有坚持下去,据我了解这些人在公益领域并没有继续从事什么工作,同时还有一小部分朋友仍然留在灾区服务,有做物资的,有做青少年工作的,有做农民工作的,这是很可惜的流失,不管是人员上还是经济上的流失。我们现在还有很多在灾区工作的志愿者朋友,我们难道要眼睁睁的看着他们继续流失吗?

  嘉宾:很高兴,终于有机会可以说话了。我之所以想说,我是2002年开始进入NGO这一浪的,我的思考从扶贫落到公民社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一点点帮助作用。我个人觉得今天有一个缺憾,我们只把公民限制在跟512有关的事件上,我觉得这是不全面的地方。什么是公民?就是每一个人,公民性是什么?就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从这两点开始思考,作为一个公民如果能够尽他的义务和责任,比如我们在座的这些人谁敢说你没有闯过红灯,在座的人有没有自动的把家里空调自动调到26度,去超市的时候不用塑料袋。在工作中,我们问一下我们自己是否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当官的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教师也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我们开始有公民行动,公民社会就开始起来了。

  嘉宾:我谈谈NGO的影响力,包括在座各位将来发展的方向。在座各位如果有20%是人大代表,很多事情都非常好做了,是不是?我们要从制度层面影响我们的社会。

  嘉宾:我是中国新闻社的,公民社会是强调的是个人价值高于集体价值,个人大于国家的观念,在这社会,只要每个人发挥自己的能力,他可能是自私的,他不断的挣钱,但是他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你说他可能会闯红灯,他可能会干这样、那样的事情,在社会里自由博弈,他如果闯红灯,会受到别人闯红灯对他的制约,这是相互博弈的工作。请孙教授给我们谈一下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价值到底是什么?

  嘉宾:我是资阳市爱德蓝天协会的张颖,以前我在团委、工会干过,在两年时间里,我发现了人生意义,我根本不考虑以后怎么做,一个人看到社会上有困难群体的时候,你想办法做,做的过程中怎么跟政府协调,总结失败和成功的经验,你个人就会进步,公民社会也会进步。这两我年感觉到了我人生的意义,我自己不断的进步,今天看到这么多人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感觉非常高兴。

  孙立平:萧教授非常有激情,我回应一下萧教授感觉的回应,包括台下有些同志的意见。wenge时候曾经有一段时间全民精神状态是很进化的,叫共产主义也罢,社会主义也罢,公民社会理想状态也罢,那会儿其实都实现了。30年改革开放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物质主义潮流席卷而来,在社会生活中间看不到新人,我们很焦虑,在汶川512地震中间突然出现了很多志愿者,这是不是公民社会?我觉得要分开,中国传统文化中间从来不乏急公好义、救助弱小文化基因,在适当的历史时段就会爆发出来,这是我们民族最值得骄傲的地方。社会诉求的公民社会是另外一个概念,是在现在法制、民主基础之上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我们呼吁公民社会到来的时候,对它的道德内涵当然可以提出要求,但是不要过于理想化。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51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9)

庄爱玲:关于中国有没有公民社会?我记得2005您我到华盛顿开会,世界银行在那做演讲,当时的主题就叫"中国有没有公民社会"?我觉得中国也有也没有,为什么这样说呢?我给大家讲一个今年过年时候的真事,春节以后第一天我就接到一个人打来的九个电话,他说一定要在那天见我,我说你是谁?他说我是想做公益的企业家,他说无论如何今天一定要见你,后来我说不管是谁,我就去见,他带着他的表姐一起来的,这两个人问我两个问题:他表姐说你为什么要做公益?做公益能不能赚大钱?我说你的大钱是什么概念?她说我做了一家外贸企业,我想让我的工人赚钱,赚钱以后可以买得起上海的房子和车,我问她的表弟为什么做公益?他说我想知道做公益能不能拿到政治资本,能不能出名,在探讨过程中我说如果你想做公益,如果你想赚钱,要想赚那么多钱难,因为你服务的人群是没有资源、没有机会的人,你想赚很多钱不可能。第二你想获得政治资本,要看你有多少钱,如果有几千万,可能真能拿到资本。我们不仅有急公好义的传统,其实也有急功近利的传统。尤其512之后,很多人因为做公益,成了舞台上的明星,也有很多人看到了,他们觉得也许我可以做点什么,是不是良知和责任的崛起,这可能是问号。为什么说有呢?30年前中国几乎没有人做非营利组织,现在有这么多人和组织在做,但是远远不够,光台湾2千多万人口就有5千多家基金会,我们13亿人口只有1千多家,我们做的远远不够,我们应该加紧努力。谢谢大家

  孙立平:刚才有朋友问什么是公民社会?其实萧教授回答最合适,我不是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从我的感受上来说至少三层含义:第一公民首先得是自由的个体,刚才有位同志讲是居民,其实我们主要还不是居民,我们主要是人民群众,这个人民是不可数的名词,公民是可数名词,人民是可以从总体上肯定具体上否定的概念,过去叫为人民服务,人们就是这个东西,公民首先得是能够承认他独立存在的自由个体,第二层意思,责任很重要,我也同意从我做起,但是从我做起,这话我们说了无数年了,但是没起什么作用。所以预示着有第三层意思,公民是有自己权利的个体,由这些人构成的群体和社会就叫公民社会,不知道这个理解对不对。

  萧延中:观察这次512时候感觉有些重大突破,我们说我们的公民性和雷锋精神不一样,不一样在哪?雷锋精神是建立在阶级斗争你死我活的基础上,你是阶级敌人,我不可能爱人,我可以用非常残忍的方式杀死你,公民社会不是这样,在汶川地震中,像著名的"范跑跑"事件,这是个案,"范跑跑"这件事,面对那么多死的孩子的时候,他说点自己的真心话,他自由的表达自己的一种意愿,同意不同意是你的事,我该不该说话是我的事情,不能因言获罪,他没有为他自己辩论之前,网络上一片骂声,这叫人吗?谁敢嫁给你,但是人家老婆说我跟他挺好的,"范跑跑"可以出席辩论会,如果没有他声明的五点理由,人们不会理解他,这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例考验我们的国民如何看待这件事情,你能不能理解你的政敌,这跟雷锋精神不一样,还是有变化。我们国家离公民社会的目标还有很长很长的距离,非常复杂的因素,有些东西是一个个体左右不了的,但是我们可以促进主要的要素变化,怎么促进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8-18 20:52     标题: 公民社会可不能失败(10)

 王名:我最后讲两句话,我并不反对前面的观点,我们更多关注公民社会公民这一面,不要忘记公民社会首先是一个社会。刚才孙教授讲到社会的能动性或者能动性,我觉得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讲公民社会时候,很重要一个方面就是在没有政府的时候是能够生存下去的,我们谈公民社会,更关注的是公,实际上公民社会恰恰在于私,刚刚杨平讲纳税人的数量是公民社会的标志,我觉得这点非常重要,只有私域充分发展起来才有公域。

  主持人:无论你是什么样的社会,像"范跑跑"这样的事件是要受到谴责,可以不把你绳之以法,但是舆论的谴责、道德的批判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赢得满堂喝采,那样的社会确实不是人呆的社会。

  最后回到我的本职工作,作为主持人,经过杨团的培训,现在有所提高,会议开到现在,底下还有这么多人坐着非常不容易,一方面是我们的发起单位工作做的非常好;另一方面今天的嘉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我代表主办方、代表公民社会对大家的支持表示感谢!

出处:腾讯博客(2009年8月14日)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8-18 21:00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9 07:52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11)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


作者:邓聿文



从中国现代化的角度看,新中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一个主要成就是公民社会的生成。改革前的30年,中国是一个政治主导的总体性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极大限制;改革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民间组织的出现,以及对政府无限权力的限制,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权责对等,以及开放、参与和法治的公民社会的雏形开始在中国形成。

  中国公民社会在曲折中成长

  公民社会是近年来学界讨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对于公民社会的含义以及中国是否生成公民社会的问题,学者看法不一。例如,俞可平把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他也认为中国存在公民社会。(俞可平,2007)俞的这一看法大致代表了学界对中国公民社会的主流观点。

  我赞同俞可平的看法,不管公民社会的定义如何,它大致包含了以下一些基本的要素:

  其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不讲究权利,只承担义务,这样的社会显然不是公民社会。但是,只讲究权利,不讲究义务,不承担责任,也不是一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中的公民首先意味着必须要有自主性,即自主地决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而不是由一个外在的"他者"来决定,不管这个"他者"是政府,是组织,或者其他什么。只有首先能够自主决策,才能承担义务和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

  其二,私域的出现。公民社会要求有一个纯粹属于私人领域的生活。私域对于培养人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首先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体存在,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其三,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民间组织的存在。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是众多旨在保护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利益的民间组织,它包括注册的慈善组织、非政府发展机构、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组织、专业协会、工会、自助团体、商业协会、联合体等,这些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

  其四,对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公民社会并不仅仅关注个人的私域,而对社会生活,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漠不关心。相反,人们自愿组成各种组织,目的是要通过参与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来更好地行使和保障个人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9 08:1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9 08:10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12)

公民社会在中国的萌芽、发育和逐步成长,是改革后30年的事。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首先是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民营经济是中国公民社会最初的推动力。不管政府出于何种考虑为民营经济松绑,一旦民营经济发展起来了,社会产生了一个有产阶层,那么,它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要为自己的利益争取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外开放和外资的进入,也要求国家承认这种私利的正当性。随着这两股力量的发展壮大,他们不仅有意愿,而且有能力通过结社来行事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形成一个明显与国家政治生活无关的纯粹私人的生活领域。互联网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则又为人们组建各种组织和社团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并进一步催生和提升了人们的自主、民主和参与意识,促使人们更多地通过界入和参与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来表达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这种界入和参与本身,客观上也起到了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

  总之,市场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然演进的特性,因此,与东欧等转型国家相比,中国的公民社会更具有必然、自发和渐进的性质,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从实际情况来看,改革30年来,公民社会为中国带来的变化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从社会层面培育、营造了一种公众广泛参与的政治环境;二是对政府行为构成了约束和监督;三是参与公共政策;四是培养了公民的民主意识;五是中国社会组织能力的提高。(李凡,2009)这特别体现在基层民主政治的治理和环保的公共参与方面。例如,中国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村级民主和村民自治有了很大的发展,广大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和村规民约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中国的环保组织在"保护藏羚羊"、"保护怒江"、"圆明园湖底防渗漏工程"等事件上,也都成功地对政府的决策进行了约束和影响。

  我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公民参与方面,有两件事不能不提,这就是发生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和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如果说,几十万志愿者和许多民间组织在抗震救灾中的表现和所发挥的作用,让我们看到了一次极其可贵的民间和政府的良性互动,见证了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话,那么,在邓玉娇刺官事件中,面对这位处于底层的弱女子,许许多多互不相识的网民、公共知识分子以及民间组织行动起来,展开无私营救,最终迫使强大的地方势力不得不妥协,免邓玉娇刑责,更是体现出了普通民众开始自觉地用组织化的方式为自身权利奋斗,而不是再被动等待执政者赋予自己这种权利,从而真正实践了公民的责任精神。可以说,这两件事是中国公民社会正在生成的最好说明。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9 08:22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13)

NGO在公民社会成长中的作用

  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既有赖于民众个人的努力,更离不开各类发育完善的NGO即民间组织的作用,一个只有公民而无NGO,或者抽离了NGO质的规定性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

  所谓NGO,简单地说,是指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的显著特点。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取资金、财产,以作为自身运作的资金支持,因而有别于政府;非营利性使其不能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取收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发展,因而又有别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正是这个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形成了NGO的本质性标志,使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也保障了它的独立性和自愿性。

  对于NGO的功能,世界银行曾归纳为五个方面:(1)代表与反映民众的要求;(2)提出建议并影响政策的制定;(3)支持其它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4)具体执行项目或提供服务;(5)培育社会娱乐活动等五类。正因为此,现代国家对它的发展一般都采取鼓励政策,并在相关的立法上加以体现。

  改革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环境的日渐宽松,中国社会也逐渐从一个以政治为主导的总体性社会向公民社会过渡,首先是那些先富裕起来的民营企业家组建了各种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继而一些具有公共情怀的知识分子和大学教授组成了以服务社会,维护社会利益为旨归的公益团体,其中又以各种环保组织最为发达,所起的作用最大。与此同时,政府也逐渐转变观念,创建并扶植了一批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组织。一些有影响的团体,如各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大都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主导的。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达到38.2万个,其中社团组织20多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万个,还有基金会1300多个。一些学者的估计更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就估计全国的民间组织有200万至270万个之多。可以说,庞大的民间组织构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9 08:23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14)

从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NGO的发展来看,NGO所起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填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资金的不足;二是能够开拓大量就业机会;三是资源运用具有透明度和合理性,能够较好避免资源浪费和贪污;四是能推动社会广泛关注与帮助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金与人力薄弱的某些部门,以及遭遇困难的弱势群体,如失业与半失业工人、残疾人、缺少劳动力的家庭、儿童、妇女、少数民族等;五是对发展滞后地区的转变也有作用;六是在运作方式上,NGO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

  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进程中,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化,这些都需要民间组织发挥作用,以帮助政府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机制。另外,转型期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也必须建立一个利益均衡机制,通过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来消除社会矛盾。一般而言,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的表达上总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因此,在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因素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社会民间组织,形成协商对话制度,远比非理性的个体抗争行为要好得多,它不仅有利于协调具体利益关系,而且还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和保持社会稳定,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所以,中国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NGO不同。一些学者曾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二是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三是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四是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制约。(俞可平,2007)当然,这不是说,中国民间组织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民族等方面,就不能发挥作用。

  以现阶段力量发挥最为突出的环保组织为例,略加说明。民间环保组织与各级政府、政府性群众组织一起,共同构成保护环境的完整的组织系统,它们的相互支持、补充、制约和促进,有利于形成对环境的全面保护、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环境保护效益,使得政府能够集中主要力量对付重点环境问题,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基础和民众力量。从这一角度看,民间环保组织既是政府的依靠,又对政府进行监督;既是政府组织的补充,又在某些方面起着政府性环境组织所不能起的特殊作用。民间环保组织的这种特殊作用已从上述提到的几起环境事件中充分体现了出来。

  民间环保组织之所以能和政府形成此种既合作又监督的关系,原因在于,民间组织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动用组织的力量,组织不同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如何满足需求,寻求解决方案。因而,民间组织可以从社会的不同角度向各级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和信息,甚至直接替代政府提供这些服务。同时,这些工作客观上对政府的决策、管理和实施也起到了一种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政府建立民主监督机制。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9 08:28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15)

中国公民社会未来发展需要克服的问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虽然已经形成,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开始发挥独到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政府理念及职能,以及民间组织自身因素等原因,公民社会在中国走得步履蹒跚,与民间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开放度不成比例,特别是政府与NGO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传统政治文化在政治心理和政治认同方面对公民社会和NGO有着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感。从传统政治文化来看,朝廷(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几乎从来是对立的,朝廷对民间实行专制统治,禁止结社,打压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则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反抗朝廷的统治。可以说,这种历史的思维惯性即使到今天,也还某种程度上存在,从而使得政府对NGO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持一种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往往体现在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的"宏观调控"中。假如民间组织在一段时间内增长过快,或国内政治发展发生特殊变异时,政府主管部门就要干预民间组织的发展,对民间组织进行清查和整理。(李凡,2009)此种对NGO和公民社会的敌视和打压,势必会导致NGO与政府的合作困难,甚至会走到政府的对立面,成为反政府的力量,危害社会的团结与稳定。而这反过来又增加政府对NGO的猜忌,长此以往,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不肯放弃对社会事务和公共领域的垄断,也一直不愿放权于社会和NGO。但事实上政府又没有能力或意愿去包揽社会事务的解决,因而,政府采取的策略之一是扶植一些自己的NGO,但由于政府对这些NGO的管理往往采取像管理行政部门一样的做法,将之纳入到行政序列,忽视其作为NGO的本质属性,从而造成它们的身份尴尬,实际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具体来说,NGO在实际运作中遇到的困难主要在于:一是身份的合法性。由于至今未能出台相关的法规,NGO在登记批准上相对比较困难,特别是在审批国际和港台的相关组织进入国内的步子上迈得不大,使这些组织很难获得合法的身份进行运作。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目前我国支持和规范NGO进行合法运作和筹募资金的法律体系还没形成,这使许多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即使登记批准后也难以发展起来。三是大多数我国本土的NGO,由于资金缺乏,没有稳定的来源,处于维持和半瘫痪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四是真正意义上的NGO还不多,多数是半官方组织,它们在观念、组织、职能、活动方式以及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

  上述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结果使得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与西方国家相比,公民社会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在中国还不十分明显,民间组织也极不规范,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一直保持着一种强国家和弱社会的基本格局。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9 08:50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NGO的作用(16)

贾西津曾运用CIVISUS(全球公民参与联盟)的公民社会指数(CSI)体系,通过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公民参与深度和广度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公民社会组织非常分散;国际联系少;公民社会组织的支持基础薄弱;三个部门之间的对话、伙伴关系比较欠缺。(贾西津,2008)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相关研究也表明,中国公民参与的深度比参与的广度更为不足,包括慈善捐助、志愿、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等方面的参与均有缺陷;公民社会组织及非党派性政治活动较弱,公民社会组织的层次较低、联盟缺乏。

  因而,中国公民社会要想在未来得到健康发展,必须改变目前政府对公民社会尤其是NGO的态度,认识到政府与NGO之间,并不必然是"零和关系",也可以是一种"双赢关系",即NGO可以成为政府很好的伙伴,使民间组织成长为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同支撑经济社会生活的第三种力量。为此,需要放松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过度管制,收缩政府的权力,并将这部分权力让渡于民,让市场、社会和个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在各自的边界内承担起责任,做自己的"主人"。

  当然,从民间组织的角度说,也有一个观念改变的问题,即不以政府对立面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一个伙伴和对话者的身份帮助政府去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民间组织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设,包括提供高质量的项目能力;明确表达自身使命的能力;具有发展和创新的能力;具有回应紧迫需要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等。

  总之,公民社会既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同时对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监督政府权力、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主建设又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中产阶级的发展壮大,民主和参与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需要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去引导中国公民社会健康地成长。(作者系学习时报副编审)

出处:《公民》月刊(2009年10月)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7:56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17)

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重大的影响。然而,现存的制度环境难以适应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把握公民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特征及其生长的制度环境,加紧修订和完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为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使它更好地与政府合作,共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原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


作者:俞可平



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社会整体性变迁的过程。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然而,这一变化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在十多年前的中国,“公民社会”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即使在学术界。多数人不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相当模糊,而且对公民社会持怀疑的态度。如今,公民社会已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热门议题,对公民社会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与此同时,学术界在以下问题上也表现出很大的分歧和争议:究竟什么是公民社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民间组织?它们有哪些作用?对社会生活有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有什么不同?中国公民社会所赖以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如何?中国的民间组织面临何种困境?其出路何在?对这些问题,我想集中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公民社会?这是一个被反复提出的问题。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语,其最初的译名是市民社会。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都是对同一英文civilsociety的不同译法,但在中文语境中,它们之间存在某些细微的区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中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一直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最初是台湾学者对civilso-ciety的翻译,为历史学家所青睐,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这一称谓被广为应用。尽管这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的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译名。

  正如我在上个世纪里90年代预料的那样,虽然现在仍有人继续使用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概念,但为数已经不多,绝大多数学者使用公民社会的概念。尽管如此,作为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依然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而且严格来说。这一概念与我们目前所说的“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区别。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两分法之上的。而现在我们谈论的公民社会则是建立在社会三分法之上的。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11-14 09:39 编辑 ]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7:59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18)

作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分别被看作是“一切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私人的物质交往形式”或“生产关系的总和”,“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以及政治国家基于其上的“社会经济基础”或“社会经济结构”。有时,马克思甚至直接把市民社会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它建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一对分析范畴。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市民社会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合二为一。马克思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统一的表现”。资本主义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边界变得相当明确。政治国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自由活动范围有多大等等,都从制度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在逻辑上被分为两个部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这种两分法是马克思分析市民社会的出发点。

  将社会两分法发展为社会三分法。并从社会三分法的角度重新审视市民社会的最有影响的学者,是两位具有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欧洲思想家。一位是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和理论家安东尼·葛兰西,另一位是德国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像马克思一样,葛兰西也特别强调市民社会的作用。但与马克思不同的是,葛兰西强调的不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是其社会文化意义,并且认为社团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在他看来,谁控制了社团,谁就控制了市民社会;谁控制了市民社会,谁就控制了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进一步明确地把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分成三个世界:政治世界或政治国家、经济世界或经济社会、生活世界或市民社会。在他那里,生活世界或市民社会是一个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纯粹的个人领域和非官方的民间公共领域。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观在以下两个方面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产生了重大区别。其一,马克思把社会分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部分,他们则把社会分成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个部分;其二,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他们则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和组织意义,把社团组织和民间的公共领域当作市民社会的主体。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8:01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19)

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正是以社会三分法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体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我认为,公民社会概念是对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超越。“市民社会”可以看作是对基于社会两分法之上的传统语境中英文civilsociety的翻译,而“公民社会”则是对基于社会三分法之上的当代语境中英文civilsociety的翻译。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政治社会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经济社会的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相应地,我们把政府组织系统称为第一部门,企业组织系统称为第二部门,把民间组织系统称为第三部门。

按照社会三分法的逻辑,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它既不属于政府系统(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而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third sector)。这一定义需要做几点说明。首先,把民间组织当作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丝毫不贬低公民本身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单个的公民不仅是公民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但是,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这一点正像国家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官员,但国家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一样,或者正像市场系统的主要角色是商人或企业家,但其主体是公司或企业一样,突出组织的地位并不会贬低个体的作用。其次,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既包括正式的组织,也包括非正式的组织,我们把公民的某些自发组合,也看作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因为这类组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例如,某些网络团体,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又如,某些带有一定随机性的公民组合,像公园里健身的居民组合,或北京街头晚饭后那些扭秧歌的老人组合,都应当看作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最后,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组织,不包括宗教团体和政党团体,因为这类团体带有强烈的信仰色彩,从性质上与其他组织差异太大。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要混乱。无论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等。一般来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我们建议统一使用“民间组织”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那么,什么是“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是指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通常是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07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0)

二、现状的评估

  无论从民间组织的数量上看,还是从其社会作用上看。国内学者和政府官员对中国公民社会现状的评估,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为什么会造成这样大的差异?这些极不相同的评估背后又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首先,从民间组织的数量上看,官方与学界之间,以及学者与学者之间的评估存在着惊人的差异。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于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然而,学者的估计大大超过这个数字。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在200万至270万之间,我们自己的估计是300万个左右,估计最多的高达800多万个。有的学者指出,到2003年全国已注册社会团体数量为142000个,已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为124000个,未注册社会团体40000个,未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250000个(两项未注册数据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的估计数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八大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数量为5378424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数量为1338220个,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网上社团等各种草根组织数量为758700个,由此估计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异?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社团登记方面的问题。民政部的统计之所以数量少,因为它是严格按照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进行统计的。但事实上大量的民间组织并没有按照政府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申请批准并登记注册。多数学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过高,审批条件过严,很多民间组织被挡在了政府机关的门外。例如,我们对某县民间组织的调查表明,该县民政部门正式审批登记的民间组织是163个,但未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只在民政部门的要求下前来“备案”的民间组织多达1200多个,后者是前者的7倍多。该市民政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补充说,实际存在的民间组织的数量比已经备案的还要多。清华大学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在“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之外,中国目前至少存在着以下10类“法外”民间组织:(1)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2)城市社区基层组织;(3)单位挂靠社团;(4)农村社区发展组织;(5)农民经济合作组织;(6)农村社区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组织;(7)海外在华资助组织;(8)海外在华项目组织;(9)海外在华商会、行业协会;(10)宗教社团。

    其次,归属标准不同。例如在前述关于中国民间组织高达800多万个的估计中,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等也归人民间组织,而仅这三类组织就多达530多万个,在民政部的统计中,工、青、妇组织显然是不算在民间组织之内的。又如,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城镇社区共有服务设施13.2万处,社区服务中心9529个,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委员会)79801个;在农村地区,共有村委会61.5万个。这两类城乡居民自治组织多达70多万个。民政部的统计中,这类居民自治组织照例不在民间组织之列。还有遍布全国城乡的老年协会,应当是一种典型的服务于老年人的民间公益组织,但在民政部的统计中,也不在民间组织之列。而全国共有行政村60多万个。绝大多数村都有老年协会之类的组织,保守的估计也应在50万个左右。工青妇组织是法定的准行政性机关,且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这类组织可不算在民间组织之内。但是,其他的居民组织,如老年协会、社区业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民维权组织等,完全应纳人民间组织的范畴。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是民间组织,只不过它们是特殊的居民自治组织。由此可见,政府行政部门对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估计确实是大大低于实际的数量。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11-14 09:11 编辑 ]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12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1)

再次,统计方面存在实际困难。民间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又有大量民间组织特别是草根民间组织没有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即使政府像人口普查那样对民间组织进行统计调查,也无法得到确切的数据,更何况政府也从未有过这样的举措。学术部门由于缺乏社会普查的必要手段,只能以抽样调查和文献调查作为获取民间组织数量的主要渠道,其局限性同样极为明显。加上前面指出的对民间组织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获得关于中国目前民间组织的准确数据确实很难,只能大概估算。我们的估算是,现存各类民间组织的数量大约在300万个左右,这一估算包括了民政部门不计算在内的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服务组织和未在政府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等。

  如何评价中国公民社会在现实中的作用?在这一问题上,官员与学者之间的分歧并不比对民间组织数量的分歧小。一是民间组织作用大小的问题,二是民间组织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问题。

    从我们近年来所做的调研情况来看,尽管学者之间和政府官员之间对公民社会的判断不尽相同,但一般而言,对公民社会的作用,学者比官员看得更重,从而也更加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虽然近年来,政府对民间组织总体上也比以前更加重视,但远没有像学术界那样看重公民社会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制度供给、财政资助和舆论支持等都严重不足。

      改革开放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迅速崛起,并正在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市场经济在中国还很不规范、很不成熟一样,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也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远未定型和成熟。公民社会对治理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与一些学者过分夸大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正好相反,一些官员对公民社会的最大误判,就是过分夸大了公民社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消极作用。他们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领导,削弱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加上最近在东欧地区“颜色革命”中民间组织扮演的反政府角色,似乎证明了他们的这种判断。毫无疑问,中国的公民社会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从民间组织自身来看,良莠难分、管理失范、方向不明,合法的与非法的并存、与政府合作的与抵制的并存、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并存、营利的与非营利的并存、有形的与无形的并存。然而,必须承认,尽管民间组织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就其主体而言,它们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民主政治建设是一支健康的和积极的力量,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有着与党和政府合作的强烈愿望。同时还必须看到,民间组织对于政府而言恰如一把双刃剑,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得当,就容易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政府的对立面,成为反政府的力量,危害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24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2)

我们曾就中国公民社会对社会治理的意义做过案例研究,研究表明:公民社会的发展对于推动民主治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的兴起奠定了基层民主特别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以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的扩大,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而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分别是农村和市民的自治组织,它们由城乡居民自愿选举产生,是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正是这两个植根于中国农村和城镇的最广泛的民间组织,日益成为基层民主最重要的载体。在保护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农村和街道事务、协调公民和政府间的关系、组织公民参与政治选举等方面,这些民间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善治的实质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但这种合作并不总是直接的,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进行协调,而民间组织就是这样一种中介。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将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政府;另一方面,将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其成员。民间组织正是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政府与公民间的合作,促进了善治。

第三,上个世纪80年代后成长起来的众多的民间组织,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尤其是那些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推动了政府的决策民主化。政府的改革既需要内部的动力,更需要外部的动力。在推动政府改革的外部动力中,既有来自公民个人的,也有来自民间组织的。而且后者通常要比前者更强大。

  第四,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某些公益事业由政府直接出面组织实施可能达不到最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和贫民的“希望工程”、“扶贫工程”中就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这些民间组织的所作所为改善了社会的形象,缓解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大了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感。

  第五,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的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改革开放前,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主要来自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民间组织大量生长起来后,政府开始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一些民间组织在发现本地或本部门的政府政策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国家法律后,有组织地抵制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迫于民间组织的压力往往能够改变原来的政策。民间组织愈是发展,政府的压力也愈大,它必须愈加小心谨慎地办事。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村民委员会十分健全和强有力的地方,乡镇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就比其他地方少得多。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25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3)

三、目标的定位

     目标的确定,事关公民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十分重要。如何定位中国公民社会的目标,涉及公民社会在中国社会发展中能够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从西方发达国家和东欧转轨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是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平台。因此,公民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推进国家的民主治理。

     毫无疑问,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主权或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推进中国特色民主 政治的既定目标。理想的公民参与,不是公民自发的、松散的、零乱的参与,而是有组织的参与。政府机构当然也是公民参与的组织者和发起者,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对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协调作用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政治成本,而且更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更能表达民意,更能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更符合民主的精神。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许多民间组织本身就是公民的维权组织。积极培育和依法保护民间公益组织和维权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的重要步骤。因此,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实质上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民主权利的坚强后盾。

  发展公民社会,最终是为了实现善治的政治理想。自从有了国家及政府之后,善政或仁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我国古已称之的“善政”或“仁政”,大体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goodgovernment”(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抽象地说,善政的内容,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基本类似,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较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毫无疑问,只要政府存在一天,这样的善政将始终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期望。但是,善政的政治理想在全球化时代遭到了严重挑战,对善政构成挑战的是“善治”。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结合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但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发展公民社会,能够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与团结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远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和对策。例如生态保护、基层民主、利益分配、矛盾调解、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综合治安等等,但我在这里想特别强调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在利益已经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而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的主体就是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紧密的或松散的、长久的或临时的民间组织。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主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邻里和睦、诚信友善的角度,都离不开做好各种民间组织的工作。其二,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民间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实质性要素,也是所谓善治的本质。从古今中外的治理经验来看,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来实现的。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管理,既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政府与公民直接或间接冲突的重要途径。其三,民间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中共中央最近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民间组织植根于民众之中,它们既是公民自治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这里的民主主要应指公民的广泛参与和自我管理。正像公民的参与是有序的参与一样,公民的自我管理或公民自治,也不是无组织的。它要求有一个管理或自治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许多情况下就是民间组织。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28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4)

发展公民社会,有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一方面使得公民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可能把所有社会事务统统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执政能力,在不增加执政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前提下,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政府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高效益,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从一些传统的管理领域中退出来,但又不能使这些领域留下管理的真空,因而,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发展公民社会,可以促使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从各国公共服务改革的经验看,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政府可以将自己的部分管理权力分流给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府还可以将某些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民间组织。例如,公共教育、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治安联防等领域,让合格的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性的方式,分包或独自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四、特征的鉴别

     中国过去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而现在正在崛起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又有极大的不同,于是有人提出:中国是否形成了公民社会;如果说形成了,它有哪些特征?

     在我看来,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形成。一方面,它具有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府;它的主体是非政府和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它有自己既不同于政府系统又不同于市场系统的运行规律;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有着重大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它也像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一样,具有自己的明显特征。

     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虽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力图增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屡屡发布文件,规定党政权力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但是政府对重要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显著特点。这种政府对公民社会的主导性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的。其一,根据政府有关民间组织登记和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一个国家核定编制的正式党政机关作为它的主管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党政部门必须对该民间组织负政治领导责任。其二,绝大多数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民间组织都是由政府自己创立的,尽管它们最后从组织上逐渐脱离了其创办者,但两者之间依然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创办者照例通常是这些 民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其三,1998年中央政府发布文件,规定现职处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担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但是几乎所有重要的社团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从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原政府党政官员担任。其四,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经费原则上由自己筹集,但事实上至今还有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政府。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30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5)

 第二,中国公民社会具有特殊的制度环境。(1)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但其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2)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自身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民政部门主管审批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现行民间组织管理模式中的“双重管理”与“分级登记”、“分级管理”是相辅相成的。(3)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双重管理”的体制必然导致多头管理的格局。根据“双重管理”的规定,每个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而且其日常业务活动主要受主管单位的领导。由此而来的必然结果就是,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局面。(4)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相辅相成,都是管理民间组织的权威性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制度环境。(5)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一方面,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另一方面,在制度剩余的同时,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6)制度空间远远小于实际空间。这里所说的“制度空间”,就是按照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合法存在的空间;“实际空间”是指民间组织现实的存在空间。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空间随着其“合法性”标准的不同而极不相同。

       第三,正在形成之中的中国民间组织具有某些过渡性特征。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很不成熟。民间组织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民间组织的这种过渡性,是与整个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一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第四,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虽然1998年民政部修订颁布了试图规范民间组织的新的管理条例,但这一规范过程才刚刚开始。从组织体制上看,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类民间组织:(1)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它们实际上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直接接受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决定。(2)相当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各种行业管理协会,它们有一定的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领导人也由各级党政部门任免,享受干部待遇。(3)基本上民间化的学术性社团,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其主要领导由自己推选产生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享受行政级别。(4)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民间组织,它们没有行政级别。行政化程度很低。除了进行专业研究和交流外,还为社会提供某种专业性的服务,如中国管理研究院、中国开发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院等。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33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6)

第五,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很不平衡,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方面差距也很大。造成这种差距的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资源不同。一些民间组织的地位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如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妇联、青年团、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工商联等。而一般的民间组织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没有相应的制度资源。(2)传统文化基础不同。如中华民族有尊老的传统,老年协会的威信即源于此。(3)经济实力不同。经济实力强,能够吸引更多的成员,办更多的实事,因而容易得到社会的重视。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募集到巨额基金帮助贫困者和贫困儿童,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大。(4)领导威望不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即使具备上述条件,民间组织也极难有很大的影响和势力。多数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其主要领导往往拥有很高的个人威信,多是从权力机关中离退休下来的资深老干部,或是本身能力很强的专家能人。

五、困境与出路

     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重大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境。一些学者将中国公民社会目前的困境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1)注册困境:登记注册门槛高,年检手续繁杂,找“婆家”(业务主管单位)困难,导致大量民间组织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2)定位困境:一些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甚至变成了“二政府”;还有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利和避税为目的,存在着严重的企业化和商业化倾向,出现了角色定位困境。(3)人才困境:许多民间组织管理人员待遇低,办公条件差,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强,从而影响到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4)资金困境:来自政府、企业和国际基金的资助均很缺乏,资金严重不足;政府采购尚未惠及公民社会组织;企业捐款的减免税规定不明确;私人基金会的设立和运作面临多方面的限制。(5)知识困境:民间组织培训不够,信息渠道不畅,缺乏行动策略和专业知识。(6)信任困境:政府和公众对民间组织普遍缺乏足够的信任;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贪污、挪用、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导致公众的不信任;许多官员认为民间组织与党和国家相对立、“你强我弱”思想根深蒂固,防范、限制心理严重。(7)参与困境:民间组织及其成员虽有着很高的政治参与热情,但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8)监管困境:登记管理机关将管理重心放在“入口”上,忽视对其活动过程的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税务部门在监管中发挥作用很小;司法部门在监管中处于缺位状态。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14 09:35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27)

要使民间组织摆脱这些困境,目前应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要正确对待各种民间组织,从总体上说,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有远见的党政干部应当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上要对民间组织有明确而合理的定位和分类,这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前提。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分类,应当根据中国公民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各种民间组织中寻求最大的公约数。注重定位和分类的有效性。

  第三,要完善和健全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宪法关于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宗旨和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加紧研究制订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统一法律。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对已有的各种管理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条款,撤销重复的规定和条例,减少管理环节,防止政出多门,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改革现行的民间组织审批登记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登记注册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实行民政部门的单一管理体制。

  第五,加大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助。可以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对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资助;也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将政府的某些公共服务发包给资质较好的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民间组织的编制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度,使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也有自己可以依托的人事管理制度。

  总之,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而且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政府服务质量。

(作者为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5:52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28)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006年,其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另被《经济观察报》、《新世纪周刊》等多家媒体评选为“年度人物”,2008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

周泽:公民的力量



伸张权利是公民之责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

  为了保证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很多国家甚至确认了像公众人物这样的一些理论,明确公共官员对媒体提起的诽谤诉讼,除非公共官员能够证明媒体做这样的报道有实际的恶意,否则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的实际恶意就是明知道这样的报道是失实的,或者根本不顾及这样的报道是否失实,而推出来进行报道,诽谤官员。根据这样的理论,公共官员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诽谤诉讼获得任何的赔偿,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基本上可以毫无后顾之忧。从1964年纽约时报上诉萨利文案确定公众人物规则之后,在美国几乎没有公共官员跟媒体打官司获得胜诉的结果,这样的司法实践也极大地支持了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

  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实际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媒体监督,反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怕政府或者官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是窃取人民的利益,因而时刻盯着他们,像防贼一样防范他们的政府和官员。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民众对政府和官员的责任。

  对于政府和官员与老百姓的关系,我们过去往往都是从权利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对政府有监督权、批评权、有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利,在强调这些权利的时候,通常会说政府对我们有责任,往往没有想我们对政府和官员其实也是有责任的,而不仅仅是公共官员和政府对我们负有责任。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27     标题: 周泽:公民的力量(29)

实际上前面我已经讲过了,我们老百姓相对于政府和官员的一些权利,我们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对于政府和官员这样的监督、控告、检举的权利,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我们的宪法赋予了种种我们针对于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利,比如说宪法里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说这是一种公民权利、是一种政治权利,实际上在某种意义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选举主体来说,主要是责任,我们如何对待我们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反映出的是我们对这个国家和公共官员的责任。可能有人没有认真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无疑是放任官员和政府随意产生,产生任何的官员和政府都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这样的话,我们怎么能够保证政府是一个对我们负责任的政府呢?我们的官员是对我们负责任的官员呢?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我们没有将这种权利当作一个责任对待,可能就会出现政府无法代表我们作为选民、老百姓的利益,官员无法代表我们选民、老百姓利益的情况。

  我们的批评、控告、检举、申诉等等权利,从责任的意义来说,我们是不能够放弃的,我们只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经常进行监督、批评,对他们的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经常进行批评、建议,对他们进行申诉、控告、检举,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共官员、政府能够向好的方向发展。

  很遗憾,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们几乎没有一个人完全地尽到了自己对于政府和官员的责任,现在情形正在发生一些变化,我们这个社会里涌现了很多积极的公民,我称之为积极公民或者是新公民,他们虽然不一定意识到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是自己的一种责任、是自己的一种职责,而可能仅仅是在为自己的权利去争取、去抗争,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在这样的斗争当中已经自然地使自己对政府公共官员的监督得到了履行。

  公民行动必能改变一些事情

  在一些人看来,宪法和法律可能没有什么用,但是在我看来,宪法、法律顶不顶用,很大程度上其实取决于我们老百姓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信奉的程度。如果我们不去使用宪法和法律,那可能对我们就没有任何的意义。这些年来我发现有很多人在坚定地信仰宪法和法律,不断地去实践它,用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发现结果是让我们非常惊喜的。最近郝劲松先生针对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所搞的“钓鱼式执法”,帮助这些受害者维权。郝劲松作为一个公民,是这个社会里的新公民,是积极的公民,这些年做了很多很有意义的工作。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28     标题: 周泽:公民的力量(30)

像郝劲松这样的公民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也在发生越来越多新的变化。作为一个公民,这些年来我也一直在观察我们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行使,我们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且以一个律师和学者的不同身份,努力来“帮教”我们的政府和官员学习依法行政。

  下面我想从这几年我参与的维权行动,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我做过的维权活动中,影响相对比较大一些的,到今天还会被人们不断提及的,是对废止养路费的推动。养路费在我国延续了很多年,据我研究的结果,应该是从20世纪初就开始收了。过去收养路费,实际上是为了敛财起的名目,但是一直延续下来了,从晚清政府到中华民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都在收养路费,但是人们从来没有去反思过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随着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这样的问题在不断地受到考问。一个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要对老百姓征什么税、收什么费,好像只要有某一个政府部门拍一下脑袋就可以决定下来。对于养路费的问题,1997年时制定的《公路法》《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来解决。但是考虑到养路费征收延续了很多年,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有的秩序,如果我们现在断然停止,可能对这种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因此法律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来逐步推行,在规定要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同时,又规定征收了燃油附加费就不能征收养路费。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明确规定,对公路养护资金国家要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征收养路费。后来据税务部门的人告诉我,1999年《公路法》通过之后,税务部门连税票都印好了,结果由于公路部门的抵制,这部法律一直没有得到实施。这样的现象一直延续下来。我在2006年对这些问题开始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实际上《公路法》早就已经取消了对养路费的征收,交通部门在之后征收养路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除了通过媒体对养路费的征收口诛笔伐,我还向立法部门提出了建议,要求责令各地立即停止养路费的征收。同时,我代理了一些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持续了大半年的时间,虽然没有促使交通部门立即停止对养路费的征收,但是通过这样的行动,在这个社会里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养路费的征收是违法的,也让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充分认识到这样的问题需要给予解决。这之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开宣布,我们要为养路费的终结定下一个日程表,最后在今年1月1日,养路费终于停止征收了。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30     标题: 周泽:公民的力量(31)

去年我代理了全国多家企业起诉了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违法,掀起了反对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反垄断第一案”。电子监管码是一种防伪技术,在产品上张贴一个数码,录入到数据库,购买这些产品时,通过它提供的短信联络方式、电话联络方式,可以向这些数据库进行核验,起到核验真伪的作用。从防伪的意义来说,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却把它当成一个重要的监管措施来进行推广,到2008年达到高潮。国家质检总局为什么这么热心去推广呢?原来国家质检总局在这个做电子监管码的公司里持有30%的干股。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推广这家公司的业务,极大地损害了整个防伪行业其他企业的竞争利益,导致其他公司的业务大量滑坡。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业务不仅达不到实现产品质量监管的目的,相反还会给这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

  我们在反对电子监管码的活动中,我作为全国8家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以反垄断法提起了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通过诉讼,并对他们不断批评,后来质检总局停止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撤销了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机构。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提起的这个诉讼,法院最终以我们的起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理由没有受理。

  我在今年还参与了一个重要的公共活动,就是反对推广绿坝软件。有一家公司开发出一个叫做“绿坝花季护航”的软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广,说是从7月1日前,所有的电脑上都要安装这个软件,理由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什么要在所有的电脑里安装这样的软件呢?而且是要通过政府采购,由国家做预算的方式,花纳税人的钱来干这样的事。如果说这样的目的具有正当性,那在我们的社会里还有很多很多的事情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政府是不是都可以付钱去做这个工作呢?很显然是不行的。而且,我们最关心的是推广这样的软件,会不会对我们的利益造成损害?比如说所谓过滤不良网站,但什么是不良网站、不良信息,在我们不知情时就进行了拦截,就减少了我们对信息的获取。这可能是推广绿坝软件受到全社会抵制的原因。其中,我充当了急先锋的角色,第一时间就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建议,要求终止这样的行动,再不遗余力地通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批评、谴责,甚至给工信部发出了通牒,如果不终止的话会后患无穷,我们会以纳税人、公民的身份对他们采取诉讼行动。在全社会的抵制下,在我们的参与下,工信部宣布这个东西要暂缓推广。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31     标题: 周泽:公民的力量(32)

基于对记者在这个社会里的作用,这几年有影响的涉及到记者权益的案件我都在参与,帮助这些记者,为他们奔走和呼吁。可能见到效果的就是辽宁西丰县警察进北京抓记者事件,在我们推动之下,这个记者被撤销了刑事诽谤的立案,西丰县的县委书记被责令引咎辞职。央视记者黎敏以受贿罪被山西检察院抓进去后,我除了为她奔走呼吁,还写各种理论文章探讨记者是否能构成受贿罪,在北京召开研讨会探讨这个问题,现在也实现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我认为,一个记者采集信息、披露信息,本质来说是公民的权利,与刑法上说的受贿犯罪所要规制的权力是有区别的,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长期是忽略的。通过我们这样的努力,现在已经澄清了很多的问题。

  这些年我做了很多案件,其实这些案件对我来说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具体的律师业务,其实更重要都是一种公民维权护法的行动。我曾经做过重庆的公务员一夜情案,与某一个同事有一夜情的经历,结果四年之后考公务员成为第一名,不录用他,说他没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有没有一夜情,这本身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拿来作为制裁一个人的依据,这是没有道理的。一夜情的经历都可以作为剥夺个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这样就比较麻烦了,而且有没有一夜情,这个东西你怎么去认定,如果说以一个人有没有一夜情的经历,作为个人品行是不是良好的标准,那是不是警察得天天跟着每一个人?否则无法判断每一个人的品行是否良好。

  这些年除了做这样的案件之外,自己也参与了一些公共案件,比如说邱兴华案、许霆案等等,这些人法律上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时,实际上都意味着公权力在滥用,都值得我们每一个公民去警醒的。通过这样个案,我们在做努力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事情因为我们的努力而改变了。

  清醒认识守护权利的现状与价值

  第一,公民权利是很容易受到权力侵害的。权利面对的常常是公权力,而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从而侵害权利。我们对公民权利始终要保持高度的关切,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沦为受害者,因而任何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意味着对我们的损害。面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时,我们要更多地关照公权力的运行,要习惯于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审视问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像我们的很多行动也不一定让每一个人都可以理解。比如说今年针对重庆高考状元更改民族成分事件,之前重庆并没有取消他的录取资格,后来在舆论的煽动下连录取资格都取消了。这就涉及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问题,但很多人并没意识到问题的存在。

  第二,权力总是容易被滥用的。因为权力拥有者也是社会的利益主体,也会追逐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层出不穷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不时出现的冤假错案,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公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滥权就是使用了人民没有授予的权力;任何的权力滥用都是对社会安全的威胁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作为国家权力的授予者,对公权力需要时刻保持警惕,要像防贼一样防范公权力的滥用!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32     标题: 周泽:公民的力量(33)

  第三,泛化的道德可能纵容权力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伤害。目前社会上有一种道德泛化的倾向。对于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人们往往会连其基本权利也失去尊重。比如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的父母改变他的民族成分,他在高考时就填报了少数民族,这可以说他不诚信和不道德,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不能成为剥夺他受教育权的理由。但对教育部门取消其录取资格,将其受教育权也剥夺了,我发现竟然有那么多的人在欢呼。还有,最近有法学专家担任重庆打黑案的辩护律师,网上很多人说他们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做这样的评价实际上是道德评价,似乎既然是黑社会怎么治理都不过分,但是法律要维护一个人的最基本人权,比如说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是涉黑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权当然也应该得到维护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什么好指责的呢?我们知道,道德是追求至善的,法律只要求人们维护基本的底线。但人们往往不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将法律问题泛道德化。泛化的道德往往会纵容公权力对公民权利、法人权利的侵害。而有时候一些公权力行使的非正当性也在泛道德化的公民情绪中被人们忽略。比如司法机关,通常也会假借民意来搞舆论公审、舆论公诉,很多反腐案件、打黑案件,刚刚启动侦查程序,或者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法院还在审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通过媒体将有关案件作为大案、要案通报、宣传,片面放大控方的声音。而老百姓当然都很支持打黑、反腐,恨不得把这些人碎尸万段了,但是如果国家权力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公布,制造强大的舆论,如何要求法院公正审判,如何让法院顶住这种压力,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

  第四,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时候正是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我曾经代理的八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违法的“反垄断第一案”中,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就是在监管产品质量的旗号下进行的,现在已经废止的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评选问题,作为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管措施,除了可能给评选者带来的利益之外,与公共利益有多少相关性也值得检讨。

  第五,法律并不总是公正的。在我们这些年的公民行动中,我发现法律并不总是公正的,有时候法律可能只是将某些利益集团、利益群体的利益固化下来,而牺牲了群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了公共利益。比如说国家农业税立法长期对农民不公平的问题。我们的很多法律,都深深地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社会各界普遍诟病的“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现象,通常也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为了法律的公正,总是需要我们去关注法律的制定,为它去斗争的。

  第六,法律是可能被利益群体劫持的!我前面提到的公路法关于养路费废止和燃油税开征的问题,就反映了这一点。本来公路法早就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先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由于收养路费的人安置的问题,法律的规定却长期得不到落实。法律实际上被利益群体劫持了。

  第七,现行的法律和执法、司法实践可能会让人失望。除了法律本身的缺陷,目前的法律实施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甚至可能是让人失望的。当我们看到法官的群体性腐败,冤假错案的不断曝出,可能我们通过很长时间树立的法律信仰,在一个案件中就被彻底改变。但现实是无法逃避,我们仍然需要对法律保持信仰!

  第八,始终相信我们是国家的主人,监督公权力是我们对国家的责任。我们应该随时摆正主人的位置,在公权力面前,不要奴化自己。

  第九,不公平、不合理的一切都可能被改变,但是需要我们去斗争,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遭遇到很多的毁谤,甚至可能付出代价,只要我们去努力,我觉得我们是可以改变一些东西的。公民其实是很有力量的,有时候只是我们放弃了这个力量,显得我们很无助、很无奈。我们应该看到很多人的维权行动正在或者是已经改变了社会,虽然在行动中很多人付出了代价,但是我认为他们都是为社会进步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都是会被社会记住的。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45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34)

【摘要】公民精神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思想基础和非制度性资源,两者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公民精神的内涵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三个要素。公民精神缺失是当代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其原因有两方面:缺乏权利基因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滞后的现实社会体制。培育和锻造公民精神应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内涵要素的合理衔接三个方面的路径切入,才有可能达到目标。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化的过程。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


作者:董敏志



民主政治强调制度和运作机制,这当然正确,谁都明白没有制度保证的民主是不可靠的,甚至根本就无法建立。但对于民主政治而言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不在于 此,制度如何建立?如何维系或运行?如何监督?如何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如何纠正制度的缺陷?都与人的因素紧密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与人是相匹配的,并 相互适应、制约而构成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态。即有什么样的民众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同样,什么样的制度也将塑造什么样的民众。一个与臣民社会相匹配的一定是 专制政治,而民主政治则必然建立于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因此要建构和发展民主政治则必然要先培育现代公民,否则民主政治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要培育现代公民则必先培育公民精神,毋庸讳言,公民精神的缺失是当代国人面临的内在困境,也是建构民主政治的根本性障碍。      

    公民精神的内涵和对民主政治的重要影响      

    公民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三要素: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且三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和制约。    

    1、权利意识。包括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同样权利的认同。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将部分天赋权利转让于国家,委托国家来行使以求更好地保护 自身的权利。正因国家的权力不是天然具有的,是由民众授予的,所以国家及其政府就有义务忠实履行这一委托而不可滥用公权力,否则公民可随时收回委托,另择 贤能。另外就是在坚守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有同等的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哪怕他们与自己意见相左,是公民中的少数或弱势群体。公民自觉而理 性的权利意识既可通过参与政治有效建构和维系民主制度以选择和监督国家的管理者,又可履行与权利对应的政治义务,服从自己所选择的权力信托者的合法管理, 同时宽容地对待政治上的少数派或异端,承认并保护其应有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意。而专制政治中的臣民是没有权利意识的,他们或接受君权神 授思想,奴化自己,跪着仰视同类,或认同“成者为王败者贼”的“丛林原则”,否定政治对手的基本权利而走向另一极端,这就是专制政治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可 以说,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界碑,因为这是构成两种政治形态重要的思想与社会基础。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3 09:48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3 09:50     标题: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5)

2、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主政治就是由一系列公认的运行规则维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一旦规则制定并获得通过就必须执行。民主政治 是多数人参与的政治,各利益集团乃至每个人的权利和诉求都有表达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若没有一定规则是无法有序运作的。其中政治运行的程序就是重要的规则, 包括议事程序、立法程序、选举程序、决策程序、职位任免程序、利益表达程序等。公民的规则意识就是指对这些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如对规则不认同可以通过政治 途径在更高层界的程序框架内谋求改变规则,如对规则认同或不能依法改变规则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以自己利益之得失决定是否遵守既定规则。尊重和遵守规则是 民主政治的基础,否则政治秩序就会混乱,因为没有了规则也就没有了标准,人人都各行其是,民主政治就会崩溃。专制政治是不讲规则的,也没有稳定程序,一切 都以专制者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与专制政治相应的臣民也就没有真正的规则意识,就像一群在牧羊者鞭子下哆嗦的羊,完全依据牧羊者的脾性决定行为,躲避惩罚和 获得利益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可以断言,公民规则意识的有无或强弱是考量社会政治形态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3、责任意识。包括对自己政治行为的责任和对行为所体现的特定价值坚守的责任,前者是指具体的政治行为,后者是指坚守对社会和政治价值信仰的责任。民主 政治是公众参与的政治,也是公开的政治,需要每个公民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每个公民的政治行为都可能因彼此互动而成为推进或阻碍民主政治的影响因素,因而民 主政治也可视为责任政治。在伦理学意义上责任与义务有所不同,义 务是外加的,而责任是内生的,是自觉意识到并成为内在需求的义务。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责任意识支撑主要有两条理由,其一,政治是影响社会大局和公众利益的 事务,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之,否则是危险的。

     印度国父甘地曾说过,有七样东西可以使人毁灭:没有道德观念的政治,没有责任感的享受,不劳而获的财富, 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不道德的生意,没有人性的科学和没有牺 牲的崇拜。[1]无独有偶,法国学者路易斯.博洛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引用了拉贝莱名言:“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 [2] 政治上的无道德显然包括了责任意识的缺失。其二,与专制政治不同,民主政治是通过人们参与政治时尊重并自觉遵守既定规则维系的,这就需要政治参与者的责任 意识支撑。一旦规则被破坏,民主政治便会陷于混乱,因此公民的责任意识比在专制政治体制中显得更为重要。专制政治中的责任意识至多由少数政治精英承担,且多在威权之下被遏制或瓦解,而在民主政治中则囊括了所有的政治参与者。除了政治行为以外,责任意识还包括对特定的社会与政治价值坚守的责任,这是更高层次 的责任。将民主政治作为价值信仰,并坚守这一信仰便意味着对阻碍或破坏其价值偏好的专制行为或规则的反对和排斥,无论这种反对和排斥是否需要付出代价。如 果公民能达到这样的责任意识层次,那么民主政治便可固若磐石,什么力量也无法将其摧毁。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觉的责任意识,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 成熟的标准。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4 09:1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4 09:01     标题: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6)

以上三个要素是相互关联的。权利意识能促进规则意识的生长,没有规则或不遵守规则,个人的权利便无法实现。这是因为在一个相 互关联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都需要他人的相应义务来保障,从而使每个享有权利者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他人的权利,因此一定的规则就显得十分重 要。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自然会促进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使人们的 规则意识得到生长和强化。这是很浅显的道理。同样,规则意识也促进了责任意识的生长,因为有尊重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必然会约束自己履行相应义务,这种约束经 常化则必然有助于将义务内化为责任感。而责任意识的生长则又有助于规则意识的强化,因为责任意识是将对规则的遵守义务内化为了自身需要。从三个要素的相互 关系看,人的权利意识无疑是首要推动力,处于互动的主导地位。     

   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分析     

    1.公民精神的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权利意识缺失。虽然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观 念深入人心和相应体制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开始生长和发展,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度也在提升,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理由有二,其一,这种权利意识还基本上 仅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领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务经营、人际关系等。在公共领域,在政治行为中的权利意识则要淡得多,至少还未在社会政治领域有普遍和深 刻地体现,因而对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这从人们行使选举权的随意态度中便可感受到。而且这种不成熟还囊括了社会中的精英人群,可见问题的普遍性。其 二,权利意识包括了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而现实生活中对他人权利的认同更为薄弱。很多人会关注自身权利但却往往忽视他人的同样权利,比如 开车的司机关注自己的行路权,将车开得飞快,但忽视了路人的通行权,以致将车祸出在本应保护行人的斑马线上。又如,抽烟是你的权利,但很多人会在公共场所 不顾他人侧目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笔者称之为片面的权利意识,对民主政治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   

    其次是规则意识缺失。虽然我们从小被要求循规蹈矩,但奇怪的是很多人的规则意识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人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几乎完全依据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决定,有就遵守,没就抛弃,规则成了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摆设。最常见的例子是在交通违规上,闯红灯、违规停车、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不胜枚举,虽然这么做未必真有利。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可发现违规现象,而且几乎可在任何社会阶层找到样本。这种规则意识的缺失使人十分担忧。因为规则意识的缺失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再次是责任意识的缺失。这里所言的责任意识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领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将公域与私域,己域和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对己责任有而对人责任无,家庭责任有而社会责任无。比如,一些办教育的 将管理学生的条规向己方倾斜,避免承担风险,而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则不在首要考虑之列。又如,一些医疗机构在制定相关条规时也多从有利于医者的角度出 发,以避免或减少责任风险,至于是否对患者最有利通常也不是首要考虑。这种对他人、社会和公共事务责任意识的缺失对民主政治建构与发展的影响显然是消极 的。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4 09:05     标题: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7)

2.导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有很多,笔者以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历史和文化传统因素,其二是现实社会体制因素。  

    从历史和文化传统看,在中国传统政治文 化中权利思想是缺失的,无条件服从是主导观念。特别在专制皇权社会,臣民无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统治的义务。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权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规则意识 的缺乏也与传统有关。按道理说,专制社会应当是培植循规蹈矩者的理想场所,经过专制威权的熏陶,人们的规则意识理应增强。但事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 于,专制和威权削弱了对既定规则遵守的自觉性,只需服从就行,而且因为规则的制定是少数统治者,服从的动力便是外在的约束,是趋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 所以在这里规则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趋利避害的结果。因此若遵循规则有利则遵循之,若违背规则有利则违背之,由此自觉而理性的规则意识便荡然无存了。这种 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也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建构。因为规则意识缺失,对规则尊重和遵守的责任意识当然也就无从生长。   

    从现实的社会体制看,公民精神生长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们的教育体 制并没有为权利思想的生长提供足够的空间,人们从小被教育要服从长者,要听话,要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绝对和相对的权利,似乎这种义 务与权利是没有关联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其次是我们的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公众参与政治提供广泛、可行和有效的体制内的路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们权利意识的 生长和成熟。因为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根本不能影响现实的时候,话语和选票所代表的权利就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权利意识自然受 到极大挫伤。其三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低效阻碍了人们对自身应有权利的追求,导致相应权利意识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维权活动中的屡遭挫败很多时候就源自于行政 体制的职责重叠、互相推诿而导致的权力无为。其四是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阻碍了人们规则意识的生长和发展。 只有公众参与并认同的规则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当然规则本身也应当具有合理性。而我们制定的规则有时就缺乏广泛听取意见的民主程序,甚至规则本身还欠合 理性,这当然很难培养起人们的规则意识来。其五是在我们的体制内还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以使恶意违规者无从躲避且得到惩罚。若违规者可以躲避 惩罚且有利可图,对遵守规则者的引诱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终将导致纷纷效仿而使规则形同虚设,如此人们的规则意识就永远无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会体制的不健 全影响着人们的责任意识在公共领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们的责任意识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响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体制内的资源掌控者,这是我们社会体制 的特征。因此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没有,而将有限的责任意识投向与自己命运相关的对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从以上分析可见,当前的 社会体制,包括政治体制是阻碍公民精神生长和发展的社会性因素。这一现实体制因素和历史与文化传统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4 09:07     标题: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8)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径思考     

    虽然公民精神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难。这是因为首先有多种影响因素纠合在一起,互相发生牵制作用,无法单路独进解决问题;其次是主体涉及面非常之 广,既包括社会精英层,也包括芸芸大众层,任何阶层都无法单独构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为公民精神内涵丰富,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和制约也增加了公民精神 培育的难度。因此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培育路径。这就是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同步进行;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理顺公民精神诸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从 基础入手建构整体。这样的路径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1.思想启蒙和社会体制变革同步进行。   
   
    公民精神是价值观,是信仰,是灵魂,是人内在素养的体现,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必须有相应的土壤才能生长。除了文化渊源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会体制便是其现实土壤,这里所说的社会体制包括了经济体 制和政治体制。因此变革传统的社会体制对培养公民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体制变革为思想启蒙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变革社会体制需要一定条件,除 了现实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十分重要,这将直接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而价值取向的确立与转变在形成它的社 会土壤尚未充分满足要求时,思想启蒙就十分重要。这样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动模型:思想启蒙使人们有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变革社会的精神动力,对不合理的传统社会 体制带来了变革推力。这种精神层面的推力一旦发挥作用,就有可能对社会诸多层面产生连锁反应而使体制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能使思想启蒙所传导的价值取 向得到强化巩固,并对社会变革产生更大的内在动力。因此这是个彼此关联的互动过程,我们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进的互动而不是相反。   

    2.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    

    任何社会中都有大众和精英阶层存在,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在现实层面他们都扮演着互补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过程中也不例 外。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的实施最终要有社会精英层承担,因为他们掌控着必需的资源,但最初的动力却未必来自于他们,特别是社会政治精英,因为他们通常是体 制的既得利益者,变革的动力往往不足。但社会大众则因其所处的草根地位而对社会的缺陷有切肤之痛,期待变革,他们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体优势构成了对精英 层的促变压力,推动了精英层中的有远见者积极回应大众需求,借势推动社会体制的变革。而且大众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强烈,其群体优势越明显,压力越大,越有 可能促使精英层的积极回应。而社会精英层实施的社会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释放、公民精神的生长提供了制度性空间。这样又构成了另一重互动关系:大众的民 主政治需求为他们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内驱力,也为社会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创造了条件。而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满足和公民精神 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引导和现实体制保障。大众和精英的互相影响和互动推进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变革路径。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4 09:09     标题: 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39)

3.公民精神诸要素间合乎逻辑顺序的建构。    

    公民精神内涵包括多种要素,其中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是三要素: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但这三者关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与生长先后之 分。必须了解其内在逻辑关系并按其逻辑顺序分清主次、先后、轻重才能构成和谐整体以推动公民精神的发展与成熟。在这三要素中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基本的,必须 首先促其生长。理由是,权利意识是公民社会独有的精神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和动力资源,由权利的基点出发可形成义务观念。因为在一个相互关联且连续 博弈的社会中,不付出义务就无法享有权利,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代价,人的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就是一种义务,因而也就自然有助于规则 意识的生长。反过来从义务出发,或从规则的遵守出发就无法可靠导向权利结果,因为遵守义务满足了相对人的权利需求,但却失去了对同等回报的制约,因此这时 候义务就可能脱离权利而存在,变成了有人可享有权利而无需履行相应义务,而有人在履行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权利。离开权利的义务和没有权利为基础的规则遵守 是臣民社会和专制政治的特征,与民主政治相距甚远。当然规则意识的形成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稳固,因为规则意识本质上是对义务的自觉。对义务的理性认识可促 进人们权利意识的理性化,使其趋于成熟。理性而成熟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极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资源。其次,规则意识可促进责任意识的生长,因此将其放入 第二序列。理由是,规则的遵守是社会人的基本义务,而义务是社会的要求,是外在的,是对相应权利享有所支付的必要代价。责任则是内在的需求和自觉担当,处 于更高的义务层面。因此规则意识是责任意识的基础,而责任意识是规则意识发展成熟的结果。同时由于责任意识出于人的内在需求,所以对规则的遵守更为自觉和 坚定,由此可促进人们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巩固。要言之,责任意识在公民精神内涵的三要素中便处于最后序列。以上分析表明,以权利意识的生长入手促进规则意识 的生长,再导向责任意识的觉醒既符合三者关系的内在逻辑,又符合现代公民精神的价值理念。若没有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相应的价值坚守,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全有可能导向民主政治的反面,公民精神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应始终将促进和保障权利意识的生长、发展和成熟放在公民精神培育和锻造的首位。   

    毫无疑问,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还是个系统过程,须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权利意识切入到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生长不同层面各自互动而又相互整合协同的路径实现目标。另外这一过程还显示了社会心理学上 的马太效应:当社会成员普遍处于公民精神贫乏时,巨大的传统惯性和互相的牵制使每一步的前行都异常艰难。而一旦摆脱了惯性束缚,有了较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群 体基础之后便可快速生长、发展,获得广泛认同并内化为信仰,成为推进和支撑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和巨大动力。但无论其过程有多长,系统有多复杂,传统的阻碍 有多大,我们都应对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因为以其为内在支撑且相互匹配的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 流。   

    参考文献   

   [1]甘地其人. 新民晚报. 新民环球版,2006.1.26   

   [2]路易斯•博洛尔. 政治的罪恶. 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320

出处:「探索与争鸣」(2007年12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11-24 09:11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5 08:53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40)

追求权力与改写规则


作者:黄卧云



建国60年大庆刚过,打开电视,从中央台到地方台,几乎全是革命斗争题材的电视剧,就像前几年电视里充斥着“阿玛、格格”一样。然而细看,虽然剧本的尺度较以往开放许多,让人们了解到更多的“革命细节”,但真正为人们回顾与反思历史提供新启示的作品仍然付之阙如。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以来,暴力与非暴力革命的概念一直都是国人理解革命的钥匙,但却鲜有人注意到,用手段代替对目的的解释很难让人满意。对革命的研究,归根到底应指向对良好结果和目的的欲求,因此从目的上区分革命,将为人们理解革命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视角。革命目的只有两个,要么为追求权力,要么为改写规则。而世事吊诡之处就在于,革命的目的经常是杂糅的,欲望与理想的混合,在革命过程中又常常悄然发生转化。

  任何社会都可能产生和遇到外部的或内部的危机,这是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压力或平稳、或激烈地释放出来,其方式就是改革、革命、乃至战争。改革如果是以权力自我为中心,那它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为,在这个点上,统治者的特权利益不能受到损害。经验告诉我们,改革者一旦发现改革出现了不利自己的信号时,就会突然转身退回到起点,等到制度运转再一次出现严重危机时,又开始新一轮调整。

  这样的改良不但不能消弭变革,而且孕育了变革。改良时期,一方面新的事务和新的原则普遍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被人们所接受,另一方面,一次又一次的改良失败后,民心无可挽回地背弃了旧制度。托克维尔在论述法国大革命时,引用了一位德国作家的话来表现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心理:“现存事务已经普遍刺伤人心,有时还变得可鄙。现在人们对一切旧的东西均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社会对统治者的改良最终失去信心,便是寻求革命的开始。

  不论革命者对掌权怀有的动机是否高尚,凡是把获取权力作为目标的革命,在手段上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如对暴力手段、组织纪律、思想统一的强调。如果成功夺权,其成员过去所形成的经验、原则、做派,将自动延续下来,并扩展到整个社会。

  因此,革命告诉后人,旧制度的瓦解不易,重建新的权力体制更难。对革命的目标来说,重建权力的阶段更加具有决定意义,全部的问题归结为,如何把权力基础置于新的民主原则之上。事情的根本困难在于,运用民主原则重建权力所需要的理性,可能在革命中丧失。革命摧毁了旧势力,也可能摧毁了理性。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11-25 08:55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41)

而一场改写规则的革命在本质上并不是针对掌握权力的人,而是针对权力的规则——获取权力的规则和使用权力的规则,经过改写的规则把权力建立在选票和公民同意的基础上,并对它施加各种严格限制。

  由于规则改写,获取权力和使用权力的方式完全改变,原有的权力基础就会发生变更,不可避免地引起原有权力集团的解体,因此权力集团将极力阻止改写权力规则。这样,在本质上并不针对掌权者的革命事实上也就成了对掌权者的革命。

  暴力或武力对抗是夺权的基本手段,而非暴力对抗则是改写规则的基本手段。非暴力手段对于它的目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民主转型的历史上,一方面,暴力并非已经弃绝,小规模的、受到节制的暴力仍然可见,有时,它是作为向权力集团施加压力、迫使其妥协的策略(曼德拉曾在南非使用过这一策略),有时它是对专制统治者一次外科手术式的打击(这在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转型时发生过),但总体上它的和平性质并没有改变,另一方面,非暴力的结果也并非必然建立民主体制。

  非暴力革命的本质不是非暴力,而是改写权力规则,因此说它是改写规则的革命更加确切。它与夺权革命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结果的开放性,它不像夺权革命那样力求建立一个垄断权力的政权,相反,在民主规则中权力向所有人开放。力求建立民主规则的革命者不像夺权的革命者那样,认为只要自己取代了旧的统治者就将开辟一个崭新的时代,相反,他们对所有人的权力都保持警惕,但同时又认识到社会必须对所有人保持宽容。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主竞争的规则建立后就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客们或操纵选举,或用各种招术作弊破坏选举,导致流血冲突和政局持续动荡,甚至专制力量乘机上台,民主恐怖论于是被制造出来。事实上,民主过渡阶段出现的混乱,不是由于实行了民主,相反,是由于民主规则遭到蓄意破坏。只要破坏民主的势力还有能力破坏选举结果,就表明民主规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大众对民主的理解可能是粗糙的,但只要认识到民主的主要优点就够了,他们就会成为天然的民主力量。20世纪后半叶,民主制度在世界的推进比过去的100多年明显加速,这既是民主思想广泛传播的结果,又是民主多数在一些国家迅速形成的结果。这使和平实现民主转型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政治转型形式。至于一个社会以怎样的具体形式完成变革不是问题,社会自有足够的智慧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11-27 07:35 编辑 ]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27 07:34     标题: 公民社会不能失败(42)

制约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三角形陷阱


作者:宋圭武



面子、血缘、权力,构成了中国社会运行的三个关键点,这三个关键点构成的三角形是制约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陷阱,以至于长期循环而不能自拔。面子是一个人的品牌,它是个人向外界显示个人品质的一种手段,也是外界了解个人内在素质的一种途径。所以,面子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人际交往和利益交往的一个识别信号。

  面子是中国人最重要的相互之间进行利益交往的一种约束,面子实质起到了一种软制度的功能。这里所谓软制度,是相对于硬制度而言的。所谓硬制度,就是指明文规定的制度,如政策、法律等。面子属于不是明文规定的一种约束,法律也没有把有没有面子纳入到制裁的框架。相对于硬制度而言,中国人是更注重来自于面子的约束的。

国人注重面子的约束是有其特定基础的。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人治国家,硬制度本身就不硬,这就客观需要人们寻找一种有效的制度替代品。另外,中国文化本身就缺乏一种超越界的制衡,所以,人们也希望对人的行为的制衡上在现实层面上找到一种更有效的手段。由于人本质是谋利的,所以,在硬制度供给不足和缺乏超越界制衡的条件下,人们注重面子的约束也就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但面子约束毕竟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它产生不了内在的和深层次的恐惧感,所以,面子约束有可能导致约束的表面化和形式化,最终社会运行也就面子化。而在社会运行的深层次,实质会按照另外一种规则来运行,这就是潜规则泛滥。但有面子约束比没有面子约束毕竟要好一些,如果人连面子都不要了,那社会就不是社会,就是动物园,人也就成了动物,这样最终结果对大家都不好,所以,面子也是一种需求诱致型的软制度。由于在客观上大家都需要面子,所以,大家也就都有了供给面子的积极性,面子也就有了广大的市场。

  血缘为国人获取利益提供了一种合作的路径。单个的人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人总是需要合作。合作的路径有:血缘、地缘、业缘,而血缘是产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11-28 11:08 编辑 ]
作者: NZWJ    时间: 2009-11-28 11:10     标题: 制约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三角形陷阱(43)

在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为血缘情结的产生提供了稳固的经济基础。另外,在皇权制度下,血缘也是抵抗皇权的一种有效途径。血缘的泛化就是圈子和关系,所以,血缘意识衍生了圈子意识和关系意识。

  目前,关系的力量仍是巨大的。关系,关系,办什么事都得讲关系。评职称,你需要讲关系,你文章多,但你不讲关系,你就评起来很费劲。但你若讲关系,你文章不多,也就评上了。所以,关系在这里是关键变量。关系在中国就是最大的生产力。当然,关系也不是随便就能建立的,它需要资本的投入,你投入越多,你的关系就越硬,你的关系的通道就越坚固。关系实质就是“私”。讲关系就没有了公共意识,而没有了公共意识,实质也就没有了私人的长远利益,也就没有了中国的长远发展。

  权力的本质也是利益。在集权体制下,权力是最重要的谋利手段,人们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来谋取权力。

  面子、血缘、权力三点构成了一个社会游戏的三角形,而这个三角形的中心就是利益。利益是一切问题的中心。这里人们追求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精神性的利益和物质性的利益。精神性的利益包括各种社会评价、各种社会荣誉等,精神性的利益主要满足人的心理需求;物质性的利益包括各种具体的物质财富等,物质性的利益既满足人的肉体需求,也满足人的心理需求。由于精神性的利益与物质性的利益都是稀缺的,所以,人们在追求物质性利益与精神性利益时,二者存在替代现象。

  面子、血缘、权力,构成了一个稳固的谋取利益的三角形。面子、血缘、权力三者之间相互提供作用力和保护力。这里面子可以以血缘和权力为支撑和保护,而血缘也可以以面子和权力为支撑和保护,另外,面子和血缘也为权力提供保护和实现途径,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循环和嵌套的结构,以应对社会经济变革的风吹浪打。这个三角形循环实质就是一个恶性循环的三角坑或三角形陷阱。这个三角形陷阱实际的运行法则就是潜规则。中国只有跳出这个三角形陷阱,才有可能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如何跳出这个三角形陷阱?一种途径是借助于强大的外力;一种途径是内部产生强大的冲动力;一种途径是既借助外力,也依靠内力。一种有效的办法就是既借助外力,也依靠内力。借助外力,就是开放,积极吸收西方先进的东西为我所用。依靠内力,就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创新和推进。在依靠内力方面,人的觉醒是最关键的,这里觉醒不仅仅是部分人觉醒的问题,他需要整体的觉醒。有整体的觉醒,就有整体的合力,就容易跳出陷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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