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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 [打印本页]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10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

目录
(1)浅析“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第1-第3楼)
(2)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第4-第11楼)
(3)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第12-第15楼)
(4)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第16-第19楼)
(5)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第20-第25楼)
(6)第三种力量的崛起(第26-第31楼)
(7)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及其现代化再认识(第32-第36楼)

(8)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第37-第43楼)
(9)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第44-第52楼)

浅析“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


作者:刘伟锋



建立公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现状、“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以及中国公民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等方面。通过借鉴“第三条道路”的政治主张,正确处理好公民社会与国家、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以便使我国的公民社会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现状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公民社会概念曾经历了从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向国家、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三分法的历史演变,其内涵至今仍有争论。不过,90年代以来,建立在国家—市场—民间社会三分法基础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日益得到国内外学者们的普遍认可。按照这种三分法,公民社会概念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组织的公民结社和活动领域。[1]在这里,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民间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2]

  公民社会组织具有不同于政府组织或企业组织的特征1)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3)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管理还是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4)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现状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虽然在商业和运输业领域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会组织,但在20世纪前,这些组织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是传统的帮会组织。进入20世纪后,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

  改革前,中国建立了权力集中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一方面在当时极大地壮大了国民经济,另一方面却阻碍了中国公民社会的蓬勃发展。改革开放后,中国公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催生了民间组织。经济上,逐步放弃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原来的单一所有制结构为多种所有制结构,这是民间组织得以蓬勃发展的最深刻的根源。政治上,民主和法治建设是公民社会发展壮大的最为深厚的政治土壤。这样,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法制化推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3]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众的政治意识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对公民社会的蓬勃兴起予以接受和认同。总的来看,我国公民社会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



  两大意识形态的对立基本结束、全球化时代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显著变化,是吉登斯“第三条道路”提出的背景。他所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在政治方面的主张主要有:淡化意识形态;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重塑国家政府等。其中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本文分析“第三条道路”中关于公民社会的理论,旨在指导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3-21 01:43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19     标题: 浅析“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2)

 (一)建立公民社会,要处理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第三条道路”政治主张建立公民社会,要求国家和公民社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采取共同行动来推动社会的复兴和发展。建立公民社会不意味着轻视政治,不是要废除国家,相反,公民社会需要一个好的国家,一个能使公民发挥自主性的国家。法国19世纪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要求在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时,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由此看来,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应保持一种相互制衡关系。

  “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是美国学者波恩哈德提出的关于处理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构建模式之一。这种模式虽然是现代福利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但在我国也同样适用。因为它强调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要求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制约机制。[4]一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只靠国家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社会各地区、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推行“强国家—强社会”的政策,一方面可以防止国家滥用权力过多干预公民社会的事务,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公民社会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国家和公民社会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既能保证国家的主导地位,又能更好地发挥公民社会的创造力,使它们共同为社会发展服务。

  (二)建立公民社会,要处理好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

  “第三条道路”的提出,主要是推动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而建立公民社会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因为建立公民社会就是要求发扬民主,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活跃的公民社会是民主存在的必要条件,并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历史证明,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发展,就可能导致政府的独裁统治,或是一切依市场规则的恶性竞争,从而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被忽视。[5]通过建立公民社会,可以监督控制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通过参政议政质疑和改革现成的民主制度和程序,从而实现真正的民主。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公民社会,要防止公民社会的力量过于强大,导致社会蜕化成无政府状态。

  三、中国公民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

  一个社会要获得良性发展,不仅有赖于经济制度的创新和良好的社会政策,而且与政治制度和体制能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密切相关。建立公民社会的目的是使政治在公民的主动参与中成为社会现代化的发动机。建立公民社会就要使每个人都能公正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促进创新精神,共同建立一个人人享有机会又积极奉献、自重又尊重他人的社会。当然,中国公民社会要想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6 00:26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23     标题: 浅析“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3)

(一)从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来看

  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因为任何社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使社会权利合理分配并得到公民的认同,是一种社会秩序的实现。以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支撑。在这个社会中,公民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尊崇规则,尊崇法治精神,并将这种守法意识内化为公民的法治信仰。这样,公民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肯定了公民权利,是一个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只有这样,社会权利的分配才不至于失衡,才能真正达到社会的和谐。 

(二)从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自身要求来看

  1、获得公民资格

  在这里公民资格更多强调的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不是简单的国籍隶属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公民的一种政治参与能力,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公民参与意识,并把这种公民意识化成一种内在的公民精神,形成公民性格中的一个部分,从而成为一种公民美德。[6]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有比较理性的认识;具备一定的公益心,具备一定的公共事务参与能力,并能将这种公益心和政治参与能力内化成一种公民精神、公民美德。只有公民广泛地具备了这种公民资格,公民社会才有了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

  2、培育公民精神

  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文化、民主参与的技能。众所周知,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是公民的政治冷漠和消极。托克维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育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公民社会刺激公民参与政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传统的“要我参与”变为一种“我要参与”,并且,在公民社会中使公民的民主技术和效能得到增强,民主权利和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7]有了这种积极向上的公民精神,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公民社会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惠斌1全球化与公民社会[M]1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1241
[2]俞可平1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01
[3]俞可平1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001
[4]张爱胜1浅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构建[J]1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卷,1期1
[5]冯周卓1论公民社会与国家治理[J]1理论与改革,2003,(6)1
[6]邬泽天,周健1试析公民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J]1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卷,3期1
[7]杨明伟1公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意义和作用[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3,(6)1               

文章来源:《前沿》(2007年第10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6 00:28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31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4)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


作者:曾远英



公民社会是一个纯粹西方的话语,它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当前,中国理论界正在兴起关于在国内培育公民社会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由于中国缺乏有关公民社会问题方面的理论资源,所以引用和借鉴西方丰富的公民社会理论资源来规范相关理论研究并指导在国内培育公民社会的实践活动,就成为我们理性的选择,因此,研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描述了公民社会在西方的古典含义,近代含义以及现代以来的含义,并对他们进行了评析;希望能对我们准确全面把握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有所帮助,能对我们在国内进行培育公民社会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源远流长,流派众多,观点纷繁复杂。对于需要引用和借鉴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中国公民社会论者来说,研究中国公民社会问题首先需要了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否则就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而理论把握的不全面准确,将会导致我们弄不清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中哪些资源是深深地打上了西方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烙印而不能与其他国家分享的,哪些资源是具有普适性可供其他国家借鉴的,这种情况,将不利于我们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科学界定,也不利于我们正确引导培育国内公民社会的实践。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林林总总、纷繁复杂的公民社会理论,限于篇幅等原因,本文仅从每个历史阶段中选择一些对公民社会理论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物的思想进行梳理,而不作一一列举。

  

一、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及其评析



  从词源上看,现代汉语中使用的公民社会是由英文单词“civilsociety”翻译而来,而该词在西方语系中经历过复杂的演变过程。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koinoniapolitike”也许是该词最早的词源,它是指一种城邦(polis),而“polis”则是指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后来,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把“polis”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其含义既是指国家,也是指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到了14世纪,“societascivilis”才被译为英文“civilsociety”,为欧洲人所采用并沿用至今。直到黑格尔对公民社会与国家作出明确区分之前,公民社会一词基本上是在西塞罗所确定的含义上使用的。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社会一词的这一古典含义与它的现代含义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古典含义上,公民社会就是指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它既是指社会,也是指国家,是国家与社会混为一体的整个社会,而不像公民社会的现代含义那样,专指不同于政治国家而独立存在的社会自主领域。因此可以说,古典的公民社会概念与当今世界范围内所使用的公民社会一词之间,基本上只具有词源上的联系,后者是对前者的借用,而借用后的概念,无论是其所指涉的对象还是所关涉的问题都与前者没有直接的关联。我国有些学者把这二者的关系看作是内在的,把它们之间的区别解释为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公民社会的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就在于近代以来出现了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日益分离的倾向,因此才有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不仅公民社会是一种现代的现象,即使与之相对的政治国家,也是在近代以来当国家成为民族国家之后,才形成其为政治国家的。换言之,公民社会只是存在于现代社会中,而不是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它只是整个社会的一个部分,而不是社会的全部。如果把西塞罗使用的“societascivilis”,甚至把亚里士多德使用的“koinoniapolitike”看作是我们今天所说的“civilsociety”,那显然是把现代的“civilsoci2ety”一词的指涉对象扩大了。这种理解,将会使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变得模糊不清。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6 00:34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36     标题: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5)

 应当指出,公民社会理论的最基本的旨趣在于它强调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并通过两者的区分和互动,来考察相关的社会问题,这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支点。如果去掉了这一支点,公民社会理论本身就消失了。但是在上述把“societascivilis”甚至“koinoniapolitike”看作是我们今天所说的“civilsociety”的这种理解中,是把国家与公民社会混为一体的,按照这种理解,就谈不上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也就无所谓公民社会理论。

  国家与社会相区分的思想,不仅对亚里士多德是陌生的,即使在近代,对于像洛克、孟德斯鸠等这样一些已经初步具备了公民社会观念的思想家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对于他们来说也不是很明确的。这是因为,现代公民社会概念的确立,有赖于公民社会前提性观念(例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社会自主”的观念等)的确立,而这些前提性观念的确立,则需要相应的一系列社会历史条件的形成。

  

二、近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及其评析



  西方近代历史始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在这两个多世纪的近代史中,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理论逐步形成并广泛流传开来,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其间,对公民社会理论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物,包括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以及德国的思想家黑格尔和马克思等。

  (一)霍布斯的公民社会观

  出于理论分析的需要,霍布斯为自己的公民社会理论假定了一个前提,即“自然状态说”。他认为,人类最早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这是一种战争状态,是一种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可以将一切事物和其他一切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是一种“正如狼对狼”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基于对自然状态是有着严重缺陷的人类状态的认识,霍布斯认为,人们只有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结合成公民社会,才能弥补这些缺陷。在他看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和平、安全与秩序是人们追求的首要政治价值,而这些价值只能在公民社会中建立一个最高的政治权威(即国家)并且人们服从于它才能拥有。有了政治权威对每个人相互之间的破坏性欲望与倾向的威慑,以及人们通过契约对主权权威的让渡,才有可能保持人类的和平与安全。

  事实上,霍布斯所说的公民社会就是指政治国家,因为在霍布斯的笔下,他将拉丁文中的“civitas”(该词在拉丁文中与“civilissocietas”词义相近)与英语中的“state”(即国家)、尤其是“commonwealth”(即国民共同体或国民的整体)等同。另外,霍布斯在主张人们订立契约的时候,是将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即国家,而不是交给社会,所以霍布斯的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政治社会)是同义的,它们都是自然状态的对应物。在霍布斯那里,并未把公民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霍布斯提出公民社会理论,正是为了防止当时人类社会文明生活中断或倒退到类似于自然状态那样的境地,从而使人们能够拥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繁荣发展之基。

  当时,以霍布斯为代表的17世纪的思想家们都普遍地诉求于公民社会或国家,他们求助于国家这一构架来维持文明社会,以政治权威和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来维持国家。为达到此目的,霍布斯甚至不惜让人们托庇于绝对权力之下。在霍布斯那里,公民社会理论成为维护绝对主权(即一般所谓专制主义、绝对主义)的武器。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6 00:39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40     标题: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6)

 (二)洛克的公民社会观

  同霍布斯的公民社会理论相似,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洛克也假定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政府)产生之前,人们最初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并不是处于像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狼一般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睦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天生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同时,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全社会的共同权威,因此,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有权充当自然法的执行者。这样的自然状态也是有明显缺陷的: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二是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由于这些缺陷,自然状态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便和不正义。为了克服上述缺陷及其所产生的不便与不正义,于是人们相互协议,自愿将个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出来赋予国家,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可以看出,在洛克那里,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这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府的或公民的社会。”[2]所以,洛克所谓的国家也是指公民社会,或者具体指公民社会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机构———政府。他认为,由于国家(政府)是人们通过与统治者订立契约而建立的,并且也必须服务于人们共同的目的,因此人们对于政府的行为具有控制力;如果订约方的统治者违背人们的意志,损害人们的基本权利,人们有权从统治者那里收回权力,推翻其统治。政府是因为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以及人们的幸福而存在,政府不是目的,人们本身才是目的。

  从洛克的论述中,可以提炼出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的观点,而且,是社会高于国家并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高于社会并决定社会。虽然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与国家相分离的公民社会观念,但是,洛克关于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的观点,已经隐含了公民社会与国家是有区别的认识,从而为公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种理论前提。因此,可以把洛克的学说看作是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论来源。

  (三)亚当·福格森的公民社会观

  在17世纪的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那里,出现了公民社会的现代含义。福格森把公民社会界定为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是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生产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符。福格森看到了近代国家向以前属于私人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并且就这一趋势对“公民美德”的侵蚀感到担忧。这样,在他那里,公民社会与国家就被放到了对立的两极,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思想隐约出现。

  (四)亚当·斯密为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所作的贡献

  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为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架构注入了生机,提供了经济学上的论证。斯密明确并发展了18世纪重农学派“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观。他认为,要增加一国财富,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给人们的经济活动以完全、充分的自由,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利益。只要国家不干涉,个人能最合理地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他说,每一个人处在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3]亚当·斯密明确地将经济系统抽离出国家,主张经济自由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推动着公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而获得独立的存在与发展,为洛克“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的观点注入了实质性的内容,从而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41     标题: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7)

(五)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

  一般认为,福格森的《论市民社会的历史》一书被译成德文以后,对德国思想界,尤其是对黑格尔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德文中把“civilsociety”称为“BurgerlichGe2sellschaft”(资产阶级社会或市民社会)。英语世界的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里得到改造并获得新的意蕴。

  如果说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的内涵是指政治自由的话,那么从黑格尔开始,市民社会的研究则出现了新的转向。与洛克等人不同,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研究重心转向了经济领域。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才成为西方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第一人。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看作是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伴随着西欧商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状态,是指每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政治国家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经济和社会过程。他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集中在其重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在此书中,他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详细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和作用等,从而被认为是较早提出了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概念并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

  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各个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体,是个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而行事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一个人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而存在,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去行事,因此,这时的伦理精神就表现为个人意志的任性。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由相互冲突的“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相联结的,是由各个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的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这个联合体中,正是在相互冲突的个人意志寻求自己特殊利益的过程中,伦理的普遍性得到实现,相互的需要就得以达成。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领域是由三个方面构成的:“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4]

  简言之,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指单个社会成员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是通过成员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保障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它既是与家庭,也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领域。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需要和契约关系。黑格尔所说的这个市民社会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就是指由契约关系而将独立的个人联结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自我保障机制。在这一交往体系中,人是自由的和独立的,不再受共同体(家庭)中人的依赖关系的束缚,而是受制于个人之间的相互需要的关系。在市民社会里,个人之所以要和别人进行符合伦理要求的交往,并不是因为他爱别人,也不是法律规定他必须这样做,而是因为他需要别人,这是因为市场交往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交往基础之上的相互需要关系,谁都不可能离开他人而单独地生存,谁也不会像在家庭中那样因无私的爱而无偿地为其他人劳动。

  在黑格尔看来,就其体现了个人意志和私人利益而言,市民社会是对体现了自然的直接统一性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的否定,是对家庭中人的自在性关联的否定。但是,由于独立的个人之间只具有外在的、工具性的契约和利益关联,缺乏内在的、自然的关联,所以,市民社会必然导致了外部秩序的混乱和人的内在精神的异化,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一方面,相互冲突的意志之间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可能在市民社会的内部获得解决。这种只是靠外在必然性联结的社会,如果没有外部强制性力量的整合,就必然会瓦解。另一方面,当人与人的一切关系都被看作是契约关系,人们的交往中都“把他人当作手段”的时候,人的本质、伦理精神也就被异化了。市民社会通过否定家庭这一血缘共同体中人的自然关系所获得的自由意志的普遍性,又重新受制于必然性。在黑格尔看来,只有靠外部力量,才能整合市民社会并使其摆脱这个必然性的限制,这个外部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依照理性建立起来的,在这里,独立的个人成为国家中的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靠法律这种理性关系进行调整。只有在国家中,人与人之间自在自为的联合才能真正实现,伦理精神才能够达到“实质的普遍性”。所以说,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43     标题: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8)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所规定的市民社会,并不是存在于一切历史时期的任何社会,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因为只有市场经济社会,才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5]的社会;也只有在市场经济社会,才以黑格尔所描述的方式把人与人联系起来。换言之,在这样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尚未形成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的,是不可能有独立的市民社会存在的。可见,黑格尔正是抓住了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的本质性关系,才完成了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正确抽象。与此相关的是,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在国家之后产生。这一观点似乎与洛克等近代思想家“社会先于国家”的基本观点相矛盾。事实上,它们之间并不矛盾。洛克等近代思想家只是一般地、抽象地肯定了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而对于黑格尔来说,只有被商品经济关系连结起来的社会才能称之为市民社会,它并不是一般地等同于任何形式的“社会”,所以,它只能存在于现代国家之中。正是因为这一点,使黑格尔超越了近代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从而得以建立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就是说,黑格尔与洛克等近代思想家表现的是同一理论取向,只是黑格尔深化了洛克等近代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

  有人认为,无论在任何时代,凡是存在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则这个社会领域就是市民社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诚如黑格尔所说,“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6],没有市场经济及其充分的发展,就没有市民社会。那种认为一切社会中都存在着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的观点,是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误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革命之处就在于,他既完成了对国家与社会相区分的概括,又完成了对市民社会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的区分。

  (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

  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的,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马克思从现实的历史运动出发,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来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这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伦理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被看作是一种自我完善的精神运动。而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则被看作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过程。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马克思那里是指国家政治职能的消亡和“自由人联合体”的形成)只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自己不断活动的结果。第二,作为对市场经济社会的把握,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其本质是经济交往关系),这不仅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也比它更为全面: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不仅把握了“需要的体系”的本质,而且也揭示了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交往实现需要;另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需要决定的关系。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作仅仅由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

  其次,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7]“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conditiosineguanon[必要条件]。”[8]马克思还指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9]恩格斯也指出,“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0]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念,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这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49     标题: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9)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在他看来,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当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获得充分发展之后,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公会等)及其构成的自主生活领域。作为一个受经济交往关系支配的领域,它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只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11]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12]。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连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就会像有些人那样从传统社会的“乡村自治”中去寻找所谓的市民社会,这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问题所包含的巨大的现代价值。

  

三、现代以来的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及其评析



  与当代公民社会思想有最直接传承关系的应属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思想。在对美国民主的考察中,托克维尔独具慧眼地对美国独立的社团组织予以特别的关注。在他看来,这种独立的社团组织是美国民主的自由学校,也是其得以运作的动力之源。他认为,在民主国家存在着多数专制的危险,因此,一个由志愿性社团组成的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于遏制多数专制是必不可少的。但托克维尔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广泛注意。自那以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伴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公民社会概念逐渐淡出现代政治理论的论域。

  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以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美国学者柯亨、阿拉托和阿伦特、英国学者约翰·基恩等人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公民社会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已经由主要从经济的角度规定公民社会转移到主要从文化的角度规定公民社会,即由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把它看作是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作是一个构建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另外,还有不少学者倾向于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私人自治组织的联合体或是由这一联合体所进行的社会运动,换句话说,他们更重视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特征。

  (一)葛兰西的公民社会观

  葛兰西认为,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十分注意对公民社会中各种自治团体和组织的影响和统合,极力把它们纳入到国家的政治观念框架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在野的”帮手。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力作用之下,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在表面上已经成为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合理形式。葛兰西是较早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这种变化并以公民社会理论对之进行批判的思想家之一。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取向,他对公民社会进行了全新的理解和界定,赋予了它全新的内涵。

  他认为公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经济活动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二是“公民社会”。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领域分别是对社会实施统治的不同权力形式,前者实施的是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的是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他说:“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做公’民社会’,即通常称之为私’人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霸权’的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13]所以,葛兰西实际上是把公民社会看作是各种民间组织的总和,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等,它属于政治国家执行自己意志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政治国家通过它实施着对社会的文化领导权。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6 00:54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0:52     标题: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10)

  (二)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观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失败和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现代国家神话最终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理论自然成为人文知识分子和社会科学家们重新思考合理社会秩序的最佳理论定位,其中最突出的人物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是沿着葛兰西所开拓的方向展开的,但两人之间的理论存在重大的区别。哈贝马斯强调,文化批判的领域虽然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把公民社会仅仅归结为文化批判这个领域。文化批判理论强调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社会的统合,却并未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14]等。哈贝马斯公民社会概念中的第一个领域,基本上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公民社会概念所指涉的范围相重合,属于狭义的公民社会;第二个领域则与葛兰西公民社会概念有部分重合。

  如果说葛兰西的理论是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破坏、并把希望寄托于重建一个国家与公民社会相统一的未来社会,那么,哈贝马斯的理论就是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批判,并寻找一条在改造现实的公民社会中提升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基础的道路。这一基本的理论取向,决定了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概念是对社会生活的广泛现实和综合结构的一种提炼,具有较为完整的形式,具有对社会生活较强的解释力。

  (三)当代西方其他学者的公民社会观

  当代西方的其他公民社会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社会进行了规定。其中英国学者约翰·基恩和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为公民社会理论的系统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倾向于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私人自治组织的联合体或是由这一联合体所进行的社会运动。换句话说,他们更重视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特征;另外,他们还越来越倾向于用“三分法”来界定公民社会,即把现代社会划分为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三个领域。例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柯亨和阿拉托就十分强调公民社会的制度化、组织化特征,把公民社会界定为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认为它是存在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一系列私人组织、社会运动和大众沟通形式。他们认为,整个社会应被分成经济、国家、公民社会三个子系统。现代化社会的主要问题来源于公民社会的文化再生产的过程,这种再生产不仅提供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而且对政治国家和经济体系提供制度规范和发展的动力。又如,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把公民社会规定为:“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物中将公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15]再如,研究公民社会和中国问题的著名英国学者戈登·怀特指出,公民社会是“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对应物,是“国家———市场二分法”的“一个有价值的分析上的补充”。在他看来,“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和价值”。[16]但是,戈登·怀特认为,公民社会通常排除了企业和家庭。因此,在他看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和市场是任何一个完整社会中三足鼎立的三个独立领域。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6 01:00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1)

 

结束语



  虽然自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对公民社会作出了形形色色的界定,但从这些含义不同的公民社会概念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第一,公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领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第二,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某种或多种资源。第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因而,正确地理解这一关系,对于处理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益、自由与民主、效率与公平等现代性难题具有重大的意义。而这些思想家们之间最重要的分歧则在于两点:第一,公民社会究竟是一个经济关系的领域还是一个社会文化的领域,或既是经济关系领域又是社会文化领域?第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国家决定公民社会(如霍布斯和黑格尔的观点),还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如洛克和马克思的观点),或者二者处于双向互动的关系之中(如哈贝马斯的观点)。

  

注释:



  笔者注:“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通常有“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种不同译法。我们在研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采用“civilsociety”的哪种中文译法的问题。笔者在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地方都是使用“公民社会”这个词,但也有少数地方使用“市民社会”这个词,这样做的理由是: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相同概念,不至于在文章中产生用词混乱,以利于上下文的连贯和理解;另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忠于被引用作品原文,特别是忠于中国已有的翻译成果,如本文在介绍恩格斯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时采用的便是“市民社会”这个词。

  笔者注:“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通常有“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种不同译法。我们在研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采用“civilsociety”的哪种中文译法的问题。笔者在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地方都是使用“公民社会”这个词,但也有少数地方使用“市民社会”这个词,这样做的理由是: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相同概念,不至于在文章中产生用词混乱,以利于上下文的连贯和理解;另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忠于被引用作品原文,特别是忠于中国已有的翻译成果,如本文在介绍恩格斯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时采用的便是“市民社会”这个词。

  

参考文献:



[1]霍布斯1利维坦[M]1商务印书馆,19851
[2]洛克1政府论(下篇)[M]1商务印书馆,1964,641
[3]俞田荣1“市民社会”批判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J]1浙江社会科学,2002,(5)1
[4][5][6]黑格尔1法哲学原理[M]1商务印书馆,1961,203、197、1971
[7][8][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251、252、283、344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1人民出版社,1972,411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1人民出版社,1965,2471
[13]葛兰西1狱中札记[M]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1
[14]哈贝马斯1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1学林出版社,1999,(“1990年版序言”第29页)1
[15]查尔斯·泰勒1“吁求市民社会”,汪辉1文化与公共性[M]1三联书店,1998,1711
[16]何增科1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               

文章来源:文章来源:《前沿》(2008年第11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6 01:0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7:58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2)

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


作者:孙发锋 赛明明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推进,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内涵、特征、演变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大量经验性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并不断发展,主要表现是非营利组织兴起,公民社会力量影响国家政策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国公民社会萌生的原因可归结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全球化参与、政治文化发展。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面临的国际环境,通过市场演化和政府建构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未来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



  关于公民社会,一个被广为接受的定义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一般认为,传统中国没有公民社会。尽管封建中国也有城市,但与封建西欧的自治市不可同日而语,根本不是中国公民社会萌生的土壤。中国的城市主要是皇室的营地和政治统治的枢纽,缺乏经济功能。城市商人处于明显的依附地位,即使有商人可以从事经营或贸易并成为富豪,但在政治上仍是软弱和无足轻重的[1]。因此,中国古代城市缺乏自治权和独立性,其兴盛“主要并不是靠城市居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冒险精神,而是有赖于皇室统辖的功能,特别是治河的行政管理”[2]。在晚清和民国时期,商业和运输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帮会组织,少数地方贤达和开明绅士能够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并影响国家政治生活。但在缺乏法治、政治腐败和军阀混战的背景下,这些新生事物非常脆弱。因此,它并未发展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新中国建国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社会主义认识上的偏差和国家政策的失误,导致社会国家化,国家过多地干预和压制社会。

  1978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迁,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断具备,生存空间不断拓宽。因此,就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而言,笔者不赞成那种否定公民社会已成为中国现实即中国当下不存在公民社会的观点。依笔者之见,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发展的过程。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或曰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第一,非营利组织兴起为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提供了最主要的结构性支撑。几乎所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都承认,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它的发展状况是衡量公民社会情况的关键指标。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发展就是公民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激增,性质和质量有了很大改观。据民政部2004年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民政部门共登记各类非营利组织26166万个,相对于1989年的4446个增长很快;另据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实际数目约300万个[3]。如此多的非营利组织并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涉及教育、卫生、科技等多个行业,种类繁多。而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明显增强。非营利组织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政府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多个文件用来规范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普通民众也从内心越来越认可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同时,中共中央专门下发文件,规定除工青妇组织以外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都不再由现职的党政领导人担任,现职副处以上党政机关的干部都不得担任民间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这使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最为明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政治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层自治有了实质性内容,涌现了大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宽泛的意义上,它们也是非营利组织)。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相对于强政治型的人民公社体制,村民自治无疑带给村民更多的民主权利、更多的个人自由。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中国村民自治如火如荼地展开,成为判断中国公民社会是否萌发的最生动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根据。

  第二,公民社会力量或民间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事实上,公民社会力量已经对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各种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作用,常常在某些重大政策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政策主张。一种情形是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某些商会、协会在综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群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输出,以维护和增进它们的利益。一些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就某些公共问题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受到政治决策者的重视、采纳,有的甚至成为政府决策者的智囊和参谋。譬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近年来不断进行环保宣传,提出种种环保建议,其影响所及使环保问题成为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4]213。另一种情形是,应党政决策机关的要求,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中国党政决策机关在出台大政方针时,会主动征求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公民社会组织常常予以积极的回应和参与。第三种情形是,政府的政策行为损害了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利益时,该组织将代表其成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00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13)

除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外,公民个人也以多种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体现了公民个人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公民个人开始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例如,中国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就是在民间力量助推下于2004年出台的。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出台重大措施时,也常常主动听取公民个人的意见,这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做法。《价格法》就明确把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程序。同时,中国公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不是选择忍耐,而是通过诉讼、信访等方式讨“公道”“说法”。有关资料显示,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的一段时期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每周收到人民来信1500件[5]。近年来,在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根据信访部门反映查处的约占80%[6]。公民社会力量参与是中国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因素。连改革开放前被视为“禁区”的外交政策,现在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公民社会力量的影响[4]188。

  第三,公民社会力量日益明显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分担公共事务治理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改革开放前,政府几乎是唯一的公共产品供给者,垄断了公共事务治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到依靠科层制组织起来的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具有效率低下、成本过高和难以满足民众多元化、动态的需求等弊端。在此背景下,公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帮助妇女儿童、老弱贫残者和倡导环保等方面,公民社会力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它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这个社会团体举办。到1998年底的时候,它已资助失学儿童209187万名,援建希望小学7111所[4]71。在广大农村地区,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广大村民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本村的治安、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等公共问题。

  以上略带实证性的分析表明,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已成为客观事实。但是,中国公民社会尚未达到成熟和理想化的程度,它还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可以说是优点和不足相伴、并存。如同一位学者在谈到中国公民社会的特征时所说的,中国公民社会是自发性与人为性、民间性与官方性、自主性与依赖性、分离性与合作性相并存[7]。

  

二、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原因



  首先,市场化取向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瓦解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产生了明显影响。其一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培育了众多非营利组织。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之外产生的大量私营企业萌发了组织起来的愿望,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业性、地区性的私营企业家组织。同时,中国政府职能进行了深刻调整,企业必须联合起来成立各种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组织,以填补政府权力从经济领域收缩后所留下的管理空白。政企分开后,企业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从而为这种组织化联合提供了可能性。市场化取向改革还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性收入,为个人、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以及组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资源基础;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使人们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后,有更多的闲暇和兴趣去追求精神需求,由此产生了众多诸如摄影协会、登山协会之类的非营利组织。其二是市场化取向改革推动了中国公民个人权利的确立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与物的交易也是交易双方对物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易,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交易。也就是说,个体权利是交易发生的前提,而交易的发生又是市场形成的前提。在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驱动下,中国宪法和法律日益重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许多受到传统意识形态束缚的个人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召唤下,也出现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里。一种表现是,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其三是市场化取向改革使中国社会初步具备了多元主义的特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逐步实现了经济成分多元化、分配方式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阶层多元化和价值观多元化,瓦解了大一统式、同质化的传统社会,使中国社会越来越具备多元主义的特征。正因为市场化取向改革对中国公民社会萌发发挥如此重大的作用,有学者甚至预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公民社会的胜利[8]。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0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06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分析及其理论建构(14)

其次,政治体制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一方面,政府重视法制,尊重法治,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改革开放前,虽然法律也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在政治运动不断、极“左”思潮泛滥的情况下,公民结社自由仅具有形式上的象征意义。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变。公民提出结社申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很可能得到政府的批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开始转变职能,重新厘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政企分开,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通过这种改革,政府将自由首先还诸经济事务,扩大了经济自由的范围。同时,政府放松了对社会的高强度控制,还权于社会,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日益扩大。

  再次,全球化浪潮,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提供了契机。中国的全球化参与带来了西方的价值观念,不免鱼龙混杂。但作为西方文明主流的契约自由、利益诉求、平等开放、民主参与、公平竞争等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泊岸中国,并与中国的市场经济相映衬,已有植根于中国的种种迹象。这些精神和观念在传统中国明显缺失且难以自生。全球化还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了机遇。近年来,境外非营利组织纷纷涌入中国。各发达国家和境外非营利组织也向中国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把它们当做重要的资助对象和从事发展活动的伙伴。某些境外组织在对中国援助时,非营利组织已成为项目实施和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

  最后,政治文化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积累了精神资源。政治、经济的深刻变迁,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得到改造。人们开始思考权力与权利、自由与个性、功利与道义、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关系和张力,推动了新型政治文化的建立。特别是古代中国的“士”“儒”具有很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关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倡导“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新形势下,传统知识分子的公共精神得到了发扬和超越,并向一些普通公民身上拓展。例如,在国家计委组织的为“十五”计划献计献策征文活动中,90%以上的来稿是知识分子写来的[9]。事实上,每当重大政治事件发生时,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车间工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城市居民等都会进行热烈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论建构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前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社会湮没于国家。因此,政府权力有意识地从社会回缩是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起始点。这决定了政府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在西方历史上,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推进,逻辑性地演化出了较为强大的公民社会。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不会走这样的老路。它需要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推动,更需要政府的理性设计和建构。故而,从理论上讨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实质上可以转化为如何使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处于理想状态,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

    中外众多学者已对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种种模式。何增科在总结诸多学者论述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把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模式概括为: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0]。约翰·基恩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主要有五种,即安全国家、立宪国家、最小限度国家、普遍国家和民主国家[11]。应该肯定的是,这些模式均包含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却不能照搬照抄它们。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面临的国际环境,笔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08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15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5)

 第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权力支配社会是根深蒂固的存在。作为一个“外生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未来中国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获取赶超过程中的“后发优势”。另一方面,未来中国也需要改革政治结构,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培育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并防止政治权威因其不具有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向传统回归即“反现代化”的倾向。因此,推进现代化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共同需要,为了推进现代化,公民社会需要国家,国家也需要公民社会,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良性合作互动关系建立的基点。

  第二,中国目前已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如果能让这些职能组织逐渐发展和提高它们的代表性,并保持现有的垄断性地位,那么这些社会团体就有能力代表自己的成员参与政府决策,使政府对社会更具回应性、责任性,并确保集团成员接受职能组织与政府机构共同协商制定的公共政策。“新合作主义”在瑞士等国的成功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做法是有生命力的。

  第三,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度不平衡,语言、文化、宗教和民族构成相当复杂的超大型国家来说,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也许不会发挥有效的利益集中作用,相反,倒很可能因无法达成社会共识和政治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12]。

  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一个大方向,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这个大方向的最终到达,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即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是政府政策。政府是社会的核心治理者。政府政策是政府干预社会和调控人们行为的主要杠杆。因此,政府政策的内容如何、执行是否到位是影响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策往往是针对特定社会问题而作出的解决问题的临时措施,能够随时空的变换而变换,具有灵活机动的优点。某些做法对型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互动关系是必要的、有益的,但还未成熟,可先以政府政策的形式作出规定,一旦时机成熟再上升到法律、制度。政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种可控行为,经政策调整可以有效规避因政策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而引起的巨大社会动荡,及时矫正因政策失误引起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偏离良性合作互动关系的倾向。

  二是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使国家与公民社会各自的结构—功能体制更加完善和发达。政治、行政和司法组织结构及其功能体制在分化调整的基础上实现新的整合,更好地理顺三者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关系。同时,调整和完善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充实和提高公民社会的内在功能。特别重要的是搞好执政党自身建设,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党体制是联结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要中介机制。“一个强大的现代化政党体制的存在对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13]在中国尤其如此,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方针政策是否科学,党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如何,都是影响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相互关系的关键性因素。

  三是市场驱动。培育私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分散和分化社会利益、阶层和资源,呼唤私人领域的自由和权利,培育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契约、权利精神和自律意识,使之成为理性自由的公民社会主体。

参考文献:
[1]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M].徐式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313.
[2]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6-17.
[3]陈向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现状及挑战[J].中国政治,2005(8):75-77.
[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张永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323.
[6]罗干.在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人民信访,1995(11):2-4.
[7]陈宴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108-114.
[8]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J].人文杂志,2000(3):13-18.
[9]陆彩荣.各界人士积极为“十五”计划献计献策[N].光明日报,2000-11-28(1).
[10]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1):27-32.
[11]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型态[M]∥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101-120.
[12]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95.
[13]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41.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 2007年5月)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27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30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6)

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


张勤




    改革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改革开放2O多年来一直面对的一对矛盾。目前中国的治理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私人经济部门和各种民间组织的力量日益发展壮大,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经济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对当代各种社会问题的适当反应,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社会政治的稳定,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长期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从上个世纪8O年代初进行全方位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动员的意义上来说,这种改革是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全面动员,与这种动员密切相关的就是社会秩序。因此,社会改革与发展、社会动员与社会秩序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雨后春笋地涌现出来。这些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构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他们在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以及从事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他们与政府在职能上初步形成一种互补与合作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改革的紧追性与社会稳定的现实性两难并存



  改革开放追求的是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是一个“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所走的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的道路。但是近年来一系列改革所导致的利益调整使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益处在各阶层之间的分配不平等,出现了多种层面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重大社会变局。而且在社会分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问题和新旧阶层“政治社会地位不一致”问题。加上我们在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心理适应问题,使社会近年来广泛弥漫着对国家和社会某些方面不认同现象和政治离心力加剧的倾向,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上升,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到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要解决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依赖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在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还更应该建立一种理性的、合作的、开放的、宽容的、具有建设性的政治文化氖围,通过公民社会的共同有效参与,通过发挥党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和智慧,积极稳步地推进各项改革,切实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众心理失衡。治理和解决贪污腐败、奢侈浪费、骄奢淫欲等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现代化过程中不能有效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创造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那么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到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

  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社会的有效治理与政治的稳定,因为改革开放的有效推行依赖的是可靠的组织渠道和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进而言之,改革开放的深入是调整原有利益结构的过程,它意味着利益、财富、权力、身份等不同资源的重新分配。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拥有资源权威分配权的政治组织,同样有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标,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否提供公平、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秩序,提供各阶层的利益保护机制,是政治组织能力强弱、权威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了诱致性非制度参与的扩大。在90年代初,邓小平再次推动了改革的步伐,但是,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依然处于敏感的探索时期。在这种敏感和探索中表现出来的政治改革与政治稳定的矛盾状态,可以用邓小平的一句话表现出来:“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小平甚至强调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掉”。邓小平的这些话,一直是中国经济政治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改革、发展、稳定”,这三个方面一直是中国领导人讲话和决策所依据的三个核心问题。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35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37     标题: 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17)

中国的发展,不可能完全遵循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即通过完全市场化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方法来实现高速发展。中国必须更多地强调公平性,更多地注重民生,注重可持续发展。中国也不能仅靠企业短期利润驱动的市场机制,必须加强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的协调。

  尽管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但在强大的国际竞争面前,中国仍然处于劣势。“改革、发展、稳定”已经成为一组互为目的的动力连环。发展需要改革,改革需要稳定,而稳定又反过来要求改革与发展。因此对于中国社会发展来说,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是解决20多年来政治经济动员所凸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早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暹现在看来,真是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影响全国的社会稳定。目前中央已经开始启动自身的改革,全面推进党内民主4-P,进程,以保证有一个“得民心、顺民意”的执政党。应该看到,推动公民社会或各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j-于保证社会稳定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在20多年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政治现代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社会阶层结构分化推动了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造就和培育了新型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竞争意识和对社会变革的心理承受力,加快了中国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92和实现程度;市场化打破了地域和家族亲缘关系的藩篱等等。同时,我国政治现代化在现阶段以及今后长期内还将面临一些政治层面上的挑战,例如传统型身份壁垒问题、贫富分化和中间阶层弱小问题、政治地位不一致问题、社会分层机制方面的公平、公正问题等等,给政治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二、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社会政治的稳定



  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最初是针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立或对抗”的看法提出来的,属于解构性理论。对于在中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以及具体如何实现两者互动则缺乏讨论。之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重申对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超越,可以说是对“良性互动说”的一种补充和深化。它不但通过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论证了在中国建设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也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论证了其可行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综合性改革,尤其是199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以及社会自治的改革,为“良性互动说”提供了实体性支撑;近年来公民社会的范例研究则为此提供了良好的佐证。可以说,经济和社会从政治权力中逐渐分离出来,这是公民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是国家机器重构的胜利。作为一种新分析工具出现的治理理论同样是“良性互动说”的极其重要的理论补充。治理理论直接讨论的虽然是公共管理的方式方法问题,但却以公民社会理论为其基础,其实质上要回答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民社会中的各行为体与国家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合作共治。可以说,治理理论是在用西方式的话语来回答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早期所提出的却未能作出充分回答的“如何实现良性互动”的问题;它对于中国的“双轨制”变革模式以及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都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对此,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者给予了比较大的关注。比如目前的“问绩于民”,就是要问政府为民办了些什么惠民、利民的事?办得如何,是否落到了实处,人民满意吗?倘若一年下来老百姓不知政府为百姓解决了什么问题,而只是读到了落实在纸面上、口头上的“一系列利民功绩”,那就不是真正的功绩。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者要沉下去,沉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愿望与要求,实实在在为民办事。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的提升,对干部政绩考核正在逐步趋向科学性、实效性。把“问绩于民”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新做法,就是改革干部政绩考核进程中的一个令人称道的可贵尝试。用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来衡量官员政绩,这样,老百姓的“小事”就会让领导干部感到压力,才能让他们充分关注和关心民生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群众标准”一直是我们衡量各项工作好坏的第一标准,但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验收上,社会组织很少有“话语权”,大多是“领导标准”凌驾于“群众标准”之上。在这样一种考核生态下,不少为官者特别是“一把手”,干工作、办事情,不是看群众的脸色行事,而是看上级领导的脸色行事;不是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取向,而是以上级领导满意不满意为取向。将干部的“政绩清单”还给群众,通过群众的“听证”、“审验”,不啻是防治虚假政绩的一剂良方,有助于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拉近了基层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尽管这项改革刚刚开始,但至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合作,体现了从“统治”转向“治理”、从“善政”转向“善治”。公民社会在绩效评估中的作用受到了高层的注意,国家、市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格局开始浮现。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39     标题: 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稳定(1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情况下,保持了长期的政局稳定,中国目前被公认为世界上投资最安全的地方之一。中国之所以能够保持政局长期稳定,至少包括以下几条原因:首先,中国政府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推进速度、发展的实际速度同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有机地统一了起来,从而保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其次,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执行了一套较好的社会政策,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贫困问题、失业救济和保险问题、城市低收人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第三,中国政府较为成功地处理和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等战略的有力推进,尤其是通过一些政策的倾斜措施,增强了民族团结,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率等。第四,将社会公正作为善治的重要内容,主张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当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的,可持续的人类发展,体现在社会政策上就是致力于缩小贫富两级分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消除歧视性待遇,促进机会平等。

  

三、公民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长期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民参与是公民与政府相互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与控制,但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更多地受政治体制的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是衡量国家善治与政治文明程度的一条重要标准。中国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如中国农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发起了“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村级民主和村民自治有了很大的发展,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议事会在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大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和村规民约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转轨,我国社会各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自上个世纪8O年代改革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发生了权力要素的变化。在政治领域,形式上的选举已经成为例行公事,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草根民主”正在逐步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正在逐步扩大和深化。在经济领域,计划体制基本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农村改革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在城市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在社会领域,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公域的发展也有较明显的表现,其中,社会组织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规模和实力越来越大,管理水平和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刻。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广泛的社会动员,而社会成员在收入水平、政治意识、受教育程度上的提高必然激发政治上的参与热情;同时现代社会阶层的分化必然导致各个社会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必然要求参与政治过程,而且这种要求是通过合法的集体的渠道表达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社会认同和感召力。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现代化意味着各种新和旧、现代和传统的群体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是作为一个群体而存在的,意识到自己在与其他群体关系中的利益和要求。的确,现代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传统社会许多自觉的认同程度和组织程度都很低的社会势力中产生群体意识、内聚性和组织性。”目前,我国社会中地位上升和新生的阶层,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已经有了积极参政的要求,拥有了一定政治权利和地位后企图寻求进一步拓展更为广阔的政治空间。同时一些地位低下的阶层也要求通过政治参与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经济状况,诉求政治上的利益表达,对现存的政治体制承载能力提出了挑战。如若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民众对当前社会政治的不满,不利于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我们只有积极回应这些利益群体的政治表达,而不是消极压抑他们的政治诉求,积极稳妥地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合法途径有效地引导各种政治力量走“协商、法治、改革”的道路,化解各种政治风险,才能使现代化事业走上顺利发展的道路。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7 08:42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19)

 当今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为中国社会发展与政治稳定创造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它将继续推动中国的政治改革与发展。然而,要将这种推动力和发展趋势转变为现实的中国政治发展,则需要党和国家以及各阶层人民的共同努力。为适应当今社会分化的趋势,积极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首先,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促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的平等的发展。在新时期新阶段要继续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加速城镇化进程,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努力扭转东西部、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扭转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打破造成垄断行业和暴利行业的过高收入政策壁垒,通过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措施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发展动力和资源。其次,应当从政治上培养、扶持中间阶层队伍的成长和壮大,使这个阶层真正成为未来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的核心力量。中间阶层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是“既存秩序的新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的中间阶层已经产生,但尚未成为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主体力量,因此我们要从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促进政治现代化的时代角度和政治高度,扶持和培育中间阶层,促成其壮大和发展,逐步形成在社会阶层结构上,贫困阶层和最富裕阶层总量减至最少数,中间阶层占绝对优势的格局。

  只有公民社会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才能实现对政治社会生活的有效参与,形成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公民社会将更多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更多地参与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这将会使整个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大大加快,有利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①②④<邓小平文勘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第284页、第176页。

参考文献:
【l】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R】.2002.
【2】俞可平,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3】张勤.非政府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和作用【J】.公共行政,2007。(1).
【4】塞缪尔·亨廷顿.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5】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R】.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文章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7 08:5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13 09:01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20)

20世纪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转向,表明理论与实践更多地开始关注民主的真实性,更多地关注公共决策中的有效参与。多元文化现实是可以用来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资源;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协商民主运作的重要基础;而公开利用理性则是协商民主的关键。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


作者:陈家刚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在西方学术界兴起。协商民主研究的转向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及多元化趋势条件下,人们更多地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即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且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其中。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普遍关注和研究的拓展,必然要求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模式,构建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具有怎样不同的维度?即如何认识作为协商前提、基础、核心概念等相关因素,如多元文化、公民社会和理性等。本文将从多元社会现实、公民社会成长,以及理性应用等角度分析协商民主的相关要素。

  

一、多元主义现实与协商选择



  关于多元主义的内涵,有多种阐释。约翰?凯克斯(JohnKekes)认为,多元主义是由四个命题构成的:(1)实现美好生活所必须的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2)这些价值是彼此冲突的,而实现某些价值就会排斥其他价值;(3)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性标准,标准是多元的;(4)但是,价值冲突仍然存在合理的解决路径[1](p.44)。而一般来说,多元主义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以及关于共同的善的合理观念。这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采纳多个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把任何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个人也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2](p.8)。所以,面对自由、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以及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价值,而不是将任何一种特定价值置于优先地位。也就是说,不存在一种在所有情境中都具有优先地位的价值,任何单一的或复合的价值都不具有这样理性的、道德的权威。多元主义的结论是:主张某一个价值永远具优先性的论点是不合理的,虽然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普遍、恒久不变的,但是在如何享有这些基本价值的问题上,则会因历史、文化和个人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在协商理论中,多元主义同样受到了协商理论家的关注。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能够清楚地为人们提供关于民主观念的重要内容,即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那么,对于民主概念来说,合理多元主义的含义是什么呢?乔舒亚?科恩认为,人们在选择与自决、幸福与福利,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存在着持续的差异,在思考与实际生活相关的美德,以及个人和政治参与的意义方面也存在广泛的争执,而且对于这些观点的宗教和哲学背景也存在深刻的分歧,这就产生了合理多元主义问题[3](p.305)。人们在价值观念、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普遍的、深刻的冲突。这些差异、分歧、冲突,甚至没有明确的方式、路径以及实践能够使其走向融合。在当代社会,它们具有持久的特征也是政治制度无法消除的因素。

  虽然多元的社会事实是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在大多数民族国家中,不但宗教,而且在文化上都存在着差异。这些文化差异及其发展现在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分歧或冲突。因此,基于传统宗教自由和宽容的规范自由主义解决路径似乎也不再有效了。究其原因,可以说,当前的许多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是原则冲突。很明显,后者一般来说是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解决的。所以,有学者指出:“这些普遍冲突并不仅仅来自种族和文化少数族群的特殊情形。当秩序良好的少数族群共同体往往由于宗教原因而坚持不同的信仰体系时,难以解决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产生了。而当它们不仅仅是特殊信仰甚至原则的冲突,而是判决原则(principlesofadjudication)的冲突时,这些问题就变成了普遍的冲突。在普遍的冲突中,这些判决原则受到文化上的少数族群成员公民的质疑。”[4](p.75)保留地制度、移民文化冲突、依靠传统医疗方法治疗疾病而导致不同的文化冲突就是明显的例证。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存在着保护土著文化的保留地制度。在面临势不可挡的、侵略性欧洲文化时,保留地制度可以保护文化认同,保护了原住民的文化权利;但是,保留地制度在保护印第安人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非印第安人的权利;保留地制度保护了权利,但也维持了严重的、系统的贫困。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05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13 09:06     标题: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1)

因此,如果不限制其他的普遍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未得到宪法保障,少数文化可能就会消失。这些特殊权利和权力是合理的、合法的吗?或者说,它们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呢?在电影《刮痧》中,作为移民的华裔居民,用中国传统的刮痧方法治疗儿童的疾病时,在美国却导致了医疗、道德、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剧烈冲突。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冲突,也是少数文化族群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经常遭遇的冲突。父母会根据自身文化背景和知识来为其产生某种疾病的儿童寻求治疗方式,而与不同文化背景的通常原则和医疗方法发生冲突,使这些冲突成为深层次冲突的原因不在于它是父母的“权利”与国家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在于表明这些冲突性原则处于危险之中的判决活动。因为在疾病“事实”上存在深层次的分歧,所以,提出任何解决方案都是非常困难的。道德和认知理性的交织使人们在儿童治疗问题上难以达成任何妥协,因为似乎不存在任何人都可接受的正当性的公共基础。另外一个例证就是随着移民的增加,法国移民的少数族裔在法语学习、文化融合等方面与法国主流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冲突,最终由于法国政府政策不当而导致大骚乱。

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多元主义事实的存在,首先可能使在这种环境中公民无法共享同样的集体目标、道德价值或世界观。其次,可能会因为拒绝承认不同的文化权利而导致强制融合与统一,从而牺牲多样性;或者以一种相互不隶属的、分离的状态维持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在事实上可能会限制协商民主的实践。

  但是,多元文化主义事实的存在,也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博曼认为:“就文化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众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但是,只有在公民能够学会如何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卢梭与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认为无法减轻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4](p.70)多元主义是怎样促进协商的呢?“文化多元主义应该会改变我们思考代表制的方式,但在这种方式中,我们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不同群体在同样政治过程和同样公民公共领域中的参与。文化多元主义还可能改变我们思考团体本身形成的方式。团体在文化上不应该是固定的范畴,相反,团体的形成应该是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公民社会中的团体多元性,只有在团体协作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塑造和重塑自身,并因此改善克服文化上固定的、弱势群体持续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时,才能促进协商。”[4](p.95)

  首先,多元的视角能够促进提出要求的人表达其作为公正诉求的建议,而不仅仅是自利或偏好的表达。集体政策的建议不需要根据所有人都能享受的共同利益来表达。尤其是,在存在结构性非正义的地方,至少有些正确诉诸正义的要求可能不会表达共同利益。甚至在没有矫正非正义时,对许多政治问题的恰当解决也会要求根据公众需求、认识并为处于特殊境地的人提供独特的需求。公共讨论中多元社会视角的存在有助于根据合法的正义要求来设计话语。所有人都可能提出自身的诉求,而集体决策必然要求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因此,个人或部分的偏好不能作为接受某项建议的充分理由,而依靠关于集体问题的不同视角来对他人做出解释会促进讨论中的参与者根据公正的、共同的诉求形成自己的建议。

  其次,不同视角、利益和文化之间的冲突能够使其他人了解到不同的经验,尊重不同的视角。注意倾听那些不同于我、我的团体的观点,让我知道了他们眼里我的境遇,以及他们认为我与他们的关系,对于具有不同权力、权威和特权的团体来说,这种视角背景尤其重要。这些关于其社会关系的不同、较少特权视角的表达,可以揭示出相对的偏见以及相对的盲目性。这样做能够导致对正义的必要条件的更好理解。同时,那些较少社会特权的视角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认知特权,他们可能也需要其他人理解其弱势的社会原因,或者认识到他们可能也存在错误。

  再则,表达、疑问、对话,以及挑战不同境遇的知识增加了人们的社会知识,虽然没有放弃其个人的视角,但倾听不同的观点,是影响不同境遇的人们能够理解建议和政策的方式。他们获得了关于不同社会领域会发生什么,以及社会进步怎样与不同观点相联系或冲突的知识。通过将这样一种间接理解内化,民主讨论和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得到了更广阔的、其自身片面的经验也嵌入其中的社会过程图景。这种更全面的社会知识可以更好地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以解决集体问题。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0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13 09:13     标题: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2)

民主理论家扬也认为,将团体视角中的差异看成是扩展每个人理解的资源,以重视其他人的视角,是一种理解民主交往的方式,但它只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从公共交往中的真实要素和趋势来推导我们通常经验到的表现在不公正和权力导向政治中的差异。这种理想至少可以发挥三种作用:赋予讨论中的特殊团体视角的包容原则正当性;作为能够衡量实际公共交往包容性的标准;使现实政治更符合理想[3](pp.302-303)。扬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协商民主中的多元主义的视角。

  

二、健康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



  对于民主、以至协商民主来说,都需要明确特定的条件。除了对于暴政施加制约的法治以外,健康民主发展所需要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其中还包括有允许公共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技术、制度等基础设施。

  公民社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从其开始使用以来,哲学家、社会理论家等从未停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位、作用、美德和界限的争论。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的团体和网络,它们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在扬看来,公民社会最好用像“活动空间”这样的空间术语来解释,在这样的空间中,“各种明确的活动”普遍产生于私人的、政治的和公民组织与网络之中[5](p.16)。从构成要素来说,公民社会包括有私人的家庭领域、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团体和其他形式的公共组织如媒体等。因此,公民社会排斥与国家相关的制度,如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以及完全以市场和经济生产为核心的各种组织。由于构成的多元因素的存在,公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空间。其中,各种组织、团体和活动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某些组织、团体和活动倾向于影响国家或经济;某些组织能够形成进步的观念,而其他的则更为保守,而且还有支持原教旨主义立场的组织;公民社会中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使某些团体在获得信息、劳动力和财政等方面更有优势。这些资源使某些团体组织得更有效,从而帮助他们更便于影响国家。公民社会的最主要、最明确的特征就是其“自组织”能力,即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能够“形成各种支持认同的交往活动、扩展参与可能性和创造稳定且巩固的网络”[5](p.163)。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争论逐渐占据了社会理论、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不管各种研究的背景如何,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主要在于强调其对于健康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研究者普遍认为,要实现良好运转的民主,公民社会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对于民主来说,公民社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公民社会能够使自主的个人在自愿组织之间自由转化,并因此创造出一种平衡国家权力的力量;公民社会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自身能力成长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是各种社群、非自利的个人或国家共同决定整体命运的场所,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决策能够使决策获得合法性;公民社会是公民学习民主的地方。信任、互惠等公民美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政治组织的活动形成的,并能够消除社会分裂、对立和冲突。

    那么,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公民社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呢?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卡罗琳?亨德里克斯认为,公共协商最好用话语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活动来界定,其中,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是关键参与者[6](pp.486-508)。协商民主理论应该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理论,公民社会的不同作用应该都体现在协商民主之中,从而共同促进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探讨和阐释。在这些讨论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社会在协商政治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围绕这个问题,协商理论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脉络,即微观和宏观脉络。前者集中于界定协商程序的理想条件,例如毕塞特和埃尔斯特等,这种理论仅仅就谁应该参与协商、怎样运用理性思考等进行了相关讨论;宏观协商理论家强调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的协商话语形式,如本哈比、德雷泽克、哈贝马斯等,其关注焦点是正式决策制度之外的、非结构化的、开放的对话。亨德里克斯认为,这两种协商民主理论的描述恰好是不同的。微观协商民主理论建议,在其愿意和有能力参与结构化的协商论坛时,公民社会的行为者应该参与协商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暗示公民社会需要采取交往行为的形式,开展与国家的合作。而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共讨论的非正式和非结构化的性质。根据这种概念,公民社会在国家之外并与国家相对的非正式政治活动中发挥作用。这些活动大概既需要交往行为,也需要策略行为[6](pp.486-508)。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4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13 09:15     标题: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3)

从微观视角来看,协商是发生在结构化论坛中的一种活动,其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聚集在一起决定一项议程,一起思考、推理和讨论,并选择一种结果。微观的目标是决策。微观论者强调的关键,是协商参与者都是相对公正的,都愿意倾听他人的意见,并承诺实现一种共有的对于集体利益的理解。微观协商理论家集中关注的是为公共制度中的协商提供理想模式,因此,他们的理论大多数都与西方民主国家现有的政治制度如立法机构等有关。不过,少数微观理论家更倾向于雅典式的协商论坛,将参与扩展到民选的代表。例如,科恩将协商程序定义为一种活动空间,其中,公民可以为政治议程提出问题,并参与关于这些问题的辩论。因此,如果参与者可以自由平等地决定议程,就设定讨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选择一种替代,那么,这样一种论坛就是民主的、协商的。微观理论家要求民选的代表和公民社会中那些愿意并有能力协商的行为者参与结构性论坛中的理性协商。

  从宏观视角看,协商是较少结构化的术语,其中,通过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网络和媒体参与开放的公共话语。宏观协商的目标是意见的形成。按照本哈比的说法,宏观协商生产的是一种“关于思考、争论和辩论的相互联结、重叠的网络和组织的”公开对话。对于德雷泽克来说,宏观协商指的是各种重叠话语(overlappingdiscourses)的争论。话语可以比作是连续性的故事情节,在事实、价值、神话和意见基础之上得以发展。它们意味着“一种共有的理解嵌入语言中的世界的方式”。宏观或话语的协商发生在社会中非正式的、“未开发的”空间,其中,交往是不受限制的、自发的。它包含着一系列从小范围面对面的讨论,到社会运动和媒体的行为的交往空间。话语的协商并不必然排斥类似抗议、抵制和激进行动等更为策略性的行为形式。

  在宏观协商中,公民社会发挥着一种支配性的作用。宏观理论家要求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如社会运动和赋权的公民,都站出来,积极地参与公共话语。在宏观协商理论中,人们希望通过参与交往行动,公民社会发挥一种对抗国家的不受限制、甚至是对立的作用。宏观协商民主可能表现得更具有包容性,并因此潜在地也更具合法性[6](pp.486-508)。宏观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民主解放的形式之中。公民社会是观念和话语形成、塑造和竞争的空间。公民社会的作用在于以一种不受限制的以及也许甚至是策略的方式动员国家之外的话语,而不是参与正式的协商。从理论上讲,宏观协商可能会吸引那些对支持特定结果感兴趣的团体和激进主义者。

  但是,不管是微观路径,还是宏观路径,都有批评者将其看作是精英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二者都无法避免精英的操纵,或者支配。

  对于宏观视角来说,有学者认为,如果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的团体无法集合起话语的潜能,那么,宏观协商就会很容易沦为协商民主论者所不愿看到的那种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政治。另外,即使是宏观理论家本身,也认为公共领域中存在潜在的交往扭曲。例如,哈贝马斯就承认,由于其无政府的结构,一般的公共领域……在不平等分配的社会权力、结构性暴力,以及系统地扭曲的交往的压制性和排他性影响面前更脆弱,而不是制度化为议会机构的公共领域。在批评者看来,在承认公共领域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潜在的交往扭曲方面,哈贝马斯做得还不够。例如,南茜?弗雷泽认为,我们不是要理解一个更大的公共领域,而是应该承认,现代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包含着各种不同的公共领域,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通常意味着,正是公共领域中更有权势的行为者支配着讨论和争论。

  对于微观视角来说,有学者指出,微观理论似乎意味着,只有那些愿意并有能力遵守这些协商规范的人才应该参与协商论坛。这就会导致理论家走进死胡同。但是,至于公民社会,微观理论似乎暗示着要排除在公共生活中更关注追求其自身议程而不是扩展其观点的那些人。极端地讲,这种观点意味着,许多党派支持者,如利益团体、社会运动和激进主义者都不可能成为有益的微观协商者。微观协商的这种排他性已经成为更多批评的根源。例如,差异民主论者担心,这种结构性的协商可能会排斥那些不熟悉正式辩论或权衡各种言论的人,或者那些可能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受压制的团体。

  很显然,不管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的视角看,公民社会对于促进协商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都存在着为批评者提供批评的理由。偏重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必然会导致或者排斥那些具有严格的或与团体相关偏好的行为者,或者将会赋予公民社会中的行为者在公共领域中解释、组织和动员其观念的资源优势。这两种倾向都存在着诸多局限。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6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13 09:17     标题: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4)

那么,怎样的视角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协商政治呢?亨德里克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整合的”协商体制。“我认为,一种更为整合的公共协商体制最好定义为一种发生在重叠话语领域中的活动,这些领域有些是结构性的、有些是松散的、有些是混合的,其中,每一个领域都会从公民社会中吸引不同的行为者。各种混合的话语领域是这种建议的关键组成部分,因为它们鼓励不同的行为者聚集在一起,交替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公共协商。在当代政治中完善协商质量的一条可靠路径就是建构各种能够聚合整个公民社会中各种不同声音的空间。”[6](pp.486-508)

  首先,“整合的”协商体制,既赞成协商领域的多样性,也主张在这些领域之间建立联系。协商体制包含着一系列各种领域和空间,某些特定的活动就发生在其中,在这种情况下,交往实践塑造了批判性的公共协商。这些空间和领域包括议会、委员会会议、利益相关者圆桌会议、专家委员会、社区论坛、专题研讨会和教堂活动等。

  其次,“整合的”协商体制是一种健康的体制,它包括各种各样的话语领域,有些是正式的,有些是非正式的,还有一些是混合的。多数领域都存在一种主导的交往形式,例如科学探讨、争论、谈判、共识或协商。与其他领域相比,有些更为结构化,有些更为公开、更具有包容性,有些是国家开始实施的,有些则源自公民社会。但是,这些领域决不是相互排斥的。有些行为者更愿意在若干领域中活动,从而能够利用不同的交往形式,并与不同的行为者交往。

  另外,这种“整合的”协商体制有助于将微观和宏观视角结合起来。它们鼓励可能通常处于宏观领域中的行为者(激进主义者、利益团体、公司等)和微观空间中的行为者(国会议员、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积极联系那些在这两种领域中都未有充分代表的行为者(公民个人等)。这种体制还能够将更广泛的公共话语与政治精英的对话和决策联结起来。其独特之处,还在于它获得了微观和宏观协商的利益,而又不用致使其各自的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趋向消亡。一方面,它们创造了微观协商空间,其中,日常公民能够平等互动,从问题中学习,质疑基本假设和前提,而最重要的是共同努力为决策者提供一种集体的建议。另一方面,这些混合的协商设计也欢迎那些更习惯于宏观协商的行为者如激进主义者、非政府组织、游说团体、专家和政府官员的贡献。公民陪审团成员欢迎所有这些行为者参与,并与他们分享其观点和经验。

  公民社会在协商民主中内在作用的差异,有赖于该理论是关注微观协商论坛的条件,还是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宏观话语。一方面,微观理论家支持公民社会及其代表参与结构性论坛的理性协商,其侧重点在于公民社会的参与者在正式的协商论坛中,他们具有相对未成形和易适应的偏好。相反,宏观理论渴望通过不受限制的交往,在解放民主中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这里,公民社会被看成是公共舆论形成、争论和完善的空间。

  但是,完全将协商民主理解成微观或宏观之中的某一方面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潜在地也是排他性的。因为,在实践中,所有的微观协商论坛都处于其宏观话语背景之中并受其影响。另外,公民社会,尤其在它与协商的关系上,是异质的和存在差异的。与其他行为者相比,有些行为者更愿意,也更有能力协商。此外,某些团体和公民可能会选择在微观协商论坛中与国家交往,而其他的可能会决定借助宏观协商行动对抗国家。

  

三、协商过程的关键在于公开利用理性



  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是保证协商过程能够合理趋向共识并诉诸公共利益的关键条件。协商过程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基于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1]这种集体的批判反思过程预设协商参与者都会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他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因为协商过程必然涉及围绕公共政策的观点、根据和理由必须清楚、有力,所以,协商理论家都倾向于强调理性在商讨和辩论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在科恩看来,协商必然是理性的,因为协商过程的参与各方都需要表明自己提出、支持或者批评各种政策建议的根据和理由。这些根据、理由和观点等会通过表达、陈述、沟通和交流等决定他们建议的命运。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理想的协商中,人们总是在运用“更好观点的力量”。人们提出建议并相应提出支持此类政策建议的根据,目的就是希望别人能够倾听这些理由,能够接受基于这些理由的建议。也可能很多建议会被拒绝,因为它们没有可接受的理由为之辩护。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19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2-13 09:22     标题: 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25)

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理性对协商过程的作用,重要的在于理性的运用,即“公开利用理性”。所以,在这种语境下,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可被看作是对公开利用理性的认识论思考。这种思考既包含了程序方面,又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它以理想的赋予理性的程序来解释协商中的理性。这种理论认为,信念和行为之所以具有理性特征,在于它们可以通过正当的理性得到公众的支持。交往理性发生在话语之中。同样,罗尔斯主张“非完善程序论”,认为协商的恰当理由必须诉诸“正当性的公共基础”,以消除差异。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宪法框架内才是适当的,所有公民自由平等的本质可以合理地根据其共有的人类理性的原则和理想加以认可[8](pp.6-7)。

  民主决策对自我反思和公开利用理性寄予了很高希望,这一点在多元文化现实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协商理论必然要面临处理普遍文化冲突造成的对公共理性制度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果民主协商的特征是民主公民在理性指导下动态应用多元公共理性,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包括合作、制度分化和道德妥协在内的协商就可以成为解决多元道德冲突的重要路径。那么,何种理性才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恰当路径呢?

  在罗尔斯看来,“公开利用理性”作为公民解决这些困境和冲突的恰当方式似乎是合适的。但是,博曼指出:“事实上,没有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某些修正,公共理性将依然陷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困境之中,在它们为解决这些冲突提供确定答案而发挥作用的观点中,尤其如此。”[4](p.78)

  博曼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观点的呢?他提出了两个步骤:“这种重建工作分为两步:第一,公共理性必须是多元的;第二,公共理性必须是动态的和历史的。也就是说,解决多元主义困境的两种民主路径必须放弃对公共理性的某些限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公共理性源自‘重叠共识’及其‘只存在一种公共理性’的假设。然而,即使哈贝马斯使公共理性更具动态性,他的概念也并不比罗尔斯的更具有多元性,因此也无法解决普遍冲突问题。”[4](p.81)因为多元文化现实的冲突需要在道德上达成妥协,需要形成公开的共识,寻求能够保持合作的最低共识,所以,在形成这种共识的过程中,多元、动态的公共理性就能够发挥作用,并能够适应政治规范和程序。公共理性,允许而不是否认或者回避民主政治中的冲突与分歧。

  多元文化背景中出现的普遍冲突,能够通过理性的公开利用而得以解决,并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建构。这种可能性就是道德妥协,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关于堕胎问题的冲突。协商产生的实质性道德妥协具有普遍的解决模式:它们涉及承认其他人的理性,并将它们当作全部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自主权和生命的价值都被认为是公共理性。

  多元公共理性在促进集体目标公共协商的同时,还能够通过互相批评和解释来改变各种不同文化的认知框架。公共理性能够促进不同文化族群批判性地反思自身文化,公开、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会改变参与者的信仰和认同,因为它能够包容其他参与者的理性和多样性。扬也认为:“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致力于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应该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利益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视相关的理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政策的正当性。虽然传统的共和主义存在某种精英主义的倾向,但当代的协商论者认为,较之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协商民主潜在地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平等性。”[9]

  基于利益的民主体制并不阻止金钱和人数对于决策的影响,而协商理论则声称,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要求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能够尊重他人的观点和理由,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

  此外,对理性的尊重和利用,还需要通过程序来保证。恰当的民主程序、相关安排等约束性规范能够保证利用理性解决多元分歧与冲突。这些程序,例如可能包括有投票程序等,它们能够合理地区别对待权利,以充分重视少数的意见。只有超越既有的限制,公共理性才能成为解决多元民主中原则冲突的有用规范。

  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一方面深化了我们对于民主理论的讨论与认识,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真实性的路径。深入探讨协商民主中的各个关键要素,例如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等,对于把握其理论内涵与实质,引导当代各国的民主化实践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John Kekes.Pluralism and the Value of Life[A].Ellen F. Paul, Fred D. Miller, Jr., & Jeffrey Paul.Cultural Pluralism and Moral Knowledge[C].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3]詹姆?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
[5]Iris Marion Young. Inclusion and Democracy[M].Massac-huset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6]Carolyn M. Hendriks. Intergrated Deliberation: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J].Political Studies, 2006,Vol. 54.
[7]瓦德拉斯.协商民主[J].何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8]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9]I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S. Benhabib.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文章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2-13 09:25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3 06:51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6)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诞生


作者:宋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被称为介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的第三种社会力量——民间组织正在中国迅速崛起。本文集中探讨了中国民间组织崛起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历程、其承载的重大历史使命、其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崛起和发展中的策略。


一种力量,一种新型的力量,在日益强大的中国大地上徘徊。这种力量就是被称为世界发展史中有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第三种力量——庞大的民间组织。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中国成长和进步的必然。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关注这第三种力量将如何发展并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诞生。

一、政府、市场、民间组织:三种力量的使命观

1.  三种组织的概念

在世界的任何大小国度里,政府都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政治权力组织,政府执行的是国家意志,并且拥有军队、警察等强权手段和法律法规等强制规范等手段,来对国家实行政治化的管理和服务。由于政府的独一无二性,使得政府组织的管理具备了覆盖社会面最广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因此,无论在任何时代,只要政府组织的功能在正常发挥,它总是能以相对其他两种力量而言更强力的方式完成其对社会和历史进程的影响。在当代经济学中,政府组织被称为“看得见的手”,以表示政府对经济过程干预的直接性和透明性。

市场组织的概念是近代工业革命之后才诞生的。当工业和相关服务业成为世界经济成长的主要增长极时,市场组织对于世界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影响就变得极为重要了。市场组织的内涵在于,通过企业这种经营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运作,使企业的利润获得最大化的效果,以保证社会经济和政府税收的不断增长。由于市场组织的活动通常是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往往伴随着较大的成长风险,因此市场被当代经济学称为“看不见的手”。

民间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第三种力量。相比之下,民间组织既不具备政府组织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的那种强制性管理力度,也不像市场组织这只看不见的手可能隐含的巨大的经济发展机会和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组织的组织性质更加具有“柔性”,它的通达性使它更接近政府,它的草根性使它更接近市场,因此,它天然地成为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中间力量。

2.  三种力量的使命观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组织的核心使命是公平。当市场力量在自发的推进过程中,把社会的贫富差距拉开到很大的距离,可能引起经济危机和引发社会震荡时,需要政府组织这种力量全力以赴,运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运行过程实施强有力的干预,达到平衡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目的。

市场组织的核心使命则是效率。市场组织中的每一个因子都在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整个市场组织的运作看,它带给世界的基本图景就是快速发展,就是效率和效益。作为发展力量后起之秀的民间组织,它的核心使命又是什么呢?是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之间进行协调,防止政府组织的“公平”使命不经意间转化为“平均”的失误,也防止市场组织的“效率”使命不经意间转化为“失控”的危险格局。这样一种协调、润滑的角色,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使命自然就衍生为“和谐”。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对当前我们强调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新中国三种力量依次崛起的过程

1.  政府组织力量的崛起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以强有力的手段恢复了国家经济秩序,体现了政府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面前应有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然而,在随后将近30年时间的发展中,由于中国实施了计划经济体制,其调控作用走向公平的极端——平均主义。在相对单一的政府推动经济的格局下,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极其低下。在改革开放的全新社会发展格局下,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的各级政府组织也学会了各国政府通常采纳的宏观调控的本领,以应对市场组织在经济运作中出现的较大市场风险。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3 07:2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3 06:57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7)

2.  市场组织的崛起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震惊世界的改革开放,这幅宏伟的历史画卷是以从根本上扭转社会经济动力机制开始的。一种过去被错误地忽略的组织力量——市场组织被日益推上经济运行的大舞台。作为国民经济细胞的企业,以主人翁的姿态,搏击于国际国内市场上,正在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经济领域中最基础、最庞大、最有效的推进力量。

3.  民间组织的崛起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第三种力量,在国内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组织力量和市场组织力量在高度博弈中出现力量薄弱点甚至真空点时,中国的民间组织毅然放弃了原有的单薄化、边缘化的组织运行态势,大规模地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中间拓展自己的地盘,正在日益被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以及全社会认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高层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民间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国家高层的明确表态对民间组织的良性、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当前中国民间组织迅速崛起的背景条件

1.  中国正在脱胎成一个公民社会

中国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国内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的政治民主也在快速地进步,全社会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关心日益增长。于是,公民社会正在酝酿之中。公民社会的主要体现:一是国家和全社会更加明确地关注和保障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将其作为国家的基本行动纲领;二是公民的个性特征更加突出,拥有以相对独立的立场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活动的权利,民间组织正是公众参与这些重大活动时所采纳的独立活动形式;三是公民的个体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个体自由表现为法制框架内的自由;四是公民合法的组织化的重大活动具有明确的使命感,主要在于协调社会各个层面和类别的关系,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立志为建设公平、和谐的社会而努力;五是公民社会鼓励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使每个人都有一种亲身为社会做贡献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六是在公民普遍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的局面下,公民社会将成为一种极具亲和力的草根社会。

2.  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育到一定的水平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育到一定的水平,主要表现是,社会的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直接依靠市场调节,市场运行的法规、规范日益完善,并且,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已经在国际市场上成为重要的一员。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中国市场上和社会中积累的经济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的管理和协调机制难以应对,民间组织应运而生,必然从弱到强发展起来。

3.  政府和企业都迫切需要第三种力量扮演协调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经济问题、产业问题、企业问题需要宏观层面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然而,政府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它无法实际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去,于是,民间组织就成为政府组织的外围管理和服务能够合理延伸的恰当载体。作为市场组织主体的企业也对民间组织给予厚望。因为,企业必须通过外围组织体系的整合,才能在行业内形成联

合。民间组织置身企业之外,正是企业需要的协调者。

4.  原有松散、弱小的民间组织面临发展的抉择

民间组织在中国早已存在,但是,过去的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着机构松散、规模较小、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内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社会功能弱小、社会地位低下等等问题。从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看,目前也到了需要进行大发展的时候,有相当强的内在变革需求。事实上,中国的民间组织正面临着一次发展的重大抉择:要么顺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积极变身,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得到快速扩张,成长为具备社会中坚实力的第三种力量;要么退出历史舞台。民间组织原有的低级化的、依赖性的、维持状态的格局已经不可能存在下去了。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3 07:07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3 07:04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8)

5.  国家意志具有越来越大的包容性

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意志正在更多地包容和反映公民的意志,或者说,公民意志正在越来越普遍地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体现出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例如,听证制度就是政府制订政策前直接参考和接纳公民意见的行政行为方式。在国家意志越来越具有包容性的情况下,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表达独立意见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于是,公民组织化地参与社会活动的民间组织就有可能更多地、更大规模地发展起来。

四、民间组织在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1  民间组织能够有效推进国家民主政治的成熟

民间力量以什么模式推进民主政治?历史上曾出现过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民粹主义模式,是过度的民主,流露出无政府主义的色彩,是对国家民主政治的曲解;第二种是形式民主模式,是虚假的民主,流露出国家主义的色彩,也是对民主政治的背离;第三种是民间力量,它真正在推进民主政治过程中发生作用,是在法制化的前提下,主要依托民间组织、同时借助社会媒体和国家组织信息沟通渠道进行的。合法的民间组织成为积聚和反馈民众意志的重要平台,例如,研究会可向国家机构反映社会民主方面的深层问题研究结果,行业协会可反映市场和企业运作中政府改进的管理和服务方式,社区业主委员会可反映需要政府关心的一些民生问题,慈善机构可反映需要政府在慈善事业方面更多关注哪一类弱势群体,等等。

2  民间组织在调解社会矛盾、发展和谐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民间组织是由社会基层民众组成的,它们就存在于民间,就存在于社会基层,与人民大众没有本质性的距离和障碍。民间组织的这种形态决定了它们最具备对民众的亲和力,最了解民众的利益,也最能反映和代表民众的利益,因此,在调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往往具有较强的能力和实效。民间组织擅长调解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类:一是民众与政府组织矛盾;二是民众与市场组织的矛盾;三是民众内部的矛盾。显然,这些矛盾的成功化解,大大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充分反映了民间组织的巨大社会价值。

3  民间组织能大大替代政府的外围职能,放大政府的运行效率

在过去国家主义比较强盛的时代,中国的民间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组织的,例如许多行业协会就是政府办的,或者虽然由民间发起成立,但是由于政府权力和权威的不可替代性,这些民间组织不同程度地依赖于政府,事实上失去了民间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和社会存在价值。我们强调民间组织的独立性,不赞成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包办方式。但是,民间组织并不是与政府运作无关,事实上,民间组织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合理合法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下,民间组织发挥着替代政府外围职能的重要作用。过去的政府试图想包办一切,结果很多事情反而办不到、干不好。许多具体、琐碎的事务性工作,特别是与民众的协调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将大大拖累政府的工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将这些工作以恰当的方式接管起来,分流了政府在终端和社会基层的工作,从实际情况看,不仅比政府直接操作更有效果,而且明显放大了政府运行效率,充分显示了民间组织在与政府组织实施差异化合作中的日益重要的存在价值。

4  民间组织能够扮演市场协调者的角色

民众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生活,是与市场组织密切关联的生活。这就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关系和市场关系。民间组织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它们比政府组织介入或者由市场组织自身实施市场协调更具有社会效果,或者说,民间组织能够扮演更加成功的市场协调者的角色。例如,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通常是由同业企业联合成立的,其主要功能是:对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把握、提供相关重要信息;负责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一些政策扶持或产业调整的问题;在行业企业间进行纠纷的调解、行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等等。再如消费者协会,应该由民间联合成立,政府给予必要支持,主要功能是,对市场组织提供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对市场组织对消费者造成的侵权和伤害开展必要的责任追究以及调解工作等等。

5  民间组织是社会公益活动最庞大、最生动的落实群体

公益事业可以由社会各个层面来实施,例如,政府由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专职负责公益事业,市场组织也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经常性地为社会捐款捐物,表达企业的关怀。然而,政府组织是按照制度框架开展公益事业,它无法通过更多的人文、人力来切身体现公益的关照。市场组织对公益的投入更是有限,在更多的情况下,市场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带有企业广告推广的性质。

民间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则完全不同。首先,民间组织从事公益事业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而不是某种制度化和功利化的安排;其次,民间组织拥有大量的参与者,这些活生生的人直接参与公益事业,能够把公益事业的关怀通过人际交流直接带给受益者,大大增强了受益者对公益事业的美好感受。慈善机构、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等等,都是这种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代表。可见,民间组织是社会公益活动最庞大、最生动的落实群体。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3 07:10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29)

民间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则完全不同。首先,民间组织从事公益事业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而不是某种制度化和功利化的安排;其次,民间组织拥有大量的参与者,这些活生生的人直接参与公益事业,能够把公益事业的关怀通过人际交流直接带给受益者,大大增强了受益者对公益事业的美好感受。慈善机构、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等等,都是这种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代表。可见,民间组织是社会公益活动最庞大、最生动的落实群体。

五、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概况

1  发展现状

从发展态势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民社会的显现,中国民间组织过去那种弱小、散乱、依附、动荡、空壳的尴尬局面正在迅速改变之中。

从发展数量看,近年来发展速度非常快,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34.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18.6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多个、基金会1138个。

从组织分布看,这些民间组织遍布全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从组织作用看,中国民间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形成不可忽视的第三种力量。

2  主要类型

从法理关系看,在中国现行的法规和管理体制框架内,民间组织一般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因此,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实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按其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大的类别,然后在三个不同类别的民间组织中再具体划分为相应的类型,如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种类型,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类型等。

另一类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这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政府其他部门或相应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挂靠的民办单位+如各种培训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登记的各种社区群团组织及境外在华非营利组织等。由于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范围只限于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

从组织功能看,中国民间组织主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策略咨询类: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咨询机构、政策导向的基金会等等。这些民间组织主要是为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提供组织发展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成果,以民间组织的独特视角公正地推进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健康发展。

行业协调类:包括各种形式的商会、行业协会、工会、联谊会、同学会、消费者协会等。这是民间组织中最大类别的组织系列之一,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这类民间组织就越强大,其影响也越大。

中介服务类:包括各种信息交流中心、社会事务调解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留学服务中心等等。中介类民间组织在社会供需双方起着牵线搭桥的重要作用,也肩负一定的社会调解功能。

社会服务类:包括各类培训机构、社区居民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这类民间组织虽然也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满足社会某种实际需要为目的。

社会公益类:包括各类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以筹集善款为目的的基金会等等。这类组织的公益活动主要表现在慈善救济、赈济救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城乡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许多领域。

3  基本特征

草根性。与政府组织的政治权贵导向和市场组织的财富权贵导向相比,民间组织发源于公民社会,运筹于国家基层,回馈于普罗大众,因此,是唯一一种没有权贵导向的社会组织。这充分体现了民间组织的草根性特征。有些民间组织尽管得到政府的资助或支持,但这并没有改变民间组织的非政府性和草根性特征。"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与市场组织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非盈利性特征。由于民间组织涉及面非常广,类别非常多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认可,有些民间组织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这只是维持这些民间组织正常运转的合理合法费用,与市场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形成鲜明的差异。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3 07:1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3 07:15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30)

3  基本特征

草根性。与政府组织的政治权贵导向和市场组织的财富权贵导向相比,民间组织发源于公民社会,运筹于国家基层,回馈于普罗大众,因此,是唯一一种没有权贵导向的社会组织。这充分体现了民间组织的草根性特征。有些民间组织尽管得到政府的资助或支持,但这并没有改变民间组织的非政府性和草根性特征。"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与市场组织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非盈利性特征。由于民间组织涉及面非常广,类别非常多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认可,有些民间组织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这只是维持这些民间组织正常运转的合理合法费用,与市场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形成鲜明的差异。

和谐导向性。从社会三大类组织各自的社会导向看,市场组织是典型的差异导向性,如果没有外力均衡,市场组织必然会把社会带向贫富差距拉大的格局中这是资本和利润趋向使然;而政府组织的基本社会导向是秩序,它不希望社会动乱,而求稳定,显然,政府组织追求的社会秩序是内涵强制管理手段的,秩序的实现手段可能比较刚性。而民间组织则表现为和谐导向性,是比较柔性的手段。把政府组织的秩序刚性手段和民间组织的和谐柔性手段相结合,就能够形成社会公平的力量,这种力量与市场组织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力量相搏弈,就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一种既有发展效率、又有社会公平的良好图景。

六、中国民间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  民间组织的弱小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中国的民间组织尽管在近年来得到很快的发展,然而,相比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强大格局,民间组织的弱小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种弱小态势的主要由来是:

第一,主要的民间组织仍然要面对政府强大的权力背景。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的强力运作模式。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这种强政府的发展模式,以至于很难想象在这种条件下,会出现一种由民间组织主导的重要的社会发展领域或发展模式。民间组织的“强”,不仅要有自身的努力,也要以政府组织逐步简政放权才有可能做到。

第二,市场和社会基层并没有对民间组织形成强有力的需求。当市场和社会基层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还是政府,真正在民间组织这个层面上就能使问题得到解决的很少很少。需求方面没有强烈寻求民间组织的替代功能。

2  民间组织普遍存在功能紊乱和缺失的问题

中国的民间组织五花八门,但不少组织处于功能紊乱或名存实亡的境地。有的常年不开展工作,不组织活动,如一些学会之类;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干着与组织名称和业务范围完全不相关的事情,甚至是违法的事情,如一些服务机构;更多的民间组织深受经费、人员等问题的困惑,处在上不去、下不来的尴尬境地。

3  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较弱

当前中国社会的三大力量中,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仍然是最强的,尽管有极少数政府公务员曾经出现过腐败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社会对政府的基本公信力。其次是市场组织的公信力。这些年来,中国崛起一批品牌型企业,由于这些企业为社会提供了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得社会正在逐步改变中国传统的轻商的观念,至少使中国民众在接受企业服务中,可以有选择的空间,不至于总是面对“奸商”的欺诈。但是,对民间组织来说,由于自身在社会上的作用相对较弱,又存在不少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让民众从深层次来采信民间组织,这仍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4.  民间组织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平台

民间组织的发育成长尚未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足够保障约束。目前并没有类似“民间组织法”、“中介组织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为民建组织提供保障,同时也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约束。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就呈现出相对混乱的感觉。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3 07:16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3 07:19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31)

七、对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前景的基本判断

1  民间组织的大发展趋势不可逆转

本文在前面所谈到的民间组织发展的条件正在日趋成熟,所以,尽管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障碍和问题,但民间组织的大发展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在未来的社会和市场运作中,三大力量的发展动向将分别表现为:

政府组织将进一步收缩权力,把更多地出于社会神经末梢的管理、监督、服务等权力从政府管辖范围内转移到社会上去,政府组织更专注于宏观管理,并趋向更加理性的服务。

市场组织将重点培育社会公信力和品牌力,在继续关注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将逐步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过去直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

民间组织将大大加快在机构数量、机构规模和内涵方面的扩张速度,以社会第三种力量的正面形象和身份出现在主流社会和市场中,在过去政府功能覆盖的众多领域大显身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到替代政府组织功能的作用。

2  未来十年是中国民间组织跳升式发展的关键时期

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000美元,已经进入社会发展的快速通道。在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动力下,伴随着巨大的社会服务需求增长和政府组织的功能递减,中国民间组织在未来十年将处于跳升式发展的关键阶段,这种跳升式发展的关键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过十多年的强力发展,民间组织将真正成为全社会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二是在未来十多年中,中国的民间组织如果没有抓住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发展自己,则可能由于日益膨胀的社会和市场管理和服务需求无法通过政府组织渠道满足而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

3  经济类和公益类民间组织是两翼突破的先锋

民间组织能够涉足的领域非常广泛,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肯定的是,如下两类社会事务是民间组织最可能率先实现发展和突破的领域,一是经济类的综合服务方面,将迎合市场经济和市场组织发展的需要,出现和扩张大量的经济协调组织、中介组织、经济服务组织等等,并将较快地进入法制规范状态。二是公益类的综合服务方面,将与政府组织的民政、社保部门形成良性配合,出现和扩张大量的公益基金、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等等。

这种由经济和公益率先两翼突破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模式的再版,这就是,先从经济问题的突破入手,解决效率问题,然后再以发展公益事业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后才过渡到在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解决国家的政治民主问题。

4  民间组织将在不断递进的价值冲突中求得发展

未来十多年是中国民间组织高速发展的时期,这就必然会伴随出现在社会和市场管理服务层面的社会价值观冲突和行为动荡,无论涉及到政府组织的权力放弃,还是涉及到被服务领域的惯常运作模式的变更,无论涉及到民间组织自身的扩张因盲区效应而产生的疑惑,还是涉及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因跟进不及时而导致的秩序紊乱,都会伴随社会价值观的冲突问题。如何及时、合理化解这些价值观的冲突,理顺民间组织发展中的观念和行为障碍,将是民间组织能否得到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八、中国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策略

1  与政府组织的放权形成“此消彼长”的互补发展关系

中国民间组织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应该高度关注政府组织的相关政策导向和发展动向,与政府组织相关功能的出让过程紧密配合,形成事实上的功能“此消彼长”的互补发展关系。这应该是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因为当政府组织的相关功能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让民间组织替代的时候,民间组织的发展就表现为超前,而该替代的时候民间组织却没有发展,则表现为滞后。民间组织的发展显然应该与政府组织的合理放权“减负”遥相呼应,这样才能形成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态势。

2  与社会和市场需求形成“比翼齐飞”的互惠发展关系

除了政府组织要放权“减负”的互补发展关系外,民间组织的发展还依赖于社会和市场相关需求的大规模增长。可以说,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增长与民间组织的成长成正比关系,有多大的社会和市场需求,就能够发展多大规模和数量的民间组织。当社会和市场需求还没有发展到足够规模的时候,民间组织的发展就表现为超前,而在社会和市场空前大发展的时候,民间组织跟不上这种发展,则表现为滞后。因此,应与社会和市场需求形成“比翼齐飞”的互惠发展关系。

3  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刚柔相济”的互助发展关系

民间组织直接面对千千万万社会大众,它们必须以更加人性化的“柔性”的服务来推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相关的法律体系恰恰是刚性特质的硬保护和硬约束,民间组织完全能够而且应该与法律法规形成“刚柔相济”的互助发展关系。

4  与政府和市场组织形成“环环相扣”的互动发展关系

民间组织作为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这两种社会力量之间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定不能忽略原有的两种力量的价值,民间组织应该做的是,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形成“环环相扣”的互动发展关系,互相推动交流,互相促进服务,合理配置权力,共赴良性发展。

作者系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研究员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2008年1月)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3 08:56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12 13:37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32)

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及其现代化再认识


作者:秦 晖



现代化对我们来说应该是常识了,它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力和个性价值的社会。

我们现在说人文主义,实际上所谓的人文指的都是人的个性,我们说的人权实际上也是公民的个人权力,因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解释什么叫侵犯人权、维护人权。如果我们说人权指的是所有人的权力或者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民族或国家的权力,那就很难讲什么叫做侵犯人权了。所以我们现在讲人权、讲人道主义,都是基于对个人权力的尊重、对个人个性自由发展的尊重而言的。这恐怕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的共识,既是跨文化也是跨主义的。比如马克思说过,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从事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自由,越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人并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是共同体的产物、财产,因而也是作为共同体之父的那个人的财产。仅只是在我们这市民社会中,个人才成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按他的说法,历史的发展是从以人的依赖性即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为主的阶段发展到人的自由个性发展的阶段。这是理想阶段。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一句很有名的话:“公民关注个人自由,臣民关注整体的和谐。”大家知道卢梭一般被认为是对自由主义理解的个人权力观持批评态度的,因为他有很多关于人权的概念,这种概念如果膨胀得很厉害的话,就会对个人自由有很大威胁。但即使是卢梭,他也以个人权力来作为划分公民和臣民的一个重要指标。自由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关于个人本位的言论在那里有着许多经典说法。我之所以在这里列举马克思,列举卢梭是因为按照自由主义来看,这两个人都对个人权力和本位持很大的保留态度。但即使是他们,在谈论现代社会、市民社会的时候,也是把尊重个人的权力、尊重个性的发展作为现代化的一个几乎是本质性的指标。不管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都是在这个基点上产生出来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长期讨论中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势,就是把个人本位及非个人本位当作一个文化特征来谈论。我们现在有必要去反省这种观点。因为长期以来一直有人说。西方文化的特点是个人本位的,中国文化或东方文化或亚洲价值的特点是整体本位的,而这个“整体”的说法不一,有说家庭本位的,有说宗族本位的,总之有些人认为个人本位、总体本位是不同文化的特征。我觉得这个说法之所以形成是有原因的,在后面我会提到四个原因。但就事实而言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西方在前近代时期,比如中世纪,他们的文化观念很难说是个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现代化的特征而不是某个文化的特征,甚至也不能说是西方文化的特征。但是近代以来,中西方文化交流以来,的确存在这种说法。

这是我们考虑的立足点,在此之上,我们要讨论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如果我们不把个人本位作为东西文化比较的出发点的话,那么不同民族发展的特点到底是什么?第二,从各种不同社会中,怎样找到一条各自不同或者有共同基础的现代化发展的道路?

在这里我首先要讲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很多人认为西方文化是个体本位的文化,而中国文化或者东方文化是整体本位的文化。我认为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是很容易理解的。事实上我们发现不同的人在研究本民族文化,尤其是本民族前现代阶段的文化的时候,几乎不约而同的把整体本位当作其特点,但是到了近代,有四个原因致使我刚才说的误解产生。

第一,近代西方文明在19世纪和中国交流时,这两种文明的发展状态已有了很大的不同。西方当时已经是个人本位的近代社会,而中国仍是传统社会,因此,在当时的西方人看来,就觉得家族、宗族等就是中国特有的传统,于是西方很多汉学家和中国问题研究者纷纷关注中国社会,把目光驻留在这些地方。但是实际上如果不是19世纪而是更早的如中世纪,像一些血缘共同体以及非血缘的其他共同体如村社、行会、教区、采邑,在西方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并不亚于东方。

第二,19世纪以来,中国人同西方接触的过程中产生了近代思潮,它的个性解放特征,维护、弘扬、伸张公民个人权力的特征是很明显的。尤其是在代表“五四”新文化运动最激进的即后来发展成马克思主义的那一支中表现尤为明显。大家知道后来变成马克思主义者的那些人,当初都是最极端的个性解放主义者,很多人提出废除家族、废除家庭、废除婚姻,也有个别人主张废除国家。无论在理念还是行为上,他们都对共同体或者那种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整体约束个人权力的行为进行了非常强烈地抗衡。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12 13:39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12 13:58     标题: 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33)

当时的中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李泽厚先生称之为“救亡压倒启蒙”。我认为并非如此。因为那时救亡和启蒙是一致的,如果把启蒙理解为个性解放的话,那么当时最热衷于救亡的那些人往往也是最热衷于个性解放的人。但是如果救亡并不是压倒启蒙的话,那么救亡的确对启蒙有一种扭曲。也就是说救亡把启蒙、个性解放的矛头更多地指向小共同体而不是大共同体。这些人当时强调的个性解放和个人权力的伸张,主要不是针对国家、整体的束缚,而是针对小共同体尤其是家庭、家族的束缚。

“五四”运动中个性解放主义者要求人们摆脱的束缚主要是包办婚姻、家长制、族权、夫权。他们把这些作为个体摆脱整体的很明确的倾向提出来,然而这时他们反抗的矛头并不都只限于家庭。比如说晚清一直到“五四”时代的中国人对中国封建皇权的批评同样是非常强烈的。其强烈程度并不亚于他们对族权的批判。但是,如果你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两种批判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这个不同在于“五四”以来的中国人在摆脱家庭和家族束缚的时候,他们绝不仅仅是摆脱家族、家庭内部某些首长个人的束缚,而是在摆脱一个整体的束缚。比如他们反对包办婚姻,并不是因为它体现了家长的意志就不能忍受而如果体现家族意志就变得可以忍受了。中国人摆脱家庭控制、摆脱家族控制的愿望是非常强烈的,但是他们在反对国家专制的时候就没有这种观念。在反对皇权时,他们往往强调他们反对的是一家之专制,一族之专制,而假如是人民的专制似乎就是好的了。因此他们的个性解放在国家、民族的层次上不具有个性解放的特征,而只在小共同体的层次上有个性解放的特征。也就是说“五四”时代的个性解放仅仅针对小共同体而不针对大共同体,它非常强烈地指向了中国传统的家族主义、宗族主义的部分。

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19世纪末到20世纪  初,中国一直处于民族危机中,人们痛感国力衰弱,都有强国意识。在这种意识遮蔽下人们对更大范围共同体的束缚就不是太敏感了。以至于后来产生了一种不好解释的现象,那就是“五四”运动以后正是在最激进的那一支中——这里的激进是个性解放上的激进,发展出了一种比传统社会对于个性的压抑更厉害的机制。对此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认为当时的反传统还不够彻底,80年代很多西化论者持这种主张;另一种正相反,认为这个时代最大的问题是激进主义过分了,带来了革命,而革命  又带来了人民主权,从而造成对个性的进一步挤压。我认为,激进与不激进都是对传统而言的,但传统究竟是什么呢?

第三个原因是,近代中国人接受的近代思潮主要来自西方思潮,而西方思潮是在西方传统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为解决他们的个性解放和个人权力伸张提出的原理。西方传统社会和中国传统社会最根本的不同在于西方社会的确是小共同体本位。西方在中世纪时期的国家组织并不太发达,按现在通行的说法,西方的民族国家是在近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他们那个时代仍是整体本位的时代,但是这个整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也就是《共同体与社会》这本书中写的共同体,书中没有用“小”,因为在西方人眼中所谓共同体就是小共同体。小共同体包括采邑、村社、行会、教区甚至家族血缘共同体。现代研究证明,大家族制度如果在西方中世纪并不像我们以前认为的那样普遍的话,那么与东方社会、与中国社会相比,它还是更常见的。它与其说是中国社会的特征不如说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特征。为了摆脱小共同体的束缚,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市民与王权的联盟”这样一种现象。随着西方现代化,国家主义是和民主主义同时并生的两种价值取向,尤其到了两次大战之间,又恰恰是西方国家主义思潮:右的国家主义思潮——法西斯主义和左的国家主义思潮——布尔什维主义都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时代。这种思潮反馈到中国,就使中国人更难对大共同体本位产生很到位的反思。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12 14:06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12 14:13     标题: 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34)

这四种原因,使得长期以来似乎有了一个定论——西方是个人本位的社会,中国是宗族本位的社会。那么从“五四”以来,恐怕真正的区别只在于对传统持一种什么态度这一方面。比如对家族这种传统,有些人持尖锐的批判态度,代表这种传统的儒家文化被认为是一种很糟糕的东西。很多比较激进的西化论者就持这一观念。还有一些文化保守主义者持认同的态度。但是认同也好,批判也好,都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就事实判断而言,它们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以至于今天,面对改革以后我国东南沿海出现的小共同体的复兴基本上还是这两种话  语。虽然评价相反,但都把它看作中国的传统。而我今天要对这一点质疑。

我并不否认中国古代存在着地缘、血缘的小共同体组织或意识。以前我们就说东南沿海共同体最多,内地比较少;1949年以前比较多,1949年以后较少。最近又有人写文章说这些都不对,其实华北也是有的。即使1949年以后家族传统也没有完全消失。这样的说法,我觉得就绝对意义上来说肯定是正确的,但我们现在要谈的是相对的意义。当我们把它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时,我们肯定有一个参照系,也就是其他文明。

我刚才讲的那些理论,可以说已深人人心,大家都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真理,因此产生种种推论。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前几年有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曾在思想界引起很大轰动。据我所知,社会学界、人类学界、法学界都拿这部电影作文章。这部电影是以一个非常偏僻落后、与外界没多大交往的山村为场景,那里的村民根本不知道法制是什么,只懂得传统的宗法秩序。德高望重的山杠爷按照家族统治的那一套对社区进行着伦理自治。但有一天他的统治和外界法律产生矛盾,共同体外的国家进行了干预,带走了山杠爷,传统的伦理自治遭到了破坏。

在这里,我不想对伦理自治是否值得称赞提出批评,因为这是价值判断的问题。我只想指出一点,我国很多城里人和西方人有同样的见解,这就是当我们在东南沿海这些地方看到某些好像与现代社会不太一样的奇妙的东西时,我们理所当然地把它认定为传统,而且把它向内地、向封闭的地方推,认为越是原生形态的地方这种东西就越多。所以,杠爷不被设置在中原地区或沿海,而是在内地—个封闭的山村里。但实际上,真正了解一下历史,了解一下现时的农村,你就会发现,现实恰恰相反。

我们看到的宗族、家族,应当说不同程度地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有,但是如果就相对的发达水平而论,从时间上说越是晚近越是发达。我说的“晚近”是指宋元以后,宋元不像明清那样发达,而明又没有清那样发达,甚至在清代,也是晚清胜于清前期。从地域来讲,中国家族组织、家族伦理和家族自治现象也是在最开放的东南沿海地区最发达,在发达程度和与外界接触程度次之的长江流域较发达,而黄河流域尤其是被视作是中国文明的摇篮和中国古老文明的最典型代表地区的中原和关中这些地方可以说基本上是忽略不计的。

我这么说的根据是有计量尺度的。抽象地说家族发达与否很难度量,但家族公产的发达程度是可以这样说的。家族组织不管是族谱、祠堂、族墓甚至乡规、族约都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一基础的体现就是族庙公产。我们已经知道,至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族庙公产最发达的是东南沿海,尤其是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广州属各县。大部分县的族庙公产都占总耕地面积的50%以上,甚至80%以上,像顺德、番禺、新会,而其他县族庙公产也达到30—50%。很多地方几乎就是一个个的宗族公社,以至于到了1950年搞土改的时候,当地的很多干部不知道怎么处理,因为那里没有私人土地,福建、浙江两省的族庙公产的比重也非常大。20年代,浙江永康族庙公产占42%,义乌占34%。浦江、上虞有的社区占80%以上,福建尤其是客家地区更不用说了。长江两湖地区族庙公产最发达的地方恰恰也是这两个省最发达的地方,像湖南长沙附属各县,湖北汉阳附属各县,这两个地方族庙公产在20年代大致都在15%—20%左右,在周边各府就更少。到了华北平原、黄河流域族庙公产几乎就不存在了。30年代初,乡村建设派梁漱溟、李景汉先生在华北调查的结果也是如此。李景汉先生的定县调查,得出的耕地总面积达6万多亩,但其中族庙公产仅200亩。关中41个县,根据土改的调查,没有一个县的族庙公产超过0.5%,基本上都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整个北方地区基本上不存在有意义的族庙公产。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看到的家庭小共同体到底是在封闭的条件下产生的原生形态的传统,还是一种别的东西,至少是在别的因素刺激下成长起来的东西;它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我们看到的被告山杠爷这样的故事在不发达地区也许有,但绝不是典型现象。元代有一句民谣“山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意思是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并不是家族很多的地方,而是官吏多,小共同体的自治组织反而不发达,老百姓受所谓王法的制约反而更强烈。

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我们首先要说到对传统的认识。按我的看法,把儒家典籍当作中国传统的作法需要打一个很大的折扣,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真正影响中国人——不管是精英还是大众,统治者还是人民——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东西,与其说是儒家,不如说是其他的,比如说法家。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12 14:17     标题: 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35)

中国作为一个大一统的专制国家,是从战国、秦开始的,延续到清朝基本上没什么改变,制度也是那时定下的。但典籍却经过了变化,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经典就在中国经典文化中取得了独尊地位,但这并没有在整个社会造成一场大变革。汉代制度用四个字概括就是“汉承秦制”,并且瞿同祖先生提出了“汉承秦法”,不但整个政治制度继承了秦朝,而且汉代法典也是继承了秦代的法家法,这在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并没有根本改变,一直到东汉仍如此。到魏晋后,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以礼入法,礼法合一。

法家法乃至整个法家思想体现的是极端反宗法的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的传统。它的一个核心思想是使专制王权能够穿透一切小共同体的自治躯壳一直贯穿到每个小农家庭。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社会是“编户齐民”的社会,是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对一户一户的小农严格编制的社会。这种说法和当下流行的一种观点会产生冲突。很多人都喜欢讲1949年以前,中国的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是自治的乡村,乡绅代表了自治利益,用宗族治理进行没有丝毫政权意味的乡绅自治。如果针对1949年以后的情况而言,这是可以说得过去的,但如果把它作为文化特征,与其他民族对比,恐怕就不能这样说了。

在战国、秦汉一直到东汉,中国不但“汉承秦制”而且“汉承秦法”,他们贯穿的都是法家的理念和法家的体制。法家理论在人性上是赤裸裸的性恶论,这使他们对宗法的温情脉脉的东西不抱任何幻想,像韩非说的“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在此基础上,皇帝要统一,就要建立起一套“利出一孔”的制度,所有的资源都必须高度集中地控制在专制国家手里,这一原则要贯彻到底就要打破一切小共同体自治的纽带。因此,法家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反宗法的,它的逻辑是强制瓦解宗法大家庭,例如“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代的法律制度鼓励“告亲”禁止“容隐”,它把在财产观念上的小共同体意识消解到了最大程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法律答问》中说“夫有罪,妻先告”,其财“不收”;“妻有罪,夫先告”,其财“(上田下井)夫”。从这种法律原则看,秦代的法律在财产关系上给人一种非常现代化的印象,  因为它里面描写的财产主体几乎是个人。臣妾(奴婢)盗主之父母的财产,不算是盗主人的财产,甚至《秦律》中还有讨论子盗父、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问题。这样的一套原则要体现的就是“以吏为私”。吏,与其说是一种职业,不如说是一种人格。秦汉时代,吏的概念很广,很多文献都把这一概念一直延伸到五人、里长、父老层级。

到了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渐取代了法家思想,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都起了很大的影响,并在魏晋时达到它的顶点。魏晋时的确出现了社会家族化的局面。从东汉开始世家大族势力逐渐兴起,魏晋出现门阀士族,当时的政权体系、选官原则也变成了泛道德主义、伦理中心主义。魏晋的九品中正制,名义上按道德原则如“孝廉”、“贤良方正”、“自孝有道”等选官。这是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我把这一时期称为“表里皆儒”的时期。儒家原则的确贯穿到了社会行为和人们的思想行为方式中。然而正是在这个  时期,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出现了解体的现象。

从隋唐到宋元,中国重建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这个重建的过程,照我的分析是“儒表法里”的过程。在经典文化层面大量恢复了法家的东西,以至于宋元以后的中国,或者说整个中国文化,与其说是儒家文化为主导,不如说是法家文化为主导。整个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人们在此制度下形成的行为方式与其说是儒家化的不如说是法家化的。举个例子,中国人对人性的判断事实上是性恶论的。中国人的防人之术从精英到大众在世界上是发展得最为登峰造极的。我们日常生活中真正流通的对人的评价不是儒家性善论,而是在幼学诗之类中表现出来的“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入之心不可无”等等。

相对于中国这种传统而言,西方中世纪倒是一个很典型的小共同体本位的时代。我们现在讲的小共同体,一般指的是非血缘共同体,主要指以封主封臣之间的忠诚关系为纽带的采邑制,以及以地缘纽带为基础的村社制。实际上,即使抛开这两点不论,即使谈到真正的血缘共同体意识,在前近代的欧洲也是根深蒂固的。我们前面讲到秦汉时代在法家意识的灌输下,整个社会表现出明显的非宗法状态,但在欧洲中世纪,血缘共同体在组织居民聚居中反而非常普遍。用欧洲年鉴学派第一代泰斗人物的话说,当时除了血缘关系以外几乎没有别的人际关系。现代家庭人口史研究对欧洲传统大家庭制度的说法进行了修正,认为实际上大家庭没有那么多,但即便如此,比起中国五口之家还是要多。如果再考虑其他的共同体形式就更不用说了。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12 14:27     标题: 第三种力量的崛起(36)

西方小共同体的广泛发展,造成了西方传统社会中一些用中国人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难以理解的现象。比如我们现在很难理解英国的圈地运动是怎么回事。比起日尔曼地区的马尔克、东欧俄罗斯的米尔,英国中世纪的村社并不发达,但在圈地运动前,村社传统仍有很大势力,表现在当时尽管有土地买卖、租佃,但限于本村。市场经济发展后,土地被租给出价高的外村人养羊,原来在土地上的本地的老佃户被赶走,这就是圈地运动。在中国人看来,这算不了什么,别说是租,即使把土地卖给外村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村社之间的土地交易在汉代已经有了,宋元以后更为普遍。但在英国这样村社观念不是很强的国家,打破村社观念竟然引起了极大反响。中国人同样不能理解社区对人怎么会有那么大的束缚力,不能理解俄国农民19世纪在向政府交纳国税,向领主交纳劳役地租的同时,为什么要向村社承担26%的税务。   欧洲中世纪行会、教区、领地都有很强的排他性,内部都有很强的自治纽带。欧洲中世纪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个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而且这个传统并不限于中世纪,也包括罗马。我们现在都说西方传统起源于罗马,如果我们拿罗马和当时的中国社会即秦汉时代相对比,那么秦汉时代的“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和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制度,恰恰形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罗马对父权的承认比中国法律要严格得多,任何权力的主体都是父权制大家族,家长对家属的权力就像奴隶主对奴隶一样。

因此,就传统社会本质而言,不论中国社会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而不是个人本位的社会。但如果要说两者有何特点的话,那么中国的特点在于大共同体本位,小共同体很不发达——小共同体真正发达起来在近古恰恰是在一些接受外界影响较多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整个社会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比如东南沿海、长江流域;而欧洲中世纪倒真是一个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

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这样一个社会是怎样演进到个人本位的现代社会的。我一开始讲了,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是个人权力和个性伸展的过程。但个人权力和个性在力量弱小的时候,不可能一下子摆脱所有共同体,这时有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和一些共同体力量联盟来摆脱束缚最厉害的共同体的中间状态。对西方来说,这便是现代化起步阶段。中世纪晚期的“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在我看来就是公民个人权力与大共同体的联盟,借助大共同体的权力来摆脱小共同体的束缚,具体地说就是摆脱村社、家族、采邑、教区、行会等小共同体。然后在公民权力成长到一定程度时,才进一步和王权发生冲突,以至于产生像英、法的革命现象,摆脱专制王权,把传统王朝国家改变成现代公民国家。之所以和王权联盟,是因为在西方传统社会,大共同体一直很不发达,对个体的束缚在当时比较次要,而小共同体的束缚是主要的。

在中国,恐怕情况恰恰相反。按我的看法,中国传统社会是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对个人权力和个性的束缚主要来自大共同体,这不仅扼杀了个人权力和个性的发展空间,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小共同体的自治空间。这使得中国的村社组织、家族组织等等一切民间组织在前近代条件下都不如同样是前近代的欧洲活动空间大。于是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很可能需要一个市民(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来摆脱大共同体的束缚这样一个过渡时期。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自古以来越是周边地区,越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各种各样的传统民间组织就越发达。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改革时期,也正是在这些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方出现各种小共同体。

同样,这也可以理解1949年以后中国出现的另一个现象。大家知道,苏联和中国在社会主义时期都对农民搞了集体化。苏联1929年搞集体化时斯大林认为俄国农民原来就有村社传统(即农村公社)并一直实行土地公有,所以苏联的集体化可以搞得很快。结果农民的反抗非常强烈,1930年一年就有70万农民卷入反集体化的暴乱,农民宰杀牲畜消极反抗,大牲畜损失60%以上。

到了1950年中国搞集体化时,苏联顾问认为,中国农民比西欧农民的小私有制历史还要悠久,可能会搞不成。然而中国农民并没有表现出很强的反抗意志。可以说,中国农民的确蕴含着抵制大共同体的消极性。中国农民在这个时期的确比俄国村社社员更容易地被卷入集体化,这成为研究1949年以后中国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称为“公社之谜”。

其实公社化过程中的现象可以给我们启示。中国集体化在高级社时期也出现过农民人社前杀牛杀马现象,但很快被制止,从此农民再也没有敢杀牲畜,因为国家规定不能杀。甚至在三年困难时期,牲畜损失比人口损失都要小得多。公社时期农民不是完全没有反抗,但真正发生骚乱的过方恰恰都是1949年以前宗族公产比重最大的地方。而俄国农民集体化过程表现强烈的原因也在于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一种传统的小共同体,它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自治纽带、自治功能,一方面它对家民的个性发展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是一种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它也是使俄国农民能比较有效地抵拒大共同体一元控制的条件。俄国农民集体化的困难不是因为没有公社而恰恰是因为有了公社。而中国也恰恰是因为小共同体纽带的缺乏使表面上看起来“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反而很容易过渡到“一大二公”。

   从表面上看,中国很早就出现有人称之为“准现代化”的因素,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自由租佃制度及以科举制为代表的文官制度。人与人之间很早就开始自由市场交易,尤其是商鞅变法以后。商鞅变法不是要搞土地私有制而是搞国家一元控制,秦代的土地制度是典型的国家授地制,但相对于宗族公社小共同体而言是鼓励土地私有的。它把社会高度原子化,使小共同体纽带瓦解到最大限度。但小共同体瓦解的背后不是公民个性和个人权力的成长,而是大共同体的膨胀。因此,反过来说,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可能;中国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小共同体纽带的发展与公民个性和个人权力的发展很可能是不矛盾的,这也是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阶段。

本文原为2007年秦晖在北大讲座上的演讲。
汉魅资源网站(2007年8月8日)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12 14:44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10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37)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作者:徐贲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经历了1989年事件后的沉寂,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讨论。就政治环境和讨论者的问题意识而言,“市民社会”理论似乎都是八十年代东欧在相似环境下出现的“公民社会”讨论的再演。如果我们仔细比较一下中国的“市民社会”和东欧的“公民社会”理念,就会发现,二者都有作为反抗策略的“现实政治”(realpolitik)因素。但是,在这之外,东欧的“公民社会”还包含了中国“市民社会”所缺乏的社会伦理秩序关怀,提斯马尼诺(V. Tismaneanu)称之为“大人道主义”。〔注1〕罗蒂(R. Rorty)也把公民社会称作为一种“世俗人道主义的文化。”他强调,公民社会的重要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的道德价值。〔注2〕

      八十年代东欧的公民社会思考不只是一种学院式“理论”,而更是整个知识界和思想界(包括作家、艺术家、人文学者和科学家)反思人的极度生存困境的一部分。反思的对象首先是极权政治制度对人性和社会造成的毁灭性摧残。在这种思想气氛中产生的公民社会思考涉及了极权制度下许多重要而普遍的群体价值和秩序问题,如谎言对道德个人主体和社会关系的侵蚀、专制制度下的个人责任、人际关系中的背叛和出卖、孤独无助、信任匮乏、冷漠被动、恐惧隔阂。在这个基础上,公民社会理想代表了抵抗极权政治的人性资源,如团结、同情、真实、记忆、道德良知、美感,等等。

      中国出现市民社会理论的九十年代初,东欧极权统治已经瓦解,东欧国家在向民主政治的转化中,正在遭遇许多困难。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问题便是,公民社会讨论曾促成极权统治垮台,但公民社会却并没有随极权统治的垮台而得以实现。东欧不少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淡、道德虚无主义、缺乏价值凝聚力和群体未来信心,继续困扰着公民社会的建设。有论者甚至就此发出了东欧公民社会“遭遇危险”的警告。〔注3〕同时,东欧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主义高涨,民族群体间的冲突更使社会受到了暴力冲突的严重威胁。提斯马尼诺对此写道:“不幸的是,(东欧)公民社会运动在(1989年以后的)现实政治需要中减弱,甚至放弃了它们先前的‘大人道主义’理想。种族、社会分歧和愤怒超过了人权,成为动员民众的主要力量。”〔注4〕

  公民社会在东欧原本是作为对抗暴力压制的社会理想提出来的。只有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才能通过广泛的自愿参与来建立一种与专制暴力压迫不同的人际秩序。1989年以后的政治现实让人们发现,公民社会并不能在反抗暴政中自动形成。公民社会建设需要有它自己的价值原则、社会道德资源和个体公民素质条件。到了九十年代,八十年代欧洲公民讨论已经对我们有了两个重要启示。第一,九十年代事过境迁之后,人们之所以仍然对八十年代的东欧公民讨论保持兴趣,主要是因为它包含着对人和社会的道德价值关怀,这种价值关怀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有持久的意义。至于那些现实政治策略,如强调从“公域”退缩到“私域”的“反政治”、独立的“经济领域”等等,反倒是九十年代现实政治发展中最暴露出问题的部分。第二,八十年代东欧的社会价值关怀是一种在生存困境中被“逼”出来的思想。九十年代,先前的外逼力量消失,新的欲望,新的机遇,新的利益分化和新的矛盾冲突,都在不断分散社会的注意力。“大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关怀被下降到一个比“现实问题”远为次等的位置。结果是,虽然经济和政治自由有了发展,但公民社会却出现了危机。

  这些东欧的经验在中国九十年代的“市民社会”讨论中似乎都没有能被考虑进去。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这都是很可惜的,因为东欧的经验已经在清楚地提醒我们,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仅仅作为一种对抗专制权力的策略是不够的。这一策略即使成功了,也不等于就实现了公民社会作为伦理秩序的理想。自从十八世纪以来,现代公民社会伦理秩序理想的具体内容虽不断有所变化,但公民社会一直是以伦理秩序理想保持着它的魅力。如果中国的公民社会讨论放弃这种理想,那么它就必然会沦为一种单纯的现实政治。现实政治是一种以实效或权力得失为优先考量,搁置或不考虑道德政治原则的实用政治。现实政治是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一. “中国市民社会”:策略和困扰

  文革以后,中国面临艰难的社会重建任务。由于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止步不前,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虽有所松动,但对社会的宰制依然如故。国家和社会的紧张关系终于导致1989年的政治社会动荡和武力镇压。在沉寂了二、三年以后,知识界提出了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说法,社会重建和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重新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讨论中的“市民社会”也就是“公民社会”。以“营建健康的中国市民社会”为宗旨的社会构想,它的理想规范意图是很明显的。〔注5〕中国市民社会倡导者使用的是一种基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契约”模式,以此来想象在中国形成一种“理性”、“自主”和独立的公民社会秩序。〔注6〕他们所忽略的恰恰是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具有公民社会意义的契约关系不可能脱离现有的公共生活道德条件(正义、宽容、信任等等)去凭空构建。在基本道德条件已遭受文革毁灭性破坏的情况下,构建具有普遍道德意义的契约关系只是一个空洞的理想。在中国,市场交易契约只是一种基于利益交换需要的形式条文,它甚至可以成为权金勾结、黑箱交易的假面掩护。这种契约不仅不能增强社会信任,反倒会加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信任匮缺和犬儒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在政治权力之外确立自己的“独立”领域,但它并不就是一种具有社会正义规范作用的公民社会。十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了这一点。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9-3-20 11:12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20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38)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并不具有公民社会构建蓝图的价值,它本是在1989年以后中国特定政治社会环境中出现的一种反抗策略。它的市民社会理想深深地打上了中国“现实政治”的烙印。在市民社会概念中起主导作用的其实并不是公民社会作为道德政治秩序的理想,而是一个非常现实主义的考量,那就是,社会在无法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国家权力的宰制,既不冒犯它的无上权威,又向它提出一些独立的要求。在这样一种现实主义政治策略中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与公民社会应有的道德公民政治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如果中国要实现一个真正具有民主价值内涵的公民社会,这是一个必须尽量缩小的差距。

  为了认识这个差距的重要性,有必要在作为反抗策略的公民社会和作为伦理秩序的公民社会之间作一个区别。这两种公民社会观具有不尽相同的优先目的和自律机制。从历史发生来说,伦理秩序的公民社会理念比反抗力量的公民社会要早出现。但是从社会政治实践来说,作为反抗力量的公民社会则在现今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中国目前的民主社会建设来说,这两种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都很重要。尽管在近期起作用的将主要是作为反抗力量的公民社会,但为长远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计宜,社会反抗最终还必须转化为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建设。这是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公民社会的伦理秩序理念的根本理由。

  公共社会的现代理念形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它是宗教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即市民革命)历史巧遇的产物。那时候的公民社会主要是提倡一种伦理社会秩序。它的道德基础是源自基督教自然法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和享有尊严。公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能动而独立的道德主体。基于人的道德自我完足性,从集体或群体中区分出来的就不是笼统的“个人”,而是一种有理性、有道德感的个体。这样的个体之所以道德,是因为他能够坚持道德地对待同类其他个体,不诉诸武力或暴力压制。他是“文明”(civil)的个体,可以和其他文明个体一起组成“正派文明的社会”(civil society),那就是公民社会。正如莫斯 (M. Mauss)和韦伯 (M. Weber)所指出的那样,“文明社会”道德个体的正当性由代表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确立了下来。〔注7〕公民社会是一种道德社会秩序,因为在公民社会中人与人平等、自由、尊重地相互对待和交往。这就是具有经典意义的公民社会理念。

  经典公民社会理念的基础是由苏格兰启蒙思想所奠定的。在斯密(Adam Smith),赫奇曼(A. O. Hirschman)和费格森(Adam Ferguson)这样的思想家那里,“公民社会”不是我们今天许多人所理解的那种“公民的社会”。它指的是正派的社会,一种因文明而正派的道德秩序。道德社会的理念并不自苏格兰启蒙思想而起,但在这之前,道德社会的道德总是依赖于某个超然的来源(神或上帝)。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那里,这个道德来源第一次被确定为人自己。人性中最善良的那些特征,天良之心,恻隐之情,爱心和同情,是人性中固有的,也是人与人可以组成互相信任、互相认同的道德群体的根本条件和动因。由这种亲和力组成的社会才是“正派文明社会”。正派文明社会的成员其实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公民”(citizen),而是“文明人”。

  文明是一种公共人格品质。文明以共同的道德爱心和同情心自行组织为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拒绝暴力和武力控制,抵制和不信任使用暴力者,因为文明不能容忍暴力。毋庸讳言,早先的“文明人”是一个有社会排斥性的身份。正如长期研究公民社会的英国学者基恩(J. Keane)所说,“公民社会理想的批评者总是说,‘良知’、‘宽厚’和‘自我治理’只是遮掩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价值。确实如此,但同样无法否认的是这些价值的深广影响。”〔注8〕经典公民社会的理念对我们今天仍有重要意义,那就是,公民社会必须是一个具有道德亲和力的社会(怎么理解这种亲和力是另一回事)。只有在一个有道德亲和力的社会中,平等而自由的人才会结成相互认同、相互信任的关系,也只有这样的社会才配称为“公民社会”。苏格兰启蒙主义后的思想家,如康德和哈贝玛斯,对公民社会亲和力的性质和来源提出了不同解释,但在公民社会需要道德亲和力和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秩序这一点上,却是一直坚持了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传统。〔注9〕

  十八世纪的经典公民社会理念对十九世纪的民主和公民参与,尤其是工人政治斗争有重要的影响。十九世纪的公民社会概念由十八世纪的“社会内共同性”(social mutuality)转化为“国家外社会存在”。十九世纪的公民社会是一种与国家权力保持距离的人际存在方式。它有意识地保持自我独立,以防备或抵抗国家权力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作为反抗力量的公民社会。这个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它的成员已经由“文明的人”转化为“权利和资格的人”。公民资格(citizenship)是十九世纪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公民资格强调的是政治群体的平等成员身份和平等参与机会。谁被规定为拥有公民资格,谁就可以成为公民社会中的有效成员。

  整个十九世纪,社会主义运动对经典公民社会观的挑战正是以不断扩大公民资格拥有者的范围为目的的。在扩大公民范围的过程中,社会主义运动扩展了传统“文明社会”的“文明”含义。文明不再只是指彬彬有礼,富有道德爱心和自然同情。文明更是指所有的人都应当拥有一些必须受到国家切实保障的基本权利。赛列克曼(A. Seligman)就此写道:“组织工会,自由言论,新闻自由,集会自由,迁移自由,结社的自由,尤其重要的是组织政党和投票选举的自由,……争取这些权利成为最具体、最有意义的公民社会建设途径。”〔注10〕十九世纪马克思主义对公民社会的看法是,阻碍实现普遍公民权利的力量总是会来自代表特殊阶级利益的国家权力。这个洞见深刻揭示了公民社会和国家权力之间既紧张又暧昧的关系。它提醒人们,任何公民社会都会部分体现国家权力的意志。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的公民社会理论所着重的就是这一点。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公民社会问题在西方主流政治理论中沉寂了好几十年。反倒是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在政治专制、社会不民主的东欧受到了持政治异见者的重视。在这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由于在东欧发生的政治和社会变化,公民社会的概念才又一次在(西方)学术、专业和公众那里受到了重视。”〔注11〕在东欧受到重视的公民社会概念是反抗型的。中国和东欧政治现实的相似,使得东欧成为中国的“灵魂伙伴”。〔注12〕九十年代初中国市民社会讨论中屡屡提及东欧经验(如波兰团结工会、捷克的天鹅绒革命),这种联系反映了中国与东欧国家知识分子有十分类似的问题意识,那就是如何设想一种在专制国家的全面统治下可行的社会反抗。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31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39)

 九十年代初中国的“市民社会”讨论,以发生在《中国社会季刊》上的争论最有代表意义。邓正来和景跃进在此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上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为“中国的市民社会”下了定义。市民社会被界定为一个向国家权力要求独立(至少是部分独立)存在权利的社会空间。他们写道,“我们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治活动的非官方公域。”〔注13〕这是一个相当令人费思的定义。首先,它把经济和社会活动划为“私域”,把政治活动划为“公域”,这种公域和私域的区分是极为勉强的。我们知道,政治权力领域(公域)和私人经济活动或私人关系(私域)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例如,早期资本主义私人经济行为的发展就是国家权力设置和改良法制体系的结果,而国家行为本身则又是资本主义经济影响和制约的结果。而且,自从十九世纪后期以来,许多原属私人利益的经济行为由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而进入公域,这也是国家权力干预的结果。私域和公域的关系在今天的中国更加复杂。中国有大量计划经济的国营企业,官方明显地主导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公域和私域的错综交织和公域宰制私域恰恰是中国的现实。其次,“中国市民社会乃是……非官方公域,”这个定义中的“乃是”从逻辑上说不通。按照这个定义,人们会问,“市民社会”是指现实中业已存在的呢,还是指有待形成的呢?前者是描述性的,后者是规范性的,前者是肯定国家和社会关系现状,后者则是批判这一现状。邓正来和景跃进告诉我们,他们的目的是“营造”中国市民社会,由此推测“市民社会”应当是规范意义的。但他们对市民社会的定义用的偏偏是“乃是”,而不是“应当”。这是不是在故意缓和原命题的批判锋芒,暗示中国已经有这样的市民社会?

  刻意缓和“市民社会”理论对中国现有国家权力的批判锋芒或许是出于现实政治策略的需要,但是仅仅在国家权力允许的意识形态范围内寻找变更空间,则必然会扭曲“公民社会”和“公民”概念应有的基本民主政治内涵。公民社会和公民的基本政治涵义之一就是,平等资格、权利和义务是属于国家社会中所有人,而不只是某一些人的。而这一涵义恰恰被中国市民社会理论排斥性的“市民”观所否定了。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他们的“市民”行列中毫不讳言地排除了象工人和农民这样的公民大多数。二位论者坚持认为,市民社会有两个“中坚力量”,一个是“企业家阶层”,另一个是“知识分子”。甚至连知识分子的重要性也部分是因为他们“能转换角色,积极投身于企业家行列,成为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注14〕二位论者对此解释道,企业家成为市民社会的楷模,是因为“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依契约规则本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能平等地对待它利,从而是平等契约精神的发扬光大者;(能)深刻地认识到负面自由(免受外部力量侵犯和免遭陷入社会混乱和失序的侵犯的重要意义)。”〔注15〕把企业家完美化为市民楷模,真的就符合中国的实情?那些凭借金权勾结、以不义之财的“第一桶金”发迹起家的老板们,他们真的能把中国带入民主正义的公民社会?尽管“市民社会”的这一立论似乎很草率,但它却是一个可以被官方意识形态接受的理论,因为它从“理论学术”的角度间接证明了官方把经济和政治分开的正确性。

  “市民社会”这个说法本身就带有明显的中国“现实政治”的烙印。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和自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对于这个自治的社会,为什么偏偏使用“市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的说法?除非“市民社会”这个说法的使用者告诉我们为什么这一概语比“公民社会”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无人可以替他们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用“市民”代替“公民”的实际效果是回避与“公民”身份必然联系在一起的公民权利问题,因此会淡化公民社会政治和专制国家权力间的对抗。恰恰是这个被回避和淡化的对抗关系才是讨论“市民社会”原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意识。如果不是因为专制国家权力压制了自由社会,怎么会有需要去讨论这二者的“良性互动”?

  既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社会群体模式理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就不再只是一个如何翻译civil society的问题。任何社会群体模式的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谁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基本身份是“臣民”、“老百性”或“公民”的人们会构成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群体。在古希腊或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邦共和群体中,“市民”固然就是“公民”,但在当今中国,市民和公民已经是两个不能混用的概念。在中国倡导“市民社会”,它的成员是北京、上海、成都、西安的市民吗?包括不包括那些没有这些市民身份的人们?如果包括,那么市民身份和没有市民社会身份者的共同身份不就是“公民”吗?既然“公民”是一个比“市民”更具现实意义的普遍社会身份,那么为什么反倒采用“市民”这一说法呢?

  有人会说,市民社会的市民不是指城市居民,而是指burgher(市民)。国家中的人是公民,而社会中的人是burgher,称市民是为了强调社会和国家的区别。〔注16〕这就更不对了。在十六世纪,burgher的的原意是指自治市的自由民,后来逐渐用来泛指中产阶级。在今天的中国提市民社会是为了营造城市或地区的自治吗?就算是社会自治,勉强分开社会群体成员和政治群体成员身份的现实后果又是什么呢?这是否意味着普通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自动放弃自己的公民权利保护?这不是和市民社会理论原先的现实问题意识完全背道而驰了吗?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问题意识似乎并没有把他们引向一种与之相配的公民政治要求。“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本为一物,本来就应当明确地提出“公民权利”、“公民政治”和“民主宪法”等问题。但可惜的是,“市民社会”的市民身份观恰恰是与这些理念有所违背的。市民社会的论者告诉我们,“中国市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但它不包括“‘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注17〕且不说这样的“市民”定义是否有社会学理论根据,单就它的作用而言,它是一个排斥性的群体概念。市民是在与非市民的区别中形成的,这和“公民”的普遍包容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不少批评西方“公民社会”概念的左派论者曾正确地指出,现代公民社会在西方历史中的始作佣者是资产阶级,它早期实际上排斥了工人阶级和妇女等被压迫阶级。在了解这一历史的同时,有必要看到,早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就开始了扩大公民群体范围的进程。正是随着公民越来越广泛地包括全体人民,西方民主政治才不断发展壮大。有了这个历史经验,为什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反倒不能名正言顺地强调“公民社会”,反倒要倡导具有明显排斥性的“市民社会”?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36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40)

在邓正来和景跃进的市民社会理论中,人首先不是个人,而是某个社会群类(所谓“企业家阶层”、“知识分子”、“农民”、“国家政治人”、“公职人员”等等)的一员或一分子。市民身份被限制在其中的两个主要群类之中。不少公民社会的研究者都曾指出,十九世纪西方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确定公民社会成员身份时,以个人代替了群类成员的身份。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也正是因此而广得民心的。伯恩翰(W. Burnham)曾提出著名的论述:“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注18〕人只被当作群类的一员,这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历史包袱。李普塞(S. Lipset)指出,封建包袱越重的国家(如十九世纪的欧洲国家)越容易发生社会主义运动,而封建包袱越轻的国家(如美、加、澳)则越不容易发生社会主义运动。〔注19〕社会主义推动的公民社会发展,关键就在于争取以个人为基础的公民资格,卸去架在每个个人身上的封建包袱。

      公民社会是一种拒绝封建社会包袱的现代社会秩序。公民社会的成员的身份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这是公民社会唯一合理的成员身份。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本应包含卸去封建包袱的任务,把社会成员身份明确定为人人平等的公民。长期以来,中国人被分成等级性的类族,“阶级成分”、“红五类-黑九类”、“干部-职工”、“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正式工-临时工”、“本地居民-外来人员”等等。这些类属的等级区分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让“市民”成为一种新的群类等级身份,只会更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

  邓正来和景跃进说,他们提出的市民社会,是为了防止中国社会出现“两极端”现象。第一种极端是“市民社会在尚未成熟到按契约性法则自行运作并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力量之前,……就超前过热地参与政治的取向。”第二个极端是“在盲目狂热的情绪中回归到传统‘民反官’的单一路向。”〔注20〕建设公民社会的目的真的就是为了替统治权力的“现实政治”设身处地地应对这两种极端?或者就真的具有应对这两种极端的能力?我们知道,经济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单靠经济的力量不可能形成一个公正、正义的契约人际关系。在经济领域中,资本比劳动力占有优势,劳动力抗衡资本的根本条件就是工人的基本权利(言论、集社、组织工会、罢工等等)。这些不是人的自然权利,要获得和保障这些权利,首先就需要的有争取这些权利的权利,那就是政治自由的公民权利。争取政治权利必须与争取经济秩序中的权利同步并进,怎么能算作“超前过热的参与政治”?再者,政治不民主,官有权而民无权,这是官民对立和“民反官”的根本原因。这与“回归传统”有何相干?市民社会理论所顾虑的这些极端或许是揣摩官方意图,以图自我生存的结果,但由此而产生的,已经不可能再是有实质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

  中国“市民社会”的设计者是从一种为国家权力设身处地着想的功利主义来阐述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好处的。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国家权力限制或压迫市民社会,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很危险的“极端”情况。市民社会可以帮助国家权力化解来自民众的危险,允许市民社会对市民社会和国家权力都有好处,在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可以形成一种互相合作的“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观始终贯穿在“市民社会”论者对中国市民社会本身的设计之中。邓正来和景跃进告诉我们,“中国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的行政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契约性关系。这就是说,市民社会内部每一方在为获取他方所有而自己又需要的一部分权益的同时,必须让渡自己的部分权益。换言之,在获致这一部分权益的同时,也就承诺了对这部分权益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注21〕论者在这里所说的“承诺”,是以获取自身利益为前提的。契约关系中双方之所以能相互信任,是因为谁也不会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这种社会信任观,这些年在中国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相当普遍,它的特点“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引证囚徒困境,证明合作要比不合作好。但这种功利主义的信任观,在现实生活中却几乎无法与霸权逻辑对抗。诉诸于人性中的自私本性,固然也可签订契约,一旦发现违背诺言更有利时,人就会趋向毫无诚信。”〔注22〕

  在一个单纯以相互利益来维系的合作关系中,每个人都把对方当作“手段”,它的契约和信任与公民社会的道德契约是完全不同的。道德契约不一定需要有商业或经济合同的形式,但它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道德意义。第一,契约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我自愿选择契约关系的束缚,我在没有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履行自己的承诺,实现的是一种更高的自由。〔注23〕第二,契约关系往往包含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有不伤害和保护弱者的道德责任。即使在不违反契约条文或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强势一方也不伤害弱者。〔注24〕后一种道德意义来自作为公民社会的正派意识和伦理秩序。经典公民社会理念强调的正是公民社会作为伦理秩序的意义。经典公民社会理论提出伦理秩序理想,不是从事实推出原则,从实有推出应有,而是运用人的理性为社会立法。经典公民社会因此而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理念,一种理性选择的目标。

  经典公民社会理念对于我们今天在中国建设公民社会的意义在于,在坚持公民社会争取公民权利、公民社会活动自主、独立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社会亲和力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以人的自由和保护弱者为本的承诺和信任、正派的习俗道德、同情和宽容等等。这些都是经典公民社会的理想。没有亲和力的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人际相互关爱、相互认同、相互信任的公民社会。自从十九世纪以来,由于人们对社会中不同群体和个人利益分歧认识的加深,经典公民社会“人同此心”的信念在经验上已无法令人信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接受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两种更为现实的社会观。这两种社会观都质疑经典公民社会的道德理想,进而否定公民社会可以独自成为一种道德理想。一方面,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优先。共同社会价值理念因此实际成为一个无法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实践则是将社会生活完全放置在国家政治之下,用权力意识形态代替社会价值共建,1989年前的东欧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强加于社会的专制国家权力意志非但没有带来持久的社会价值共识,反而破坏了社会的传统价值和价值更生机制。专制统治的暴力和恐怖把社会毒化为一个人与人不能互相信任,人与人互相冷漠隔绝,相互出卖、猜忌和仇恨的反伦理秩序。这便是东欧出现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环境及其问题意识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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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42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41)

从策略来说,要求公民社会,是为了争取一个哪怕是很有限的社会自主、自治空间,在极权体制的边缘处营造一个能削弱极权的社会基础。这种“公民社会”和九十年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样,是一种“现实政治”策略。例如,七十、八十年代波兰政治异见人士普遍把公民社会当作一种自下而上的政治改革希望,甚至并不是特别针对一党专制的极权国家制度。米契尼克提出的政治“新进化论”就是这一态度的体现,“公民社会只有通过自我组织,不断得到解放,才有可能把党(从社会)驱赶到国家中去。”在当时波兰的政治异议人士看来,波兰的共产党国家甚至可以起到不让波兰公民社会直接遭受苏联军事镇压的“保护伞”作用。在向本国极权制度要求社会独立性时,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自律”特征,尽量避免与国家权力直接冲突,只在双方有共同利益的灰色地带小心过招。〔注26〕

  东欧国家的经济不成功和布尔什维克意识形态失败,帮助造就了一些这样的灰色地带。政治异议人士因此特别有机会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中提出公民社会的主张。波兰异议人士库隆(Jacek Kuron)即是在经济领域中先主张公民社会的:“今天的波兰社会处在极权制度之外。我们现在要在不独立的国家结构中注入自己的独立。现在是实行‘相互依靠式经济’的时候了,工厂里成立工人自治委员会,让国家企业有自主权,改变(国家)对市场的行政管理。”〔注27〕匈牙利的改革经济学家们也从国家经济利益来要求公民社会活动对政党国家保持独立。和波兰异议人士不同,匈牙利的改革经济学家并不全然相信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他们的建言对象不是一般的工人和民众,而是上层政治精英。他们的职业责能是政府或政策谋士,虽然同样主张经济改革,他们的民主意识远不如波兰的工会人士。〔注28〕在捷克斯洛伐克,公民社会与极权政治过招的灰色地带主要不是经济,而是文化。公民社会被设想为一种与极权政治文化(思维、语言和感知方式)截然不同的“平行”文化或“地下”文化。极权统治把它那套假、大、空的统治文化强加于社会,社会则以真、善、美的文化传统来加以抵抗。公民社会也就是真正的文化社会,只要人们还喜爱德伏夏克(Antonin Dvorak)和扬纳切克(Leos Janacek)的音乐,只要作家还在不昧良心地写作(“打字机的抵抗”),只要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说真话和拒绝谎言,极权对社会的政治统治就不能长久。〔注29〕

  对我们今天思考八十年代东欧公民社会的经验来说,它的道德意义反倒要比它的“现实政治”策略更为重要。〔注30〕捷克斯洛伐克的哈维尔所提出的“生活在真实中”便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自上而下弥散在极权统治社会中的谎言使得所有的人在假面具下生活。面具下的众人是不可能形成公开、诚信和相互信任的公共生活的。公民社会就是让每个人都能说话,说真话。哈维尔在成为捷克总统后,也还是一直坚持这个想法。1989年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后极权统治要比波兰和匈牙利来得稳固,持不同政见的“77宪章”人士受到镇压,都是知识分子。他们对一般社会的影响要比波兰团结工会和匈牙利的经济改革小得多。九十年代初,当年反抗极权压迫的“77宪章”人士就“什么是公民”展开了辩论,以当时的总统哈维尔和总理克劳斯之间的争论最具代表性。克劳斯和哈维尔都认为民主制度必须有公民参与。但他们在如何使一般人从不参与到参与的问题上意见不同。克劳斯认为,市场运作是推动公民参与的动力。但哈维尔认为,真正能吸引公民参与的不只是在市场上挣钱的机会,而是每个人能真正有就公共事务说话的机会。〔注31〕

  八十年代的波兰团结工会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波兰团结工会继承的是欧洲十九世纪工人工会运动的传统。这一传统,前面提到,本身就是在十八世纪“自然人平等”具体化为“公民资格平等”和“公民权利平等”争取工人权利的过程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正义的原则,平等权利是道德公民政治交往、参与、民主协议的基础。1980年8月,列宁造船厂工人提出,对那些因参加和支持1970年和1976年罢工而被开除的工人和学生,要恢复他们的“权利”。造船厂工人的要求不仅涉及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物价和工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别人的普遍公民权利。团结工会在1981年3月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明确指出,经济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共生活中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民主制度的消失,造成了公共生活制度中社会和权力机器的分裂,这才是(经济)危机的根源。”〔注32〕

  团结工会虽然以工人为主要参与者,但它却是一个以“公民”身份来凝聚社会共识的群众运动,“团结工会最了不起的成就在于,它能够吸引两个‘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工人和农民。团结工会吸引他们投入到反压迫的斗争中去,不仅是作为工人和农民,而且是作为公民。”〔注33〕八十年代在波兰收集的调查数据显示,反对或支持团结工会的人群,以支持或反对政府的立场来分界,与传统的“阶级”无关。反对或支持团结工会的人群中都有来自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人们。支持团结工会成为一种价值群体认同,正如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所说,“什么是团结?团结就是一种在人类群体中的生活方式,一种相互一致,但又相互尊重人际有分歧和差异的生活方式。”〔注34〕团结成为一种具有道德意义的社会群体秩序。

  作为人们彼此认同、信任、亲近的基础,团结成为公民之间的价值维系。在团结工会和波兰天主教结成的联盟关系中,受到强调的是宪政的公民身份,而不是波兰教会传统依重的“波兰人”民族身份。在团结工会的社会运动中,公民性比民族性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天主教的神圣自然法是通过世俗的普遍人权在波兰深入人心的。有论者就此写道,“自1960年代以来,波兰天主教会坚持不懈主张每一个人都有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980年列宁造船厂罢工所提出的公民权利口号是对自然人权“了不起”的发展。〔注35〕

  1981年波兰实行戒严法以后,公民社会的理念仍然指导着许多转入地下活动的工会领袖。库勒斯基(Wiktor Kulerski)就曾以此设想一种既不是“革命”也不是“妥协”的地下公共生活秩序:“我们要把自己组织成一个地下社会,而不是一个地下国家。(我们要形成)一个由相互独立的群体、委员会等等……形成的运动,而不是一个绝对领导、纪律严密的运动。我们的运动要实现的是,政府可以控制无物可售的商店,但控制不了市场,……政府可以控制国家印刷厂,但控制不了信息流动,……可以控制电话和邮政,但控制不了(人的)交际,可以控制学校,但控制不了教育。”〔注36〕在这一系列的对比中,公民社会与国家政府的区别在于它是由人际的自愿交流和往来形成的公共秩序,而不只是一种公共秩序的外壳。

  八十年代的团结工会让我们看到了社会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让有些社会学家提出了“作为新型运动的公民社会”的说法。他们认为,新型社会运动是一种基于“话语互动”的民主行为,通过不同群体间的互动,形成争取社会正义和道德公共性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结构性多元和互动使得人们可以说,我们之所以有社会生活,是因为我们有“参与和公共性”。〔注37〕公共生活中的社会运动参与比政党政治更需要由信任来维系,因为它靠的是自愿参加。个人对问题作出自由而理性的判断,这和遵循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是完全不同的。当公民社会扩展为全球社会理念时,社会运动更加成为普通人参与政治活动的主要形式。如果从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正义的关系着眼,我们会更有理由充分重视社会运动的公民社会意义。〔注38〕事实上,今天全球范围内由各国公民社会间联系而产生的各种全球性运动(和平、环保、反战、反饥饿、人权等等),它们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各国内公民社会的存在状况和公民参与的自由程度。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43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42)

 八十年代东欧国家的公民社会理念发展与当时正在发展的东、西欧跨国公民社会运动有相当密切的联系。这一联系是通过建立不同社会运动间的信任关系而逐步确立的。〔注39〕和一国内的公民社会一样,全球公民社会不可能在没有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得到发展。1975年东、西欧集团国家签订赫尔辛基条约,这是一种国家之间的官方妥协。官方关系“缓和”在承诺保证苏联的安全之外,又加进了西方关于人权的条文。尽管它对国家行为只不过是一种纸面约束,但却为东欧的公民运动和东、西欧的公民互动开启了契机。1981年10月和1983年10月,西欧发生了和平运动,在许多城市共有五百万人参加了游行。尽管这一新的社会运动针对的是核战争对人类的威胁,但它同时也是一场民主运动。它反对国家权力黑箱操控核武决策,要求普通公民参与决定自己的命运。由核战所象征的国家野蛮暴力又一次与和平要求所象征的公民社会文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和对立。与此同时,东欧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根据官方签署的赫尔辛基条约见缝插针、借力打力,提出了人权的要求。八十年代在一些东欧国家中形成的公民社会活动,如波兰的团结工会,东德的化剑为犁,匈牙利青年和平运动的对话小组,所利用的正是当时勃列日涅夫主义无意间留下人权话语空间。

  东欧的人权要求和西欧的和平运动在一开始接触时并没有真正的对话。双方甚至还抱有相互猜疑和误解。只是后来在民主问题上双方有了交接,产生了信任,才形成了跨欧洲的公民社会联系。许多东欧知识分子开始认为,西欧的和平主义者在政治上非常幼稚。西方人士要求和平,反对战争,这和东欧国家官方宣传西方好战、以核武器威胁社会主义差不多是同一口径,前者俨然就是后者的同路人。哈维尔在《解剖沉默》中就把西方的“和平运动”比作类似东欧的“社会主义”口号,认为二者同样空洞,同样只不过是意识形态的招牌。另一方面,西方和平主义者对东欧人权人士开始的印象也不好。他们认为,人权是里根、撒切尔这样的西方政客为扩充军备的借口和冷战辞令,东欧人士在人权问题上太幼稚,太缺乏思考能力。〔注40〕

  当和平运动和人权要求从共同的和平愿望出发,开始认真对话,双方有了逐渐理解对方的机会,共同认识到分歧主要原来是在反核武器和民主哪个优先的问题上。西方和平人士认为,反核武应当优先,因为核大战会毁灭全人类,只有保全人类,才能发展民主。东欧的和平人士则认为,民主必须优先,因为在政治不民主的国家里,人民要求和平,却无法影响国家政策,这是发生核竟赛的主要原因。在双方不断接触和讨论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共识,那就是,和平和民主是密不可分的,裁军和人权是互补的民主要求。

  东、西欧人士都从对方的公民诉求中获得了对自己原先诉求的新认识。西欧和平人士从东欧人士的“公民社会”论述中看到了和平运动的公民政治意义。东欧人士强调公民社会,为的是在国家权力之外营造一种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的社会力量。只有在独立的社会力量和自由空间起作用的情况下,人们才不至于为争取说真话和影响国家权力而必须流血革命,必须夺取政权。这正是西欧和平人士自己国家的公民处境。西欧人士更看到,对于东欧国家的公民,公民社会的要求不仅直接关系到争取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而且还关系到建立道德的公共生活秩序。因此,坚持说真话和道德良知的公民社会理念对提高专制统治下的公共道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社会不只是一个坚持个体要求、缔结个人利益契约的场所,它更是一个建立关于好社会和社会正义共识的伦理空间。

  东欧人权人士则从西欧和平主义者那里学到了这样一个道理:他们所争取的公民社会,它的发展是和国际政治现实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一旦公民社会的理念能和全球问题结合,它就可以具有全球公民社会的意义。冷战时期和冷战意识形态控制下的国际关系严重地障碍着全球问题的形成,也同样为国家权力提供了严格控制社会自由空间的借口。1981年波兰镇压团结工会就发生在新冷战之中。自上而下的世界紧张局势缓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基层交往都有助于公民社会自由空间的存在。1987年核武器中间协定签署后,苏联对东欧国家的控制随之松动,勃列日涅夫主义宣告死亡,这才有了东欧人权人士活动的更大空间。这一活动空间的扩大也是与东欧人权人士积极与国外接触分不开的,这种接触造就了“自下而上的缓和”(detent from below)或者“公民缓和”(citizen detent)。〔注41〕

  1985年捷克的“77宪章”组织向驻地在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核裁军会议”组织发出“布拉格呼吁”,建议欧洲国家不分国界,共同发动一场要求撤去外来驻军和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主运动。这一呼吁为八十年代末欧洲和平与民主两大运动汇合到一起奠定了基础。米契尼克(A. Michnik)曾这样评价东、西欧的公民社会运动汇合的意义:“就象在西方一样,新(社会)运动和新现象在我们这儿也出现了。任何头脑清醒的人都能看到这一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绿色组织和英国的和平运动,不管你对它们有什么看法,你都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因为它们都是当今政治重要的新现象。……绿色组织和和平运动,它们在我们的(社会)运动‘自由与和平’那里寻找盟友,这是十分有益的。这种结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启动了推动和平的进程。俄国人总是说,他们愿意谈判裁减导弹,但是他们却不愿意讨论人权。他们为什么不愿意谈人权呢?现在的社会运动至少已经让波兰人看到,战争和军队都有关人权的问题。我想在西方也是一样。人们常常问我对西方和平运动有什么看法。(我认为,)只要这些和平运动坚持统一、民主的欧洲,只要它们为此奋斗,不诉诸于暴力,我就支持它们,因为这就是未来的方向。”〔注42〕米契尼克看到的那种跨国家和跨意识形态的公民运动联系当然不只限于东、西欧之间。事实上,自冷战结束以来,全球化的进程已经在使全球范围内的公民联系不断得到扩展。

  全球范围内的公民联系正在形成一种全球公民社会。全球公民社会不是一个实在的社会秩序,而是一种人类群体秩序的道德理想,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正义舆论作用的大公众。它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具有道德意义的公共性和价值秩序。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性社会运动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公民社会活动和公民运动必须在每个具体国家内能够存在和壮大。在公民政治不自由和公民权利受到政府权力严格限制的国家里,极难出现具有民主政治意义的社会运动。哪怕是那些看上去非政治性的公共问题,如环保、爱滋病、萨斯防治、贫困儿童失学、工人下岗等等,也都由于官方权力的控制而难以形成自主的社会运动。即使这些问题有可能让一国公民与外部世界形成跨国联系,但这种可能也很难成为现实。

  正如八十年代东、西欧和平运动汇合的经验告诉我们的那样,形成跨国公民联系的不只是一些具体问题,而更是由共同问题意识和关怀所体现的“公民国际价值”以及“公民自主自足”民主参与原则。〔注43〕米契尼克曾指出,八十年代联系东、西欧公民参与的不只是“和平”,而更是“民主的和平”,即和民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和平问题。同样,今天具有全球意义的公民参与,它所涉及的不只是“贫困”、“贫富不均”、“爱滋病”、“失学儿童”、“自然资源破坏”、“环境污染”、“血汗工厂”或“工人劳动条件”,而是与人权、民主、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等等联系在一起的这些问题。哈贝玛斯把公民社会看成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政治话语机制。〔注44〕马可斯(R. Markus)进一步指出,“公民社会”和“正派社会”(好社会)是相辅相成的,正派社会为公民社会提供价值规范理想,而公民社会则为实现正派社会保障公民自由和积极参与的条件。〔注45〕如果一个国家内部不允许把社会问题当作重要的政治问题来讨论,不允许公民自主、自觉地参与,那么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公民是很难对解决全球范围内类似问题发挥自己作用的。

      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的国家中,公民还可能会因为与外界公民社会的隔绝而被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左右。在缺乏全球视野的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把这些问题看成是需要用“某国特色”方式解决的“特殊”问题,既无法以普遍的人权标准确定它们的伤害性质,也不能以普遍的民主原则来设想它们的解决之道。他们甚至还可能以阴谋论或恶意动机去看待来自外部的批评和建议,把它看成是干涉内政或者强加外来价值观。这种猜疑和不信任曾发生在东、西欧八十年代初的公民互动之中,但通过积极有效的对话,终于化解在共同的民主要求之中。这种猜疑和不信任也反映在中国现有的一些“后现代”和“后殖民”文化、社会和政治理论中。它们对别国民主经验和公民政治的贬低、扭曲和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自己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不良品质,如道德怀疑、价值虚无、犬儒主义和玩世不恭。这些都不是公民社会伦理秩序应有的品质。不改变这些不良品质,中国不可能真正实现公民社会的自主、自治和自理。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9-3-20 11:56     标题: 中国公民社会如何向东欧学习? (43)

注释:
  1. 4. Vladimir Tismaneanu, "Civil Society, Pluralism, and the Future of East and Central Europe." Social Research 68: 4 (Winter 2001): 977-991, p. 988.
  2. From an interview with Mathias Greffrath and others, "Den Planeten verwestlichen!" Suddeutsche Zeitung (Munchen), 20 November, 2001. Quoted by John Keane, 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84.
  3. 有论者认为,89年以后东欧国家公民社会发展并不顺利,甚至已经“遭到危险。”这是相对于八十年代人们对公民社会所寄予的很高希望而言的。说公民社会遭到危险,不是指在东欧正在形成新的专制制度,而是指那里的许多国家中并未出现人们以前所预期的广泛而积极的公民参与。人们对政治的厌倦,对民主发展因无信心而漠不关心,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病兆。89年后的东欧是否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否健康,这些都不能只看“私域”能否独立于“公域”,社会能否独立于国家权力,而要看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实际参与情况。关于影响公民社会在东欧国家发展的因素,如缺乏公民文化传统,长期极权统治形成的对国家的依赖心理,新精英集团利益与民众利益的脱离,由贫富悬殊造成的弱势群体无安全感,等等,参见Danial N. Nelson, "Civil Society Endangered.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Gains and Losses in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Social Research 63: 2 (1996): 345-68.
  5. 6. 13. 14. 15. 17. 20. 21. 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罗岗,倪文尖:《九十年代思想文选》第2卷,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3; 9; 8; 9; 8; 8;18; 9页。(此文原载《中国社会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
  7. Marcel Mauss, "A Category of Human Mind: The Notion of Person, the Notion of 'Self'." In Marcel Mauss,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 London: Routledge, 1979, p. 85-9.
  8. John Keane, 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77.
  9. 10. 11. 18. Adam B. Seligman, 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92, pp. 25-36; 103-104; 4; 104.
  12. Geremie R. Barme, In the Red: On Contemporary Chinese Cultur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4.
  16. 石元康:《市民社会与重本抑末》,载罗岗,倪文尖:《九十年代思想文选》第2卷,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74页。(原载《二十一世纪》1991年8月号)  
  19. S. M. Lipset, "Radicalism or Reformism: The Sources of Working Class Politic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77 (1983), p. 6.
  22. 引自许纪霖给笔者的来信。
  23. C. Douglas Lummis, Radical Democracy. Ithaca,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24. Robert E. Gooding, Radical Democracy: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5, pp. 42ff.
  25. Jacques Rupnik, The Other Europe.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88, pp. 245.
  26. 27. 转引自 Jacques Rupnik, The Other Europe, pp. 245; 246.
  28. J. M. Kovacs, "Reform Economists: The Classification Gap." Daedalus 119: 1 (1990): 215-48. Agnes Harvath and Arpad Szakolczai, The Dissolution of Communist Power: The Case of Hungary. London: Routledge, 1992, p. 225, note 16.
  29. Vaclav Havel, Living in Truth: Twenty-two Essays Published on the Occasion of the Award of Erasmus Prize to Vaclav Havel. Ed. By Jan Vladislav. London: Faber, 1989.
  30. 对1989年以前东欧公民社会运动“现实政治”的局限性,东欧人士自己是有所认识的。例如,Horvath和Szakolczai早在1989年就指出,东欧的公民社会理论往往以“反政治”为口号,表现了“对政治的彻底失望和一种不涉入公共生活的享乐人生的理想。”那种被简单地定义为“私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公民社会”只是躲避极权国家权力控制的消极应对策略,并非是一种构建社会新秩序的有效方案。消极的“现实政治”对于反抗极权统治只有战术价值,没有战略价值。(参见, Agnes Horvath and Arpad Szakolczai, The Dissolution of Communist Power: The Case of Hungary. London: Routledge, 1992, pp. 7-8.)
  而且,八十年代东欧的公民社会还经常带有民族主义或文化民族主义的群体观。公民社会变成一种“我族”对外族强加秩序的反抗。例如,匈牙利历史学家Jeno Szucz在他的《欧洲三区域》中强调,匈牙利、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虽不符合西方模式,但与东方模式的俄国差别更大。昆德拉认为,中欧国家文化与西方亲缘,但政治却遭俄国东方式专制绑架,俄国沙皇制度下传统的奴性,是俄国根本不存在中欧公民社会的原因,也是中欧国家与俄国最终走不到一起的历史原因。还有一种看法是,俄国只有“人民”(顺民),而波兰却特别强调“社会”,其它中东欧国家则处在这二极之间。捷克斯洛伐克Elemer Hankiss所说的“第二社会”就是以波兰模式的社会来考量公民社会反抗俄国式极权统治的。但是,俄国政治异见人士并不愿意接受这种看死俄国的文化决定论。例如,俄国作家Alexander Zinoviev认为,自下而上的极权(所谓的“苏维埃人”)其实只是一种“人群”形式,根本不是什么“社会”。索尔仁尼琴则认为,共产主义是一种“窒息俄罗斯”的外来力量。共产主义是国家世俗化、失去宗教信仰的结果,它宰制了信仰上帝的俄罗斯人。不信神的世俗国家主义,它的祸源在西方,西方社会在日益腐败堕落,这是它在自食其果。俄罗斯不应该如此。(参见, Jacques Rupnik, The Other Europe. p. 247)
  31. See Jiri Pehe, "Civil Society at Issue in the Czech Republic." RFE/RL East European Report, 3: 32 (19 August 1994). Daniel N. Nelson, "Civil Society Endangered."
  32. Peter Raina, Poland 1981: Towards Social Renewal.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85, p. 175. See discussion in John K. Glenn, III., Framing Democracy: Civil Society and Civil Movement in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52-57.
  33. Marcin Krol, "Poland's Longing for Patern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5: 1 (1994): 85-95, p. 87.
   34. John K. Glenn, III., Framing Democracy: Civil Society and Civil Movements in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55.
  35. Timothy Garton Ash, The Polish Revolution: Solidarity 1980-82.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83, p. 56.
  36. Quoted in Gale Stokes, The Walls Came Tumbling Down: The Collapse of Communism in Eastern Europ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06.
  37. Jean Cohen, "Strategy or Identity: New Theoretical Paradigms and Contemporary Social Movements." Social Research 52: 4 (1985): 663-716, p. 700.
  38. Seymour Martin Lipset,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in North American Perspective: Why the United States Has Withstood the World Socialist Movement." In G. Adams, ed,. The Idea of Americ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39. 40. 43. Mary Kaldor, "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 In Tim Dunne and Nicholas J. Wheeler, eds., Human Rights in Glob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98-202; 200; 202.
  41. “自下而上的缓和”一语最早由“荷兰教会间和平会议”秘书长 Mient Jan Faber提出。
  42. Adam Michnik, "On Detent." In M. Kaldor, G. Holden and R. Falk, eds., The New Detent: Rethinking East-West Relations. London: Verso, 1989, p. 128.
  44. Ju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367.
  45. Renata Markus, "Decent Society and/or Civil Society." Social Research, 68: 4 (2001): 1011-30, p. 1028.               

文章来源:「天益网」(2009年3月18日)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0:57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44)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作者:杨光斌



在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公民参与的主体类型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状况就决定了公民参与的主体不但有参加选举政治的公民个体,更多的是无组织的“群体”(大学生、弱势群体以及网民)以及为实现特定利益而结成的“团体”。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主体特征是由制度环境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政治行为方式决定的,可以分为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公民参与,这些参与方式决定了中国的公民参与既有影响政府的活动,也有为了直接维护参与者自身权益的活动,而有的政治性活动只是为了泄愤。根据公民参与所要实现的目的,公民参与的主体可以划分为“理想型公民参与主体”、“利益型公民参与主体”和“泄愤型公民参与主体”。参与的形式有制度性参与与非制度参与。公民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决策、政策转型与制度创新,并推进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前发展。

   经典的政治参与概念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的主体一般是指公民个体,政治参与活动主要包括公民个体的投票、选举、主动接触和结社活动。在这些活动方式中,除了结社活动具有群体性特征外,其他活动都是高度的个体化。显然,一些团体性活动,比如利益集团的活动,并不在政治参与的研究之列。更重要的是,政治参与是制度框架下的合法的政治行为,而且活动目的仅仅是为了影响政府的决定或政府相关的活动。

  中国的政治发展状况意味着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语境中的政治参与概念,其主体和活动方式都可能有所不同,且政治参与的目的指向也有“中国特色”(除了影响政府的活动,还有大量的“维权”行动)。第一,选举政治并不是中国政治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政治活动,间接选举制度让一般公民不能参与中、上层的人事安排,县及县以下的直接选举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一般公民较难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第二,中国的法制化程度不是很高,且有些制度安排并不合理,很多利益纠纷在制度框架内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被迫采取非法律或非制度性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第三,中国政府体制是由5级政府(中央—省—市—县—乡)构成的金字塔结构,且实行以“干部委任制”为支柱的政治单一制。〔1〕在这种体制下,很多发生在村、乡一级的利益纠纷以及村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被迫选择非制度性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特定的语境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既定的“政治参与”概念去分析中国的政治发展与政治过程,因而选择“公民参与”概念。公民参与的主体不但包括公民个体,还包括无组织的群体、民间社团以及网民这样的新兴公共群体,公民参与的活动不但包括为了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为,还包括因受公共权力侵害而捍卫自身权益的活动,有的甚至因为纯粹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而发生。因此,公民参与是一个比政治参与外延更广的概念。尽管如此,根据不同的语境,这两个概念还是在本文中交替出现。

  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把新中国并不长的历史划分为两个决然不同的时期。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道德化政治向利益化政治转移。为了适应这种政治转型,政府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型。所有这一切,都推动了公民参与,这也是其他民族国家建设所碰到的政治经济关系。有意思的是,这种基于历史经验而总结出来的、流行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现代化理论又碰上了互联网这样的技术革命。政治生活的网络化既是对现代化理论的挑战,也是对遭遇网络的转型国家的重大挑战,公民参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展,从而对政治形成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参与的主体、参与的形式和机制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公共参与也推进了中国治道变革,尽管有序的公民参与亟待建设。

  不可能以一文的篇幅深入研究30年来公民参与与中国治理变革的关系,本文只能算是一个宏观上的评论性观察,并因此具有划分类型的“类型学”特征,从而提出相关的理论思考。

 

 一、公民参与主体:理想型—利益型—泄愤型



  在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公民参与的主体类型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状况就决定了,公民参与的主体不但有参加选举政治的公民个体,更多的是无组织的“群体”(大学生、弱势群体以及网民)以及为实现特定利益而结成的“团体”。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主体特征是由制度环境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政治行为方式决定,可以分为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公民参与,这些参与方式决定了中国的公民参与既有影响政府的活动,也有为了直接维护参与者自身权益的活动,而有的政治性活动只是为了泄愤。根据公民参与所要实现的目的,我把公民参与的主体划分为“理想型公民参与主体”、“利益型公民参与主体”和“泄愤型公民参与主体”。

 1.理想型主体。理想型主体主要是指1980年代的大学生群体和新世纪以来的部分网民。

  (1)大学生群体。在整个80年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参与活动主要表现为以大学生群体为主体、以追求政治理想为目标的“街头政治”活动。为什么整个80年代的政治参与主体都是只有理想而无个人利益的大学生群体?原因很复杂,至少以下两点是不容置疑的。第一,政治体制改革的浪潮。十年“文革”使很多人认识到,中国绝不能再发生因体制不能纠错而导致的灾难,因而以民主政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在“文革”结束以后立即启动,80年代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一样轰轰烈烈,1987年党的十三大把政治改革推向高潮。这些改革诱发了充满激情和理想的大学生群体的参政热情。第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反思“文革”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在反思中,很多人产生信仰危机;在改革开放中,人们更多地了解了外部世界,而改革不同于革命,不可能和过去断裂。这样,思想与思想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都形成巨大冲突。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必然在充满激情和理想的群体中爆发出来。

 1.理想型主体。理想型主体主要是指1980年代的大学生群体和新世纪以来的部分网民。

  (1)大学生群体。在整个80年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参与活动主要表现为以大学生群体为主体、以追求政治理想为目标的“街头政治”活动。为什么整个80年代的政治参与主体都是只有理想而无个人利益的大学生群体?原因很复杂,至少以下两点是不容置疑的。第一,政治体制改革的浪潮。十年“文革”使很多人认识到,中国绝不能再发生因体制不能纠错而导致的灾难,因而以民主政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在“文革”结束以后立即启动,80年代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一样轰轰烈烈,1987年党的十三大把政治改革推向高潮。这些改革诱发了充满激情和理想的大学生群体的参政热情。第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反思“文革”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在反思中,很多人产生信仰危机;在改革开放中,人们更多地了解了外部世界,而改革不同于革命,不可能和过去断裂。这样,思想与思想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都形成巨大冲突。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必然在充满激情和理想的群体中爆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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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12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46)

在上述政治和法律背景下,在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即1980年选举中,候选人、尤其是一些高校的大学生候选人,以竞争式选举的方式向选民推广自己的政治主张。可以认为,1980年选举是“文革”以后第一次大规模的以民主政治为取向的政治参与活动,尽管此前还有以“西单民主墙”为代表的“大鸣、大放”活动。从此以后,在整个80年代,几乎每年都发生规模不等的学生运动,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986年底和1989年春天的学生运动。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诱发的学生运动,运动中的口号和目标最终都是“民主”、“自由”,比如1986年底的学生运动因北京大学物理系学生被一社会青年伤害致死而引发,1989年学生运动因纪念胡耀邦而诱发。

  自由与民主是人类的普世价值,因而追求这样的普世价值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街头政治”是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好形式?今天很多人会给予否定性回答,尽管他们可能曾是“街头政治”的参与者。

  即使在利益政治的今天,大学生群体依然可能是理想型主体,他们的活动方式可能从“街头政治”转向互联网参与。当然,理想型网民决不只包括大学生群体。

  (2)理想型网民。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社会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带动了公民参与,经济增长和公民参与要求的增加又推动着政府的制度化建设。和早发达国家和早转型国家不一样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类似的政治经济关系遇上了其他转型国家没有遇见过的互联网。这个前所未有的技术革命对中国的政治发展构成重大挑战,也为中国民众的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近十年运用网络技术的人以几何基数增长:上网电脑数量从1997年的29.9万台增加到2007年的7800万台(家庭上网电脑);网民从1997年的27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2.1亿人(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手机拥有量突破215亿部。网民是近十年来新兴的政治力量,但是不能把网民当作一个整体。不但网民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同一个网民还可能充当多个角色或彼此冲突的角色,对待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态度。就作为一个群体而言,有的网民更关注理想性议题,有的网民更关心利益性话题,有的网民只不过泄愤而已,有的网民甚至同时可能在上述三个领域游走。据此,我把他们分为理想型主体、利益型主体和泄愤型主体。

  理想型主体是指那些因公共利益或公共话题而影响公共权力的网民。盛行于80年代的理想型政治参与在90年代一度沉寂,但是到了本世纪,网络技术为理想型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和契机,理想型政治参与又重新成为中国政治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变量。但是不同于80年代的理想型参与,新世纪以来的理想型参与大多着眼于具体的公共议题,而非80年代的那种动辄自由民主的抽象诉求,因而通过网络而进行的理想型参与更能到达目的。例如,从几年前的南丹矿难和宝马车主故意碾人案,到2007年的“黑砖窑”事件和“最牛县委书记”案【注释:2008年1月,《中国法制报》下属的《法人》杂志刊发了一篇报道辽宁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官司的文章。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派警察到北京,称记者涉嫌“诽谤罪”,并要拘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西丰县公安局1月8日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张志国因此被撤职】,都因网民的参与而东窗事发或改变了事件的结局。参与这些公共性事件的网民就属于理想型主体。

  2.利益型主体。由于80年代的经济改革在计划与市场之间徘徊,传统的利益结构并没有发生革命性变化。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所推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并开启了中国利益政治的新纪元。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经济权力,权力主体是企业家阶层,企业家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必然造就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市场经济的推进又是政府退出某些领域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因而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出现了,替代政府而行使传统的管理职能,或者与政府一道而成为治理的主体。因此,这里的利益型主体专指具有公民属性的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组织,而不包括其他的具有“官”的属性的利益集团,比如行政垄断特征的企业型利益集团和官商同盟性质的企业型利益集团。〔2〕

  (1)社会弱势群体。大体包括农民、农民工、蓝领产业工人与雇员、个体工商户、城乡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他们是一种潜在的、非组织化利益集团。这种潜在的利益集团因为具体的特定利益而形成,具有来得快、去得快的组织特征。他们既是社会弱势群体,更是政治弱势群体,政治上处于原子化生存状态,没有组成社团的动力、能力、资源与相应而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他们掌握的经济资源仅能维持生存,大规模地转换成为政治资源的可能性很小,几乎没有政治上和文化上的话语权;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其政治权利又被排斥,还不时受到政治权力的侵犯;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在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没有发言权,其利益受到政府侵犯时,出于搭便车意识、解决成本过高等因素考虑,一般很少采取集体行动,除非其群体性生存受到极度威胁。总体上来说,他们在阶级现实和阶级意识方面都处于一种碎片化的状态,按照查特吉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建构起来的。”〔3〕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它们基本上是一个被遗忘的“忍气吞声的集团”。〔4〕

  非组织化利益集团虽然不如组织化利益集团那样明晰可辨,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它们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重要性。部分无组织利益集团恰恰是暴利行业利益集团崛起的产物。尽管由弱势群体形成的利益集团在多数情况下采取忍气吞声策略,然而,一旦采取行动,就可能对政治过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些群体的活动已经是过去十年里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并对于公共政策的改变有着重要影响,因而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利益政治现象。

  (2)自治性民间社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国家治理的需要,党和国家也逐步而谨慎地退出一些原来严格控制的领域,交由民间社会实行自治,并允许一些有共同利益的群体组建社团。官方统计表明,近10年,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迅速发展,从1996年的1814万个增加到2005年的32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500多个),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5312万个(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在这些民间社团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组织者是新兴中产阶级或企业主阶层,由于巨大的攸关利益,企业主阶层既以个体身份参与政治过程中,也以组织化的方式即组建社团而表达自己的利益。中国的民间组织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政治性利益集团,但其中也包括许多能够在相关政策决策过程中起不同程度作用的利益集团。也就是说,很多全国性社团在政治过程中并没有西方背景中的社团型利益集团的作用那么大,但是在一些地区,地方性民间社团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

  (3)利益型网民。利益型网民是指那些自身权益受到公共权力侵害而通过网络进行利益表达的网民。不同于传统的无组织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利用网络而表达利益的网民往往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或有体面职业的公民群体。在2003年安徽芜湖市发生“乙肝歧视案”后,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一波又一波的网络讨论,迫使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2005年1月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成为公务员。同样,2007年夏天,厦门市民通过网络动员而抗议政府规划的威胁到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化工项目,迫使厦门市政府停建能为厦门市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的历史上最大的化工项目。这样,为特定利益而通过网络参与的利益攸关者,都是典型的利益型主体。

  3.泄愤型主体。泄愤型主体是指那些无特定目标、为发泄私愤而临时聚集起来的无组织化社会群体和网民。在泄愤型网民中,其中不排除与理想型网民和利益型网民部分重叠的可能性。

  现代性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挫人群急剧增加,他们可能在家庭中受挫、在社会交往中受挫、在体制中受挫。而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受挫人群更加庞大,他们除了面对现代性困惑外,还可能面临失业、生活困难的压力。从心理学上说,发泄有利于疏解因挫折而形成的压力和郁闷,网络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最大的发泄渠道。很多非理性、非规范化、甚至违法的“群体性事件”和网络事件,其实都是在发泄私愤,有的进而演变为“暴民政治”和“网络暴民”,不顾法律和道德底线而一味地宣泄情感和不满(注释:一个跳楼自杀女子在博客中控诉丈夫的婚外情,引发无数网民对“第三者”的违反道德底线的“道德惩罚”,甚至不断地打电话骚扰、恐吓“第三者”及其家庭),由泄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演变为打、砸、抢、烧(比如重庆万州事件和安徽池州事件,分别参见范伟国:“重庆万州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打人引发群体性事件”【注释:《北京青年报》2004年10月20日),王吉陆:“安徽池州群体性事件调查:普通车祸变打砸抢烧”(《南方都市报》2005年7月1日)】。在这类事件中,看不出参与者的私愤以外的动机和目的。

  我们将会看到,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以不同的方式表达愿望和诉求,从而也产生了不同的政治结局和政治产品,有的公民参与事实上中断了既定的政治建设方向,而有的公民参与则积极推动着政治建设,促进治道变革。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14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47)

 

二、公民参与的形式与机制



  在学术界,人们习惯于把那些根据法律规定而参与政治的活动称为制度性参与,比如投票、信访、网络参与以及民间组织的公共治理行为,而把那些没有法律规定或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有冲突的行为称为非制度性参与,比如街头政治和被称为“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抗争。这种分类并不十分准确,因为所谓制度性参与含有非法律性的行为,比如网络参与中的一些违法言论;所谓的非制度性参与也并非没有合法的成分,比如“群体性事件”中的“依法维权”行为。为了描述上的方便,本文还是接受公民参与形式的“二分法”(除了这里列举的参与形式外,还有公民加入社团(党、团)、党政系统的利益表达等机制)。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泄愤型活动中,泄愤型网络事件在法律上具有模糊的空间,而由泄愤导致的具有暴力色彩的“群体性事件”是典型的违法活动。

  1.制度性参与

  一是选举与信访。民主选举、尤其是村民选举是我国政治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因而得到学术界的巨大重视,本文在这里不再赘述,在此主要观察作为制度性参与的信访问题。

  依据199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是指社会成员利用来信、来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申诉问题以及检举揭发,并依法由相关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活动。可见,信访既是公民因自己的利益而主动接触公共权力机关的一种渠道,也是上级了解社情民意、监督下级的一种制度安排。

  信访制度在新中国建立时就有了,只不过那时是为了了解民意,而到改革开放以后信访制度才具有更多的利益表达功能。处理信访的重要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做到“小事不出村、乡(车间),大事不出县”。但是,在实践中,信访制度的功能出现变形。比如信访条例规定的“回避制度”(即案件有关的政府一方当事人应该回避案件的处理)不能落实。更重要的是,信访主管部门在整个体制的地位决定了它不能有效地实现信访制度中的利益表达功能,因为它只不过是党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而被诉对象大多是信访部门的上级领导或者同级同僚。这样,“越级上访”就成为一种制度的必然。据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透露,信访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拖欠工资、农民负担、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等,其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得到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转引自何增科“民主化政治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道路”,《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为了避免过多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对中心城市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信访条例》作出了有关“收容”、“遣送”、“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带回”等制度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手段变成了打击上访人的便利途径和有力武器。大量的新闻报道把这一信访运作的潜规则揭露出来。“劫访”,就是上访者针对这一现象创造的新名词,指的是当地政府派人把上访者“劫”回去。中办国办人民来访接待室因此曾发出过通告,规定:各地驻京工作组和来京工作人员今后不得在中办国办人民来访接待室门前及附近路口拦截、盘查上访人;各地要撤走在中办国办人民来访接待室门前及附近路口的工作人员和车辆。由此可见这种现象的盛行。

  从正常的来信来访到越级上访,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而这种转化的常规性正好说明制度安排的性质与参与形式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我们将在最后一部分加以讨论。

  二是民间组织的公共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信访是弱势公民个体或弱势公民群体的非组织化的制度性活动,而改革开放中的新兴阶层(比如企业主阶层和其他中间阶层)则以组织化的方式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比较有效地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作为新出现的现代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在保持基本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地与国家进行互动。同时民间组织面临法律、人力、资金、信任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困境,在政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态度具有二重性,即国家意识到必须让这些社团承担一定的功能,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也有利于实现“良治”。同时,由于中亚国家“颜色革命”以及国内不良组织如“法轮功”的影响,执政者自然担心一些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目的。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国家对民间社团必然要实行分类控制,限制其自主性和在具体区域或行业内的数量与密度。即使是这样,在个人力量与资源无法完成利益诉求或实现时,一些公民组成社团,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和手段(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努力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比如在邮政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民营快递业发达的上海由多家快递公司选出代表,进京联络多个相关部门。〔5〕当然,在中国政治过程中,民间组织的利益诉求是否能够输入政治体系,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北京的著名自治社团“自然之友”,保护滇金丝猴、保护藏羚羊行动是两个比较成功的案例,其成功在于其行动得到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6〕相反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京密引水渠修砌过程中,三个环境保护自治社团认为要用水泥封砌原有渠道的两侧和底部,该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并为此促成了与北京市政府对话,但对话没有取得成功,该工程已经按政府原计划方案完成。成功的与不成功的案例都表明政府对社会仍然有着绝对的优势,决定权仍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

  在地方治理中,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民间组织起到了聚合、表达其成员利益的角色。2007年3月24日,在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上,会长吕红兵直接地表达了上海律师参政议政的要求:“抓住明年是市人大和政协换届时机,争取进一步增加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的名额。”在2007年上海“两会”上,上海市级律师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又新提出了近20份颇有见地的提案、议案。在温州,2002年至2003年间,8213%的温州商会向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超过50%的温州商会中有1—3人甚至多达15人参与人大和政协。〔7〕中国新兴的民间组织不但影响和改变着政府的政策,还直接推动着治理结构的创新,从而为“善治”提供了可能。

  三是网络参与。网络的出现为公共领域的重构提供了可能。网民的网络参与议题主要集中于公共政策、公民权利、民族主义、自身利益以及情感宣泄等方面。我把围绕公共政策、公民权利和民族主义的活动称为理想型参与,但是其中并不排除泄愤的成分,比如利用民族主义议题;因自身利益的参与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型参与;为纯粹宣泄情感的活动是泄愤型参与。

  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网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既是网民的主动诉求,也是由于政府法制化建设的推动。当中国最高领导人说从网上了解民意后,网民参加公共政策讨论的热情更加高涨。2006年《劳动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短短1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到了19万件意见,其中报刊刊登的有145件,群众来信1280件,其他都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得以传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列举了本次征求意见的三个特点:一是参与面很广,有用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普通劳动者。这些意见,来自全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二是基层普通劳动者的声音表现比较充分。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收到意见的65%左右。三是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的准备,很有建设性。①网络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意识增强,同时也降低了参与的成本。①http://www.newjobs.com.cn/news/newsmo.jsp?num=11513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16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48)

 伸张公民权利。在现实政治中,司法不公正是诱发事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不公既可能表现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也可能表现为对强势群体的不正当保护,因而网民维护公民权利的行为既可能是为受害的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也可能是对不当保护的强势群体的声讨,并最终改变司法结果,正义得到伸张。例如,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案在网上公布后,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一天之内合计就达到万条,对判刑轻重表示质疑,以至最高法院后来要求重新审理。

  张扬民族主义。2003年被称为网络民族主义的发轫年,其突出表现是一些网站组织了包括网上签名在内的多起抗议活动。6月,组织了登钓鱼岛的保钓活动。8月初,在网上组织万人签名反对京沪高速铁路使用日本新干线技术,赶在日本高官来华游说前将征集到的8万个签名送交铁道部。8月底,在北京和上海的日本使领馆进行小规模的示威,抗议日本政府允许本国民间人士登上钓鱼岛。“8·4”日军遗留齐齐哈尔毒剂泄漏事件发生后,又组织“声援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受害者,网站联合声明和网络签名行动”,仅仅在一个月内就得到来自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及海外民众人数逾100万之多的签名支持。网络参与的群体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的表现,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8〕在民族主义问题上,更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因此,网络民族主义虽然具有价值追求和理想主义的成分,但是其中的非理性和情感宣泄成分也是不容否认的。其积极作用是,有研究者以“强国论坛”为例,网络民意具有强大的政治批判和监督作用,〔9〕注重于情感抒发和政治沟通,但不是为了获取政治权力或直接制约政治权力的实施。〔10〕

  维护自身利益。与涉及全国性的理想型议题相比较,维护利益型的网络参与往往限定于特定人群和特定地域,同时参与的目标更明确,网络表达也更理性。维护利益型的网络参与不仅有可能改变国家的法律法规,让作为制度的法律更合理,如前述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事件”,还可能直接改变政府的具体政策,厦门PX项目是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建议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的提案,一些居民、学者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问题提出较大异议。接下来的两个月间,手机短信带给更多的人环境恐慌。通过网络组织,厦门在2007年初夏发生了一场举世瞩目的“群体性事件”。厦门市政府最终决定项目迁址。可见,网络利益表达已经构成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网络泄愤行为。现实生活中的泄愤行为会有很多代价,而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便捷性决定了很多人选择网络事件来发泄自己的情感和不满。一个13岁的女孩因为说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便成为很多网民的攻击对象,人肉搜索、谩骂、嘲弄甚至是侮辱,到处是攻击这样一个小孩子的视频、图片、漫画、文字,甚至充斥着真正“很黄很暴力”的谩骂和色情。针对类似的网络事件,有人这样评论:“全部是针对普通人: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所有事件,全部是被煽动的弱势网民,去伤害更弱势的个体。让群众去斗争群众,让弱者去攻击更弱者,让谎言去揭露谎言,让流氓去批判强权。”〔11〕称这样的网民为“暴力群体”并不过分。事实上,泄愤事件往往会变异,在泄愤中否定任何权威,挑战现存秩序。美国著名学者克利福特·斯托尔所言:“网络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12〕因此,这种不受任何规范制约的自由参与极有可能导致政治信息的泛滥。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领域,甚至是一种新型市民社会即网络市民社会。〔13〕网络市民社会的虚拟性是网民们大规模直接参与政治的重要前提。

  2.非制度性参与

  最为典型的非制度性参与是1980年代的大学生“街头政治”和1990年代开始的弱势群体的“群体性事件”。二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由于“街头政治”已经是过去时,而“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常态,论说的重点是常态性政治现象。

  “街头政治”。如前所述,在整个1980年代,几乎每一年都会发生规模不等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社会运动,无论是什么原因诱发,最终目标都是民主和自由这样的理想价值。1989年政治风波,标志着“街头政治”走上了不归路。

  “街头政治”的首要特点是无组织性,或者说是无组织化政治力量的活动———尽管每次运动中都有主导者。无组织性就决定了它的无目标性,尽管每次都要求民主自由,但是民主自由这样的目标是空洞的,空洞的目标等于没有目标,没有目标的活动是不能达到其目的的。因而,无组织性和无目标性又决定了“街头政治”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特点。“街头政治”虽然来去匆匆,但是其后果和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虽然每次运动的兴起都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因表达渠道不畅通而选择的一种手段,但是非理性成分也起了重要作用,影响了政治稳定,结果几次规模较大的“街头政治”都迫使正在进行中的改革中断,至少暂时中断。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

  “群体性事件”。弱势群体更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问题,对改变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当前的问题是,即使在与自己具体利益相关的问题上,弱势群体基本上也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政治过程表达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这与制度安排有关。以人大制度为例,人大代表是代表国家还是社会?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代表占总代表的比例高达60-70%,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14〕这无疑大大缩小了人大代表的代表范围与广度,实际上是使权力更加集中。一些重要的制度设计,也忽视了提高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的合法性与能力。如中国劳动立法侧重增加工人的个人权利,而没有为他们提供有重要意义的集体权利,如承认工人的罢工和集体谈判等权利。工人集体权利的缺失,使个人权利很脆弱、空洞,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常常被忽视。〔15〕如此的制度设计,无组织化利益群体没有利益表达机制,那么,参与决策过程也就无从谈起,冲突因之难以避免。他们中间普遍存在着对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的“不利用”、以及“表达无门”、“表达无用”的现象。他们的表达渠道,基本上也被局限在最基层的行政机构,〔16〕以及事后表达,即政策实施过程中权利受到侵犯后,再进行维权,以引人注目的“政治抗争”(在中国被称为“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正如阿尔蒙德所说,“在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由富人掌握,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17〕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18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49)

从1990年初以来,“社会抗争”以几何级数增长。“社会抗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原因:1990年代中期前后有30%因为企业改制过程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不到位引发的;到了本世纪初,由于“经营城市”和农村中的土地征用高潮,从2003年到2005年,“社会抗争”事件急剧增加,65%是由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引起的,失地农民多达4000多万。〔18〕但是,很多“群体性事件”并非因民生或经济利益而起,而是因为民众中存在不满情绪一个偶然的事件而诱发的暴力活动。如果说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维权抗争”,那么因不满情绪而诱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称为“社会泄愤事件”,其特点是因偶然事件而突发、无明确组织者、参与者无利益关联而只是为了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19〕

  可以对“街头政治”和“群体性事件”做一简单比较。无疑,它们都是在制度化不高的情况下的政治选择,但是一个是典型的理想型参与,一个是典型的利益型参与。这种差别就决定其影响的不同。在理想型参与中,发生在一所学校或一个城市的事很容易波及到其他学校和城市,甚至演变为全国性政治。这是因为大学生群体具有共同的或类似的理想与要求。因此,理想型参与具有共振性。在单一化的社会结构,这个特点足以威胁政治稳定。在利益型的“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事件都是针对特定的利益目标,彼此孤立而不相互结合,不具有共振性,因此它们又是个体性事件。在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中,不具有利益关联性的“群体性事件”应该被当作利益表达的常态,它们与政治稳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重大群体性事件连接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第二,经济问题政治化。第三,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第四,境外政治力量涉足中国国内群体事件。〔20〕因此,“群体性事件”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数量如此大的“社会抗争”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政策出现了问题,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执政者必须对此做出回应。有必要认真研究“群体性事件”与政治稳定的关系。

  三、公民参与与治道变革



  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博弈均衡,但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领域,国家和社会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总体上看,一个国家的宪法层面的制度结构更多的是国家的“人为设计”,而制度结构之下的有关制度安排却可能是社会的“自发秩序”。但是,自发的观念和秩序只有被纳入国家的组织体系,它们才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有可能最终促使制度结构的改进。这是比较制度变迁的一般性经验,当下中国的经验也正验证着一般性经验。也就是说,“自发的”公民参与推动着中国的政策转型和制度创新。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公民参与所存在的问题。

  1.公民参与与政策转型

  在大多数情况下,利益型公民参与直接针对的就是政府的政策个案,因而最常见的结果公民参与改变具体的政策,比如公民参与迫使厦门市政府PX项目迁址。这是第一个层次的政策改变。

  第二个层次是行业政策的改变。一些能够直接影响到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的特殊群体,如知识分子、大型企业的工人和退伍军人,其“社会抗争”能够直接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例如,1980年代知识分子与党的矛盾经常转化为社会冲突(学生运动和意识形态对抗),在1990年代后期大幅度改善教师的住房和提高工资以后,知识分子和共产党的关系空前融洽;当几万大庆石油工人上街抗议不利于自己的企业改革措施时,中央政府就决定停止执行“买断工龄”的改革;当退伍军人开始有组织地抗议时,中央政府出台了提高他们福利待遇的规定【注释: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参见http://www.gov.cn/jrzg/2007-07/22/content_692768.htm】。

  第三个层次是公共政策的转型。那些看上去彼此不关联的“群体性事件”,却因为其不断攀升的数量和规模而促使公共政策转型。任何国家政治现代化过程中都会出现“社会抗争”政治。我认为,西方国家的“社会抗争”主要是因为国家干预不力、劳资关系引起的,而中国的“社会抗争”则主要是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引发的。根据中国官方的最新信息,80%的土地违法案件都是由地方政府引发的。〔21〕我们已经知道,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中的过度干预是因为他们与房地产商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利益同盟。因此,政府过度干预中形成的官商同盟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数量如此大的“社会抗争”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政策出现了问题,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执政者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作为对过去社会———经济政策重新审视的结果,就是胡锦涛———温家宝所提出的新型公共政策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社会抗争”政治就如同西方的选举政治,是一种迟钝但有力的改变政策的方式。

  2.公民参与与民主政治

  公民参与不但改变着不同层次的政府政策,还直接推动着国家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具体表现为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直接参与民主的兴起。

  选举民主。在公民参与的意义上,选举民主主要是指社会自治活动中所自发形成的、以村民选举和乡镇一级“公推公选”为代表的基层民主。党内民主是一种选举民主,但不能在公民参与的范畴内论说。

  协商民主。选举是民主的第一要义。但是,选举只是解决“谁统治”的政治问题,并不能回答“如何统治”这种更具程序性的行政难题。正因为如此,虽然村民选举早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但是“群体性事件”却越来越多,倒是协商民主提供了救济之道。例如,广东省惠州龙门县永汉镇马星村以前是出名的上访高发村,去年该村破天荒地成了“零上访”村。促使发生这一明显变化的是惠州市推广的“四民工作法”:民主提事,集智于民;民主决事,行权于民;民主理事,自治于民;民主监事,取信于民(“广东农民通过‘触摸式民主’享受权利”,新华网广州1月19日电)。显然,“四民工作法”和著名的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都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20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50)

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发展出一套成熟的协商民主理论,但存在着丰富的、多层次的体现协商民主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政治实践,例如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民主恳谈、公民评议会、村民(居民)代表会等。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主体在理性基础上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审议。协商民主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主,强调的是公共权力运行和达成共识的过程。如果将协商民主理解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商”,协商民主也是一种治理形式。〔22〕何包钢归纳了这些制度和实践的共同特征1)在下结论前,让人们到桌边并鼓励他们畅所欲言;(2)参与者有充分的时间来参与协商过程,并有少量的时间参与讨论;(3)在协商的过程中,尽管有不同的意见,参与者被要求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交换意见。他认为,社会主义政治系统和文化鼓励群众参与、强调磋商的传统成为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23〕因此,协商民主理论一登陆中国,就吸引了知识界和政界的关注。有人认为,选举加协商的互补性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协商民主可以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24〕有学者甚至认为,协商性民主在价值上优于竞争性的选举民主。〔25〕

  我认为,浙江和广东的一系列制度创新表明【注释:参见《“民主执政”的基层范本———浙江温岭见闻》(新华网,2007年11月11日);《我国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让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新华网,1月17日);《广东农民通过“触摸式民主”享受权利》(新华网广州1月19日);《浙江:“乡村典章”实践中国基层民主》(法制日报,2008年01月11日)】,在基层民主中,选举本身并不能解决权力约束问题,也不能解决官民矛盾问题,协商民主则能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因而,协商民主不但是对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甚至是一种替代性的民主形式。事实上,经村民协商出来的政策,由选举出来的权力机关去执行。

  参与式直接民主。本文所指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本质上都属于参与式直接民主的范畴。美民主理论家科恩认为,民主政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关键都是民众参与。〔26〕但是,中国的国家规模和现行选举制度决定了,直接的选举民主只能停留在基层,直接的官民协商政治也只能限定于基层,县级以上只能实行间接选举,实行“代议制”。网络使得大规模的参与式直接民主成为可能,事实上公民已经通过网络参与到各种议题中。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认为,“在立即可分享信息的时代,代议民主制已过时,参与式民主变得重要。”〔27〕传播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M.Mcluhan)预言:“随着信息运动的增加,政治变化的趋向是逐渐偏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立即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28〕这些预言在中国正在被验证着。

  公民全面的参与是网络民主区别于以往民主形式的最典型的特征。网络民主是一种成本低廉、操作简单并快捷地实现公民要求的一种民主形式。与流行的代议制民主体制比较,网络民主不需要中间环节,大大激发了公民参与的热情。因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网络民主都是一种最受欢迎的新型民主形式。并不夸张地说,网络正在改变着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施政方式。原因在于,第一,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沟通体制和信息传递方式,传统的等级式的、以行政为主导的单一信息沟通体制不再有效,信息沟通变得平面化、快捷和多元,因而“黑箱信息”越来越困难,信息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信息沟通体制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政治对象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第二,政府面对的“群众”(网民)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具有明确身份的群体,而是一个流动着的、甚至是身份不明的群体。网民的这种新型群众特征无疑是对习惯于传统“群众路线”的政府的挑战,执政党和政府必须走一条“新群众路线”。

  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建立起了电子政务系统,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几大网站既是网民了解信息的渠道,也是他们表达利益和传递信息的平台;从总书记、总理到省委书记、省长,再到市委书记、市长,都直接从互联网上了解社情民意。

  但是,既然是一种参与式直接民主,今天的网络民主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奴隶制社会的直接民主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暴民专政”和无政府状态的可能。网络技术带来“数码鸿沟”(digitaldivided),将大部分公民“拒之门外”,使公民参与处于不均衡状态,形成了少数人的“信息霸权”和事实上的“少数派权力”格局。在信息化时代,在网络民主中,似乎有无数个参与者,由于他们很难达成共识,结果整合严密的少数派异军突起。“以那些能最有效地动员自己特殊利益的部队的人为特征的时代即将到来。少数派的否决代替了多数派的表决。”〔29〕少数派通过“信息轰炸”和“信息伪造”,使互联网成为全世界都在阅读的“一面大墙”。例如,在网络泄愤事件中,铺天盖地的“民意”并不是社会多数成员的意志;在网络民族主义事件中,以极端言行构建“我们”和故意捣乱的意识也不容忽视。〔30〕因此,“少数派权力”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控制的强化,“在直接民主的幌子下,建立以公民投票为基础的专政”。〔31〕必须认识到大规模的参与式直接民主的痼疾。

  3.公民参与与“善治”

  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治理结构。但是,无论是当下的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局限于基层政治层面,中层政治中的治理问题似乎还没有涉及。何况,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并不必然导致“善治”,因为它主要解决“谁统治”而不能回答“用什么统治”和“如何统治”这样的行政问题,不能回答如何实现“善治”。改革开放以后兴起的公民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自发地创造出实现“善治”的治理结构,即官民共治和“民”作为治理主体。

  官民共治。如果说统治和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治理的主体则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力量。治理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博弈。官民共治主要体现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共利益,二是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在公共利益如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上,有时国家或上级政府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以制约地方政府或特殊部门的利益,如前述的金丝猴保护和“怒江争坝”项目中,民间组织通过与政府的合作而达到初衷。但是,同样是环境保护项目,比如太湖水污染问题上,环保组织的作用就很有限。因此,民间组织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因组织的类型、所处政治时空等因素而存在很大差异。整体上看,民间组织显示出一定的自主性和行动能力,“仍然受到国家的控制,总体上还是属于‘国家法团主义’(statecorporatism),同时也表现出向‘社会法团主义’(socialcorporatism)过渡的一些特征”。〔32〕

  同样,在涉及参与者切身利益的议题上,官民的合作博弈已经出现在沿海发达地区的中层政治中。例如,2005年开工的粤港高速公路在深圳遇到20多万居民的反对,因为担心每天6万辆车的流量会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活质量。居民们组织起来,捐款集资,聘请名律师与政府谈判。在这种条件下,政府也没有强行施工,而是聘请北大和清华的环境工程专家参与评估。最后,政府修改了施工方案,从原初的地上公路修改为半地下公路,最后变为全封闭地下公路。在该事件中,官民谈判持续两年,政府增加预算13亿人民币,但是居民却很满意,把公路上面的城市公园命名为“和谐公园”。该案例说明,在一些发达地区,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成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自主性治理。在一些地区,在政府退出的领域,民间组织已经享有完全的自主性治理权,并且效果比政府的管理更好,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治理的转型。例如,浙江省义乌市是中国小商品交易中心,假冒伪劣商品曾经泛滥,政府屡禁不止,不得已,1995年,义乌市政府把治理责任交给“义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所组织的“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假冒伪劣产品基本得到抑制。再如,温州以烟具产品而闻名世界,曾几何时,质量低劣和价格恶性竞争让温州烟具行业处于萧条状态。〔33〕

  这些案例说明,在地方治理中,一些自治性民间组织具有较强的公共参与意识,能够积极汇聚表达成员共同利益,与政府达成良性互动。这既改善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国家应该大力推动这类组织的发展。倡导发展这类民间组织还有更重要的政治逻辑,即根据一般经验,基于私有产权的民间组织最终必然在政治上形成自主性利益诉求并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但是也有研究并不完全支持这种政治逻辑,认为“红色资本家”虽然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但是他们更愿意在既定的体制内进行利益表达。〔34〕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21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51)

必须指出的是,看起来这么多的变革和制度创新,其实只不过是中国政治中的“新生事物”,且具有巨大的地区不均衡性,远非制度安排中的一般性建制。我认为,中国的“新生事物”的效应被媒体和西方学者放大了,还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以推动更多、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俞可平教授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意思是需要进一步的思想解放。无疑,民主的演进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民主实现的过程也并非没有痛苦,这恰恰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必需的代价。因此,中国的大多数学者对渐进式中国民主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公民参与、尤其是新生社会阶层参与到什么程度,社会上和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对官商勾结而形成的“权贵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忧虑,有的学者则明确提出私有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应该有一个限度,“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加入共产党,被选举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但是不宜担任国家公务人员、人大常委等职务。..不容许、不重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错误的。但是,不加限制地参与,不讲原则的‘突破’,同样是不妥当的。这两种倾向在政治上都是有害的。”〔35〕

  

四、公民参与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公民参与中的最主要问题是非制度性参与。非制度性参与是怎么形成的?笼统地说,非制度性参与盛行是因为制度性参与不足的结果。那么,制度性参与不足的制度障碍又在哪里呢?

  首先,非制度性参与与政府法治化程度成反比。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职能更多地体现为统治和管理,政府行为具有更多的人治特征,因为在统治高于一切的政治中,法律必然居次要地位,甚至没有地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也是政府本身法治化过程。这些年来,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表现在公开性立法、行政决策程序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法》。法治化政府既是政府的自觉诉求,也是在应对市场经济压力和各种突发性事件中学习、建构的产物。无论如何,法治化政府的形成反过来又推动着公民参与,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更多的制度化渠道。比如,在公开性立法方面,每件法律法规草案公布后,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少则几千条、多则上万条。当程序化决策包含民主化和科学化因素时,比如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专家就会在体制内而非在体制外在贡献自己的专长的同时而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民众也会踊跃地参加火车票涨价、地铁票降价、电信资费等关乎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各种听证会,并在这种制度性参与中培养公民人格,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因此,法治化政府本身就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制度性参与就越多,非制度性参与就可能随之降低。

  不仅如此,由法治化政府的内涵可知,由于法治化政府本身包含着公民参与因素,公民参与的规模、形式与法治化政府程度成正比: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制度性公民参与的规模越大;相反,政府法治化程度越低,民众就越可能在体制外以非制度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从公民参与的角度看,政府法治化建设不仅推动着公民参与,还规范着公民参与行为,引导公民朝有序的制度性参与方向发展,形成稳定的政治发展。这样,法治化政府所带来的链条性政治关系就是:法治化政府———有序的公民参与———稳定的政治发展。

  其次,仅有法治化或制度化是不够的,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对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性质有着直接影响。信访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的缺失必然酿成众多的非制度性的“群体性事件”。再如,在中央-地方关系中,政治单一制(即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和下级主要对上级负责)和经济联邦主义(地方政府分享治权和财政权)的二元化结构,势必导致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强烈动机并必然与社会强势集团即企业家阶层的结盟,侵害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们表达无门而诉诸于社会抗争。〔36〕因此,非制度性参与不但与政府的法治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关联,也与制度本身的合理化程度有着直接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化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化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而当制度安排本身有问题时,法治化和制度化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最终还是以程序外的渠道解决问题。

  再次,非制度性参与与政府类型有着密切关系。在现代民族国家成长过程中,任何国家都会面临冲击政府甚至是政治体制的政治参与行为,甚至是革命性政治行为。比较而言,欧洲历史上的工人运动主要是因为国家作用不到位、劳资冲突引起的。而在中国,大大小小的群体性事件则是因为发展型政府的过度干预造成的。

  在现实政治经济关系中,企业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和倾向与其他转轨国家颇为相似。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垄断一切资源的制度安排,又由于官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企业没有政府资源的支持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在税收上形成了对某个行业或企业的依赖;不仅如此,很多地方政府官员也不满足制定规则和政策,对丰裕的物质世界情有独钟。互利性需求决定了企业与政府的相互依赖性关系。只要到各地去看看,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之间交杯换盏、莺歌燕舞的图景也绝非个案,于是出现地方政府被俘获的现象。对于俘获型地方政府而言,企业利益渗透到政府决策过程,从而形成有利于企业的规则或政策,结果就会带来社会公正问题。最明显的行业就是城市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的非法拆迁问题,很多城市中由于不公正的房屋拆迁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

  如果说俘获型地方政府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因为难于抵御的物质诱惑而自然性形成的权力与金钱的联姻,那么侵害型政府形成的直接原因则是国家权力太强大而不受约束;如果说俘获型政府是权力与金钱的联姻而造成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侵害,那么侵害型政府不但侵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还可能侵害其他阶层的利益。在地方政治中,尤其是在转轨政治过程中,原有的约束干部行为的理想和道德如为人民服务受到挑战,而新型的约束干部行为的法律法规又不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有待建设,使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处于事实上的放任状态,从而招致一个又一个的群体性事件。在现实政治中,侵害型地方政府主要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和公民权,从而引发众多的“群体性事件”。

  如果说法治化程度不高、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政府价值取向本身是导致非制度性参与的制度诱因,那么相应的对策就是建立法治化政府,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将发展型政府转变为发展与服务并重的政府。此外,在体制之外的公民社会意义上,如何让弱势群体合法、有序、畅通地进行利益表达,形成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平衡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五、公民参与的理论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的公民参与不但改变着政策,还直接推动着民主政治建设和治理结构的创新。公民参与的意义不仅体现在政治层面,还有很多值得深思的理论问题,其中既有一般性的理论问题也有政策性理论问题。最密切关系的问题是,中国的公民参与与政治发展理论是什么关系?技术对民主与政治形态有着怎样的影响?怎么看待公民参与所形成的自发秩序?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3-21 01:39 编辑 ]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26     标题: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51)

1.公民参与与政治发展理论的一般假设

  中国利益政治的出现验证了政治发展关于公民参与的一些假设,同时也在验证着发展带来民主的假设。〔37〕第一,经济发展导致各种组织和协会成倍地增加,大量的人参加这些团体中。在中国,目前仅全国性社团组织就多达1524个,〔38〕根本性地改变了过去由工、青、妇等八大人民群众团体一统天下的格局。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群体之间造成了某种紧张关系。市场化塑造的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权力,遵循“赢者通吃”的规则,必然在强势集团和弱势群体之间制造紧张关系,很多的非制度化公民参与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第三,社会经济发展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并扩大其职能。政府转变职能就意味着要从某些领域中退出,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一些新兴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行动范围的缩小,政府职能由过去简单的统治和控制转变为主导经济发展、规制企业和服务社会,政府职能更加复杂和多元化,因而受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就越多,使他们感到政府行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促使他们更积极地去影响政府的人事安排和政策过程。不仅如此,政府职能的转变带来了公民参与类型的变化,从过去更多的支持性公民参与转变为要求性公民参与。

  2.技术、民主与政治形态

  技术推动着民主。技术推动着公共领域的形成,而公共领域正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平台。〔39〕如前所述,作为一个后发国家,中国在面临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挑战同时,还面临着互联网技术与民主政治的挑战,这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所不曾遭遇的。首先,前述的互联网的一系列特性决定了公民参与的自由性、便捷性,随之而来的是公民政治效能感的空前提高以及参与规模的急剧增加。其次,互联网参与的特征使得直接式政治参与得以回归。直接民主转向间接民主是因为国家规模的扩大,而互联网空间的无限性和自由性使得国家规模不再是直接民主不可逾越的障碍。当然,即使在互联网时代,直接式政治参与的利益诉求还得通过间接民主即代议政治而实现,因为技术不可能改变权力的“寡头统治的铁律”。

  技术改变着政治形态。互联网在改变公民参与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人们耳熟能详的划分政治形态的标准无外乎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府体制等“硬制度”。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硬制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必须思考网络技术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为什么两个完全不同的“硬制度”国家,其政治过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以传统标准所定性的“威权”政府为什么有可能比一个“民主”政府更在乎媒体所传递的社情民意?在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的媒体的压力下,“孙志刚事件”和“肝胆相照网”都改变了中国既有的相关法律,进而促进着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些都是互联网的“议程设置”功能的典型事件。人们应该知道,“议程设置”概念本身就是民主政治下的话语,被“硬制度”定性为专制和威权下的国家基本不存在所谓的“议程设置”。因此,互联网已经改变了我国的政治形态,不能再简单地用西方政治学中的传统概念和标准乱贴标签。

  3.公民权利形成中的“自发”与“人为”

  无论是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还是技术与民主形式和政治形态的关系,其中的一条主线是公民权利问题。那么公民权利是怎么形成的?可以把公民的权利分为三类:经济权利(民生)、政治权利(民主)和社会权利(福利)。除了社会权利的实现是更多的国家(人为)设计外,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似乎都具有自发性。

  但是,国家对于不同的自发性权利具有不同的态度。就民众的经济权利而言,当国家无能为力时,国家也乐于让民众自食其力,不管以什么样的经济形式来实现他们的利益。这是因为,民众经济权利的满足一方面有可能触动作为国家代表的有关阶层的利益,但是经济领域说到底不触及国家的根本即统治权,何况经济权利的满足还往往能够巩固统治权。因此,对于自发性的经济权利秩序,明智的统治者(国家)往往采取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这就是为什么“自发的”经济权利能够容易实现。但是,与自发的经济权利载体的所谓的“自发的经济秩序”,也只不过是哈耶克式的极端经济自由主义的神话,因为经济从来不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而脱离政治规制的经济秩序最后必然走向破产并带来大灾难。〔40〕即使英国和美国在经济大萧条之前的“自由放任”称得上“自发秩序”,英美之后的后发国家则均是国家主导下的发展,德国和日本是这样,二战以后的新兴国家更是如此【[美]科利,《国家引导的发展:全球边缘地区的政治权力与工业化》,朱天飙等译,吉林出版集团公司,2008年;杨光斌,“制度变迁的路径及其理论意义:从社会中心主义到国家中心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7(5),第82~107页】。

  和经济权利一样,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众去争取,尽管国家也和努力保护民众的经济权利一样保护并增加民众的政治权利。我们已经看到,无论是政策的转变,还是新型民主形式的出现,或者是治理结构的创新,都是公民自发参与的结果,具有自发秩序的特征。但是,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比,自发的政治秩序具有更多的“人为设计”和国家权力特征,要来得更加艰难、更加漫长。

  因此,在政治权利和政治秩序问题上,中国表现出应有的审慎和渐进,一方面对基层民主进行鼓励和规范,比如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官方媒体宣传和推广基层政治中的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则努力设计“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样的中国式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保证中国发展的有序性。比较现代化的基本结论是,和没有民主与自由的结果一样,太多的民主和自由同样不利于经济发展。〔41〕然而,每个国家到底应该有多少自由民主,走向自由民主的道路是什么样的,自由民主的进度如何,历史文化很重要。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在自由民主的演进中的作用更不能忽视,因而自发秩序中必然具有更多的“人为”特征。

  

六、结语



  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程度取决于民众的参与程度以及通过公共参与而监督和控制政治的程度,因此,公民参与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主要指标,尽管大规模的政治参与并不必然导致理想的政治状态【关于公民参与价值的争论参见[美]J.沃科尔,“精英民主主义理论批判”,《美国政治科学评论》,1966年第60期;[美]R.达尔,“对‘精英民主主义理论’的回应”,《美国政治科学评论》,1966年第60期】。在当代中国的历史语境中,“文革”式政治参与③【西方学术界一般把公民个体的主动性参与叫做公民参与,而对于动员式参与则有诟病。在我看来,划分主动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是一种西方中心论的体现。即使在西方国家的公民参与中,大选时期的政治行为难道不具有更多的动员性?】曾带来政治动荡,因此人们对无序的公民参与依然心有余悸。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制度化参与的不足以及非制度化参与的盛行,使得人们对公民参与既有更多的期待也有不少的疑虑。

  无论如何,民主自由已经成为中国所接受的一种价值观。中国改革开放所形成的自由环境使公民得以参与政治生活,创造着活生生的民主形式,改善着地方的治理结构。因此,我们应该有信心。但是,政治权利和政治秩序的性质决定了,进步只能是渐进的。因此,我们又必须有耐心。

[ 本帖最后由 NZWJ 于 2009-3-21 01:31 编辑 ]
作者: NZWJ    时间: 2009-3-21 01:37     标题: “第三条道路”与中国公民社会(52)

 〔参考文献〕
  〔1〕杨光斌. 转型时期中国中央—地方关系新论: 理论、政策与实践〔J〕. 学海, 2007, (1).
  〔2〕杨光斌, 李月军. 中国政治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及其治理〔J〕. 学海, 2008, (2).
  〔3〕〔印度〕查特吉. 关注底层〔J〕. 读书, 1988, (8).
  〔4〕〔美〕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M〕.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191.
  〔5〕欧阳斌. 大陆立法游说集团浮现〔J〕. 凤凰周刊, 2006, (35).
  〔6〕赵秀梅. 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 一个初步考察〔J〕. 开放时代, 2004, (6).
  〔7〕郁建兴. 行业协会: 寻求与企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EB〕.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http: / /www. 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 asp? NewsID = 107649.
  〔8〕〔美〕凯斯·桑斯坦. 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 黄维明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9〕自赵金, 闵大洪. 对话闵大洪: 网络舆论———民意表达的平台〔EB〕. 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newmedia /2004 - 10 /22 / content _ 2115745.
  〔10〕王军. 试析当代中国的网络民族主义〔J〕.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6, (2).
  〔11〕麦田. “很黄很暴力”事件背后的文化怪胎〔N〕. 新京报, 2008 - 01 - 10.
  〔12〕比尔·盖茨. 未来之路〔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13〕曾凡斌. BBS的信息传播与政治民主〔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3).
  〔14〕王贵秀. 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官员代表大会〔N〕. 华夏时报, 2005 - 02 - 23.
  〔15〕Feng Chen, Individual R ights and Collective R ights: Labor’s Predicam ent in China, Communist and Post2Communist Studies40 (2007) , pp. 59 - 79.
  〔16〕陈映芳. 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J〕. 战略与管理, 2003, (6).
  〔17〕〔美〕阿尔蒙德. 比较政治学: 体系、过程和政策〔M〕.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 230.
  〔18〕汝信等编. 2005年: 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 2005. 177.
  〔19〕于建嵘. 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A〕. 日本法政大学. 多元化社会的政治参与论文集〔C〕. 2007.〔20〕郑永年. 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 〔N〕. 联合早报, 2007 - 01 - 16.
  〔21〕国土部要求严惩土地违法违规县乡成重灾区〔EB〕. http: / /news. sina. com. cn / c /2007 - 07 - 16 /025613453036.shtml.
  〔22〕俞可平. 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J〕. 学习时报, 166.
  〔23〕何包钢. 中国的参与和协商制度〔A〕. 陈剩勇, 何包钢编. 协商民主的发展: 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94.
  〔24〕李君如. 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N〕. 北京日报, 2005 - 09 - 26; 庄聪生.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6, (4).
  〔25〕林尚立. 协商政治: 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J〕. 学术月刊, 2003, (4).
  〔26〕〔美〕科恩. 论民主〔M〕. 商务印书馆, 1988. 40.
  〔27〕约翰·奈斯比特. 大趋势〔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 161.
  〔28〕马歇尔·麦克卢汉. 人的延伸: 媒介通论〔M〕.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234.
  〔29〕莱斯特·瑟罗. 资本主义的未来〔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255.
  〔30〕王军. 试析当代中国的网络民族主义〔J〕.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6, (2).
  〔31〕C. I. Alexander and L. A. Pal , D igital Dem ocracy : Policy and Politics in theW ired W orld , Toronto , Oxford UniversityPress , 1998 , p , xiv.
  〔32〕Jonathan Unger, “B ridges”: Private B usiness, the Chinese Governm ent and the R ise of N ew Associations, The China Quarter2ly, No. 147. ( Setp. , 1996) , pp. 795 - 819.
  〔33〕余晖等. 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理论与案例〔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39 - 45.
  〔34〕Bruce J. Dickson, Red Capitalists in China: The Party,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03.
  〔35〕朱光磊, 杨立武. 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形式、意义和限度〔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4).〔36〕杨光斌. 现行中央—地方关系下的社会公正问题及其治理〔J〕. 社会科学研究, 2007, (3).
  〔37〕〔美〕格林斯坦, 波尔斯比编. 政治学手册精选〔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2.
  〔38〕中国全国性社会团体目录〔M〕.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2.
  〔39〕〔德〕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 曹卫东等译. 学林出版社, 1999.
  〔40〕〔英〕波兰尼. 大转型: 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的起源〔M〕. 冯刚, 刘阳译.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8.
  〔41〕Robert J. Barro, Determ inants of Econom ic Grow th, a Cross - Country Empirical S tudy , Cambridge, MA: TheMIT Press, 1997.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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