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医生“扩权”更是为了病人 [打印本页]

作者: 顾汉研    时间: 2008-12-25 23:47     标题: 医生“扩权”更是为了病人

(转帖)

2008-12-25

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条款一旦通过,将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抢救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此举立即引起医务界和有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首先,正在审议的条款与当前正在执行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当前在医院内对危重病人进行的抢救程序,是严格按照现有法规的规定执行的,如果和其他法律条文有冲突,医生肯定还是以这两个法规基础,为准则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许多误会、争执和麻烦。如果新规得以通过执行,就必须得:或修订《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新规只适用于“无主病人”。

  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规具有一些片面性,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特殊个案,使得临床医生不知所措。2007年11月21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丈夫拒绝签字,妻子难产身亡。”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甚至在请示了上级主管部门后,医生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而不敢“违法”地实施最为有效的诊疗常规,进行剖腹产手术。

  临床医生在日常工作中,随机性很强。随时都可以遇到难以预料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医生本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和医疗规范当机立断。此时,任何其他与抢救无关的医疗之外的事务都可能会影响、干扰和延误对患者急救措施的实施,甚至会带来不可想象和无法挽回的后果。此时,生与死的概念就在以分秒计算的瞬间。此时,再去“依法”征得病人亲属同意和签字,势必会事与愿违。因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议的新规,无疑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当然,在新规制定和实施之前,不仅要对一些于新规相违背的现行法规进行修订,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司法解释,使其在执行中尽量能有据可循。

  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有资质和传统的正规医院,以及具有精益求精医术和救死扶伤道德修养的医生,在遇到医患纠纷时,他们并不怕承担责任,也不怕走法律途径,而最大的惧怕是医闹,是家属以死相逼的不理智行为。

  总之,为医疗立法,涉及千家万户,条条字字于生命息息相关,一定要在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下,慎之又慎,使其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欢迎光临 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BBS (http://www.fuaaj.org/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