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善治是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政府治理和公共治理属于政治管理的范畴,治理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体现着一定的政治价值。因而,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治理体制也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但与统治行为相比,治理行为的技术性因素要重于其价值性因素。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技术性的政治行为。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府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换言之,各国政府都希望有更好的治理。政府只有通过不断地进行自身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实现善治,因而,各国政府近年纷纷重视公共部门的创新,政府改革或政府创新便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例如,美国国务院专门成立了“行政创新中心”2.又如,为了推动世界各国政府的改革创新,改善各国的公共治理,联合国还与其成员国共同发起了“全球政府创新论坛”(Global Forum on Reinventing Government),至今已经举办了7届。3
从人治到法治。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十年“文革”最惨痛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强调“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 by law),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将民主与法制并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11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理论工作者开始倡导“法治”或“以法治国”(rule of law)。“法制”与“法治”,或“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后者除了强调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外,更强调法律是最高的统治权威,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法治的观念一开始就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9年9月9日的中发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就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该文件中甚至破天荒地使用了“法治”的概念。6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一些领导人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组织及党的领导人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166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其主要标志是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5],不久后,这一目标又被写进我国的宪法,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