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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肉搜索”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 [打印本页]

作者: kokachou    时间: 2008-8-27 12:11     标题: “人肉搜索”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

“人肉搜索”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

(转帖)

2008年8月27日

(早报)

  “人肉搜索”,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名词,正在成为中国互联网的“新宠”。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审判”,结果往往是公布个人信息令其无所遁形,有时更伴随过激性攻击言辞与行为,令这些“搜索对象”的身心遭受恶性压力。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更多来自法律界、社会学界、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呼吁,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现状

  “人肉”一出,隐私无处可逃

  “很黄很暴力”事件,成了2008年初国内最受关注的网络事件。仅仅因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北京一名13岁的中学生成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之一,她的个人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部曝光,网上还出现了大量“恶搞”其个人形象的视频片段……尚未成年的孩子在遭遇了“人肉搜索”的无妄之灾后,身心严重受伤。

  然而,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互联网上最为“一呼千应”的游戏。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的背后细节、隐私、背景,也成为互联网上一些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

  一个在网上多次参与“侦破”并自称“网络福尔摩斯”的上海女白领说,第一次参与网上侦破是那件著名的海艺学生虐师事件,“我当时和网上的好友一起通过视频截屏以及服装上的细节来分析排除,最后大家得出该学生‘来源’的结论。在大家声讨下,这个学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向老师道了歉”。

  这位“白领网侦”说,她还参与了一次《山楂树之恋》故事原型的寻找行动,最后证实这个美好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网侦’有时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世界的美好。”她说。

  其实所谓“人肉搜索”是由人工参与解答的一种搜索方式。遇到困难的人会在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社区和论坛上提出问题,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经验的人会对其进行解答、分析。互联网专家指出,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

  现在,“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对每次网络热门事件,“网侦”们几乎都会兴致高昂地参与“侦破”。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

  争议

  是伸张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今年以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人肉搜索’是网络优势的体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自由。”“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互联网上,“人肉搜索”不乏大量支持者。

  “人肉搜索”的对象林林总总,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

  一位曾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说,“网络环境比较宽松,体现的是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观点。”甚至有网友说,“谁能把握人肉搜索,谁就能超过Google”。记者采访的上海网友中,不少人对这种方式持支持态度。

  一位在外资企业长期从事网络管理的潘先生说,“有些‘人肉搜索’可能不合法,但从道义上说有‘一定道理’。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这让人感到恐怖”。在一家美国公司供职的王晓巍说。

  反对者则指出,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而“人肉搜索”的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说,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畸误与偏差。

  社会学家于海也认为,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法学博士后李建伟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这个界限其实很难界定”,李建伟说。

  破题

  管住“人肉搜索”服务提供商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

  “我们每个人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张健敏呼吁,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

  张健敏指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

  其实争论的核心焦点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商建刚说,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我们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商律师认为。

  张健敏也认为,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8-8-28 07:16     标题: 你愿意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吗?

你愿意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吗?



【中国日记之杨耕身专栏】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络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仅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但对此,也有学者不以为然,表示“管得太宽”。

  (8月27日《信息时报》)

  关于要不要专为“人肉搜索”启动立法资源,值得商榷。因为假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案成熟的话,“人肉搜索”作为一项关涉隐私权的行为,势将得到明确界定。所以,我们更需要的是一部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不过,尽管我不准备支持专为“人肉搜索”立法的动议,但并不表明我将采取支持“人肉搜索”的态度,它的确到了需要正视的时候了。

  每个人都是一座独立的城堡,一切未经允许的进入,都将构成无礼的入侵。而“人肉搜索”的实质,却是一群具有窥私欲的人们,隐匿起自己的真实姓名与身份,拉起道德与正义的虚幻大旗,实现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利长驱直入式的侵犯,使公民个人信息无所遁形于人前,最终将网络这种现代科技异化成为封建时代“浸猪笼”一样的道德仪式。这可能也是迄今为止,人们所能搭建起来的最高明的道德祭坛。作为一个事实,“人肉搜索”迅速蹿红网络以来,除了极其个别的事例,几乎所有的被搜索者都首先被定性为非道德或非正义者。但是,以非道德的方式对付非道德,以非正义的方式对付非正义,难道这就是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所倡导并追求的吗?

  面对“人肉搜索”,每个人都应该自问的是:你愿意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吗?也许“人肉”这两个字,最形象地表明了那些不幸沦为被搜索者,在一些借由网络聚合而起的大多数人面前的状态。它就是一堆肉,而仅仅一堆肉,是不必具有权利意识的,更遑论尊严与自由。而且,试问当我们面对一堆肉时,又有谁会在乎它的感受?这也正是我们所能发现的,目前力挺“人肉搜索”者的重大缺陷,那就是一直以来,他们从来未曾想过那些“人肉”们的感受。当然,在某种虚幻的道德精神激励下,他们也是不屑垂问于“人肉”的。当我们从来没有问过那些“人肉”们的态度,那么“人肉搜索”大行其道就是怪异而且恐怖的。而“挺搜派”的无知则在于,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也可能会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变得赤裸裸,真正体验“他人即地狱”的滋味。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8-28 07:26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8-8-28 07:21     标题: 你愿意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吗?(2)

 孔子曾经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我们永远不能以道德的方式来促成道德,以正义的方式来实现正义,那么网络所呈现的仍只是一个社会的丛林形态,而非法治形态。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这不仅是每个人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这种社会行为方式应当秉持的底线。代表现代科技文明的网络,需要每个人从硬盘深处、从骨子里去掉一些残存的道德毒素。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人肉搜索入罪”只能是个笑话
■第二落点

  假若将来的刑法中真加入了人肉搜索的罪名,我们会发现那其实是个法律笑话。立法者该怎么去定义人肉搜索这一行为?所谓的人肉搜索,无非是广大网民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寻找某个人的基本信息,这样说还是过于“学术”化,更通俗更本质一点说,就是通过人打听人。譬如坐公交车发现了一见钟情的陌生女孩,你想了解她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于是在网络上求助:谁知道啊?恰好网上刚好看到的人有所了解,而他又非常八卦且有意帮助你,告诉了你相关信息或线索,这就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其实是自从人类从树上走下来学会说话以后就有的普遍行为。北京山顶洞人头领发现另一个族群的人,就会问旁边的人:“那个人是谁?”他开始启动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绝不是从“虐猫事件”才被发明使用的,《西游记》里就有过许多案例,孙猴子要是打不过某个妖怪,就会跑到天上去问诸仙“那妖怪是什么来历”,且屡次成功地把各色妖怪人肉(或叫仙肉)出来,那是谁谁谁的仙童或坐骑。要是孙猴子时代就有网络,他要“仙肉”起来就不必费劲地翻筋斗云,只要发个帖。

  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无处不在,那么这种行动搬到了网络里,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呢?在一系列的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里,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参与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权限透露本该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譬如利用了银行、电信、公安户籍管理这些资料系统的人。因此要规范的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

  热衷于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人,要搞明白要规范的是搜索还是人肉,如果说搜索就违法,那么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每天都有人在使用网络搜索引擎;如果你们针对的是人肉的话,那更是个笑话,街上问个路,那就是人肉问路,饭馆里问服务员有什么特色菜,那就是人肉佳肴,问新来的同事是谁,你就是违法人肉别人个人信息了。非要立这样的法去管制人肉搜索,结果无非是以后人人戴口罩,打死不开口说话。(范辉军)

  不妨期待“人肉搜索”自发形成秩序

  ■第三只眼

  社会生活有很大的部分在法律影响之外,秩序常常是自发产生的。因此,我们应该以忍耐与宽恕之心,期待一种自发形成的“人肉搜索”之秩序。自发形成的“人肉搜索”秩序并不必然等于丛林法则下无规则的生活,法律过多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会影响公民与社会的成长。

[ 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8-28 07:27 编辑 ]
作者: 杰亮    时间: 2008-8-28 07:31     标题: 你愿意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吗?(3)

  那些认为必须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的人,表面上看是“法律至上论”者,而实质上却是“法律怀疑论者”。他们怀疑,刑法关于侮辱、诽谤之规定,民法关于侵权的界定,无法面对网络社会出现的如“人肉搜索”等新事物。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抽象而又弹性的科学体系,对于社会变化具有巨大的适应性,它应该允许社会在不动摇法治大厦根基的情况下,让新事物自发形成新秩序。

  其实,法律并不是不存在,刑法、民法、行政法当然适用于“人肉搜索”,也正是因为如此,“人肉搜索”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个人进行加害。但毋庸讳言的是,“人肉搜索”也呈现出了魔鬼的面目,这仿佛让要求专门立法者找到了足够的理由,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力更不是天使,而是我们不得不忍耐的一种恶,法律对待“人肉搜索”,与政府任何权力一样,必须恪守适度的底线,否则往往会给人一种权力无所不在的感觉,社会的自由与秩序就会有受威胁的危险。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思考的是,“人肉搜索”是否已经真的泛滥成灾、超过了我们容忍的限度,而必须在既有法律框架之外再设一个囚笼将其束缚,才能还社会安宁与个人自由?而事实是,我们对于“人肉搜索”的认识还不够,因此,我们对于“人肉搜索”带来不便的容忍空间仍然巨大,我们应该有耐心等待其形成一种自发的秩序。
(邹云翔)

规范“人肉搜索”
莫抵消其正面功能


  从感情上讲,我不同意法律干预“人肉搜索”,毕竟,至少在“人肉搜索”刚出现时,它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手段存在着。

  但从理智上,我们也必须承认,“人肉搜索”现在已被严重滥用,更多的时候,它不是在发挥监督和批评作用,而充斥着怀有个人目的的报复、造谣、辱骂和骚扰,严重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权利。即便是一些出于正义诉求的“通缉”,也常常导致不相干的人被“误杀”,却得不到任何道歉和补偿。

  假如我们今天放纵“人肉搜索”,明天很可能所有人都将供人“烤肉串”——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可怕前景。所以,对“人肉搜索”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也是说不过去的。

  “人肉搜索”虽应加以法律规范,但在立法之初,首先要考虑的则是如何防止“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被不适当地抵消问题。而要保障其正当性不被消减,则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厘清。

  第一,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诽谤罪、侮辱罪均属自诉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究”,那么对“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隐私,也应遵循这一标准;第二,如有被搜索对象起诉,其追究对象也只能涉及最初发布消息者;第三,在为这类案件量刑时,法官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有证据表明被搜索者确有违法事实,法官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免搜索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我们致力打造的是一个公民社会,而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利益),实施必要的批评和监督,不应受到过多的诘难。(高立学)

转贴自「 现代快报」(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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