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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公开討論稿)

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公开討論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英文译名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Japan,英文缩写为FUAAJ。

第二条 本会为复旦大学(含原上海医科大学)在日校友(含日本籍校友)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校友,增进校友间的友谊、团结互助;加强在日校友(含日本籍校友)与母校的联络与沟通,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为母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奉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所在地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业务上接受复旦大学校友联合会(筹)的指导。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会址和网址:

〒113-0033東京都文京区本郷5-30-20サンライズ本郷5F

网址:http://www.fuaaj.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络在日学习和工作的复旦大学(含原上海医科大学)校友(含日本籍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加强与复旦大学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 协助和促进校友为母校发展及中日友好多作贡献;

(四) 组织开展各类校友的联谊活动;

(五)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

(六) 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

(七) 统筹管理本会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复旦大学(即原复旦大学和原上海医科大学)和日本学习、留学或工作过三个月以上的的在日(包括经理事会认可的曾经在日)人员,皆为复旦大学日本校友。校友通过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以及完成「校友登录」的程序,遵守本会章程,就正式成为校友会的登录校友、即会员。并设立团体赞助会员、个人赞助会员及名誉会员或特别会员等资格。凡给予校友会物质上捐助的个人或团体,以及经理事会同意公认为校友会工作作出重要奉献的校友或团体,均可成为本会赞助会员。对于赞助会员在征得同意的基础上将在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网上公布。

第八条 凡大力惠助复旦大学和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建设和发展的有识之士,经征得本人同意,本会理事会审议,可享有本会名誉会员或特别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由理事会聘任。并由会长在理事会批准下任命干事会总干事长、组成各部。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干事会条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期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续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赞助会员和个人赞助会员的赞助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募集团体赞助会员和个人赞助会员的赞助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仅可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会事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指导部门“复旦大学校友联合会(筹)”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举行换届大会等重大事项需报请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请业务指导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征得全体会员同意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用于本会宗旨所倡导之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试行一年,经过公开讨论修改后,将在2009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代表人为会长。

第一届会长:周 偉嘉



地址:略

任期(2007年10月28 日至2011年10月27日)

我在此证明章程内容无虚拟记载。

2007年10月28 日周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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