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着与前人相对的课题,在学习西方宪政制度的时候,如何对待西方文化,是完全排斥的“文化抵抗”还是全盘接受的拿来主义?由于中国的宪政发展道路的阻断和回归,宪法学人仍然犯百年前国人们相同的幼稚和盲动的错误,即对欧美宪政的极力推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极端仇视。
有人甚至不顾中国国情认为中国宪政移植应该全盘西化,如司法改革中有人提出中国法官和律师也要带假发,这完全是东施效颦。笔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能够和西方的宪政文化相融合,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在宪法制度创新的同时实现西方宪政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的嫁接,这样才能在中国文化土壤上结出宪政的硕果。
在复杂的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中,我们应理性地看待中西宪法文化的优劣,既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模式,拒绝宪政的欧美神话,又反对文化自尊与自闭倾向,不能因为本国文化的特殊性排斥具有先进性的其他文明的优良制度和文化。应当说,西方宪法文化所尊崇的权利监督与制约、权利本位等观念理应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极度的个体权利本位的消极因素则需要加以克服。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与“和”的思想应该继续发扬;当然,中国宪法文化中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则是中国宪政发展的消极因素。
三、中国百年宪政的现实困境
经过百年的奋斗和挫折,中国宪法的制度设计有了一定的进步,宪法的制度规范基本具备。但不得不承认,中国至今仍未实现宪政。中国现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仍然令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国人深切的忧虑。
首先,宪政的根本是宪法之治,这就要求国人对宪法的遵从。但在中国,宪法自身面临极度的尴尬,一方面自己法律效力的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却徒有虚名。在美国,宪法被认为是高级法,其它议会立法和政府规章的效力都低于宪法,因此可以根据宪法对法律和规章进行违宪审查。美国宪法已经融于其政治实践和法律生活中,并被人们普遍体认。
因而,美国的法官不可能不精通宪法,生活中许多案件的审理需要缓引宪法的规定。中国宪法尽管确认了自身的在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往往只具有宣示意义。由于宪法没有司法化,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必依据宪法,导致宪法与现实生活相隔离,宪法成了看起来很美的饰品,长期高阁蒙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许多法官不懂宪法。
这是一个在宪政国家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而且,由于宪法仅具有名义的权威性和至上的效力,宪法经常被人们弃之不顾。生活中许多违宪的现象被人所忽视,更得不到违宪的审查和纠正。如目前全国范围内,形成惯例的法院院长到同级政府首长汇报工作,再如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军事机关自行立法等。
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规范倒置”的现象,即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人的一句话。违宪、违法无所谓,但千万不能违抗领导的命令。在这种规则秩序中,宪法已经沦落为最无足轻重的可有可无的徒有其名的纸。
其次,宪法在中国从来都是政治的工具,中国制宪的目的充满着现实的功利。清末制宪为了挽狂澜于即倒,扶大厦之将倾。仁人志士的制宪设想是为了救国图强、富国强民。现行的修宪实践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缺陷,就是简单地以政策性调整代替制度性设计。今天,人们经常埋怨中国宪法修改的过于频繁,但深层的原因是宪法太容易受政策的左右。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宪。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全国人大就要修宪,这几乎成了惯例。宪法永远跟着政策走,宪法演化成了党的政策的实施工具。这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及宪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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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杰亮 于 2008-7-9 09:4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