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刑讯逼供所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中国明确刑讯逼供所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5月31日
[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我来微评]
“两高”昨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两个《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解读《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内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要求
问: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
创新: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问:如何理解证据裁判原则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答: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明确:暴力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等。这是新内容。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强化了控辩双方特别是控方做好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责任。
严格:不能排除从轻量刑情节应慎判死刑
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这对于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有何指导意义?
答: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第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的程序。第三,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仅符合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严格控制死刑”也有重要意义。第40条第2款所规定“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即为这一要求的重要体现。
要清醒地看到,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甚至发生了个别冤错案件,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吸取教训……精心办好每一起案件,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5月20日在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据新华社电)
有助于预防冤错案件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新华社电)
链接·已纠正的典型错案
赵作海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