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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代言假药属共犯

明星知情代言假药属共犯

(转帖)

2009-05-27

关于明星代言药品的问题一直闹得沸沸扬扬。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明确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符合《刑法》规定,可以作为共犯处理。对此,不少市民拍手称好,但也有人质疑,到底是“明知”还是“不知”,又如何鉴定呢?

  今日起,《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根据第五条规定,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此,有市民认为,作为“共犯论处”算合理,因为明星在代言之前应该对这个产品和企业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完全不了解产品就代言,这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而广州一家也曾经请过明星代言药品的药企有关负责人贺先生也同样认同这种做法。他认为,正因为是明星代言,收益比常人多很多,那么大的收入,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对于明星代言国家越规范越好,不仅可约束不守法的企业,同时也有利于净化环境,避免不公平的竞争。

  但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的黄海波律师则认为,实际上,这样一个法律规定在现阶段并没有可操作性。“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这是个主观心理确定的过程,旁人很难有个尺度来衡量。”黄海波说,绝大部分的明星代言时,是在那个药品被揭发为劣药或假药之前,所以不能要求明星有专业的知识,超出当时处境而作出超前的判断。这有点强人所难。“但这还是有一定意义的。至少对一位珍惜名誉的明星来说,在代言前会增加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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