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政府罪”何以屡次发威?
(转帖)
2009-04-21
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04-20 京华时报)
正当王帅案渐渐降温之际,“诽谤政府罪”再一次进入了我们的视线。但这一次,吴保全可没有王帅幸运。“诽谤政府罪”再一次发挥其“超能”的威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两度跨省抓捕,把这位“诽谤政府”者投进了监狱。在第一次被抓之后,这一次他面临的惩罚更加严重。
然而,笔者翻阅了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没有发现“诽谤政府罪”。“诽谤政府罪”从何说起?我国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诽谤罪是指针对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的行为。政府并非自然人,“诽谤政府罪”也就无从谈起。
而且,为了对抗国家机关的权力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换句话说,只要公民举报的内容都是事实不管针对的是官员还是政府都不存在诽谤之说。
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刑法》,“诽谤政府罪”都是莫须有的罪名。以“诽谤政府罪”治罪于法无据,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王帅们”屡被冠上“诽谤政府罪”,只不过是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的幌子。“诽谤政府罪”的背后是官本位的阴魂不散和地方官员贪污腐败的黑幕。正如我们在王帅案中看到的那样,所谓“诽谤政府罪”只是政府官员掩盖腐败真相,打击报复异己者的幌子。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屡次发生的“诽谤政府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权力体制的巨大漏洞和官场潜规则的严重。地方官员要想把“王帅们”“依法治罪”,没有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密切是不可能的。这其中官场潜规则之严重可见一斑。用合法暴力对付举报者正说明了我们的体制的巨大漏洞和政府暴力之恐怖。我们在对相关人员谴责和问责的同时,更应该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入的反思。完善相关制度。不仅要在体制内部对权力加强约束,还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唯此,才能够制止此类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